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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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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政府令第71号

 《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业经1998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义初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抵押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房地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地产抵押的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抵押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抵押权的设定

第五条 下列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取得期得所有权的房屋;
(三)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的在建工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设定抵押,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共有的房地产,抵押人应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二)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
(三)国有企业、事业法人以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应当经主管部门或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批准;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应当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五)股份制企业的房地产,应当按企业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
(六)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七)破产、兼并企业的房地产用于安置企业职工的,接受企业以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教育、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四)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房地产;
(五)已经预售的房屋;
(六)在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七)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的在建工程及建成的建筑物;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八条 房地产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房地产的价值。
房地产抵押后,该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第九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房地产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第十条 房地产抵押,必须经具有法定相应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购买的预售房屋以预售合同中载明的价格为准。
第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使用统一文本。
第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除具有经济合同要求载明的主要条款外,还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抵押房地产的座落、层数、结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以及权证编号等;
(三)抵押房地产价格;
(四)抵押房地产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责任以及意外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七)抵押权消灭的条件。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十三条 抵押房地产担保的范围,包括担保主全债权下的金额及利息、违约金、罚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拍卖费、诉讼费等有关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抵押登记

第十四条 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申请抵押登记,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申请书;
(二)主合同、抵押合同;
(三)抵押房地产评估报告;
(四)抵押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
(五)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抵押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抵押人应当向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共用证明。
购买期得所有权的商品房设定抵押的,还应当向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交验购房合同、预售许可证、交款凭证。
购买期得所有权的住房制度改革的房屋设定抵押的,还应当向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交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证、购房合同、交款凭证。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还应当向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交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概算书及已投入的工程款额、已完成工程量的证明。
抵押人交验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共用证明应经土地管理部门验证;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抵押的房地产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交验相应的证件、批准文件或书面证明。
第十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登记发给《房屋他项权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应在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证上载明已抵押事项。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应重新申请抵押登记。
抵押期间,所有权证由抵押人收存;《房屋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收存。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自抵押合同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有关证件到原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抵押档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房地产抵押资料,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用与管理。
抵押人在房地产抵押期间,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
