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探矿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23:34  浏览:92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探矿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探矿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8〕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探矿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州国土资源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探矿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维护自治州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保障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229号)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7〕203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单位及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部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探矿权申请人应是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的法人。

第四条 探矿权人在申请办理探矿权手续时,应首先将申报资料报州国土资源局,州国土资源局对申报资料审查合格后,向相关县市国土资源局下发征求设置探矿权的调查意见函。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对设置探矿权区域内的矿业权设置、矿业权纠纷情况进行调查,并经县市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于5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意见报州国土资源局(正式文一式五份)。县市若有不同意见,须书面详细说明原因,逾期未出具书面调查意见的视为无意见。在此基础上,由州国土资源局提出拟办意见,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第五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时(国家或自治区下达的地质勘查项目除外),提交的地质工作程度在普查及以上阶段的勘查设计或施工方案,其年度直接用于勘查区内投入的地质勘查资金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㈠ 第一个勘查年度,每个能源及金属勘查项目不得低于30万元;每个非金属勘查项目不得低于10万元。

㈡ 第二个勘查年度,每个能源及金属勘查项目不得低于40万元;每个非金属勘查项目不得低于20万元,本年度工作结束后转入开发阶段,不再延续探矿权。

㈢ 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能源及金属每个勘查年度单个勘查项目不得低于100万元。

第六条 探矿权人在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实施勘查作业,向州、县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开工报告,并对所实施勘查项目的工作量、资金投入等内容做出承诺。逾期未实施,按照自动放弃探矿权处理;未完成承诺的,年检时定为不合格,将不予办理探矿权延续等相关手续,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注销其勘查许可证。

第七条 坚持国家垄断矿业权一级市场,规范发展矿业权二级市场,严禁炒买炒卖矿业权,防止在矿业权转让过程中非法牟取暴利行为的发生,实现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凡自治区宏观调控、合理配置资源、加速优势矿产资源规模勘查开发的需要,须调整或重新配置资源的,根据勘查区范围内的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及下达的任务书或勘查协议(合同)确定的项目资金为基数,对原探矿权人给予合理补偿,但探矿权人转让探矿权价格最高不得超过其在该勘查区实际投入资金的5倍。

第八条 勘查单位进行地质勘查工作时,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林业、草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地质勘查区的生态环境及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转让探矿权必须向州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勘查区块、矿种、地理位置(坐标)、面积、勘查成果等资料,经州国土资源局同意,并报州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转让探矿权。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绿化条例(修正)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绿化条例(修正)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1月2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绿化四川,改善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对一切宜林、宜竹、宜草、宜花的地段因地制宜地种植树竹花草,保护和扩大国土的绿色植被。
第四条 绿化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各负其责、分期实施、限期绿化,依靠科学技术,实行树竹、灌木、花草相结合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实行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绿化委员会统一负责本行政区的绿化工作,对各行各业各部门的绿化活动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农牧业、城市建设或者园林等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绿化工作。
第六条 每年春、秋两季为全省开展绿化活动的季节,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自然气候条件适时开展绿化活动。
第七条 绿化祖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树竹花草,珍惜和保护绿化成果,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在绿化事业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九条 农村、牧区宜林宜竹宜草的荒山、荒坡、荒地、荒滩、荒原、疏林地和村旁、宅旁、水旁、路旁的空隙地,城市现有宜于绿化的土地和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应纳入绿化规划。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本着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配置、讲求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绿化规划。
绿化规划应与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绿化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全省绿化的奋斗目标是:绿化覆盖率60%,其中森林覆盖率30%以上。按地区类型分区的绿化奋斗目标为:
(一)平原地区绿化覆盖率15%,其中森林覆益率12%;
(二)浅丘地区绿化覆盖率25%,其中森林覆盖率20%;
(三)深丘地区绿化覆盖率50%,其中森林覆盖率40%;
(四)盆周山区绿化覆盖率65%,其中森林覆盖率50%;
(五)西部高山峡谷区绿化覆盖率80%,其中森林覆盖率60%;
(六)西部高原区绿化覆益率80%,其中森林覆盖率10%;
(七)干热干旱河谷区绿化覆盖率85%。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参照绿化奋斗目标制定本行政区绿化的阶段目标或者任期目标,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付诸实施。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应保持历史特征和自然风貌,提倡立体绿化和家庭绿化,讲究绿化艺术。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规划指标,新开发区不得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20%。
第十三条 林业、农牧业、城市建设或者园林主管部门应在绿化委员会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绿化规划。

