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娇正和医治反社会倾向的人亟待建立保安处分制度/杨 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07:18  浏览:91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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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娇正和医治反社会倾向的人亟待建立保安处分制度
              
 杨涛

2月20日12时34分,新疆鄯善发生一起恶性持刀杀人案,一名成年男性持刀闯进鄯善县商贸中心三楼的滑冰场,砍杀正在玩耍的少年儿童。截至发稿时,已有6人死亡。据公安机关初步确定,这是一起严重的因对社会不满而采取报复社会的刑事犯罪。据自治区公安厅介绍,犯罪嫌疑人玉素甫·司马义是鄯善县辟展乡乔克塘2村农民,维吾尔族,已有10年的吸毒史,最近在不少场合扬言要杀人。有消息称,该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前科,最近夫妻关系紧张,在闹离婚。(《新京报》2月21日)
这是一起针对少年儿童的骇人听闻的恶性事件,这类事件在近几年已经发生过很多起了。2004年8月4日上午,徐和平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持刀行凶,砍伤18人,其中一名儿童死亡;9月14日,苏州小剑桥幼儿园发生一起,杨国柱闯进该园砍伤28名儿童。这些恶性事件背后有着一些共同的规律,都是针对弱势的少年儿童;手段极为凶残;最重要的是这些行凶者都是一些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或有精神障碍的人。
虽然说,这些恶性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对其暴露出来的问题却不可漠视,如何娇正、医治及监管这些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或精神障碍的人,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在我国,虽然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对于精神病人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此外,我国还有劳动教养的制度,对一些经常有违法行为的,具有反社会倾向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可以进行收容教养。但我们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对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或精神障碍的人进行娇正、医治及监管的法律;在现实中也因为没有其他措施配套,刑法的相关规定落实不到位;劳动教养更是缺乏正当的司法程序,为学者所质疑。因此,通过制订一部法律,让政府承担起娇正、医治及监管反社会人格倾向或精神障碍的人的责任,迫在眉睫。
在西方,对于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或精神障碍的人的娇正、医治及监管保安处分是由保安处分制度来完成。保安处分的目的是关注行为人的不良人格或病理身心,强调教育改善和积极预防,以走出消极惩罚和事后补救的狭谷,在更广泛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上,完成控制和预防犯罪的使命。保安处分的制度包括将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或精神障碍的人等收容于精神病院、收容于戒除机构、收容于安全保管机构、行状监督、职业禁止等等,通过实施保安处分这种非刑罚措施对上述人员进行娇正、医治及监管。
在西方运行良好的保安处分制度完全值得我们借鉴。我们迫切需要制订一部娇正、医治及监管“问题少年”、反社会人格倾向的人及精神病人的《保安处分法》,将现有的收容遣送、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和收容治疗等等相关规定合而为一;这部法律中必须规定正当法律程序,接受保安处分的人要经过司法程序审理,并享有各种诉讼权利;这部法律对于要规定应当接受保安处分的对象、方法及期限等等。我们迫切需要通过这部法律建立起各种娇正、医治及监管这些人员的场所,更为重要的是要明确政府对这些人员的娇正、医治及监管责任,尽最大可能不让这些人员继续危害社会,让北大幼儿园、鄯善滑冰场这类悲剧不再重演。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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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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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和《出口铅笔、蜡笔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和《出口铅笔、蜡笔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6]134号 1996年5月27日)

 

各直属商检局、中国商检研究所:

  为了加强进出口玩具和出口铅笔、蜡笔检验工作的统一管理,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国家商检局制定了《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和《出口铅笔、蜡笔检验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

     2.《出口铅笔、蜡笔检验管理规定》

 

             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工作,保证进出口玩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商检机构组织实施的进出口布绒玩具、机械玩具、电动玩具、塑料玩具、充气玩具、木制玩具、童车以及列入《种类表》内的其他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进出口玩具,必须逐批实施检验。出口玩具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进口玩具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销售、使用。

 

              第二章 检验依据

 

  第四条 商检机构按照下列标准对进出口玩具实施检验: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第三章 报验

 

  第五条 出口玩具的发货人应在货物装运十天前向商检机构报验。

  进口玩具的收货人应在货物卸货口岸或到达站且不少于三分之一索赔有效期的时间内,向商检机构报验。

  第六条 被列入《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出口玩具,凭质量许可证报验。

 

              第四章 检验方式

 

  第七条 进出口玩具的检验方式可采取商检机构自验、组织有关单位共同检验、认可检验员检验的方式。

  进出口玩具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由商检机构检验为主。

  第八条 商检机构对于具备良好检验条件的生产企业,可由商检机构组织共同检验;商检机构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完善,产品质量稳定,工厂检验员素质高的企业实行认可检验员检验,商检机构应定期进行抽查;对尚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一般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商检机构实行自验。

  第九条 出口玩具需要出具商检证书的,由商检机构自验。

  进口玩具由商检机构自验。

 

              第五章 抽样方案

 

  第十条 出口玩具检验抽样按GB2828--87,采取一次抽样方案。安全项目检验采用特别检查水平S--2。对于机械、电动、电子玩具的其他项目检验采用一般水平Ⅱ,其他玩具采用一般水平Ⅰ。

