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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15:36  浏览:83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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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经2009年第12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9〕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统筹城乡发展、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 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四条 新农保工作由市、区(开发区、街道)、乡(镇)政府(管委会、办事处,以下统称各级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农保政策的制定宣传、组织落实和监督指导。
  新农保保险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财政部门征收。

  第二章 参保对象与保险费缴纳
  第六条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农保:
  (一)持有本市户口;
  (二)年满16周岁;
  (三)非在校学生;
  (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 新农保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八条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200、300、400、500五个档次,有条件地方可以增加600、800、1000等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也可以选择高于缴费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九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可对所属参加新农保的人员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和数额由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后报市农保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条 中央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按每人每月55元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地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市财政负担5元,区(开发区)财政与乡(镇)财政负担5元。个人缴费600元以上(含600元),政府补贴40元(含省财政补贴20元)。新增补贴部分由市、区各分担50%。
  第十一条 达到1-2级标准的重度残疾人,凭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市残联与试点区(开发区、街办)人民政府全额代缴,其中:市残联和区(开发区、街办)各承担50%。

  第三章 帐户设置
  第十二条 新农保实行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三条 统筹账户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调整养老金待遇等。
  统筹账户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转移收入;
  (二)各级政府财政补贴收入;
  (三)其他收入和利息收入。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参保人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保险档案,同时核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或《社会保障卡》。
  个人账户资金来源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二)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补助;
  (三)政府对特殊重点对象的奖励、补贴及利息收入。
  第十五条 新农保个人账户在积累期内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段计息,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
  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参保人因特殊情况中断缴费的,其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十七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养老保险合同终止。
  第四章 养老保险金给付
  第十八条 参加新农保,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村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经登记、核实、公示后,即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年缴费直至领取年龄,也可一次性补缴若干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加新农保人员的养老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标准为:
  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九条 基础养老金由统筹账户资金提供,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于缴费超过15年以上的人员,可适当增加基础养老金,缴费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增加部分由试点区(开发区、街办)政府承担。
  第二十条 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1个月内到经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冒领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没有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余额并入统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停发其养老金,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原标准继续领取。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其养老金可继续发放,超过6个月的,暂停发放养老金。如本人重新出现或知道其确切下落,经申请批准后可继续享受养老金待遇,并补发停发的养老金;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保险关系转接
  第二十四条 原依据《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保险关系按下列规定进行转接:
  (一)年满60周岁按照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基础养老金。
  (二)未满60周岁并已按照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的,仍按原标准领取养老金;待年满60周岁后的次月,开始享受基础养老金。
  (三)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将其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照新农保的规定继续缴费。
