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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禁止强制销售保险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8:30:20  浏览:82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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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禁止强制销售保险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禁止强制销售保险的紧急通知

保监消保〔2013〕634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近期,部分互联网网站销售火车票时向消费者强制搭售保险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为防范和遏制类似事件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强迫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11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131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各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保险法》的合同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购买保险的外,禁止以任何形式利用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通过保险中介强迫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

  二、全面排查清理,加强销售行为管理

  各公司要认真执行各项监管规定,确保销售管理严格、销售行为规范。要全面清理排查保险销售中可能存在的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问题,重点排查直销渠道、保险中介渠道的销售行为是否依法合规,特别是群众反映突出的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旅游门票等销售环节强制搭售短期意外保险问题。对排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要认真梳理销售业务流程,分析查找薄弱环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销售管理环节监督机制,加强对保险中介业务的销售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公司应于2013年11月30日前将排查清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保监会消保局,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排查清理工作开展情况,排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问题整改情况等。

  三、加强监管,严厉查处强制销售保险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保监局要密切关注保险市场状况,加强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销售行为的监管工作,督促当地保险机构不断提高保险销售服务水平。要加大对辖区内各公司强制销售保险排查清理工作的组织和督导,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效。要在公司排查的同时,根据消费者投诉和日常监管情况,加大对强制销售保险行为的检查力度。对查实的案件,要依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保险机构和责任人,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




                         中国保监会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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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

(2005年6月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3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实施以来,各分局(管理部)为贯彻落实该法作了大量的工作,普遍开展了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和细化工作。但从各分局(管理部)反映的情况看,各地在行政许可的认定标准方面存在差异,细化后的许可项目数量不一,申请材料要求也不尽相同,影响外汇管理严肃性。为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规范外汇管理行政许可认定标准,统一许可项目内容、数量和申请材料要求,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04]73号)的基础上,总局重新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见附件)。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现就执行中应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管理部)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执行,不得自行添加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变更《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关于办理时限的要求,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规定以外的申请材料。

  二、本通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没有列明,但在分局(管理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外汇管理审批项目,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分局(管理部)可按总局规定,参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的通知》(汇发[2004]68号,以下简称68号文)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各分局(管理部)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和68号文规定,公示全部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实践中既可将本通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作为其对外公示材料,也可在本通知和68号文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公示材料。

  四、各分局(管理部)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和68号文规定,办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在总局规定范围之外,自行创设审批标准或者其他实质性要求。对总局没有规定或者规范不明确的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上报总局。

  五、本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对按规定应上报总局审核批准的,应当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上报总局,并做好对外宣传解释工作。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04]73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以前其他外汇管理法规对行政许可项目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为准。

  请各分局(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所辖支局,并做好宣传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综合司反馈。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

附表下载:
http://www.safe.gov.cn/law/law568-fj.html

关于删除《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河府〔2005〕118号)部分条款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府(2006)66号


关于删除《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河府〔2005〕118号)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河府〔2005〕118号)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予以删除。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