  开箱检验数的确定:布绒玩具从整批总箱数中按特殊水平S--4确定,其他玩具按S--2确定。

  第十一条 出口玩具合格质量水平AQL值确定如下:

  1.检验项目中A类不合格:AQL值为0.065

  2.检验项目中B类不合格:AQL值为2.5

  3.检验项目中C类不合格:AQL值为4.0

  第十二条 进口玩具根据批量大小,每批或每批每货号抽样1至4只进行安全卫生检测。

 

               第六章 检验

 

  第十三条 出口玩具的品质、外观、机构物理安全性能的检验按合同要求及相关检验操作规程检验。

  对阻燃性、化学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进口玩具应逐批检验;出口玩具可采取周期性抽样测试,可按相关检验标准GB6675--86、EN71、ASTM--F963、CPSC等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商检机构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生产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测试。每次抽取二个货号(款式),每货号抽取样品4只(童车3辆)。

  第十五条 出口玩具检验不合格缺陷分类为A、B、C三类。机械、电动玩具、充气玩具、木制玩具的不合格分类按附件一确定。

  第十六条 出口玩具一次检验不合格者,商检机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工厂经返工整理后,可允许重新报验一次。

  出口玩具经检验合格者,根据需要可出具商检证书、换证凭单或盖章放行。

  进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经检验不合格的,商检机构应出具检验索赔证书。

  进口玩具安全卫生项目经检验不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并且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商检机构责令收货人或销售人退货或者销毁。

  第十七条 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单证,应按合同、信用证或检验操作规程要求的项目,填写检验结果;需出具CE检验报告的,应在国家商检局认可的玩具检验中心进行检测,CE检验报告应按其统一格式出具。

  第十八条 出口玩具检验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九条 进出口玩具的检验工作周期为;

  (一)出口玩具检验换证放行:4个工作日。

  (二)出口玩具检验出证:7个工作日。

  (三)进口玩具检验出证:15个工作日。

 

              第七章 批次管理

 

  第二十条 出口玩具商检批次,以同一款式、同一货号或同一合同、同一生产周期生产的玩具确定为一个商检批次。

  商检批次编号:OOOOWXXX5001

  OOOO--商检机构编号,由四位数字组成,前二位OO代表各直属商检局名称(见附件二),后二位OO代表各地区商检局名称(由各直属商检局编号)。例“16OO”,代表江西商检局。

  W--玩具代号

  XXX--工厂编号,由数字或字母组合成。例“A01”5--年份,以年份未位表示,例“5即95年”

  001--年内批次顺序号,由三位至四位序数组成。

  第二十一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在商品外包装上清晰地印上商检批次编号。

  第二十二条 发货人对出口玩具应按批次分别堆放,不得混批,保证货证相符。

 

            第八章 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

 

  第二十三条 出口玩具实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原则。经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出具“换证凭单”。“换证凭单”上应注明批次编号、货号、品名、合同号、报验人、生产企业及质量许可证编号、检验结果、数(重)量(其中每个货号的数量应分别列明)及换证凭单的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 口岸商检机构根据“换证凭单”对出口玩具进行口岸查验,检查包装情况、唛头、批次编号,经查验合格后予以放行。

  对于批次混乱、包装破损、标记唛头不清的,不予换证放行,并及时通知产地商检局。

 

              第九章 样品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玩具样品管理按《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样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商品技术档案、统计和质量分析

 

  第二十六条 商检机构应建立进出口玩具技术档案,内容包括:各类检验规程、国内外检验标准或方法、玩具质量分析、统计报表、检验原始记录、证书(稿)及工厂档案。其中,检验原始记录保存期为二年。

  第二十七条 商检机构每年应对本地区进出口玩具检验情况进行质量分析和工作总结,于下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前报国家商检局(质量分析应列出各类玩具检验情况的统计表(见附表))。

 

  附:1.为合格缺陷分类

    2.商检机构编号

    3.进出口玩具检验情况统计表

 

附件一

 

           塑料(薄膜)充气玩具不合格分类

 

 A类不合格:

 

  1.材料(薄膜安全性)

  2.销售包装塑袋

  3.表面涂层安全性

  4.气寒连接牢度

  5.年龄标志/水玩具警告语

  6.水玩具薄膜厚度

 

B类不合格:

 

  1.气密性

  2.表面涂层迁移性

  3.熔接牢度

  4.产品造型

  5.响声/配件配量

 

C类不合格:

 

  1.基质色差

  2.印刷质量

  3.表面清洁度

  4.标签、说明书

 

              木制玩具不合格分类

 

A类不合格:

 

  1.木材材质

  2.可触及边缘

  3.可触及尖端

  4.紧固件

  5.表面涂层安全性

  6.年龄标志/警告语

  7.小玩具和可折卸元件

  8.不可折卸元件

  9.拖拉玩具绳索

  10.销售包装塑袋

 

B类不合格:

 

  1.木材含水率

  2.基质质量

  3.装配质量

  4.产品配件质量

  5.产品功能性能

 