第三章 绿化责任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
一切宜林、宜竹、宜草、宜花的地段必须确定绿化期限,并按规定限期绿化。
第十五条 已划给农村村民植树种草的自留山、责任山,由农村村民负责绿化。
用于绿化的自留山,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使用权,归农村村民长期经营。用于绿化的责任山,应签订承包合同。自留山和责任山的绿化期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本县的绿化目标决定。
第十六条 用于绿化的自留山、责任山,未按规定期限绿化的,由绿化委员会或其委托的部门收缴延误绿化费;超过规定期限两年以上仍不进行绿化的,可由土地所有者收回自留山或者责任山,承包给其他农村村民植树种草。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城市市区的绿化和管理,由城市建设或者园林主管部门负责。
城市市区以外地区的绿化和管理,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草原的绿化和管理由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铁路沿线两侧的绿化,由铁道部门负责;
县道以上公路的绿化,由公路部门负责;乡村公路的绿化,由乡人民政府负责;
铁路和公路专用线的绿化,由使用专用线的单位负责;
机场、港口、码头的绿化,由机场、港口、码头的主管单位负责;
水库、渠堰管理区域的绿化,由水库、渠堰工程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江河两岸、湖泊周围的绿化,由当地人民政府水土保持部门负责;
风景名胜旅游区的绿化,由主管单位负责;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由单位的负责人负责。
以上地区的绿化期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绿化目标决定。
第十九条 凡年满十一岁至六十岁的男性公民、年满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含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提出申请,经当地绿化委员会或其委托的机关审查批准,并交纳一定数额的绿化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或者以其它形式兴办绿化事业。

