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湖北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和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襄樊政办发〔2004〕6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湖北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和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十二日
湖北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食品对人体的侵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地食品安全工作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规定;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
(四)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配足监督力量,完善监督管理手段,将食品安全综合监督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
(六)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查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二、有关职能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及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三)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报告,并派员赶赴现场,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七)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统计、分析工作,按规定时限向省、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和数据统计报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三、有关职能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具体职责
(一)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和暴力抗法案件。
(二)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农业标准的申报、制(修)订、培训和标准化示范区(基地)建设,农业产地环境的监测和保护,畜禽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对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组织对生产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测和抽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产品认证的推荐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农产品市场准入。
(三)商务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建立保障食品安全质量、符合环境要求的销售网络体系;负责监督管理畜禽定点屠宰,依法查处经营病害肉、注水肉案件。
(四)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日常监督管理;对学校食堂、餐饮单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检验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积极开展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病人的紧急救治工作。
(五)工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登记主体资格的审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对食品商标、广告进行管理,查处食品流通领域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六)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准入等工作,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强制检验和计量监督等工作。对进厂的原材料、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储运、包装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综合监督,依法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
(八)海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食品进出口监管工作。
(九)粮食和进出口检验检疫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十)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在必要时,迅速组织协调部队参加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明确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办”)的主要职责,规范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特制定本规则。
(二)领导小组是省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督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武汉海关等8个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名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主要负责本部门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
(五)因工作需要变更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或成员单位,由食品安全办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领导小组印发通知。
二、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督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措施。
(三)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和组织协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和宣传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分析全省食品安全形势,研究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供领导小组决策。
(二)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
(五)承办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检查督促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六)承办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1、全体会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全体成员参加。会议议题和列席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提出,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确定。
2、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可主持召开有关成员、有关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
3、联络员会议。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主要内容是:传达有关安全监管会议和文件精神;通报食品安全形势和工作情况;研究讨论有关事项;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议和意见。
4、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由食品安全办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分别由组长或受托主持会议的副组长签发,印发领导小组成员及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的单位。
(二)信息报告制度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和重要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后编发简报,或书面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领导小组各成员,重要情况上报国务院相关部门。
(三)调研协调制度
1、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调研,对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并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交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事项,应事先送食品安全办汇总。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会前由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主动解决我省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有关问题。
(四)督办制度
领导小组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督促成员单位或协调有关部门、有关地区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事项,明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查处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突出事件。
(五)总结交流制度
领导小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经验进行总结交流,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六)办公室工作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各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编发简报,承办各项会议,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五、附则
(一)本规则由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交安委明电〔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力度,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部决定开展交通运输系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规,严厉打击交通运输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水路交通、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等领域。
重点内容:下列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 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 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 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 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5.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二)具有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 水路交通:
(1)运输船舶和内贸集装箱超载的;
(2)非法载客和非法从事渡船渡口运输的;
(3)长江、渤海湾、琼州海峡等水域滚装运输非法夹带危险品的;
(4)在通航水域非法采砂和非法从事运砂行为的;
(5)大船小证、违章航行的。
2. 道路运输:
(1)营运车辆超员、超限、超载、超速行驶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4)非法改装车辆从事道路营运的;
(5)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的。
3. 城市客运:
(1)非法从事城市客运的;
(2)非法从事出租车运输的;
4.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
(1)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
(2)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设施设备和建筑材料的。
三、时间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4月中旬—5月上旬)。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抓紧“打非”方案的制定和部署,强化宣传,大力营造交通运输系统“打非”专项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集中打击阶段(5月上旬—6月下旬)。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做好统筹兼顾,加大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检查督导阶段(6月上旬—7月上旬)。
各部门、各单位要适时组织开展检查督查活动,及时掌握“打非”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情况,确保行动取得实效。部安委会将对交通运输系统“打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请各部门、各单位于7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总结材料报送部安委会办公室。部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打非”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将“打非”工作作为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的重要举措,强化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二)抓住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各部门、各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和解决打非行动中的难点和突出问题,严防行动流于形式,严防打击不力、打击不到位。要依法依规强化执法手段,切实做到“四个一律”。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部门、各单位要取得各级地方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安监、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密切协作,形成整顿和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的合力,进一步增强打击和整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力度。
(四)强化责任追究,确保行动到位。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责任考核,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严令改正;对执行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由于非法违法从事交通运输行为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要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