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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9:08:21  浏览:87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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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


教外监[201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外办、公安厅(局)、旅游局:

  近年来,随着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扩大,越来越多的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这对培养我中小学生综合素质、开阔国际视野、了解不同文化和锻炼对外交往能力等具有积极意义。但随着交流团组人数迅速增加,一些团组组织管理不善,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各种问题时有发生。为保障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健康有序安全进行,维护学生利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系指在寒、暑假期间有组织地组织在校中小学生以团体形式出国参加夏(冬)令营、校园考察、文化体验、语言培训等交流活动。

  二、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出国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是中小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对外教育交流机构或者共青团、少先队与妇联组织,可以委托国家旅游局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承办。凡涉及与国际(或目的国)非政府组织开展交流的,应向上级外事主管部门请示报批和备案。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的管理工作。要以学生为本,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机制、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对出现的问题苗头及时研究解决,严防重大涉外安全等事故发生。

  四、主办单位要全面做好组织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出国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与相关机构合作组织出国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要认真审查合作的境内外组团机构的资质,签署合作协议,细化活动安排,并指派专人随团负责团组工作,使夏(冬)令营等活动切实起到教育作用。要与学生家长签定委托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细化安全保障和保险理赔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宜。原则上不组织低年级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

  五、承接出国夏(冬)令营等活动的旅行社应当具备国家旅游局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资质。要针对中小学生特殊群体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标准,增强服务的责任心,树立有爱心、有耐心的工作作风。要加强对中小学生心理和管理特点的了解,针对中小学生年龄较小,心智不成熟,较易发生意外事件的特殊性,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要加强对领队和导游处理营员发生意外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有关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向学生及家长提供具备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机构的信息,引导家长和学生选择符合素质教育及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机构。中小学校应要求学生报告在寒暑假期间自行参加旅行社或其他组织举办的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的相关信息。

  七、各主办单位要对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活动的学生和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律、纪律、安全教育和中华传统文化的教育,增强抵御不良文化侵蚀的能力。要注意登录教育部、外交部和驻外使领馆网站查看所提供的安全预警信息,避免前往自然灾害、政局动荡或战乱地区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要掌握我驻外使、领馆和当地相关部门的联系方式,以便遇紧急情况时寻求帮助。

  八、各地教育、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对非法从事组织出国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参加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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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狱内侦察工作浅谈