第二十三条 抵押人转让抵押的房地产,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房地产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的房地产。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二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地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处分房地产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的房地产,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房地产折价处理或者以拍卖、变卖方式处理。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予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二十八条 抵押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破产前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十九条 处分被抵押的房地产所得款项,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该房地产的费用;
(二)支付与该抵押房地产有关的应缴纳法定税费;
(三)按抵押顺序依次偿还抵押人所欠债务本息及违约金;
(四)余额退还抵押人或被抵押房地产继承人、受遗赠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处 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登记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房屋抵押登记证件的,或者伪造、涂改房屋抵押登记证件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证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其得所有权的房屋是指以买卖合同约定,将来某一时间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资金,以其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用的方式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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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为更好地适应外商投资企业融资的需要,现将总行制订的《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下发各分行,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提高贷款质量。请认真学习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本《操作指南》自1996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


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是中国银行办理的重要贷款业务之一。此项业务涉及两种体制,两种市场,两种货币。只有努力办好此项业务,才能有利于提高中国银行的国内外形象,扩大中国银行的影响。与此同时,要善于通过扩大资金运用,达到带动其他业务全面发展,增加中国银行收益
的目的。
鉴于此项业务在近年来发展很快,办理过程中遇到许多新问题,为逐步规范此项业务,推动其健康发展,特拟订《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以明确此项业务操作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及进行步骤。
办理此项业务应值得注意的是,此项业务涉及面广,开展业务前需广泛阅读有关法律法规,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
望各级信贷人员具体办理此项业务时认真遵循。

第一部分 参阅的重要法律法规
办理此项信贷业务,应熟知有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全面掌握法律法规中关于信贷方面的条款规定。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重点了解:
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业务指导原则,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同一贷款行资本余额的百分之十。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但对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除外。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不得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二、执行《贷款通则》(试行)
重点了解:
贷款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命令、规章。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贷款相关的资料。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延期贷款利率,按签定延期合同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贷款的延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期限,则在原期限和延期内均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收利息。
逾期贷款按规定加收利息。
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不得发放贷款用于收取利息。
加强贷款管理,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
各贷款人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并按照呆帐冲销条件和程序冲销呆帐贷款。
三、执行《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
重点了解:
主要办理下列贷款:
(一)固定资产贷款。贷款方式分为:
1.中长期贷款。
2.中短期贷款。
3.银团贷款。
4.项目贷款。
(二)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方式分为:
1.生产储备及营运贷款。
2.临时贷款。
3.活存透支。
(三)现汇抵押贷款。
(四)备用贷款。
贷款货币分为本币和外币两类。本币即为人民币;外币包括美元、英镑、日元、港币、德国马克、法国法郎以及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可兑换货币。
为了解借款人使用贷款的情况,在还清贷款之前,应当通知借款人定期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四、执行《中国银行贷款担保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信贷业务考核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信贷人员内部管理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
(一)选择贷款保证人,应为依保证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合法登记注册,有权出具保证书,具备充足代偿能力的境内外法人。财产担保方式可分为抵押、质押。
(二)进行信贷风险管理,一方面加强贷前风险管理,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按照信用等级考虑贷款的优先顺序,严格控制向信用等级低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另一方面应加强贷后风险管理,对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经营情况、信用等级和加权风险度进行定期考核,预测未来可能发生
的风险,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防范的补救措施。
