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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59:15  浏览:86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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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建保[2011]6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局)、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十二五”时期一项标志性民生工程。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重要性

  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地要进一步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质量管理摆在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首位,把“质量第一”的原则贯穿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全过程,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质量过硬、人民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德政工程。

  二、努力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效能

  “十二五”时期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3600万套,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的约束性指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大、分布广、项目多、工期紧,工程质量要求高、管理任务重。创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思路和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效能,是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和品质的重要保证,是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各地建设、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牢牢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特点,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千方百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要统筹安排工程开工建设,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加大技术革新力度,创新管理措施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要精心规划设计,科学组织施工,严把建筑原材料和部件质量关,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抓好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管理,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节能省地环保型工程。

  三、切实履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和用途。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规划、施工等许可文件。严格执行施工公示牌制度和永久性标牌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面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达标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实施保修。

  四、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

  依法加强质量管理,是保质保量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法制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和《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等各项规定。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加强质量管理贯穿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质量监管重点,调整充实监督力量,强化参建各方建设行为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责令整改。要积极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消除质量缺陷,保证使用功能。

  五、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责任

  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建设单位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精心设计,施工单位要强化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规范和规定程序履行监理职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确保各项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协调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和问责范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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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佛得角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佛得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佛得角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七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建立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佛得角共和国政府代表

                       一九七六年四月十五日于普拉亚

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运输(携带)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运输(携带)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做好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便于查处偷猎和超量猎捕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活动,根据《吉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运输和携带我省第一类和第二类保护野生动物(含活体、皮张、标本、骨架、蛋等,以下简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活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运输或携带我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者,必须持有《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准予运输(携带)证明》(以下简称准运〔携〕证),按有关规定需要检疫的,还须同时持有检疫证明。
第三条 国营运输部门(含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部门)和集体、个体运输业者,承运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须凭准运(携)证办理承运手续,按有关规定需要检疫的,还须同时查验检疫证明。对于没有证明、证物不符以及证件不全或失效的,应拒绝承运。
第四条 个人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业、检疫、公安、司法以及运输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检查。对于没有证明、证物不符以及证件不全或失效的,由当地县(市)林业部门进行处理;其中违反检疫规定的行为,由检疫部门处理:属于偷猎和超量猎捕的行为,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条 准运(携)证由省林业厅制定样式,由县(市)林业部门印发。
办理准运(携)证,须凭批准猎捕的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到起运县(市)林业部门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省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计88种)
第一类保护动物
(3种)
序 号 中 名 别 名
1 丹顶鹤 仙鹤、白鹤、黑屁股犊
2 东北虎 老虎、大虫
3 梅花鹿 花鹿
第二类保护动物
(85种)
序 号 中 名 别 名
1 极北小鲵
2 爪 鲵
3 竹 叶 青 竹叶青蛇
4 大 白 鹭 老等
5 黄嘴白鹭
6 白 鹳 老鹳
7 黑 鹳 乌鹳
8 白 ▲
9 朱 ▲ 朱鹭
10 白 琵 鹭
11 黑脸琵鹭
12 黑 雁
13 大 天 鹅 黄嘴天鹅
14 小 天 鹅 啸声天鹅
15 鸳 鸯
16 中华秋沙鸭 鳞胁秋沙鸭
17 蜂 鹰 雕头鹰
18 鸢 鹞鹰
19 苍 鹰 黄鹰
20 雀 鹰 鹞子
21 松 雀 鹰
22 大 ▲ 花豹、白鹭豹
23 ▲ 土豹
24 毛 脚 ▲
25 灰脸▲鹰
26 金 雕 洁白雕、红头雕
27 白 肩 雕 御雕
28 草 原 雕 角鹰、大花儿雕
29 乌 雕 花雕
30 玉带海雕
31 秃 鹫 坐山雕
32 白 尾 鹞 灰鹰、白抓
33 鹊 鹞 喜鹊鹰、喜鹊鹞
34 白 头 鹞 白尾巴根子
35 鹗 鱼鹰
36 猎 隼
37 游 隼 花梨鹰
38 燕 隼 青条子、蚂蚱鹰
39 灰 背 隼

40 红 脚 隼 青燕子
41 黄 爪 隼 草原隼
42 红 隼 黄鹰、红鹞子
43 黑 琴 鸡 黑鸡、乌鸡
44 灰 鹤 鹚▲
45 白 头 鹤 锅鹤、玄鹤
46 白 枕 鹤 红脸鹤
47 白 鹤 黑袖鹤
48 蓑 羽 鹤 闺秀鹤
49 大 鸨 地▲、羊须▲
50 红嘴巨鸥
51 斑 海 雀
52 赤 翡 翠
53 兰 翡 翠 兰袍钱狗、喜鹊翠
54 蒙古百灵
55 小沙百灵
56 凤头百灵
57 云 雀 百灵、告天鸟
58 短趾沙百灵
59 角 百 灵
60 太 平 鸟 十二黄、连雀
61 小太平鸟 十二红
62 黑枕黄鹂 黄莺
63 红尾歌鸲
64 红 点 颏
65 兰 点 颏
66 兰 歌 鸲 兰靛杠、兰尾巴根子
67 北红尾鸲 火燕
68 红胁兰尾鸲
69 戴 菊 金凤头
70 寿 带 鸟 三光鸟、长尾翁
71 金 翅 雀 金翅儿
72 高山鼠兔
73 小 飞 鼠 小鼯鼠
74 豺 棒子狗
75 棕 熊 人熊、马熊、马驼子
76 紫 貂 黑貂、大叶子
77 白 鼬 扫雪
78 伶 鼬 银鼠、高丽马
79 水 獭 水狗
80 猞 猁 林■
81 东北原麝 香獐子、山驴子
82 马 鹿 八岔鹿
83 黄 羊 蒙古瞪羚
84 斑 羚 青羊、山羊
85 金 钱 豹 幼体俗称:土豹子



198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