第四章 实施与管护
第二十一条 国土绿化必须按照技术规程进行,适地适树,保证绿化质量和成效。
第二十二条 林业部门应有计划地建立区域性良种基地和试验繁殖基地,培育良种壮苗。城建园林部门应建立专业苗圃。农牧业部门应建立良种牧草种子基地。绿化任务大的单位,应根据任务自办苗圃,保证绿化用苗。
第二十三条 切实加强绿化的管护工作。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管护组织或配备落实管护人员,制定管护责任制,实行科学抚育和间伐,防止森林火灾,防治病虫害,巩固绿化成果。
第二十四条 木竹实行计划采伐、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的制度。年度森林总伐量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采伐木竹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并限期更新。
农村村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木竹,不申请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禁止无证经营木竹和收购无证木竹。经营木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县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经营木竹许可证,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农村村民上市销售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木竹,应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铁路、公路、江河、渠道、水库、湖泊的防护林,应当保持林种结构稳定和景观稳定。修枝、整形应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树种更替和林木更新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因勘察设计、架设线路、铺设管道、修渠筑路等工程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林木、损毁绿地的,必须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林地、园林绿地和苗圃。确需占用的,须经有关主管机关同意,依法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因占用造成损毁树木的,应按规定向树木所有者赔偿损失。
临时占用绿地的,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植被,或者缴纳植被恢复费,由绿地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第二十九条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档挂牌,落实管护责任,严禁损伤砍伐。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必须砍伐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省公布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必须严加保护,禁止采伐。确需采伐的,一、二级保护树种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三级保护树种由市、地、州主答部门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河岸地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毁林开荒。已开垦耕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帮助农民逐步退耕种树、种草,恢复植被。难以退耕的,应逐步改为梯土耕作。
第三十一条 在绿地内取土、采石、开挖、堆积需要毁坏植被的,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毁坏单位或个人负责恢复,或者交付相应的绿化费,由绿地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第五章 绿化资金
第三十二条 绿化资金来源,实行自筹为主、国家扶持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每年从地方财政中拨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当地绿化事业,并从支农资金中划出一定份额用于造林绿化。对承包荒山、草场绿化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扶持。
第三十三条 凡承担绿化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和数额提取绿化资金。以木竹为原料、材料的煤炭、造纸、采掘等部门,应按照规定提取育林费,用于原材料基地建设。没有林地的单位,可与地方联合造林;新建设工程的绿化费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由基本建设
投资解决。
用材企业自营或者联营建立原材料基地,发展林业,其所得木材、竹材不抵扣国家分配供应指标。
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木材、竹材、木竹制品和林副产品,应按有关规定提取或者交纳育林费。
第三十五条 各项绿化资金,除财政拨款外,均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由财政、银行、绿化委员会监督使用,专项用于绿化事业。
第三十六条 义务植树所需苗木费、管护费,由林权所有单位自行解决。因义务植树任务大无力承担全部费用的,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七条 在义务植树中所收取的绿化费用,必须用于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违法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违法制定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规划指标的,绿化委员会和城市园林主管部门有权制止。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缴纳绿化费。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规划设计单位因规划设计使造林绿化成活率达不到最低标准的,责令退还设计费,赔偿经济损失;施工单位不按技术规程进行绿化造成损失的,责令限期补栽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无证经营竹木和收购无证竹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已获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经同意占用林地、园林绿地和苗圃的,责令限期退出,可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批准砍伐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追缴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对擅自批准砍伐的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擅自批准砍伐的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毁坏植被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限期退出绿地,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过批准毁坏植被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绿化费的,责令限期按规定交付绿化费;逾期不交费的,可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按规定交纳育林费的,责令限期交纳;逾期拒不交纳的,可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第十七条划定的责任范围,分别由林业、农牧业、城市建设或者园林主管部门依法决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制定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规划指标经劝阻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责任区内乱砍滥伐林木、破坏园林绿地、破坏草场事件制止不力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灾害组织扑救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在规划设计、苗木准备、组织施工、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五)挥霍浪费、挪用绿化资金的;
(六)擅自批准砍伐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
起诉、也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收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森林覆盖率,是指在一定区域内郁闭度达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经济林地、竹林地、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与农田林网树和村旁、宅旁、水旁、路旁树占地面积之和,占该区域幅员总面积的百分数。
绿化覆盖率,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森林覆盖率计算中所包括的各种林地面积,加上城镇已成型的园林绿地、高山高原区的天然牧场、各地人工草地、非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林草覆盖度达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疏林地面积之总和,占该区域幅员总面积的百分数。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84年6月28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的《四川省绿化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绿化条例》的决定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决定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收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17日

教育部关于推进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推进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

