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及其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除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以外的其他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
(三)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
(四)有无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五)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
(六)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
(七)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八)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总数的25%。对抽查单位应当作全面检查,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
对举报或者投诉的,应当及时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核实。
第六条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的程序及要求应当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记录卡》(样式见附件1)。
第七条 地质勘查单位到驻地之外的其他省(区、市)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填写《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样式见附件2),向勘查项目工作区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现场地质勘查活动(海洋地质调查、海洋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项目除外)。
第八条 地质勘查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勘查工作区所在地和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样式见附件3)。
具有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直接报送国土资源部。
第九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质勘查单位报送的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进行汇总,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本行政区上一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并附本行政区域内甲级地质勘查单位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电子文档)。
第十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纳入综合监督管理平台,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及时统计、发布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督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发布地质勘查单位执业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在本行政区内依法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障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地质勘查单位要加强诚信建设。应当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按照批准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地质勘查活动,并信守合同、履行计划,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地质勘查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中发现地质勘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01/P020100129304847299049.doc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威政发〔2010〕5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事项内容包括: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审议需报告省政府的重大事项以及需提交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规定;
(四)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专项规划、产业规划以及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财政收支预算安排、财政收支审计情况;
(五)审议全市土地、矿藏、河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六)审议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科技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国土管理、城市管理、文化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社区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政策,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以及自然垄断经营商品或服务的收费标准或价格调整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七)审议重大建设项目与工程,特别是市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
(八)审议市政府重要议事协调机构和非常设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消和调整,乡级行政区划调整的建议,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
(九)审议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表彰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以及行政处分意见;
(十)审议全市性重要会议以及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申办的重大活动方案;
(十一)讨论研究市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对市政府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审议,并代表市政府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决策。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保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坚决防止和纠正违法的行政决策。
(二)科学决策原则。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必须以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研究以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必要时要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三)民主决策原则。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必须充分征求各市、区政府(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下同)以及政府部门的意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建议。
(四)决策公开原则。通过适当方式,依法公开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活动的组织安排、决议事项的督查落实及情况反馈。
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审计、法制、调研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为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规范性文件审查和调查研究服务。
第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决策,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威政发〔2008〕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原则上不以文件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市政府重大事项的集体审议。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九条 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一)市长、副市长、秘书长;
(二)各市、区政府;
(三)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第十条 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确定具体的承办单位。
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其自身为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要根据重大事项决策目标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目标明确、科学务实、内容详尽、可操作性强的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要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并确定主导方案。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拟订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时,需要对与重大事项决策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的,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初步拟订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后,要广泛征求有关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不同意见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分管副市长进行协调。
第十四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由承办单位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有关组织进行论证,论证报告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对涉及公众利益、社会民生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要通过政府网站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或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
对改革中缺乏经验的重大事项,可以在个别市区、行业、企业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时再提出正式的建议方案。
第十五条 决策建议方案要进行风险预测,不得有决策资料失真或过时、必要信息遗漏、真实情况被隐瞒或歪曲以及需要保密的信息被泄露等情形。
第十六条 拟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规定,承办单位要专题征求市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对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一)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是否符合市政府的法定权限;
(二)该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拟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该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市政府法制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就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提请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在对各方面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原决策方案进行调整,填写《议题提报单》,确定列席单位名单,并逐一征求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后,再提报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十八条 提交市政府研究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内容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方案及说明;
(二)承办单位的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国内其他城市有相同或相似决策事项的,需提供有关参阅资料。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前,须报经分管副市长审定,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未做深入调查研究、未广泛征求有关各方意见、未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以及未报分管副市长审签同意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不得提报市政府研究。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查承办单位提交的重大决策方案,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提报要求的,一律退办。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需提报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属部门或分管副市长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提出不再提报的建议;
(二)是否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协调,对未协调的,退回承办单位继续协调办理;
(三)政策界限是否明确;
(四)文字是否条理清楚、言简意赅、观点鲜明、措施可行。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审查通过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按照轻重缓急排出先后顺序,由市政府秘书长审阅后,报市长审定。
第三章 决策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决策方案,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到会;
(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汇报的,除特别紧急事项外,该事项留待下次会议研究;
(三)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到会的,该事项留待下次会议研究。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审议程序为:
(一)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重大事项背景、决策主要内容、备选方案以及各方意见的说明,并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提问;
(二)分管副市长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要本着“集思广益、各抒己见”的原则发表意见;
(四)市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审议事项分别作出通过、原则通过、重新修改完善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不予通过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时,根据需要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协派员列席会议,也可邀请与重大事项决策相关的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印发与会人员和相关部门。会议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信息。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下发督办通知,确定决策执行单位,并督促其按期抓好决策事项落实。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执行单位要明确具体承办责任人,积极推进决策事项的落实,及时上报办理结果,不得推诿和拖延。对需长期推进的事项,每季度报告一次进展情况,年底报告全年的落实情况;属于时限性较强的事项,要按照督办时限要求,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因重大事项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重大事项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变更或终止,但在市政府批准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执行重大事项决策。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决定终止执行或者变更重大事项决策的,决策执行单位与有关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部门、单位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将重大事项决策的全过程纳入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部门、单位履行各自职责和保障行政效能的情况加强监督,对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失误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超越重大事项决策权限,不按规定向市政府提报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
(二)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影响市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的;
(三)所提供的重大事项决策依据错误的;
(四)所提供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五)对重大事项决策执行不力、偏离重大事项决策目标和内容的;
(六)有关部门、单位审核把关不严,失职、渎职的;
(七)其它导致决策失误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在为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解除委托,并追究相关人员、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在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确保市政府及时准确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重大事项,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
各市、区政府(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下同)以及市政府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报告;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副主任)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副市长、秘书长向市长报告。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汇总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上报的重大事项,并按程序报送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阅批。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突发事件。
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市密切相关的较大级别以上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重要工作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重要指示决定、市人大审议意见过程中的重要情况;
2.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
3.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涉及全市性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金安排情况。
(三)重要会议。
1.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2.拟召开的全市性行业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
(四)重要活动。
1.需要市长、副市长出席的活动;
2.拟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申办的重要活动;
3.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组织的重要外出考察活动。
(五)重要接待。
1.上级领导或其他重要客人的接待;
2.国内外重要媒体的接待。
(六)其他按规定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由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较大级别以上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报告,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威政发〔2008〕44号)的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应急办负责接报。
(二)重要工作事项的报告,要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政府。
(三)重要会议的报告,要至少提前1周报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以及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副主任)。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认为需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要求上报市政府相关会议研究。
(四)对于重要活动的报告,凡需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申办的重大活动,要提前1个月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提报活动举办方案。
重大活动需要市长或副市长出席的,至少提前1周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报告,或向市长、副市长以及协助市长、副市长工作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副主任)汇报。
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组织的重要外出考察活动,应提前1周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五)重要接待活动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规定的程序报告。
(六)其它重大事项按照相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告。
第六条 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审签上报的有关文件。主要负责人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重大事项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内容要实事求是、条理清楚、言简意赅。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督促检查,不定期汇总、通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或越级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