(三)开展业务考核。对下级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集中在对下级行人民币、外汇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效益性、结构、质量等方面。同时考核下级行信贷管理工作指标,包括计划执行情况指标、信贷统计工作指标、信贷工作报告制度指标,以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指
标等。
(四)明确信贷人员内部管理责任制,赋予信贷人员相关权利,强调贷款审批和发放须经信贷人员审查和提出意见,对违反国家政策、信贷原则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信贷人员应予以抵制,并可越级向上反映。同时,强化信贷人员责任心,在办理业务时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
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和原则,从贷款的各个环节负起责任。
五、执行《借款合同条例》
重点了解:
对借款人进行全面审查评估,认为具备贷款条件,可以发放贷款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与借款人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商订《借款合同》进行报批。
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均作为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和解除借款合同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须采用书面形式。允许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件:1.订立借款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概算、预算经原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2.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撤消,停建或缓建;3.借款人经
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及银行同意决定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借款合同;4.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无法履行;5.在借款合同履行中,确因决策不当,继续履行将造成损失浪费。
在变更或解除协议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以后,借款人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按原借款合同规定偿付。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六、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重点了解:
贷款应当重点支持国家公布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项目;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适应市场需求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
材料项目;3.属于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市场、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的项目;4.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项目;5.属于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6.属于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鼓励的其他项目。
对允许类(即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贷款适当支持。严格控制贷款支持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重点了解:
办理贷款,应当落实担保手续。主要办理担保贷款,严格控制信用贷款。
有效担保方式可分为:
(一)保证。具体方式又可分为保证合同,备用信用证。
(二)抵押。
(三)质押。具体方式又可分为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以房产、土地使用权、保税性质机器设备等抵押,应当到有权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以股东股权抵押、应根据合资合作合同并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对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应当严格审查评估,并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必要时,可到抵押物所在地公证机构对合同进行公证。
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
对上述基本法律法规,要认真学好、学深,要学会在具体办理业务过程中加以灵活运用,使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确保每笔贷款业务合规,真正维护贷款权益。

第二部分 贷款初审
贷款初审包括对借款及有关当事人、贷款项目有关情况等的调查了解、分析与综合。
贷款安排的指导思想是优先支持经济效益好的先进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及信用等级高的企业。
一、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贷款对象为按照国家规定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二)贷款使用范围为项目工程建设费、技术、设备购置和安装费,企业商品生产和流通及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所需的资金等。
(三)贷款基本条件为:
1.已经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2.已按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并经依法验资。
3.董事会已作出决议,并出具了授权书。
4.若借款人申请的是固定资产贷款,贷款项目应事先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
5.有偿还贷款能力,能提供可靠的还本付息保证,或能提供足额的财产抵押或质押担保。
(四)贷款不能作为借款人股东的投资股本,只作项目建设的总投资与注册资本的差额资金,或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借款人的注册资本与总投资的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目前该比例如下: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五)贷款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由中外各方按各自投资比例分担贷款风险。
二、与借款人洽谈
对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积极热情地接待,提供咨询,捕捉有关信息,主动与借款人洽谈,并在洽谈后将洽谈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供商定可否受理贷款时参考。
三、要求借款人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对首次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同意受理贷款申请后,应要求借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内容包括:借款企业(项目)名称、借款企业(项目)情况、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提款计划、还款计划、还款来源、担保方式。
(二)借款人董事会关于借款的决议、授权书、有权签字人印鉴。
(三)合资企业有效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合同、章程及批复文。
(四)借款人主要负责人资历、业绩和信誉的资料,借款人中外方股东的资信资料。
(五)经有权验资机构出具借款人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或证明。
