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国内联行收付清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8:51:56  浏览:89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国内联行收付清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国内联行收付清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20日,中国银行

江苏省、广东省、辽宁省、福建省、山东省、海南省、湖南省、河南省、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厦门市分行:
总行曾于1995年9月以中银清〔1995〕56号文向浙江省、广州市等进行收付清算系统试点的分行下发了《国内联行收付清算试行办法》。
目前,按照总行的布置,收付清算系统将于年内在12家分行进行推广。为此,现将《国内联行收付清算试行办法》下发给各推广行,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应及时上报总行收付处理中心。

附:中国银行国内联行收付清算试行办法

一、总 则
(一)为适应中国银行收付清算系统的需要,规范国内联行通过收付清算系统办理各项收付业务清算的帐务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规定以办理收付业务的国内各级机构(联行)之间通讯网络畅通,收付业务处理高度自动化为前提条件。
(三)本规定所指国内行或国内联行,均指加入收付清算系统的国内行。
本规定所指的收付业务,是指国内联行通过中国银行收付清算系统与国内、外联行或国内外代理行之间办理的收付款清算业务,包括本、外币的汇出、汇入、信用证、托收、资金业务以及信贷部门的筹款与还款、与国内、外银行相关的信用卡资金头寸清算等业务。
(四)中国银行的国内行对境外的收、付业务,凡属电子清算的均由总行统一对外办理。
(五)国内联行实行集中分层次清算制。由各省级行在总行开立一级清算帐户,总行为清算总中心;下级行在省级行开立二级清算帐户,省级行为清算分中心;如有必要可经省级行批准,设立辖内清算二级分中心,并负责其辖内收付业务的帐务清算工作。
以上清算帐户统称“国内联行清算帐户”。

二、国内联行清算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凡通讯网络和收、付业务处理自动化达到规定标准,并配备了相应的人员,经审查同意加入中国银行收付清算系统的行,可按规定分货币开立国内联想行清算帐户。
(二)凡与国内、外联行及国外代理行之间发生收付业务,所产生的国内行间资金清算,均通过清算帐户办理。
(三)清算帐户以贷记划拨为主(信汇、票汇除外)。帐户行应每日向开户行发送对帐单,开户行当日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应及时查询处理。
(四)清算帐户由帐户行每季末月20日按存、透分别计息,并向开户行发送计息清单,由开户行核对。每笔业务的起息日均以帐户行转帐日为准,对解付汇票主动借记报单以及境外的报单中注明起息日的,则以报单起息日为准。
(五)人民币清算帐户存、透实行限额管理,凡超限额的一律通过人民银行实拨头寸及时进行调整。对超过限额未调整的部分实行加息。

三、国内联行清算帐户的可转帐凭证
(一)从境外帐户行发来的下列凭证,属可转帐凭证:
1.支付委托书(包括电、信和SWIFT MT100);
2.正本汇票。
经查实后可作为可转帐凭证的有:
1.业务行的支付委托书(包括电报和SWIFT、MT100);
2.借贷记正本报单,包括SWIFT MT202、MT910;
3.境外帐户行发来的具有借贷记报单性质的查复电函、SWIFT MT199、MT299;
4.其他具有借、贷记报单性质的函、电等。
(二)国内联行填制的下列凭证为有效的可转帐凭证:
1.付款委托书(包括电、信汇委托书);
2.正本汇票;
3.退款凭证。
(三)凭证格式:
国内行填制的付款委托书分为两种,即对境外付款的委托书和对境内付款的委托书。
1.对境外付款的委托书,其主要内容参照SWIFT MT100或MT202格式之一种。
2.对境内付款的委托书,其主要内容包括:
(1)汇出行行名、行号;
(2)汇入行行名、行号;
(3)汇款人名称或帐号、地址;
(4)收款人名称和帐号、地址;
(5)业务编号;
(6)货币及金额;
(7)记帐日、起息日;
(8)密押;
(9)转汇行转汇记录(标识);
(10)附言。
其中,前九项为必备内容,最后一项可根据需要取舍,对境内付款委托书中的汇出行、汇入行场项不得出现国外银行的行名或行号。
(四)可转帐凭证的转划:
1.列明是自动划转(代号),还是境内填制的可转帐凭证,清算总中心或分中心能自动转划的,均直接将原报内容转划有关分行,并另加转划说明;对不能自动转划的,应人工操作后转划,但对原报不能做任何修改,而要在转划说明中另加有关的查询记录或其他说明。
2.转划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列明是自动转划(代号),还是非自动转划(代号)。非自动转划的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再划分不同的类型(如按业务种类划分,并以不同代号区分)。
(2)列明转划编号。转划编号中应包括转出日期(电脑自动生成)、转汇行行号、转汇行的转汇顺序号等内容。
(3)每日转划凭证结束,在关闭收付系统之前应相互核对转出、转入的凭证总笔数和收、付金额,如有不符应及时进行处理,确保转划凭证不重、不漏。
(4)通过收付系统转出、转入的收付款信息,如发现差错,应及时纠正。一旦资金头寸已经对境外或国内客户解付,具有不可撤销性,有关各方应积极配合进行追索。