教职成〔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是中央新疆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新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基础条件,是实现新疆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是提高新疆人民生活水平的关键措施。为全面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和重大项目意见的通知》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大对民族地区中等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有关精神,现就推进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新疆教育跨越式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中等职业教育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战略定位,拓宽发展思路,创新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模式,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北疆、兵团及对口支援省市的作用,举全国之力,着力提升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和培养能力,促进新疆中等职业教育整体迈上新台阶,加快培养一支靠得住、留得下、用得上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队伍,支持新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区域,促进产业发展的原则。紧紧围绕新疆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调整专业设置,更新课程内容,创新培养模式,重点培养现代农牧业、民族文化传承、民族工艺品制作、油气生产加工和储备、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等专业领域紧缺的技能型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2.坚持统筹规划多方协作的原则。坚持新疆统筹规划,充分发挥国家重视、对口支援省市大力支持、新疆创新的积极性,支援优势与受援需求相结合,形成支援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合力。
  3.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着力解决中等职业教育规模小、条件差、师资短缺、培养能力弱等突出问题,组织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带动新疆中等职业教育规模迅速扩大,教学质量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4.坚持落实保障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央总体要求,从政策措施、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等方面落实新疆中等职业教育规划目标,确保建设成效。
  (三)主要目标
  2012年,继续扩大职业教育规模,普职比更加合理。
  2015年,全区88%的学龄人口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普职比达到4:6,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
  2020年,全区90%左右的学龄人口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全区中等职业教育规模、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全面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
  1.全面启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建设项目。在中央大力支持下,全面启动并完成国家对南疆四地州和霍尔果斯、喀什经济特区8所中等职业学校的重点建设任务。项目学校要积极争取所在地党委政府在学校选址、土地、规划、设计、建设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
  2.全面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对口支援省市建设项目。2012年,对口支援省市要完成27个支援建设项目;2013-2015年,对口支援省市要完成38个支援建设项目(见附件)。2020年前,对口支援省市对所有受援市县、团场都要设立并完成支援职业教育发展项目,为新疆全面实现职业教育发展目标提供支撑和保障。
  3.积极争取中等职业学校国有大中型企业建设项目。争取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援助下,重点支持一批办学基础相对较好、培养能力相对较强的自治区属和地州属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4.启动民族特色职业学校建设。围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新疆入选项目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央和自治区共同建设新疆民族特色中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研究制定建设标准、遴选标准、评估验收标准以及相关扶持政策,打造新疆中等职业教育新亮点。
  各学校建设项目要在保证质量、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快交付使用。其中,2010年、2011年开工的建设项目,2012年要力争交付使用。积极协调尚未开工的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尽快开工,尽快投入使用。
  (二)认真组织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
  1.统筹利用国家、对口支援省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新疆自身的职业教育资源,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以南疆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南疆三地州要继续深挖潜力,加大职业学校与普通中学联办、与企业联办的力度,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确保实现三地州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年增长10%的目标,推动更多的初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就业、带技能转移。
  2.积极推动南北疆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统筹全疆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以南疆为重点,鼓励和支持北疆办学条件好的职业学校与南疆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促进教育资源互补。从计划制定、招生录取、专业与师资、教育教学管理、毕业生就业、经费支持等方面提供支持,使南疆更多的初、高中毕业生接受优质的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3.继续举办内地新疆中职班。中央支持开办的内地新疆中职班,要依托对口支援省市选择办班学校,面向以南疆四地州为重点的农村和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招生。新疆要重点做好跟班教师的选派和学生的选送工作,协助办班省市和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培养质量。2012年继续招收3300人(含新疆兵团),帮助新疆加快新兴产业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培养步伐。
  4.对口支援省市要多渠道推动新疆受援县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受援县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增加学位、工位,加强师资培训,扩大学校在当地招生规模。可以通过受援县中等职业学校与对口支援省市职业学校合作办学方式,采取“1+2”、“2+1”等模式,在招生、实习、师资培训、专业建设、教学经验交流等方面开展对口支援;鼓励在东中部中等职业学校举办内地新疆中职班。努力满足受援县初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需求,为新疆培养产业发展紧缺的技能型人才。
  5.开展初中后职业技能培训。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扶贫等部门,将每年未接受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南疆初中毕业生作为培训主要对象,依托现有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及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和实用汉语培训,掌握实用技术,帮助学生实现就业。
  (三)全面加强专业建设
  1.加强服务新疆区域产业和传统民族工艺特色专业建设。围绕新疆特别是南疆区域经济和主导产业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特色产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重点培养现代农业种植与加工、畜产品养殖加工、特色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生产技术、果蔬花卉生产技术、观光农业经营、纺织及服装加工、油气生产加工和储备、煤炭煤电化工、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汽车运用与维修、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制药、民族文化艺术、民族工艺品制作等新疆紧缺的技能型人才。要充分利用区内外职业教育资源,面向新疆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调整专业设置和布局结构,提升服务新疆产业发展和传承民族文化工艺的综合能力。
  2.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教育教学。统筹各类资源,支持新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校园网基础设施建设,引进、开发优质课件资源,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资源库,普遍提高教师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提升学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实现“校校通”。
  (四)创新教师队伍建设模式
  1.继续实施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重点加强以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扩大培训覆盖面,增强培训针对性,提高培训质量。国家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指标、内地西部“双语双师型”骨干教师培养培训基地计划名额进一步向新疆倾斜;支持新疆加强“双语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
  2.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援助计划。对口支援省市要根据受援县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需要选派优秀教师和管理干部援疆支教,建立帮扶关系,定期互派师生交流访问,开展教育教学与教研活动互动,带动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管理人员三支队伍的培养培训,形成资源共用、人才互助、成果共享的交流合作机制,帮助受援学校形成一批具有现代职教理念、掌握先进教学和管理方法的教学团队和名师队伍,促进职业学校各民族师生沟通融合,增进民族团结。
  3.加强“双语双师型”教师培训。依托新疆双语教师队伍建设计划,对新疆中等职业学校现有专任教师实施“双语双师型”教学能力强化培训。组织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新任教师岗前培训,打造骨干教师队伍,基本解决“双语双师型”教师总量短缺和质量不高的状况,为推动中等职业教育的加快发展提供支撑。
  4.大力开展能工巧匠及技能型人才从教工作。根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需求,每年面向社会聘请一批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能工巧匠到中等职业学校兼职任教,以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特别是“双语双师型”教师不足的状况,提高“双语双师型”教师比例,增强教学能力和活力。
  (五)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争取2012年秋季学期起,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新疆负责继续扩大中等职业教育“三免一补”(即免学费、住宿费、教材费,补生活费)政策实施的范围,吸引更多的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六)保障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经费
  要制订并逐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和学生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保障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经费。
  三、组织保障
  (一)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在中央新疆工作协调小组教育组领导下,做好对新疆中等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工作。
  在教育援疆省部联席会议制度下,协调做好教育援疆有关职业教育工作。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加强与对口支援省市的沟通联系,完善各项保障措施,形成对口支援新疆职业教育的长效机制。建立对口支援省市与新疆、援疆单位与受援县定期协商、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定期检查评估的工作机制,使职业教育援疆工作扎实有效地予以推进。
  (二)加强工作主体责任
  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疆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切实加大在职教观念、管理体制、发展模式、运行机制、投入机制等五个方面改革创新的力度,认真制定本地区中等职业教育规划、实施计划及配套政策措施,落实补助经费,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教育部门主抓、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的中等职业教育工作机制。要按照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总体要求,把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与对口援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规划,指导受援地区制定具体建设规划,完善落实扶持政策。
  (三)加强督查工作
  教育部定期组织专家组深入新疆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职业教育工作,建立分阶段、分年度、分项目的责任目标体系,建立并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和问责制,确保政府行为到位,部门责任落实到位。
  对口支援省市要加强职业教育援疆建设项目的管理,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高投资效益,不搞形象工程,严格工程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工程出现。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稽查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项目安全和人员安全。
  新疆要根据总体规划,统筹指导受援地区及职业学校的建设规划和方案,建立项目执行及信息报送制度。受援地区积极落实项目实施,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总体规划如期推进、项目建设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四)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紧紧围绕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总体部署,广泛宣传新疆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调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积极性,为推进新疆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对口援疆职业教育项目汇总(2011-2015年).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对口援疆职业教育项目汇总(2011—2015年)