(六)借款人近年经过审计的和近期的财务报表。
(七)贷款保证人承诺担保的协议,关于保证人概况的资料和近年经过审计的及近期的财务报表,抵押人应说明抵押、质押品品名、形态、价值的材料。保证人和抵押人关于同意出具担保的有效决议和授权书。
对大中型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还应要求提供:
(八)与贷款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有关配套条件落实的文件。
(九)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或技改投资计划的文件或证明。
(十)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非首次申请贷款的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不再要求借款人提交那些仍有效的文件或资料。
四、对借款人(项目)有关情况的初审和调查
在对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初审基础上,按照贷款要求提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必要时要求借款人进一步落实贷款条件。
(一)按照营业执照标明的法定地址,实地察看、确认借款人或项目的存在,了解其合法性和实际状况。
(二)与借款人主要负责人谈话,了解其关于企业管理与发展的思路,加强对借款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感性认识。
(三)调查企业中外方股东经济实力、投资意图、履行公司合同、章程中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的可能性。
(四)分析财务报表、项目概算中的数据,与调查的情况比较,弄清资金实际缺口、贷款实际用途。
(五)到同类产品生产或销售单位、有关主管部门或研究机构调查,了解产品国内外市场容量,原辅材料、产成品的现行价格、历史情况及其走势,产品内外销比例及换汇成本,摸清企业(项目)经济效益的可实现性及其发展前景,结合企业的综合效益,测算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
具体评估与分析内容参见第三部分)。
(六)调查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技术保证措施和各项配套条件,包括各项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
(七)调查借款人原有借款的来源和还款情况,了解其对银行的信用。
(八)了解担保的可靠性,对贷款保证人担保资格、能力、抵押、质押物的所有权、品质、变现能力、有无重复抵押等进行调查。
(九)需要进行的其他方面的调查。
五、起草贷款初审报告
经过对借款人提交的文件材料的初审及对有关重要问题的详实调查,写出贷款初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贷款金额、用途、期限,贷款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中国银行要求。
(三)产品国内外市场分析,经济效益预测,还款来源与还款计划。
(四)借款人主要负责人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中外方股东情况。
(五)借款人资产负债情况、综合效益分析、按规定自有资金落实和补充情况。
(六)项目设备水平、技术力量、各项配套条件落实和保证情况。
(七)贷款综合风险分析。
(八)担保方式及担保可靠性分析。
(九)结论。
报告要突出调查情况与借款人提供情况的比较与分析,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三部分 贷款评估与分析
贷款评估与分析是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程序中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是保障贷款科学决策,贯彻贷款三性原则的重要手段。
贷款评估与分析力求采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方法,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为贷款决策提供依据。
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在评估与分析中认真考虑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资金来源、产销方式、外汇平衡以及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等因素,使贷款评估与分析体现出外商投资企业贷款评估的特色。
对不同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贷款采用不同的评估分析方式,对固定资产性质的中长期贷款项目,均应进行详细认真的项目评估,并编制贷款项目评估报告。对短期贷款则根据其特点,侧重企业财务分析和贷款效益分析形成贷款分析报告。
一、贷款项目评估程序
(一)根据贷款初审环节取得的信息和资料,确定评估分析方式。
(二)收集有关贷款项目的资料、文件和数据。
(三)核实和测算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数字和资料。
(四)进行评估和分析。
若为新建外商投资企业的贷款项目,评估的范围包括:中方企业情况、外方企业情况,外商投资企业组织方式,市场分析、经济规模和产品方案,建设条件、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财务效益、外汇收支平衡、风险分析和总评估。
若为已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新增贷款项目,评估的范围除了包括前述内容外,还应增加对已经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基础条件评估和企业财务指标分析。
(五)总评估并编写评估报告。
二、贷款项目评估的内容
(一)项目承办单位基础条件评估。
1.若为已经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
(1)企业概况: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组织形式、规模、历史和现状、经营期限。
(2)企业的中外股东的基本情况,外商的履约情况和资信状况。
(3)企业组织管理机构,领导班子,技术管理水平。
(4)企业现在的生产经营情况、产品结构及销售情况。
(5)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和负债结构。
(6)企业的综合偿贷能力分析。
(7)企业产品的市场前景,企业在同行业中的地位。
(8)当前企业存在的问题。
2.若为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重点评价企业的中外双方的投资能力、资信情况、出资方式和承办单位的承办能力,其余同1。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评估。
1.项目概况。
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第一类产业或者第二类产业。项目布局是否合理;现阶段项目进展情况,有关手续办理进度,设备选型、项目贷款外资金落实情况,项目配套条件落实及可能性。项目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项目产品市场分析: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产品的市场容量分析评估,可通过市场调查、咨询和预测,结合国内外市场供需情况及产品的竞争能力进行分析比较。
市场预测分析方法主要用时间序列线性趋势预测法和回归预测法。
在进行产品市场分析时应研究项目产品的市场特性,如有无可替代产品、产品的排他性等,同时要研究产品项目的经济寿命年限。
二是市场占有方式的评估,拟采用何种方式进入和占有市场,要注意分析国内、国外的产品市场分布和占有情况,需求动态、趋势和前景。要注意外商投资企业产品销售的特点和外商投资企业各中外股东的产品在国内、国际的市场占有方式。
国内、国外同类产品的现实生产能力和潜在的生产能力分析。
(2)项目产品经济规模和产品方案比较分析:
一是确定分析产品的经济规模,采用区域性分析法,通过产量、成本、利润三者之间的关系的分析,确定最佳经济区域。这种方法主要通过计算产量的最低盈亏平衡点和最高盈亏平衡点,确定合理经济规模。
二是产品方案分析,用差额内部投资收益率法、净现值法和净现值率法。
(3)项目建设必要性综合分析:
注意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特点分析,即宏观上结合国家利用外资的客观要求,微观上结合对中方股东的必要性,以及是否具有外向型经济的特点等。
(三)项目建设条件评估。
1.原、辅材料的保证程度,要详细评估项目经济寿命年限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各主要原辅材料的供求平衡情况,及其对财务的影响,保证方式和保证程度如何?