伍国位


狱内侦察是监狱工作中重要的工作环节,也是监狱人民警察常用管理方法。它是侦破狱内犯罪及罪犯重大违规行为的关键,更是维护监管安全秩序的保障。
要做好狱内侦察,首先要抓住狱情、犯情的收集、汇总和分析这条主线。狱情、犯情收集是监狱警察运用公开和秘密的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发现和获取与狱内罪犯活动有关情况的过程。狱情、犯情收集的主要途径有:一是建立定期狱情、犯情分析研究制度,狱情、犯情分析研究制度是狱情、犯情来源的主要途径。要确保监管改造场所的安全,必须定期召开敌情分析会议,以便随时掌握罪犯的思想动态和敌情动向,把狱内一切不安全因素纳入视线。对罪犯中发生的各种破坏活动,特别是有组织有预谋的活动,一旦发现线索,要积极开展工作,查明情况,获取证据,即使破案。二是通过监狱民警观察谈话发现。通过与罪犯谈话来了解罪犯,是获取犯情的有效途径。三是狱内耳目提供,建立和使用罪犯耳目,通过他们提供狱情、犯情是狱情、犯情来源的秘密途径。罪犯耳目长期与罪犯生活在一起,只要教育好耳目,是他们能为我提供准确的狱情、犯情,就能掌握第一手情报,对狱情、犯情作出准确判断。四是运用罪犯思想动态分析卡。建立罪犯思想动态分析卡,分析其是否认罪服法,是否服管,劳动态度,家庭帮教条件,身体状况,与他犯关系,近期家庭是否发生变故等八个方面的问题,作出结论。五是运用各类举报箱收集狱情、犯情。
当前狱内侦察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个别民警思想认识不高,在耳目收集的方面存在应付了事,应付检查的思想,认为这只是一种台帐,没有太大的意义。二是民警收集狱情、犯情积极性低,工作被动,尤其是分队长和带班员,认为收集狱情是大中队领导的事。很多罪犯当中的情况民警都不能即使了解,甚至有的根本不去了解,造成民警狱情不明。三是狱情、犯情收集较为困难。现在罪犯当中主动找民警汇报反映问题情况的越来越少,这与我们民警平时的教育和兑现奖惩有一定关系,也有一部分罪犯抱有不敢得罪人的想法,担心保密措施不严暴露自己的身份,害怕别人打击报复,认为自己做好了就行了,至于别人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积极主动靠拢政府干部的意识淡薄。四是耳目难找,耳目使用提供的线索有价值的不多,大多屈于民警压力应付了事。许多罪犯虽然能自觉遵守好监规,但在同违规行为做斗争方面不够,不愿做民警耳目,一些耳目虽然使用了,但使用价值不高,向民警提供的信息没有太大价值,而真正有价值的狱情不敢反映。四是狱侦技术手段相对落后,侦察方式方法简单,难度大。由于监狱是特殊场所,在侦察方面技术手段比外面公安系统要落后很多。主要还表现在:虽然有专门的狱侦部门,但缺少专业化手段,狱侦部门的同志大都是“半路出家”,凭经验办案,也没有经常接受专业的训练和培训,知识更新有限;侦察设备落后,现在是21世纪,是高科技社会,但许多科技含量高的设备没有应用到狱内侦察上来。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提高民警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民警的积极性,让每位民警都能主动参与到狱情、犯情收集中来,如对收集到重大违规狱情的民警实行奖励措施等;其次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教育罪犯要树立敢于同违规行为作斗争的正气,培养罪犯的责任感,特别是平时积极靠拢政府干部,敢于说真话的罪犯要予以培养。三是加强耳目的培养、选用、教育和使用,要让选用的耳目真正能为我所用,能够即使地反映他所掌握的信息,并保证反映的信息是准确无误的。最后要加大对狱内侦察的技术投入,让先进技术来代替以前经验断案,以达到更快、更准确地侦破狱内案件;同时对狱侦人员要选择专业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实现专业化。
本单位在狱内侦察方面,应该是越来越重视,措施也越来越多,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除了以上所讲的几个方面外,在对耳目的奖惩上做的也不够到位。一是奖惩不够明确,二是奖惩不够具体,三是奖惩不够保密。尤其在奖惩具体操作上没有统一具体标准。针对这一问题,建议狱侦部门在对耳目的奖惩上做一个明确的、具体的界定和规定,便于操作统一规范,防止随意性。
本人在耳目工作中通过摸索,总结了一些不成熟的经验。首先耳目要做好“选”关。能不能选出一个好的耳目,对于今后收集信息起关键性作用。一些表面上靠拢政府干部,骗取干部信任,背地里带头违规,或数落干部坏话的罪犯,如果选为耳目,不仅收集不到有价值的线索,反而为他违规行为提供了便利,泄露了秘密。我们所要选择的耳目关键在于为我所用,个别表面上看上去不起眼的罪犯反而是耳目人选。其次耳目要善于“用”好。个别罪犯或许有这样那样的缺点,但他敢于向民警反映问题,且在罪犯当中有一定活动能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正义感,只要在平时的教育中,加强对该犯的教育和疏导,此类罪犯是可以作为耳目使用的,关键在于教育。第三要充分利用个别罪犯的需求,刺激其作为我耳目使用。个别罪犯想要得到某些需求,如考核达标、评价分、考核分等,只要在规定允许范围内,可以鼓励其积极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行为,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予以及时奖励。如本人曾有一名耳目,该犯平时表现一般,与他犯关系也不是很好,但该犯家庭困难,刑期较长,改造思想压力大,想积极争取早日减刑回家。针对该犯情况,对其讲明监狱政策,吸收为耳目使用。在吸收为耳目使用后,先后主动向民警反映了他犯私藏电热棒、螺丝刀和个别号房藏有刀片、香烟等违禁物品,且经查证属实。对此,经中队研究,大队审批,给予盖饭奖励。像此类罪犯,只要予以一定奖励作为利益驱动,是很容易为民警提供有价值的信息的。但在奖励上要注意审批程序和范围,不能违规操作,一切按规定办理。
当然,作为耳目,是安排在罪犯当中秘密使用的罪犯,因此,尤其要注意保密工作。为耳目掩护、保密,要贯穿与选择、建立、使用甚至撤消每一个环节。这样才能一方面收集到有效的耳目信息,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耳目安全的需要。目前,我们监狱耳目实行单线管理,虽然不易暴露,但个别民警在对耳目专档进行管理过程中不够严格,随处乱放,做耳目材料是在公开场合做,保密的思想意识不强,这样不利于对耳目的保护。另外,在耳目的奖励、处罚措施上也不利于耳目的保护,我们监狱实行狱务公开以来,应该是监狱工作的一大进步,但对耳目的奖励、处罚结果,不应与其他公开内容一样公布在罪犯当中。如对罪犯奖励加分,使该犯达标上调一个等级,从保护耳目角度来看,则不应按常规公布罪犯考核汇总表二,而应该在按程序审批完后直接装档,为耳目保密。
总之,耳目工作是一个即重要有复杂的工作,它要求我们的民警要有一定的敏感性,特别是在耳目的选用、使用和教育中,要选用得当,使用得手,教育得心。在信息收集、反馈、查证、处理中要收集及时,反馈迅速,查证准确,处理严格,这样才能准确掌握狱情动态,及时清除安全隐患,确保监管安全稳定。