序号
受援县市、团场 项目 建设时间(年) 省市
建设项目 教师培训项目 新疆中职班
1 农十四师 农十四师职业技术学校,在224团改扩建1所职业技术学校 2013-2014 北京市
2 策勒县 策勒县职业教育项目 2012-2015 天津市
3 于田县 于田县天津职业技术学校先拜巴扎镇分校配套项目 2011-2012
4 于田县职业教育建设项目 2011-2014
5 民丰县 民丰县职业高中技能培训设备及实训基地项目 2012-2013
6 巴州 巴音职业技术学院河北图书馆建设 2011-2012 河北省
7 五家渠市 五家渠职业技术学校实训基地建设 2012 山西省
8 塔城市 塔城市职业技能中心工程 2012 辽宁省
9 额敏县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职教中心建设 2013-2014
10 额敏县职业技能培训工程 2014
11 乌苏市 乌苏市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工程 2011-2012
12 托里县 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和创业园区工程 2014
13 和布克赛尔县 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工程 2015
14 农九师 职业技术学校校舍加固工程 2011
15 莎车县 城南职业高中实训设施配套项目 中职教师培训 上海市马戏学校 2012-2013 上海市
16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三期建设和创业基地项目 2012-2016
17 莎车县卫校实验、实训设备配置项目 2011-2015
18 泽普县 泽普县县职业高中和工业园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2
19 叶城县 叶城县农林牧职业学校 中职教师实用技能进修班 2011-2012
20 叶城职业高中实训中心建设项目及设备配置 2011-2012
21 巴楚县 巴楚县县职业高中和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2
22 伊宁市 金陵高级中学(原规划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3 江苏省