2.燃料、动力供应、水、电、汽等是否有可靠来源,是否有供应协议。
3.交通运输条件是否落实,选址是否有利于运输,运输方式的选择。
4.协作配套项目是否能同步建设。
5.引进设备是否与国内厂房、设备、公用工程衔接。
6.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7.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是否清楚。
8.厂址选择是否合理。
9.“三废”治理及环境保护问题的解决方案。
10.施工组织方式的落实,是否进行国内和国际招标。
(四)工艺技术评估。
1.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在经济合理条件下是否先进适用,注意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与设备厂家的关系。有无推销外商设备的可能,有无利用设备作价虚拟投资的情况。
2.引进技术设备是否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国家的技术发展政策,是否重复引进,是否安全可靠,对引进的技术设备能否充分掌握应用。
3.工艺流程是否先进合理。
4.产品方案和资源利用是否合理。
5.技术方案的综合评估。
(五)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分析。
1.投资估算应包括建设工程、安装工程、设备购置、不可预见费、涨价预备费、开办费等其他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投产后所需流动资金、通货膨胀因素。
2.资金来源:股本金部分、股本金总量(注册资本)是否达到法定最低额度,中外各方是否资金到位,中外各方股本金投入方式,设备作价、土地使用权和厂房估价是否合理,总投资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的筹措形式,股东贷款按比例筹措还是外方境外融资、外资企业境外融资或者
企业国内融资解决。
3.投资与资金来源是否在总量上和在结构上、进度上保持平衡,有无投资缺口。
(六)财务效益评估。
财务效益评估包括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两个部分。财务预测是财务分析的基础,包括成本预测、销售收入预测、价格预测。
1.财务预测。
财务预测的基础是基础数据的采集、分类和测算。
(1)投资成本测算。
包括总投资成本和分项投资成本的测算,注意在投资成本测算过程中,既要包括全部固定资产投资,也要包括投产后的流动资金,以便现金流量测算。
投资成本还要根据建设期进度分解到各建设年度。
(2)生产经营成本预测。
根据财政部最新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生产经营成本划分为生产成本项目和费用项目。为评估技术上的需要,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折旧单列于经营成本之后。
在收集生产经营成本数据时要注意几个问题:①不同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成本项目和费用项目有一定的区别;②固定资产折旧数据的收集要考虑项目经济寿命年限,建设期利息,新增投资和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折旧率等因素;③生产经营成本,在项目经济寿命期内不同年度内物价
变动因素的合理预测。
(3)销售收入预测。
根据项目生产能力和达产率分年度预测销售量,根据市场预测资料和物价变动情况分年度预测销售收入。
(4)税金的预测。
根据税法对销售环节各类税金进行预测,根据税法对所得税进行预测。
(5)利润的预测。
根据前述资料对项目分年度利润进行预测。
2.财务分析。
(1)静态分析:
用投资利润率、静态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进行分析。
年利润总额
投资利润率=-----×100%
投资总额
投资总额
静态投资回收期=------------
年利润总额+固定资产折旧
年利润总额+固定资产折旧
投资收益率=------------×100%
投资总额

静态分析法适应比较简单的投资项目,根据中外各股东的需要还可调整为计算各股东投资收益的公式。
(2)动态分析:
财务效益动态分析是在静态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它将货币的时间价值原理运用到项目效益分析中,主要有财务净现值、财务净现值率、财务内部收益率和动态投资回收期四种分析方法(公式从略)。
财务效益动态分析要注意合理确定折现率。
财务效益分析时,若为外商投资企业短期贷款分析,则可运用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存货周转率、应收帐款回收期、流动资金周转次数、资产负债比率等指标进行分析。这些方法也可用在中方、外方企业基础分析和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基础分析中。
(七)外汇平衡分析。
包括:
1.外汇来源和外汇使用在总量上和时序上的平衡分析。
2.外汇收入与还贷需求在总量上和时序上的平衡分析。
3.外汇政策、汇率走势影响及换汇成本测算。
4.综合偿还外汇贷款能力分析。
(八)银行效益分析。
1.静态分析:
主要使用贷款利税率、贷款偿还期、贷款创汇、节汇率等指标分析银行贷款的社会效益。
主要使用贷款净利息收入额、贷款利差系数和贷款银行利润率来分析银行贷款的自身效益。
2.动态分析:
运用动态贷款偿还期、贷款内部收益率和贷款创汇、节汇率等指标进行分析。
(九)风险分析。
风险分析包括项目风险分析和贷款风险分析两部分。
1.项目风险分析:
从项目和企业角度分析贷款项目的风险度,主要使用以下方法:
(1)盈亏平衡分析,包括直线平衡点分析和曲线平衡点分析。
(2)敏感性分析,寻找敏感因素,测算敏感度。
(3)概率分析。
2.贷款风险分析:
(1)分析项目风险对贷款风险的影响。
(2)贷款偿还期的风险分析。
(3)对担保方式的风险分析。
如果是第三者信用担保,则应对担保人进行资信审定,确定是否有效,并评估担保人的履约能力。
如果是抵押担保,则对抵押品应进行核定和评估:抵押品的财务净值,评估净值及其差异;抵押品的变现能力和变现值。
(4)贷款的风险度测算。
方法见中国银行中银信〔1995〕51号文件。
三、起草贷款项目评估与分析报告
在分项评估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总评估,编制《贷款项目评估报告》。
贷款评估报告分为两类:简要评估报告和详细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投资结构、资金来源和筹资方式。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有利条件。
(四)基本数据的确定与分析。
(五)企业财务效益分析。
(六)银行效益分析。
(七)不确定性分析。
(八)结论与建议。

第四部分 贷款复审
一、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二、对大中型贷款项目,应进行集体评审,超权限贷款项目须呈报上级行审批。
三、超权限贷款项目的复审,以对初审、评估分析全面复审为主,兼顾对经办行能力的审核。
四、对初审、评估分析全面复审的重点放在:
(一)贷款项目合法性。审核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的营业执照,董事会关于决定借款或同意担保的决议和授权,及有权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的批件。
(二)企业申请贷款金额的合理性。审核项目资金概算是否实际,有无漏项;资金使用周转是否正常。
(三)经济效益测算指标正确性。检查计算数据有无水分,计算是否正确,偿还贷款的来源和期限是否有误。
(四)贷款项目的建设、生产和经营条件。审核管理、技术、公用设施、资金到位、产供销条件的落实。
(五)贷款担保能力及可变现性。审核保证人的担保资格、资产负债比率、经济效益,抵押质押品的价值和变现能力。押品应有产权证书,房地产、机器设备抵押须经有权评估部门评估,并到有关管理部门登记,应投足保险并将保险权益转让我行。需要超支和经营亏损担保的,借款人