常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2002]229号

常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 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包括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行政执法局)是本市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行政执法局)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所辖区域内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市、区行政执法局及各自下设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具体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

区行政执法局及所属行政执法队伍实行所在区政府和市行政执法局的双重管理体制。市行政执法局对各区行政执法局实行业务领导,对各区行政执法业务进行考核、协调、监管,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区的执法队伍进行统一指挥调度。

市、区行政执法局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第六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由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

第七条 市、区行政执法局应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发生的违法治安案件、妨碍执行公务及涉嫌犯罪案件,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章管辖与适用

第九条 市、区行政执法局在行政执法方面的事权分工应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批复精神由市行政执法局予以明确界定。

市行政执法局有权直接处理由区行政执法局管辖的违法案件。

市、区行政执法局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

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受移送的机关不得推诿或自行移

送。

各区行政执法局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市行政执法局指定管辖。

第十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本办法若干处罚规定的,按其中最重的一项规定进行处罚,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种类不同的行政处罚除外。

               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行政执法局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罚款,还可以根据需要扣留作业工具:

(一)乱倒污水的;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四)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摆设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五)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六)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七)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八)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将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

(十)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等废弃物的;

(十一)摊点的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的;

(十二)机动车带泥在市区行驶的;

(十三)畜力车违章进入市区或者进入市区不按照指定道路行驶或者散漏粪便等污物的;

(十四)施工场地污水污泥外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行政执法局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行政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四)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标语牌、画廊和牌匾,影响市容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商亭、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

第十六条 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广告的,由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清除,并可处以罚款;拒不清除的,由涂写、张贴者承担清除费用。经处罚后再次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广告,严重损坏市容市貌或者妨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行政执法局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设置的户外广告严重损害市容市貌的,由行政执法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行政执法局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行政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执法局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九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局应当责令其拆除或停业整顿,可以并处罚款:

(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

(二)无“运营证”的城市车辆清洗站擅自运营的;

(三)随意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污水或污泥的。

第二十条 对进入城市市区或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车容明显不洁的车辆,行政执法局应当责令其立即清洗干净,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局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

(二)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三)不按当地规定时间、地点和其他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

(四)影响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围环境整洁的;

(五)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处理设施的;

(六)垃圾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的;

(七)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局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未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或者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的;

(二)不按照规定地点乱堆乱倒建筑垃圾或在运输过程中扬撒、遗漏的;

(三)其他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局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局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一)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

(二)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没有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

(三)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及安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四)对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有关单位未依照规定负责改造或重建的,或者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的;

(五)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其他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行政执法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章市政管理方面

第二十六条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lO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期限,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五章城市规划方面

第三十条 未经规划批准,擅自占用市区广场及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由行政执法局予以限期拆除。

未经规划批准,在道路两侧建筑物上开门、开窗、进行门面装修,影响城市景观的,由行政执法局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未经规划批准,擅自在住宅小区、街巷两侧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行政执法局予以限期拆除或者没收。

第三十一条 依法应当经过规划前置审批而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行政执法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造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或者建造的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符合批准内容的,由行政执法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其他未经规划审批擅自进行建设的,由行政执法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经市规划局界定后,由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经市规划局界定后,由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买卖、擅自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开采砂石、取土弃土、堆放废渣、垃圾或者进行填挖水面等活动的,由行政执法局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活动,限期整理或者恢复原有地形、地貌。