  第二十五条 已参加新农保的人员,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并自愿参保的,其每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年限,折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六条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民工,返乡可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农保,按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农保基金纳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区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以后逐步提高管理层次。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具体实施办法由试点地财政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缴、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新农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人员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试点区(开发区、街办)政府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新农保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农保试点区(开发区、街办),国家、省对新农保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5日起施行。各试点区(开发区、街办)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新农保实施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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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赤峰市、汉中市、荆州市、襄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赤峰市、汉中市、荆州市、襄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授权赤峰市、汉中市、荆州市、襄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1999年6月17日
完善五评机制 坚持两头兼顾
全面提升检察干警的法律监督能力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陈长回


抓好检察队伍的建设,推动检察队伍的素质全面发展,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基础工程和核心工作,也是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水平的“牛鼻子”。笔者认为,必须通过不断完善思想评析、执法评价、执纪评议、素能评查、绩效评比五项机制,持之以恒地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工作方法,并在工作中不断扬弃检察队伍建设和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成效与不足,才能不断推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深入发展。
一、完善思想评析机制,坚持疏堵结合,增强立检为公能力
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离不开思想政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的检察实践业已证明,检察干警的理想信念、思想品德、工作作风和理论修养,无不外现于干警的日常学习、生活与工作等各种行为之中,直接影响检察业绩的好坏、法律监督能力的高低和执法效果的优劣。因此,我们必须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首位,通过建立健全思想评析机制,定期组织干警开展以科室、全院为单位队伍的思想状况分析会,认真查找思想政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途径,坚持正面教育为主,采取寓教于会、寓教于谈、寓教于带、寓教于查、寓教于行等教育方法,认真抓好思想政治建设,引导干警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对党忠诚,作风正派。持之以恒地依托“四查四堵四树四防”的思想工作载体,即:一是查党性修养,堵住错误思想侵袭的通道,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防止政治上变质。二是查工作纪律,堵住钱权交易的途径,树立正确的利益观,防止经济上腐败。三是查执法作风,堵住司法不公产生的漏洞,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防止执法上不公。四是查日常品行,堵住腐朽观念的滋生蔓延的渠道,树立正确的道德观,防止道德上堕落。定期分析评议检察干警的思想、政治、道德、作风等方面的状况,努力防止不良思想的浸透和腐蚀,引导干警始终做到政治坚定、头脑清醒,不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变革中迷失方向,不被相互激荡的各种思潮所迷惑,不被错综复杂的执法环境所左右,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立检为公”的执法观念, 使之内化于心、根植于脑、外行于践、落实到法律监督工作的各个环节,自觉把履行检察职能同构筑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紧密结合起来。
二、完善执法评价机制,坚持打防结合,增强执法为民能力
群众工作是我们的政治优势,又是当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做好群众工作,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必须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社会实践的主体、推动社会前进的动力、社会进步的利益享有者的哲学立场出发,认真解决我们的执法活动中应该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的问题,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自觉地把执法为民的思想贯穿到法律监督工作的各个工作环节,努力使我们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全部工作,始终做到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努力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要始终做到执法为民,就必须建立健全以群众意愿与群众利益为导向的执法评价机制,自觉地坚持以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根本标准,认真查找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努力提高执法为民的能力,不断增强执法为民的自觉性。检察机关要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做到执法民,就必须在执法活动中始终坚持“三打三防三促进”的工作方法,即:一是严厉打击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刑事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抓好危害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多发性刑事犯罪的预防,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二是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积极构建综合整治网络,努力预防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促进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进程。三是严厉打击影响司法公正腐败犯罪,积极探索强化法律监督途径,努力预防执法不公现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工作进程。引导干警自觉在法律监督工作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持走群众路线,不断增强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浓厚感情,时刻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做到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帮群众之所需,自觉地把执法为民的执法思想铭刻于心,落实于行。