股东是否确有能力履行,是否已有承诺。
(六)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投资方向,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产品,产品产量是否达到经济规模效益,目前在建或已建成的同类项目有多少,情况如何。
五、对经办行能力的审核
(一)经办行信贷规模、批准数和发放数是否容许,若经办行已超计划,审批行能否调配。
(二)经办行有无资金。
(三)各项信贷业务考核指标是否达到审批行的要求。信贷业务考核指标包括:信贷资产效益指标、流动性指标、结构性指标、质量指标和信贷管理工作指标。
(四)经办行信贷人员的数量、素质、承办管理项目的能力,对信贷人员内部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六、向借款人(项目)提供贷款最高额的确定
一个借款人或一个项目可以从一个贷款人取得多笔贷款,也可以从几个贷款人取得贷款。但贷款人向一个借款人贷款应有限度。向一个借款人贷款的最高限额由借款人的以下几项指标综合确定:
企业信用等级
资产负债比例
经济效益
行业风险
贷款担保方式
七、对贷款项目、文件、资料的合法、合规和有效性的审核
(一)借款人应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是否已齐全。
(二)各项文件资料的内容、数据或要素是否完整,有无前后矛盾。
(三)关于借款人或项目的主要情况和问题是否已在初审调查时澄清。
(四)集体评审和项目复审过程中提出的建议和问题是否得到落实和解决。
(五)各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资料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是否由有资格的机构出具,并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和盖章。
八、经复审同意贷款,应起草复审报告,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决策机构批准。经复审不同意贷款,也应写出复审报告,并通知借款人,说明原因。

第五部分 商订贷款文件
贷款项目复审完毕,经决策机构批准后,转入开展下一环节的工作——与借款人商订借款合同等贷款文件。
属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若贷款金额外汇在100万美元、人民币在800万元以上者,须请贷款项目所在地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事务所的具有注册资格的律师负责起草借款合同等贷款文件。
属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的,若对同一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余额外汇达200万美元,人民币达1500万元以上者,则可采用一年签一个借款合同,确定贷款总额方式允许借款人在额度内周转使用。借款合同等贷款文件应当请律师起草,若借款单笔申请贷款外汇在100万美元、人
民币在800万元以上者,借款合同等贷款文件也应当请律师起草。
借款合同等贷款文件必须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的法定代表,或由法定代表书面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商订借款合同
(一)外汇贷款项目的借款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
1.签订合同的双方名称和法定地址。
2.合同涉及的定义及名词解释。
3.贷款金额及货币。
4.贷款用途。
5.提款先决条件。
6.提款。
7.利率和计息方法。
8.开立帐户及现金收入使用。
9.还款。
10.提前还款。
11.保险。
12.声明与保证。
13.约定事项。
14.违约事件。
15.债务证据。
16.管辖法律及其他。
17.借贷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18.签字日期。
(二)人民币贷款项目的借款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人民币贷款项目的借款合同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格式执行,格式如下: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是金融机构发放除委托贷款以外的其他种类人民币资金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时与借款单位或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合同第一段中的第一个空格由借款人填借款原因,第二个空格填贷款种类。
三、第二条中的提款计划,指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分期借款计划。如果是一次性提款,毋需提款计划,签定合同时,可划去本条第一款(即第一段)。
四、第四条中的还款计划,指分期还款计划。如果是一次性还款,毋需还款计划,签定合同时从“并按乙方要求……”处划去后两句话。
五、第五条的空格,根据贷款的种类不同按规定填写结息时间。
六、第二条和第八条日期前的空格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填写具体期限。
七、第九条违约金的比例和支付方式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
八、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条中约定。
九、第十四条是对合同签字人和生效日期的约定。合同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的签字和除单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无效。
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借款人名称: 贷款人名称: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电话:
帐号: 传真: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
签订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 的需要,向乙方申请 贷
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上述贷款。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
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
|项目 |
|----------------------------------|
|种类 |
|----------------------------------|
|金额(大写) |
|----------------------------------|
|用途 |
|----------------------------------|
|利率 |
|----------------------------------|
|期限 年 个月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第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满足借款合同中规定的提款先决条件后,应向乙方提交具体提款计划,并按提款计划提交提款通知书。
乙方应在甲方按提款计划办理提款手续后 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第三条 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
2.
3.
4.