                 第六章城市绿化方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局责令其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破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树木的;

(三)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三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由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及其外围20米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条行政执法局按照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古树名木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第七章环境保护方面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徕顾客的;

(二)施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夜间进行高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或者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限制作业时间,未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四十三条 向城区水体排放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由行政执法局视不同情节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经查实排放的工业废渣或者存贮的固体废物属危险废物的,应及时移送市环境保护局处置。

第四十四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塑料、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八章工商行政管理方面

第四十五条 对挤街占道、无固定门店、在街道或者居民区随意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流动经营,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贩,由行政执法局责令其申领营业执照,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责令停止经营;

(二)没收非法所得;

(三)罚款。

前款所列的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局在查处无照商贩时,对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经营工具和原材料等,在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封存、扣押措施,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先行采取封存、扣押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执法局采取封存、扣押措施,应当向被执行人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依法暂扣款物专用凭证》,被执行人接受处罚后,应当及时解除封存、扣押措施。

被封存、扣押的经营工具、原材料难以保存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认领或被执行人拒绝认领的,由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擅自动用或转移被封存、扣押的经营工具或原材料的,行政执法局应当责令其限期追回,并可处以罚款。

               第九章公安交通管理方面

第四十七条 在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辆的,由行政执法局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侧石以上的人行道、广场、公共场所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指派清障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者指定的地点:

(一)违章停放,驾驶人员不在现场或者拒绝将车辆移走的;

(二)因故障不能行驶且不能立即修复,无法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的。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道路侧石以上的人行道、广场、公共场所等违章停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

(一)采取拖曳可能损坏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员不在现场或者拒绝将机动车移走的。

第五十条 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拖曳违章停放的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应当通过标志牌或者其他方式明示驾驶人员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

(二)将违章车辆拖曳至指定地点;故障车辆拖曳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驾驶人员选定的修理厂;

(三)拖曳违章停放的车辆可以收取清障费。收取清障费应当开具收费票据,当场交付车辆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拒绝接受的,在票据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

(四)当事人接受处罚和缴纳清障费后,应当及时发还车辆或者解除锁定机动车车轮。

第五十一条 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手续,挖掘城市街道或胡同路面的,由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或者警告。

第五十二条 未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在道路侧石以上的人行道、广场、公共场所等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由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或者警告。

第五十三条 擅自占用、挖掘、损坏道路及其设施的,由行政执法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索赔和处罚;影响车辆通行的,由行政执法局对其处以罚款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强制拆除。

第五十四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搭棚、盖房、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由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章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执法局的联系与沟通,积极支持和配合其工作。

第五十六条 行政执法局与相关行政机关之间应建立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信息沟通、工作配合等内部运作制度:

(一)相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发现行政违法

行为属于行政执法局处罚范围的,应及时移送行政执法局处理;公安机关在执行紧急、重要公务时,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有权依法排除妨碍;

(二)行政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判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行政机关;

(三)行政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有需要补办手续的,应责令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并在查处后及时通知相关行政机关;需作赔偿的,应通知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赔偿标准,由行政执法局作出赔偿决定,赔偿金及相关资料应及时移交相关行政机关;

(四)行政执法局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需要了解有关事项、查询相关资料或作出技术鉴定的,相关行政机关应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十七条 行政执法局与相关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同级政府协调解决。

第五十八条 建立行政执法协调制度,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各相关行政机关,定期通报行政执法情况,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协调不成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与救济

  第五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行政执法局和下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其内容包括:

(一)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及其互相配合情况:

(四)行政执法中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代表同级政府具体负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拟定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制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对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同意后执行;

(四)培训行政执法人员;

(五)其他应当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的职责。

第六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执法局为被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执法局为被告。

对市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复议申请,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对区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复议申请,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可以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或者由市行政执法局依法受理。

                      第十二章罚则

第六十三条 妨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社会治安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

第六十五条 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第(二)、(三)、(四)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执法局违反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有关规定向行政执法局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二)行政执法局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三)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四)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第六十七条 各相关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行政执法局的处罚工作不予配合,拒绝提供协助的:

(二)继续行使已集中由行政执法局行使的处罚权的;

(三)对应当移送行政执法局管辖的事项没有移送或者对行政执法局移送的案件不予受理的。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