三、完善执纪评议机制,坚持纠建同步,增强文明执法能力
良好的纪律是做好一切工作的保障,离开了纪律的约束,就会一盘散沙,最终难免一事无成。从检察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看,检察干警处于反腐倡廉的第一线,与腐败分子接触的机会较多,极易成为犯罪分子拉拢腐蚀的对象,如果纪律要求不严、管理措施不到位、干警的自律意识不强,在执法活动中就难免出现受利益驱动办案,该查的不查,该严的不严,不该查的而查,不该严的而严等执法不公、执法不廉的现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纪律教育,精心构筑纪律防线,坚持用检察纪律武装干警头脑,引导干警从党的事业大局出发,不断强化自律意识,努力提高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能力,牢固确立“勿以恶小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的思想观念,注重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思想上筑起廉洁从检的思想防线,自觉维护好纪律的权威。通过建立健全完成纪律执行情况评议机制,依托“三建三查三纠”的工作载体,抓好纪律执行的事前提醒、事中监督、事后审查工作,积极有效地抓好检察纪律的落实。即:一是构建以“一岗双责”、连带责任追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细化检察长、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的纪律监管责任,定期分析廉政责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把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推到队伍管理的前台,落实队伍管理、教育和监督措施,纠正纪律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二是构建不良行为分级告诫机制,采取谈心交流、召开纪律分析会等措施,定期不定期地分析评议干警的日常行为,针对一些苗头性问题的性质,分别采取个别谈话告诫、发提示单提示、大会点批评和在曝光台曝光等为主要内容的警示措施,适时纠正干警的不良行为,努力防止违纪行为的发生。三是构建完善内外监督机制,采取走访人大代表、定期组织人员到娱乐场所明查暗访、向检察权涉及单位发放征求意见和聘请廉政监督员监督等形式,加强对办案一线干警和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娱乐圈活动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干警的不良行为。
四、完善素能评查机制,坚持教学兼顾,增强公正执法能力
检察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如果没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就难于做好检察工作。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工作中,如果没有较高素质的队伍,就难于正确处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就难于正确处理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关系,就难于正确处理敢于办案、善于办案与安全办案的关系。我们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一讲办案质量就人为控制办案数量,该立案的不敢立案;一讲办案力度就忽视办案纪律,甚至酿成重大事故;一讲办案安全就不敢大胆办案,以致案件滑坡,一讲规范办案就缩手缩脚等问题,归根到底就是由于干警素质不高造成的。要解决这个问题,最重要的是坚持教与学的结合,不断提高干警的法律监督能力,做到四个落实:一是落实短期培训措施。要根据执法能力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短期培训的质量,依托现代远程教育手段,进行实用知识、实用技能、实用经验和新法律、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二是落实“传帮带”措施。组织业务尖子轮流进行业务讲座,传授办案经验,遴选具有侦查、审查、文秘特长的骨干人员,实行“一带一”、“一带二”传帮带的办法,进行牵手帮带,有针对性地组织干警进行多岗位的适应性培训,着力培养一专多能的优秀人才。三是落实疑难案件评析措施。精心选择一些疑难案件,组织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业务能手进行分析评议,认真分析在办理疑难案件中的证据审查、证据运用、证据把关等方面的问题,总结办案经验,不断提高干警的收集证据、分析证据、运用证据证明犯罪的能力,引导干警通过亲身实践的过程中提高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四是落实办案经验点评措施。精心挑选具有代表性的出庭公诉案件,定期组织干警旁听庭审,邀请资深律师和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业务骨干进行分析点评,总结运用证据出庭支持公诉方面的成效经验与不足,提高干警的侦查案件、审查案件和出庭公诉能力。
五、完善绩效评比机制,坚持奖惩互动,增强服务大局能力
法律监督能力的建设必须着眼于推动检察创新工作发展,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好坏,最终必须依靠检察工作业绩和服务大局的成效来检验。脱离了检察工作,脱离了服务大局工作,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我们在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工作中,必须建立健全完善考评机制,坚持奖惩互动的方法,引导干警树立崇高的职业使命感,自觉地把自己的前途与命运同党和人民事业紧密联系起来、与检察工作的发展联系起来,努力在推进检察事业发展过程中,增强参与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自觉性,不断实现自身的价值。当前要健全四项奖惩结合的绩效考评机制。一是建立工作业绩与干警利益挂钩的考评机制。紧紧抓住扭懒为勤的根本,建立完善以目标管理为基础,以个人业绩考核为补充的能级考核机制,对各项工作进行量化,把完成工作的质量好坏与干警的经济待遇、职务晋升相挂钩,把对干警的考核放在平时上,把干警之间的竞争放在日常业绩的比武上,把选人用人的标准放在注重业绩上,重点解决出工不出力与出工又出力一个样,多干活与少干活一个样,干好与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努力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从根本上克服拉关系、走后门、靠资历和凭印象的用人不正之风,使一些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干警得到提拨重用,让一大批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确保争创一流的业绩。二是必须建立规范有序的评优机制。要根据检察工作实际,合理制定评先创优标准,采取动态跟踪的办法,抓好全员的动态考评,并根据各阶段的考评结果,最终确定各类先进的具体人选,把推优评先工作放在平时上,努力营造比业绩、比贡献的争创氛围。三是必须建立跟踪督察机制。采取要求办案部门按月报送《办案期限跟踪表》,加强对办案部门的受案、侦查、审查、结案等各个环节的跟踪监督,落实办案责任,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建立以“按月分析、适时提醒、责任追究”为主要内容的创建工作分析评价机制,要求各科室按月报送《检察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掌握科室争创动态,统一张榜公布,统一进行督察,适时解决争创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对争创工作长期滞后的科室领导采取责任追究措施,确保争创措施的落实,提高争创水平。四是必须建立办案质量考评机制。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定期不定期地采取案件质量检查工作,加强对办案活动的跟踪监督,采取“三书”对照的办法,即:对照侦查终结报告、起诉书、法院判决书,认真分析评议每个案件的办案质量。同时,紧紧抓住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自侦部门与审查部门交叉互查、综合协调部门分类会查、上级业务部门对口纵查等办法,加强对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检查督导工作,认真抓好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压案不查、瞒案不报、该抗不抗、该追不追等监督不力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