C类不合格:

 

  1.表面涂层外观

  2.表面镀膜件外观

  3.塑料元件外观

  4.车木件外观

  5.印刷质量

  6.表面贴纸

  7.表面清洁度

 

            机械、电动玩具不合格分类

 

A类不合格:

 

  1.材料

  2.可触及边缘

  3.搭接

  4.紧固件

  5.可触及尖端、金属丝

  6.突出的刚性元件

  7.传动机构

  8.小玩具和可拆卸元件

  9.不可拆卸元件

  10.弹簧

  11.销售包装塑袋厚度

  12.织物阻燃性

  13.表面涂层安全性

  14.年龄标志/警告语

 

B类不合格

 

  1.开关标志及可靠性

  2.电池极性标志

  3.产品的动作性能

  4.动作机构的可靠性

  5.产品配件质量

 

C类不合格:

 

  1.产品表面色差

  2.表面涂层外观 

  3.表面镀膜件外观

  4.表面金属件外观

  5.塑料元件外观

  6.装配质量

  7.表面贴纸

  8.表面粘接

  9.表面清洁度

  10.产品包装

 

附件二

 

               商检机构编号

┌─────┬──────────┬──────┬──────────┐

│ 编号  │  商检机构名称   │ 编号   │  商检机构名称   │

├─────┼──────────┼──────┼──────────┤

│ 0100   │ 北京商检局    │ 1800    │ 河南商检局    │

├─────┼──────────┼──────┼──────────┤

│ 0200   │ 天津商检局    │ 1900    │ 湖北商检局    │

├─────┼──────────┼──────┼──────────┤

│ 0300   │ 河北商检局    │ 2000    │ 湖南商检局    │

├─────┼──────────┼──────┼──────────┤

│ 0400   │ 山西商检局    │ 2100    │ 广东商检局    │

├─────┼──────────┼──────┼──────────┤

│ 0500   │ 内蒙古商检局   │ 2200    │ 深圳商检局    │

├─────┼──────────┼──────┼──────────┤

│ 0600   │ 辽宁商检局    │ 2300    │ 海南商检局    │

├─────┼──────────┼──────┼──────────┤

│ 0700   │ 吉林商检局    │ 2400    │ 广西商检局    │

├─────┼──────────┼──────┼──────────┤

│ 0800   │ 黑龙江商检局   │ 2500    │ 四川商检局    │

├─────┼──────────┼──────┼──────────┤

│ 0900   │ 上海商检局    │ 2600    │ 重庆商检局    │

├─────┼──────────┼──────┼──────────┤

│ 1000   │ 江苏商检局    │ 2700    │ 贵州商检局    │

├─────┼──────────┼──────┼──────────┤

│ 1100   │ 浙江商检局    │ 2800    │ 云南商检局    │

├─────┼──────────┼──────┼──────────┤

│ 1200   │ 宁波商检局    │ 2900    │ 陕西商检局    │

├─────┼──────────┼──────┼──────────┤

│ 1300   │ 安徽商检局    │ 3000    │ 甘肃商检局    │

├─────┼──────────┼──────┼──────────┤

│ 1400   │ 福建商检局    │ 3100    │ 青海商检局    │

├─────┼──────────┼──────┼──────────┤

│ 1500   │ 厦门商检局    │ 3200    │ 宁夏商检局    │

├─────┼──────────┼──────┼──────────┤

│ 1600   │ 江西商检局    │ 3300    │ 新疆商检局    │

├─────┼──────────┼──────┼──────────┤

│ 1700   │ 山东商检局    │ 3400    │ 西藏商检局    │

└─────┴──────────┴──────┴──────────┘

 

附表

 

           (进)出口玩具质量情况统计表

局名:

┌────┬────┬────┬────┬──────────────┐

│  商  │报验数量│商检检验│一次检验│ 一次检验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

│  品  │    │    │不合格 │ 批/数量)         │

│  名  ├─┬──┼──┬─┼──┬─┼──┬─┬──┬──┬─┬─┤

│  称  │批│ 数 │批/│数│批/│数│ 外 │物│ 阻 │重金│性│其│

│    │ │ 量 │金额│量│金额│量│ 观 │理│ 燃 │属 │能│他│

├────┼─┼──┼──┼─┼──┼─┼──┼─┼──┼──┼─┼─┤

│毛绒玩具│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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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2010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1997年3月1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7年4月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1997年6月5日施行

根据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防止火灾,保护环境,深化殡葬习俗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及崂山区、城阳区和黄岛区的城区。

  第三条 市民政局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公安、工商、园林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本规定,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制作、销售丧葬祭奠使用的“冥币”、“纸人”、“纸马”等迷信物品;

  (二)在公共场所焚烧各种丧葬祭奠物品;

  (三)在公共场所抛撒各种丧葬祭奠物品。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一)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丧葬祭奠迷信物品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在山头、绿地等场所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园林环卫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在道路、广场、居民楼院等场所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公安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给予警告或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在殡葬地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殡葬管理机构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五条(三)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有关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收入依法上缴国库。

  第七条 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对最先举报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处罚机关查证属实后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7年6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