23 霍城县 霍城县职业技术学校二期工程 2011
24 伊宁县 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2011-2012
25 巩留县 巩留县职业技能培训基地 2011
26 昭苏县 昭苏县职业教育中心 2011-2013
27 农七师 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2015
28 克州 科技和职业培训中心 2012
29 阿克苏
地区 “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2011-2015 浙江省
30 阿克苏市 阿克苏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2011-2013
31 库车县 库车职业技能培训援助项目 选派中职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科骨干教师赴地区挂职 2014-2015
32 库车县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 2014-2015
33 拜城县 拜城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扩建工程 选派中职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科骨干教师赴地区挂职 2012
34 沙雅县 沙雅县职业技能实训设施配置项目 2013-2014
35 阿瓦提县 阿瓦提县职业技术学校建设项目 2014-2015
36 温宿县 温宿县职业技术学校主教育楼建设项目 选派中职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科骨干教师赴地区挂职 2011-2012
37 乌什县 乌什县职业技术学校实训基地设施配置项目 2011
38 新和县 新和县职业技能实训设施配置项目 2014-2015
39 柯坪县 柯坪县职业技能实训设施配置项目 2014-2015
40 农一师 农一师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阿拉尔校区 2013-2015
41 皮山县 职业高中建设项目 1.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11-2013 安徽省
42 定向培养高职幼师项目 2011-2015
43 奇台县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2 福建省
44 吉木萨
尔县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2
45 玛纳斯县 玛纳斯县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建设项目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2
46 呼图壁县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2
47 木垒县 职业教育中心综合教学楼建设项目 2013
48 州本级 昌吉州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实训楼 中职教师培训 2012-2013
49 阿克陶县 县职业高中实训楼 2011-2013 江西省
50 疏勒县 疏勒县职业教育培训中心(职业技能实训基地) 2011-2013 山东省
51 英吉沙县 中等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 2011-2015
52 岳普湖县 岳普湖县职业技能实训基地 2011-2014
53 麦盖提县 实训基地扩建项目 2011-2014
54 哈密市 哈密地区职业技术学校“三煤”(煤炭煤电煤化工)人才培训基地 1.哈密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来河南理工大学进行第二本科学历教育;
2.哈密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来平顶山职业学院进修和学科建设学习。 2011 河南省
55 农十三师 师职业技术学校 2012-2013
56 博乐市 博乐市职教中心新校区建设项目 2011-2013 湖北省
57 博州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建设项目 2011
58 吐鲁番市 吐鲁番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吐鲁番市职业高中) 2014-2015 湖南省
59 鄯善县 鄯善县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中心建设项目 2010-2012
60 托克逊县 托克逊县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中心建设项目 2011-2012
61 伽师县 伽师县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2012-2013 广东省
62 农三师 农三师大唐中等职业教育建设工程 2013
63 喀什市 喀什市技能培训和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2011 深圳市
64 福海县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2 黑龙江省
65 青河县 中职教师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