四、国内联行清算帐务处理
(一)国内联行清算帐务往来通过“906国内联行清算往来”科目核算。该科目下总行按各省级行开立帐户;省级行按辖内行开立帐户。此科目余额应双方反映。
(二)收付业务帐务处理:
1.通过总行一级清算帐户收入款项的帐务处理:
(1)总行的会计分录:
借:705/901
贷:906 ××省行
或有关科目 (总行本行业务)
凡非帐户行发来的付款委托书,经查不属黑名单行的,总行未能核实头寸但决定通融付款的应通过“705”或“901”科目项下的“未达户”转帐。待头寸收妥后,立即转销“未达户”,转入“705”或“901”科目有关帐户。“未达户”应按科目分货币设立。
(2)省级行收到总行转划凭证:
借:906 总行
贷:906 辖内行
或其他科目 (省级行本行业务)
(3)辖内行收到转划凭证
借:906 省行
贷:有关科目
凡总行收到海外联行或国外代理行的报单不能立即转划分行的,则先存放于收付系统的未处理报单库内,由人工进行处理。凡国内联行间通过收付清算系统带头寸转来的报单,则双方必须转帐。对不能立即处理的,则在“906国内联行清算往来”科目下设“收款待处理专户”反映。
“收款待处理专户”应及时处理;其中,经查属于他行的,应及时通过清算系统转有关行;确属本行的,应及时向有关行查询处理,如经3个月仍未查清处理的,应返回总行处理。总行应随时了解分行“收款待处理专户”的情况。
2.通过总行一级清算帐户办理付款业务的帐务处理。对境内付款,分别填制对境外付款委托书或对境内付款委托书。有关帐务处理如下:
(1)业务发生时:
借:相关科目
贷:906 省级行
(2)省级行收到报单转划时:
借:906 业务发生行
贷:906 总行或辖内行
或贷:其他相关科目
(3)总行收到省级行报单时:
借:906 ××省行
贷:906 ××省行
或贷:705/901
或贷:其他有关科目
(4)凡收到的报单因特殊原因当日不能转划或处理的,可在“906”科目下设“付款待处理专户”核算。
借:906——××行
贷:906——付款待处理专户
对“付款待处理专户”的各笔至迟应在次日查询处理,如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与汇出行联系解决。处理时转销有关帐务,会计分录:
借:906——付款待处理专户
贷:相关科目
3.错帐处理:
发生错帐时,应及时通知收报行按原收付款路线办理退款手续。退款时应填制退款报单退回原始发报行,退款报单中应列明:①查询函/电编号;②原报日期、编号;③退报理由;④原始报文的内容。

五、清算帐务的查询
当收报行收到的报单上列明收款人为本行,但由于引证的业务编号不全或无法确定受益人等原因而不能立即转帐的,由收报行径查有关的业务发生行处理;凡经总行非自动转划的报单,收报行不能立即处理而需查询的,可先查总行收付处理中心。
查询时应发出查询电,电文中应列明原报日期、有关的业务编号、货币及金额、查询内容、被查询行行名或编号。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海省登山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青海省登山管理暂行办法》经2001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省长 赵乐际
                           二00一年九月六日
             青海省登山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登山活动管理,促进登山事业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攀登海拔5000米以上独立山峰的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山峰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登山活动与当地经济发展相结合,大力宣传适宜攀登的典型山峰,加强登山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登山服务活动,促进登山事业发展。


  第四条 省体育主管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承担全省登山活动的管理工作。山峰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登山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登山团队应由两人以上组成,并有组织地进行。


  第六条 凡在本省境内进行登山活动的团队,必须向省体育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进山许可证》,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攀登山峰名称,攀登线路;
  (二)团队人数和人员基本情况介绍,登山队名称;
  (三)登山活动时间、登山人员报到地点;
  (四)安全措施,救援方案。
  未经省体育主管机构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攀登海拔5000米以上山峰的登山活动。


  第七条 登山活动被批准后,省体育主管机构应及时通知山峰所在地体育主管机构。山峰所在地体育主管机构应当为登山团队提供便利条件,做好登山向导、技术保障、安全求援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登山活动中如有科学考察、测绘等项目,组织者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该项目活动。


