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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和重大市政工程建设征地劳动力安置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31:15  浏览:92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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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和重大市政工程建设征地劳动力安置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住宅和重大市政工程建设征地劳动力安置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为加快本市住宅和重大市政工程建设,积极稳妥地安置好征地农民,特制定住宅和重大市政工程建设征地劳动力安置暂行办法。
一、已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安置对象,原则上不再另行安置,继续留企业工作,可以享受县属集体待遇,本人工龄自进企业之日起连续计算。
二、具备固定资产原值超过200万元,职工总数超过80人及年人均净利在2000元以上三个条件的村办企业中的安置对象,比照乡、镇企业办法处理。
三、已被国营、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和临时工的安置对象,可就地转为该单位职工。
已在城乡工农联营企业工作的安置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可就地转为工方正式职工,也可参照乡镇企业办法处理。
所需招工指标由市劳动部门有计划地核拨所在单位,工龄可自进入该单位之日起连续计算。
四、凡符合征地养老条件的安置对象,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和生活费发放办法问题的通知》(沪府办〔1990〕68号文)规定,给予养老安置。对少数病、弱、残和家务牵累较重而自愿提前养老的人员,允许将养老年龄提前五岁,经县劳动局批准
后,享受养老待遇。
五、对少数有一定生产技能和专长的安置对象,由本人申请,乡政府审核同意,经办理公证手续并向县劳动局备案后,可自谋出路,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量的安置费,国家和集体不再负责安置。
六、上述以外的安置对象,由市劳动局、市经委、市政府财贸办、市建委等部门多渠道地进行安置:
1.市劳动局应在每年度全市招工计划中优先安排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经职业培训后,定向安排就业。
2.新开发的居住区商业网点由财贸系统按每150平方米建筑面积吸收一个征地农民劳动力的比例安排征地农民。
3.工业部门应积极扶持征地所在县乡搞好工业项目扩散、开发,扩大征地农民劳动力就业门路。市经委要将相应的责任落实到有关单位,进行平衡和考核。
4.由被征地单位申请,经过批准,可根据规划许可留出一定比例的土地给乡、村合作经济组织使用,使他们在失去耕地后从事第三产业,继续生存和发展。除按土劳比核定的劳动力市里不再负责安置外,申请单位还应承担每亩地2~5个劳动力的安排任务。
5.由安置对象所在部门组织劳动服务队,长期从事住宅、市政建设等劳务工作。
七、由市有关系统和部门安置的对象,应在征地同时明确定向和定量。对一时无法到位的,由县、乡安排临时工作或发给基本生活费进行过渡,直至正式安置为止。其工龄自征地之日起计算。
八、凡征地安置对象一律按行政区划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征地单位应按规定一次性支付劳动力安置费和养老费给安置单位。由乡、村企业安排劳动力的安置费,应主要用于安置对象享受县属大集体待遇后增加的支出以及待业保险,其管理办法由县制定。进行过渡性安置的劳动力安置
费,由所在县(区)劳动局暂时寄存,今后在劳动力正式安置后结算给接受单位。
九、为支持、鼓励乡村企业安置住宅和重大市政工程建设征地劳动力,凡安置劳动力总数超过该企业总人员数60%的,该企业可被视作新办乡镇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享受减免所得税一至二年的优惠。被安置在乡村企业的人员,可享受县属城镇集体农民征地工的工资待遇,企
业可在税前按实列支。
十、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住宅统一征地和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市政工程建设征地。暂行办法未尽事宜,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199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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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各类公司减免所得税的若干规定

国家税务局


关于清理各类公司减免所得税的若干规定

1988年12月5日,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认真落实1988年10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中“所有公司都必须依法纳税。一律取消对公司特批的减免税优惠待遇”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都要全面地严格执行,除流转税等税种应照章征收外,对各类公司所得税减免的清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清理公司减免所得税的范围。对于党、政、军各部门,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各种协会、学会、基金会举办的各类公司(包括类似公司的中心、开发部),尤其是那些非生产性、综合性、金融性和流通领域内的各类公司,凡经各级政府、各级财税部门批准给予临时性减免所得税的,都要进行清理整顿。
二、清理整顿对各类公司的减免所得税,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凡属违法经营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公司,应立即撤销减免税照顾,除违纪收入依法没收外,对其正常收入应按有关规定追补已减免的税款。
2.对享受了减免所得税照顾,经过清理整顿,已决定撤销或停止营业的公司,应撤销其减免税照顾,并补征1988年度所得税。
3.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超越税收管理权限给予公司特批的减免税,一律停止执行,从1988年10月1日起恢复征税。
4.对根据国务院《关于听取中国科学院工作汇报的会议纪要》精神给予中科院系统全民所有制新技术开发公司的减免税,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严格按照本规定,对各类公司减免税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在1988年底以前上报国家税务局。


新余市加强城市管理的几项具体规定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加强城市管理的几项具体规定


