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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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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6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6号(联合)
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规范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现决定废止海关总署与商务部(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应证问题的通知》(署法〔2000〕745号),该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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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府办发〔2005〕28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工作的采编、审核和报送程序,强化市政府的政务信息工作主导地位,使政务信息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将《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八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强化市政府的主导地位,使政务信息更好地为领导、为基层、为群众服务,进而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协调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市政府工作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正、反两方面的重要情况,为市政府统揽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市五次党代会精神统领全局,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事实和规律,从正反两方面反映情况。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反映在我市实施“五个统筹”、推进“三个”转变、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广元又快又好发展和全面小康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交待任务,做好协调,支持和指导本级政府及部门办公室,发挥整体功能,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 政务信息机构



第六条 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政府办公室承担全市政务信息的综合处理和对外对上发布,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积极支持配合,形成“市政府总缆,市政府办公室承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稳定并完善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加强对部门、乡镇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市级部门应确定相关科室和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工作。
第八条 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人民群众特别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客观真实、分析得当的专题信息;
(四)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机构的政务信息工作,为政府实施信息引导服务;
(五)负责对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和市政府公众网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应以应用促开发,不断完善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和政府公众网络体系,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第三章 政务信息队伍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给信息工作机构配备信息编辑人员和网络管理人员,市级部门应确定人员抓政务信息工作。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者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和网络管理工作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网络故障处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应当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送政务信息。政务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国家、省、市领导指示和指示的落实、办理情况;
(三)国家、省、市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传达贯彻、落实情况;
(四)市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
(五)本单位主要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六)在实现新跨越和全面小康建设中的新思路、新做法、新经验;
(七)涉及稳定、安全等紧急重大情况;
(八)市政府办公室约稿信息。
第十三条 紧急重大情况应做到随发生随报送,报送时间最迟不能晚于4小时。在情况没有完全调查核实时,可先报送简单情况,随后报送后续情况。紧急重大情况的范围:
(一)因各种原因引发的冲击、围攻、打砸党政机关的事件;
(二)到省、进京的群众集体上访事件;
(三)参与人数在5人及其以上的聚众游行、罢工、罢市、罢课、阻断交通干线等群体性事件;
(四)一次杀死3人及其以上的刑事案件;
(五)在公共场所或重要部位发生的骚乱、爆炸案件;
(六)抢劫运钞车辆的案件;
(七)涉及1000克及其以上的制贩毒案件;
(八)参加人数在50人及其以上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案件;
(九)涉及金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盗窃案、走私案、诈骗案、制贩假币案,一次造成死亡3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及其以上的交通事故、安全事故和中毒事故。
(十)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死亡3人及其以上或造成倒塌房屋10间以上,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绝收面积在500公顷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突发性灾害;
(十一)甲类传染病,如鼠疫、霍乱等重大疫情及发病人数在20人及其以上的疫情;
(十二)劫持车船、劫持人质、暴(越)狱、纵火、投毒等严重犯罪案件,毒气泄漏、放射性物质扩散等重大事故,民族、宗教以及隐蔽战线的重要情况。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应当适时向下级政府或部门通报信息报送参考要点和采用情况。
第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坚持政务信息日报制度,必须每天向市政府报送3条以上信息;市级部门、开发区各管委会必须每周向市政府报送1条以上信息。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组织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下级政府或者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向上级政府或者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级政府办公室或者本部门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省政府信息联系点和市级部门在向省政府或上级部门报送问题信息、紧急突发性事件和重大情况及市政府领导讲话信息时,必须先报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信息技术科按程序送相关领导,由市政府领导审签后上报。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市政府领导讲话信息经编辑、校对后,先征求领导意见,最后送办公室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签发,可上报的,立即上报;
(二)问题信息经登记、编辑、核实后,送办公室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审核签批,按签批意见送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查,再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重大问题由市长审签,应向省政府和省级部门报送的,与市委统一口径后上报;
(三)紧急突发性事件和重大情况经登记、编辑、核实后,立即送办公室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和秘书长签批,按签批意见送市长和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应向省政府和省级部门报送的,与市委统一口径后上报。
第十八条 向市政府报送信息时,上班时间一律通过市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一般非涉密信息可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特别情况也可通过传真报送;下班及节假日,通过电话和传真报市政府值班室处理。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和市政府值班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在本单位网站发布信息时,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发布市政府领导调研讲话信息,必须先报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按程序送相关领导,由市政府领导决定是否在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
应把政务信息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考核时以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对各级各部门政务信息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年底考评结果,每年评选一次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年度政务信息工作总结会上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长期不重视政务信息工作,拒不执行市政府关于政务信息工作的要求、指示,并出现迟报、漏报、误报、瞒报等重大问题和负面影响的,要对该单位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因玩忽职守而迟报、漏报、误报、瞒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人员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章 政务信息质量
第二十三条 收集政务信息必须遵循针对性、真实性、全面性、系统性、及时性、规范性等原则。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二)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
(三)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应当力求准确;
(四)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炼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六)反映本地、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应当有新意;
(七)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第六章 政务信息工作手段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应
当加强政府办业务资源网和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的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的网络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制定网络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确保网络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畅通。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应当建立、完善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和存储本地或者本系统的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内外网必须物理隔离。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等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环境保护产业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是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之一。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为此,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
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的原则是:
(一)符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保产业市场需求,有比较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有利于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能促进环保产业的结构优化和升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国内存在从研究开发到实现工业化生产的潜在技术基础,经过努力后可以填补国内技术空白,有利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供给能力相对滞后,提高其供给能力有利于促进环保产业产品结构的合理化。
(五)满足环保治理要求,效果比较明显。
(六)有可靠的运行实践。
二、目录公布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噪声控制设备、环保监测设备、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与清洁生产设备、环保材料与药剂等8类,共62项。
三、根据中央关于采取积极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精神,对环保设备(产品)给予鼓励和扶持的政策。
(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对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实行折旧政策。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三)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为引导环保产业发展方向,国家经贸委将在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中,重点鼓励开发、研制、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设备(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项目,将给予贴息支持或适当补助。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或政府采购,应优先选用符合要求的目录中的设备(产品)。
四、切实落实好优惠政策,防止骗取税收优惠。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对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及设备(产品)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可参照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1998〕716号)执行,其中,
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的确认按有关规定执行。对经确认符合条件的设备(产品)及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确认凭证予以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
五、各地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国内外市场情况,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选择本目录内有可能形成本地比较优势的产品,支持其发展。同时,可参照本通知的精神,制订相应的支持措施,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有效实施。
六、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和环保产业技术发展的情况,陆续分批颁布鼓励发展目录,并对原有目录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略)



2000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