  第九条 登山团队必须保护山区的环境卫生,在山区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必须随队运出。不得在山区和顶峰安放纪念物、立碑等。


  第十条 登山团队应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毁坏植被,不得猎捕野生动物。


  第十一条 登山团队应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登山团队应当按照批准的山峰、攀登路线进行登山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攀登山峰和路线。


  第十三条 使用山峰的名称、高度应以测绘部门最新公布的名称、高度为准。


  第十四条 登山团队需要登顶证明的,登山结束后,应向省体育主管机构递交登山报告书,提供登顶或到达高度图片(取景中要有背景参照物),由省体育主管机构检验成绩并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 登山团队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体育主管机构交纳注册费、环境卫生保护费。
  省体育主管机构收取的环境卫生保护费,应全部返还给山峰所在地县级体育主管机构。山峰所在地县级体育主管机构负责对山峰环境卫生的清理。


  第十六条 发生重大登山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体育主管机构和省体育主管机构。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机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组织攀登海拔5000米以上独立山峰的单位和个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山区和顶峰安放纪念物、立碑的,由县级以上体育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处以500--8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登山团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体育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联合声明


一、应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总统佩尔韦兹·穆沙拉夫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6年11月23日至26日对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二、胡锦涛主席同穆沙拉夫总统举行了正式会谈。胡锦涛主席还会见了总理肖卡特·阿齐兹、参议院主席伊拉希·巴赫什·苏姆罗和国民议会议长乔杜里·阿米尔·侯赛因。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进一步加强中巴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三、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与巴基斯坦社会各界人士广泛接触。胡锦涛主席在伊斯兰堡就中巴关系发表了题为《弘扬传统友谊 深化全面合作》的演讲,会见了巴基斯坦工商界人士和友好团体。胡锦涛主席及其代表团还访问了旁遮普省拉合尔市,并出席了传统的拉合尔市民招待会。

四、两国领导人满意地回顾了中巴关系55年的发展历程。双方一致认为,全天候友谊和全方位合作已成为中巴关系的显著特征。中巴友好合作关系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和周边国家友好相处的典范。

五、双方认为,当前国际和地区形势继续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中巴加强睦邻友好、开展互利合作、深化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本地区的和平与发展。

六、中方强调,巴基斯坦是中国的好邻居、好朋友、好伙伴、好兄弟。中巴关系是中国“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周边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将继续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看待中巴关系,愿与巴方共同努力,推动中巴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再上新台阶。中方感谢巴方在台湾、西藏、人权等问题上给予中方的宝贵支持。

七、巴方强调,对华关系是巴外交政策的基石,对华友好是巴举国上下的共识。巴方感谢中国政府和人民对巴经济建设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将一如既往地坚持对华友好政策,不断拓展和深化双边各领域互利合作。

八、中方重申尊重巴基斯坦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赞赏并支持巴基斯坦为促进南亚和平与稳定、捍卫国家主权和独立所做的努力。巴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重申继续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完全支持中国的和平统一大业。

九、双方重申2003年两国元首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双边合作发展方向的联合宣言》对深化双边关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对其顺利实施表示满意。双方高度评价2005年4月两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认为该条约的签署和生效为中巴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奠定了重要法律基础。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合作,积极落实条约有关规定,推动双边关系务实发展。

十、双方一致认为,两国领导人保持高层互访和接触对双边关系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双方决定进一步加强政府各部门、议会、政党、知识界、思想库、军队和人民之间的交流,增进相互了解,促进全面合作。双方同意继续就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保持沟通与协调,共同维护两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

十一、双方同意有必要加强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巴基斯坦计划委员会之间的定期磋商。

十二、双方认为,两国经贸合作呈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双方对瓜达尔港等各类经济合作项目取得的进展深感满意,决定积极推进已经商定的合作项目。

十三、双方高度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相信该协定将推动双边贸易均衡发展。双方决定加快服务贸易谈判,使关于商品和服务业的自由贸易协定更加全面。双方同意今后五年将双边贸易额提升到150亿美元以上。

十四、双方高度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经贸合作五年(2007-2011)发展规划》的签署,相信该协议将为两国在农业、制造业、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矿业、能源、信息通信技术、服务业、教育和技术合作等领域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发挥重要作用。

十五、双方决定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执行上述协定,确保不断提升中巴经贸合作水平。

十六、双方注意到两国在制造业领域的合作成果和潜力,决定进一步加强在家电、汽车、纺织等领域的合作。双方对中巴企业合资在巴建设“海尔-鲁巴经济区”表示欢迎和支持。在此背景下,双方愿进一步探讨在互利基础上建设其它工业和高科技园区的可行性。

