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提高五种能力,是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保障/朱庆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2:02:38  浏览:96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提高五种能力,是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保障

朱庆昌、韩秀峰


为适应社会新形势的需要,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必须充分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提高侦查监督工作水平和侦察监督工作能力,才能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为构建和谐社会,为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为此,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必须努力提高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提出的侦查监督队伍建设的五种能力即: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能力;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的能力;探索侦查监督规律,加强业务建设的能力。只有侦查监督检察人员这五种能力得到了提高,做好侦查监督工作才有保障。
一、提高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就是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真正做到了解大局、胸怀大局、服务大局,围绕大局及时准确打击犯罪。及时就是不误时机,不误战机,不误形势。做到及时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准确就是严格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做到准确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潜心学习,不断自我完善,永站时代潮头,学习理论、学习法律、学习业务、学习政策。只有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将自身武装到家,打铁先的自身硬,才能更好地做到打击犯罪准确及时。
二、提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能力。敢于监督就是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正确处理侦查机关的关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问题不让步。工作中做到“五不”:不畏权势,不为钱色所动,不搞亲亲疏疏,不感情用事,不怕失去“人缘”。善于监督就是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学习,思想解放,克服监督观念上跟不上时代步伐,工作方法上陈旧,缺乏开拓创新精神;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克服检察业务不熟,法律法规知识欠缺,想搞好监督却达不到效果;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克服自身能力低,想监督但无能力、无方法、无手段。规范监督就是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侦查监督运行程序进行监督,克服在监督内容、方法上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要根据侦查监督不同的环节、内容、要求和目的所制定的各项制度,如提前介入制度、审查批捕制度、引导侦查取证制度等,在每一个环节、每一项监督活动中都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三、提高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要求“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因此,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要树立先进的执法理念,积极倡导和确立和平司法理念,慎捕少捕,有效教育挽救犯罪者,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化解纷争、减少对抗、促进和谐,力争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我们要努力提高公正执法的能力。要正确认识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的问题。每位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必须时刻牢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真正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不办关系案,不办人情案,不办金钱案,做到“请吃不到,送礼不要,说情无效”,自觉筑起一道抵御的坚固防线。检察官是治“官”之官,如果反腐败的人腐败了,不仅害了自己,而且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侦查监督检察人员要做到廉洁自律,不徇私情,不能拿原则作交易,手下不能留情,以公平促正义,以公正促和谐。在涉检访工作中,要常怀为民之心,常思为民之策,常记受民之托,常行为民之举。要带着对党负责的责任、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带着践行社会和谐的使命,释法说理,疏通矛盾,解决问题,才能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四、提高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的能力。侦查监督检察人员能否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直接影响到办案件质量的高低,甚至会造成冤假错案。案件质量是一切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因此,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要严格把握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工作中强化对证据的审查、鉴别,坚决排除非法证据。重视审查逮捕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主要证人等决定案件罪与非罪证据的复查工作。切实贯彻《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坚持逮捕案件质量分析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提出提高逮捕案件质量的意见。把好批捕质量关,也是落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提和要求。因此,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是相辅相成的,要合理正确的处理案件和科学适用刑罚,就必须熟习和掌握法律的同时,还要有熟习掌握和应用刑事政策的能力,才能完成好和谐社会下的审查逮捕任务。
五、提高探索侦查监督规律,加强业务建设的能力。近年来,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大胆开展了侦查监督活动,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情况并不尽人意。当前,侦查监督主要存在一下方面地问题和不足:一是侦查监督滞后。二是侦查监督方法单一。三是侦查监督法律效果不理想,纠正违法软弱无力。四是侦查监督内容不全面。五是检察机关内部配合不协调。因此,要求从事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对侦查监督规律进行大胆探索和创新,转变监督理念,构思加强侦查监督方法和机制。我们要通过引导侦查取证,规范侦查监督运行程序,促进侦查监督工作。理顺内部关系,建立大侦查监督格局和同步监督机制。呼吁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和提升检察机关作为侦查监督主体地法律地位,赋予检察机关对重大侦查行为的审查决定权,规范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明确监督的法律后果和制裁手段等。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淄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4〕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淄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专〔2004〕2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适用本规定,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零售点布局规划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商业、交通状况及历史因素,本市零售点数量控制在城乡总人口数量的3‰以内。
  第四条区县烟草专卖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当年度城乡零售点设置总量,达到控制总量的不再审批,零售点过度集中的地区,不再新设零售点。
  第五条按照先申请先办理和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未超出年内控制标准的地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申请先后办理;在超出年内控制标准的地区,实行排队等候,以出定进,退一进一,申请在先者先办理。
  第六条零售点布局按下列标准实行区间控制:
  (一)城区每300人设1个零售点、间隔不少于50米;乡镇政府驻地每280人设1个零售点;50户以下的自然村设1个零售点,50-150户的设不超过2个零售点,150-200户的设不超过3个零售点,200-300户的设不超过4个零售点,300户以上的由区县烟草专卖部门按实际情况确定零售点数量。
  (二)经营户超过200户的大型集贸、专业交易市场,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5个;经营户不超过200户的,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3个;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零售点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
  (三)大中型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服务性单位,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不受零售点区间限制,连锁经营的,按一点一证办理。
  (四)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的候车室(厅)内原已设置零售点的,不再新增。新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候车室(厅)的零售点设置数量不得超过3个。
  (五)军队驻地、高等院校、大型企业内可按每1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七条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可以按照其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期限和地域继续经营。取消经营资格的,两年内不予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八条下列场所或区域禁止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儿童娱乐场所内部及其门口50米距离以内;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烟火的场所;
  (四)被依法取缔的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批发交易市场,原则上不予设置零售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的其他场所。
  第九条禁止以自动售货机(柜)、电子商务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隔距离是指两个零售点间的可通行距离,也称可行进距离。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必须同时在场,并书面认可。
  第十一条下列零售点不作为设置参照项:
  (一)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未进行烟草制品零售活动超过3个月的;
  (二)违法经营或违法使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非固定经营场所的零售点。
  第十二条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低保户、军烈属等特殊群体申办零售点的,凭有关证明、证件,可优先办理。
  第十三条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零售点布局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采取抗拒、欺骗、阻碍等手段不执行本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任免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的决定:

免去刘志军的铁道部部长职务;

任命盛光祖为铁道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