2001.06.01

一、 严格执行规划,杜绝违法建筑
  (一)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建设工程都必须服从并符合规划要求。
  (二)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从事土地利用开发的建设工程,其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建立工程予以强制拆除。
  (三) 对在建的违法工程,下发《停工通知书》后仍继续抢建的,予以强制拆除。
  (四) 对各类占用城市道路、街巷、公共场所、空闲地、置闲地、区域空间、园林绿地、建筑退缩地带、公共设施以及占压地下管线等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全部予以强制拆。
  (五) 对城市村(居)民擅自建房或扩建、改造、续建有建筑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予以强制拆除,并按工程总造价3%的标准罚款。
  (六) 新区开发、小区建设规划未按规定配套建设道路、环卫设施、园林绿地、地下管线、排水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予以强制拆除。
  (七) 以联建等形式非法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
  上述各项凡涉及强制拆除的工程,拆除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 采取有力措施,美化城市市容
  (一) 禁止在城区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上搭建防雨遮阳棚,架设凸形防盗窗(网)。堆放或吊挂物品。
  (二) 禁止在城区沿街将空调压缩机、排风(气)扇、炉口、排油烟口、排污道口、自来水龙头等置于街面。本规定颁发之前有此情形的要限期加以改造,今后新建若有违规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并罚款100~200元。
  (三) 禁止在城市道路、人民广场、火车站广场摆设任何摊,堆放物品物料,跨门经营或占道经营。违者,予以强制清除,没收物品,并罚款200~500元。
  (四) 禁止在单位庭院、居住小区或其它公共场所放养家禽家畜,或乱拉电线、通讯线、电缆线以及在城市道路两侧种菜。违者,责令其限期清除,并罚款50元。
  (五) 禁止各类游贩、流动摊贩、叫卖商贩、废品收购、占卜算卦等人员在市区内走街窜巷从事经营活动。违者,罚款50元。
  (六) 禁止在彩色人行道板上燃放烟花爆竹或在露天场所烧枯枝落叶及其它废弃物。违者,罚款200元,并责令其立即清除,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七) 禁止在主城区街道两侧设置洗车点、废品收购点;禁止在“三位一体”改造完工的路段两侧从事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经营以及从事防盗窗(网)加工、广告制作、修理电焊作业等服务性经营活动。夜市摊点仅限竹山南路、城南蔬菜批发市场、胜利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处设置。违者,责仅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予以强制搬迁,并罚款200~2000元。
三、 加大整治力度,改善卫生环境
  (一) 改变环卫作业方式,实行定量考核,优质服务。禁止昼间从事大面积清扫或冲扫街道。
  (二) 城市生活垃圾全面推行袋装化管理。城区沿街各单位和各类经营服务及娱乐性公共场所,应在内部设置专用垃圾容器,城区内各单位庭院、住宅小区的住户应自备垃圾袋、其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专业队伍定时上门收集。城关、沙士所辖区内村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各村委会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本小区内生活垃圾的统一收集工作。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行垃圾袋装管理的,责令其改正,并对单位罚款100元,对个人罚款50元,每逾期一日加罚3%。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处罚:
1、 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或将污水、残菜剩饭等生活垃圾倾倒、排放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绿化带的,罚款25元;
2、 在人行道上洗菜洗碗和沿街散发、焚烧冥纸的,罚款200元;
3、 随地吐痰、便溺或抛弃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的,罚款2元;
4、 在垃圾容器内扒拾废品物料的,罚款20元;
5、 在城区道路及公共场所(农贸市场除外)屠宰、加工禽畜鱼类的,属经营性的罚款500元,属非经营性的罚款50元;
6、 直接向下水道、河道、水面倾倒或丢弃各类固体废物的,罚款100元;
7、 各类经营摊点、夜市摊点未按规定清扫、 收集其所产生的废弃物的,罚款100元;
8、 各类施工场地产生污水外溢污染路面的,罚款1000~5000元;
9、 各类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抛撒、泄漏有关液体或散装货物的,罚款500元;
10、 维修路面、疏通排水设施、铺设地下管网及园林绿化作业产生的渣土、废料、污泥、树枝未及时清除的,责令限期清除,并罚款500元;
11、 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对基建单位(雇主)每车次罚款2000元,对车主每车次罚款1000元;对将建筑装饰垃圾、余土废渣直接倒入垃圾收集容器内的,每次罚款500元。
对严重违反上述各项的行为,除罚款外,还可责令其着环卫工作服,参加一天清扫保洁劳动。如上述行为发生在有关“门前三包”单位(个人)责任范围内,而又未得到及时制止的,除处罚违规人员外,可按同样的标准处罚有关“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 统一标准要求,规范广告行为
  (一) 禁止在城市主街道悬挂过街式横幅商业广告或超越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范围而设置大型跨街广告;禁止擅自在单位庭院、层顶楼面及其它场所设置商业广告。违者,责令限期清除,并罚款1000元。
  (二)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电杆、树木、住宅楼道、公交站台及其它场所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印刷、悬挂任何广告。违者,责令仅限期清除,并罚款200~1000元。
  (三) 禁止沿街单位、个人在门前设置活动式广告、字牌。违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个人罚款200元。
五、 强化道路管理,确保畅通有序
  (一) 禁止行人跨、攀、钻、越交通护栏。违者,罚款5元。
  (二) 禁止各类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规定的停靠线(点)之外停放。违者,予以强制清除,并对机动车罚款200元,对非机动车罚款10元。
  (三) 禁止在劳动路、胜利路、人民路等路段两侧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人民广场、火车站广场、城区内主要交叉路口、繁华地段、人口密集区非停车位以及公交站台前后30米内停放任何机动车辆。违者,予以强制清除,并罚款200元。
  (四) 禁止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人力三轮车和板车在城区主要交叉路口、繁华地段、人口密集区及主要公共场所从事营运活动;禁止在城市客运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在市区进行有偿营运。违者,罚款50~200元。
  (五) 在“三位一体”完工的路段,禁止各类机动车辆上人行道,禁止自行车在人行道上行驶。违者,对汽车罚款200元,对摩托车罚款100元,对自行车罚款50元,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六) 禁止在非板车停放点停放板车,违者,罚款50元。
六、 规定涉及的行政处罚,统一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七、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