十七、双方满意地回顾了2006年2月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石油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能源领域合作框架协议》以来,双方在能源合作方面所取得的积极进展。中方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中国企业在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兴建炼油厂、油气储备设施等领域与巴方开展互利合作。中方企业愿意在平等互利、合作双赢基础上参与瓜达尔能源经济区建设。双方还同意根据上述框架协议加强在矿物燃料、煤炭、水电、核电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领域以及采矿和资源领域的全面合作。

十八、双方愿意进一步深化农业领域的全面合作,分享两国农业发展的经验,加强农业技术,尤其是农产品加工、农药、滴灌和渔业等方面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农产品加工和农业科技企业到巴投资。

十九、双方同意加强信息产业领域的合作,中方愿与巴方分享中国信息通信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在技术、装备、服务等方面向巴方提供支持。双方决定在巴合作建设软件产业园区,并就铺设中巴光缆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十、双方愿意进一步加强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合作,中方愿与巴方分享中国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积累的经验,推动中国企业参与巴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一、双方高度重视扩大人文领域交流与合作,包括文化、人力资源开发、教育、职业培训等领域。双方同意加强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合作,中方愿意向巴方拟建的一所理工大学和传媒大学提供教师、管理人员等支持,逐步扩大互派留学生及访问学者的规模。中方决定今后五年内邀请500名巴基斯坦青年赴华交流。

二十二、双方认识到加强金融领域合作对于推动中巴各领域合作的重要意义,决定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多种形式的金融合作。巴方邀请中方银行在巴基斯坦开展业务。双方欢迎两国金融机构设立中巴联合投资公司。

二十三、双方注意到旅游业是两国快速发展的重要行业之一,合作潜力巨大。双方一致同意加强旅游领域合作,共同开发旅游市场。

二十四、为进一步促进中国西部地区与巴基斯坦的人员往来和经贸合作,中方同意巴方在成都增设总领事馆。

二十五、双方对近年来两国防务部门和军队之间进行的多层次、多领域深入合作感到满意,积极评价2006年2月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防部合作框架协议》对促进两军合作的重要作用,决定继续开展包括团组互访、防务磋商、人员培训等全方位合作。

二十六、双方认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对地区和平、稳定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并重申决心在双边和多边框架内开展实质性合作,共同打击“三股势力”,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与安全。

二十七、双方广泛讨论了国际和地区形势,一致认为,世界各国应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应充分保障各国根据本国国情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应该通过对话和合作和平解决分歧与争端,而不应任意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联合国改革旨在维护联合国的权威和团结,应当优先重视发展问题。安理会改革应充分考虑广大会员国的利益;通过广泛和深入的协商找到各方均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二十八、双方承诺继续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保持密切沟通与协调,进行有效配合与合作,共同致力于加强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在全球化进程中维护自身的权益,促进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繁荣。

二十九、双方积极支持对方参与亚洲的跨区域、区域和次区域合作。中方欢迎巴基斯坦成为亚欧会议成员,巴方欢迎中国成为南亚区域合作联盟观察员。双方表示愿以南亚区域合作联盟、亚洲合作对话、东盟地区论坛、上海合作组织、亚欧会议等区域性和跨区域组织为平台,扩大互利合作,共同推进区域合作进程。
三十、访问期间,双方签订了以下合作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巴基斯坦在成都开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友谊中心项目的立项换文》;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地震灾区援建学校、医院的立项换文》;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瓜达尔港一期工程竣工交接证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二00七至二00九年执行计划》;

9、《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和巴基斯坦财政部关于设立中巴联合投资公司的谅解备忘录》;

10、《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巴基斯坦财政部关于双边合作融资保障的框架协议》;

11、《喀喇昆仑公路修复改造项目融资备忘录》;

12、《喀喇昆仑公路雷科特至红其拉甫段改造项目合同协议书》;

13、《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与巴基斯坦塔克西拉重型工业公司合作框架协议》;

14、《振华石油控股有限公司和巴基斯坦石油资源部关于授予巴斯卡和东巴哈瓦普尔区块勘探许可证的协议》;

15、《华为公司与巴基斯坦移动通讯有限公司关于GSM900/1800扩容项目深化合作谅解备忘录》;

16、《巴基斯坦山达克东矿体勘探开发协议》;

17、《中国轻骑集团与巴基斯坦国民银行关于总统就业计划的合作协议》;

18、《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与巴基斯坦安格鲁化学公司关于聚氯乙烯(PVC)联合装置项目合同》。

三十一、双方高度评价胡锦涛主席此次访巴取得的丰硕成果,认为访问对巩固中巴传统友谊、深化全面合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三十二、胡锦涛主席感谢巴基斯坦政府和人民的热情友好款待,并邀请穆沙拉夫总统方便时再次访华。穆沙拉夫总统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伊斯兰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