第四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交具体还款计划,按还款计划还款。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 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也有变化时,乙方毋需通知甲方,从调整之日起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由取得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甲方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 个营业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有担保人的,应经担保人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时均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4.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就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甲方已占用乙方的贷款和应付利息应偿付给乙方。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时,应最迟于 天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等合同(协议)的研究。甲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由受让单位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
同。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变更住所、通信地址时,应在变更后 天内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提款计划,按时到乙方营业部门办理提款手续,又未和乙方达成变更提款计划协议,应根据违约的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乙方万分之
的违约金。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贷款,应根据违约的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甲方万分之 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2项、第5项、第8项和第9项的情况时除外。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 %的利息。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也未与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时,乙方有权限期或主动追回逾期贷款。对逾期贷款,乙方按银行规定加收 %的利息。
4.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2项、第5项、第8项和第9项的情况时除外。
5.甲方在乙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后,不按新的利率计付利息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6.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5项、第6项的约定,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6项的约定,对方均可要求违约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7.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擅自解除合同,或者甲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8.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他资料不真实,乙方可责令对方限期纠正。甲方拒不纠正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保证人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或者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危及贷款安全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0.上列第2项、第3项、第5项、第8项和第9项贷款,乙方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对于逾期贷款,需要其他金融机构协助扣收时,可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11.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分期提款和还款计划、分期提款凭证、双方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书和其他有关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担保合同的,和担保合同同时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

注:1.如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不予贷款。
2.如本合同毋需担保、划去第六条。
二、商订担保合同
(一)外汇贷款项目的信用还款保证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
1.关于释义的内容。
借款合同中阐明定义的词语在保证合同中具有相同含义。
保证合同中所指借款合同,视为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原订或修订和补充的借款合同。
保证人和贷款人应包括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2.关于保证合同应说明的要点。
保证人向贷款人作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贷款人的书面要求是保证人付款的唯一条件。
3.关于担保付款的支付。
对借款人未能按时偿付的任何应付款项,保证人在收到贷款人书面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保证向贷款人付款。
贷款人接到借款人发出的不能按时偿还任何一笔款项的通知书后,便可向保证人发出书面付款要求。
如贷款人有理由认为,借款人已无力偿还借款合同所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项,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借款合同所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项。
4.关于主债务人的责任。
保证人应以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保证合同规定的责任。
5.关于连续不断的担保。
担保为连续不断的担保,直至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借款人应付的一切款项全部付清为止。
6.关于向借款人提出索赔。
在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全部应付款项之前,保证人不得对借款人行使贷款人债权地位的任何权利,或提出任何索赔。
7.关于声明和保证。
保证人是依据法律成立的经济实体。
有能力和权限签署保证合同,保证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承担的债务和义务,在偿还秩序及其他一切方面,与它的所有其他债务和义务有着至少同等的地位。
8.关于费用。
对于贷款人因保证合同的强制执行所引起的一切费用,保证人保证给予补偿。
9.关于转让。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将其在保证合同中承担的义务转让给其他任何人。
保证合同对贷款人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产生效力。不论保证人或其他任何继承人的组织或地位是否发生任何变化,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对保证人及其继承人均具有约束力。
10.保证合同的管辖法律。
11.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同时生效。
12.贷款人和保证人双方的有权签字人签字,签字日期。
(二)外汇贷款项目的抵押合同与人民币贷款项目的抵押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相同,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抵押合同格式执行。格式如下:
抵押合同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是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借款合同债务的履行,以一定的财物为抵押而与贷款人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
二、合同中“抵押人”即提供抵押财产的当事人,可以是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也可以是其他第三人;“抵押权人”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
三、第一条中的“财产有效证书”,指由公证机关等出具的证明抵押财产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第二条中的“抵押率”,指抵押贷款额与抵押财产作价现额的比率。
五、第三条中的空格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六、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
七、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四条中约定。
八、第十六条是对合同签字人和生效日期的约定。合同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签字和除单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无效。
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抵押人名称: 抵押权人名称: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电 话:
帐 号: 传 真:
电 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 年 字第 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详见抵押财产清单及财产有效证书):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 元整,抵押率为
%,实际抵押额为 元整。
第三条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1.抵押财产中的 待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2.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
元整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第四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中的 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项下借款延期,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
第五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有价证券在抵押期内到期时的处理方式,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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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游换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游换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复(2001)52号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旅行社旅游换汇有关问题的请示》中银结(2001)17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出境会亲、探亲需兑换外汇的,除了提交《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文件外,还需提供境外亲属的邀请信件。
二、境内居民个人出境定居的,其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可以全部兑换外汇,其中离职金不足等值2000美元的,可以兑换2000美元外汇;无工资收入的,可一次性兑换等值2000美元外汇;未满十四岁的儿童,每人可兑换等值1000美元外汇。
三、境内居民个人在出境前办理出境定居兑换外汇手续时,在规定金额内,应向银行提供下列文件:
(一)本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二)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证明,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居住证;
(四)兑换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的,还应提供发放上述款项单位的证明文件。
境内居民个人兑换外汇超过规定金额的,应持上述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兑换外汇。
四、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定居后,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可以每半年合并后兑换外汇,兑换外汇时,应向银行提供境外定居证明和有效的生存证明,以及发放上述款项的单位的证明文件。
五、境内居民个人移居境外后,其出租境内房屋的合法人民币租金收入,可凭房屋产权证明、房屋出租许可证明、出租合同、完税证明申请购汇。
六、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境旅游,对旅游团队导游,由于境外旅游机构负责其在境外的费用,对导游只按每次实际出境游团组中个人零用费的标准供其个人零用费,团费部分不供汇。
七、中资国际旅行社需向境外旅游机构退还团费时,应持申请报告(写明退团原因、原计划接待团组等)、境外机构要求退团款的通知书或文件,向银行申办相应手续。


2001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