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转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桂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报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转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桂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报的通知
卫基妇发[2003]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按照国办转发的卫生部等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初步进展。但试点过程中,个别地区出现了一些违反中央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和试点指导原则的做法。有的地方政府没有充分认识到开展试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盲目定指标,赶进度,虚报工作成绩;一些地区不注意深入细致地宣传发动群众,违反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用贷款、包干、摊派、垫付等简单手段代替农民选择,强迫农民参加,并虚报参加人数和筹资金额,套取上级财政的补助资金。这些做法虽发生在少数地区,但应该引起各地的重视。
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桂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报》,对桂阳县人民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中的错误做法进行了通报批评。这个通报是及时和正确的,现转发各地,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力度,严格防止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中出现任何违背农民意愿的做法,更不能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上级财政的补助资金。一旦发现此类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桂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报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桂阳县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报
2003年10月30日
郴州市、长沙市、岳阳市、娄底市、湘西自治州、桂阳县、长沙县、华容县、涟源市、花垣县人民政府:
10月中旬,省卫生厅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桂阳县政府在9月20日上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拨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省级财政配套经费的请示》(桂政[2003]84号)中,已参加合作医疗人数与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存在明显虚报,违反了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截至8月29日止,桂阳县实际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仅占农业人口的5.85%。为了提高合作医疗覆盖率,9月11日,桂阳县委办、县政府办下发了《桂阳县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责任奖惩办法》(桂办字[2003]42号),要求各乡镇在9月20日前务必使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达到农业人口的40%,同时制定了对县级领导、乡镇与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乡镇分管领导的奖罚措施。为了完成县政府下达的指标,多数乡镇将任务指标分摊到了乡镇干部和卫生院。到9月20日,许多乡镇因不能完成县提出的40%的指标,采取了未完成指标的部分由乡镇干部与卫生院先垫资上缴、再继续动员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错误做法。据核实,到9月20日止,在各乡镇上缴县合作医疗基金帐户的资金中,有29个乡镇共垫资2629930元;截至10月22日,仍有28个乡镇垫资1968340元,核减垫资后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实际人数应为168615人,比桂阳县政府9月20日上报的人数少98417人。
桂阳县政府在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下达不切实际的硬性指标,对部分乡镇分摊指标和乡镇干部、卫生院垫资的错误做法没有及时纠正,并将垫资计入已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个人交费中一并上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有关政策,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部分基层干部和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指导思想不明确。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要为广大农民群众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今年2月桂阳县申报、确定为试点县后,前期工作很有成效。但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由于指导思想不明确,相关政策学习不够、把握不准,加上对试点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缺乏认识,进入动员农户参与、缴纳个人资金的关键阶段后,试点工作逐渐滞后。为此,桂阳县政府曾于7月30日使用大额借贷资金转入县合作医疗基金帐户作为农民个人筹资上报,并因此受到省卫生厅的通报批评。之后,桂阳县政府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整改,清退了县合作医疗基金帐户中的借贷资金,但没有切实端正指导思想,以至在后段工作中出现垫资虚报的问题,再次造成了不良后果和影响。
二是工作作风不踏实,工作方法简单。开展合作医疗试点,必须从组织领导、政策措施、宣传动员和经费保障等各个方面把工作做细、抓实。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桂阳县政府下发了文件,召开了会议,实行了对乡镇的目标管理,并组织了许多宣传活动,但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引起重视并及时认真研究解决,尤其是直接面向广大群众的宣传发动工作没有抓实,采取了给乡镇下达脱离实际的硬性任务指标的简单做法。由于基础工作抓得不实,群众基础打得不牢,县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大多数乡镇都不能按期完成,促成了垫资虚报问题的发生。
三、处理意见
桂阳县在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的上述做法是十分错误的,必须坚决纠正。为此,特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桂阳县政府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的错误做法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县政府立即对上述问题深刻反思,认真整改,切实纠正思想认识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清理、退还乡镇干部和卫生院的垫付资金,坚决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要严肃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县、乡政府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端正指导思想,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努力把群众的宣传发动与组织引导工作做细、做扎实,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农民群众合作医疗的参与率,使农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县政府的整改措施和整改工作结果要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要根据桂阳县农民实际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与个人缴纳资金总额,核减垫资虚报的人数和资金,并尽快如实上报财政部、卫生部,请中央财政相应核减对桂阳县的补助资金。
(三)郴州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桂阳县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检查、指导,帮助桂阳县政府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继续努力抓好下一阶段的试点工作。
(四)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和省农村办要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管理与指导。近期内要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其它试点县市的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各试点县市及所在市州政府要引以为鉴,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正确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严格规范各项工作措施,努力把这件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好事办实、办好,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职业技术教育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职业技术教育项目)
(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已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联邦德国已有意向提供赠款(德国赠款),帮助资助本项目的C部分,及
鉴于,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1985年1月1日实施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除已删除的3.02节的最后一句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通则》中的若干词汇已有其相应的解释,而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如下解释:
(a)“国家教委”系指借款人的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其后继部门;
(b)“项目省”系指辽宁、江苏省及北京、天津、上海市(以下简称重点省),以及山东、湖北、湖南、浙江、四川、陕西、福建、广东、河北、河南、江西和吉林省;
(c)“项目执行协议”系指根据本协定第3.03节(a)段的规定由借款人与项目省签订的、同样可以随时修改的协议;
(d)“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段提及的帐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三千八百五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38,5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协定附件二所描述的项目所需,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在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5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应为1995年12月31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将该更晚的日期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每年6月30日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六十天之日后(发生日)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之日为止;(II)按发生日前的最后一个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及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一个付款日起始用。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及(III)按照《通则》第4.02节的规定以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6月1日和12月1日。
2.07节 (a)根据下列(b)段和(c)段,借款人自2000年6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6月1日和12月1日。在2009年6月1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借款人以1985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及(II)银行认为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银行贷款时,协会在经其执行董事会审查、批准,并在其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的考虑后,可将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应借款人请求,协会也可更改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更改不会影响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方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通则》第4.02节要求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所确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将通过国家教委,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照适当的教育和管理方面的惯例,来实施本项目,并及时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及其他资源。
(b)在本节(a)段条文不受限制的情况下,以及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按本协定附件4中A部分所规定的执行规划来实施本项目。
(c)借款人应按协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向项目省提供本项目的信贷资金。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和咨询专家服务的采购,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办理。
3.03节 (a)借款人应促使本项目按借款人与每一个项目省签订的协会能接受的《项目执行协议》实施。该协议应包括本协定附件4中B部分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b)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该《项目执行协议》或其中的任何条款。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足以反映借款人负责实施项目或部分项目的部门或机构(包括项目省)与本项目有关的业务活动、资源和开支情况的记录和帐目。
(b)借款人应:(1)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包括专用帐户)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2)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上一财政年度末8个月,向协会提交一份经该审计师证明的审计报告副本,其审计范围及详细程度应符合协会的合理要求;及
(3)向协会提交其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记录、帐目及审计的其他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申请从信贷帐户提款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1)按照本节(a)段的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能够反映这类支出情况的记录和帐目;
(2)保留能够证明上述支出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他凭证)直至协会收到最后一次从信贷帐户上提款那一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之后至少一年;
(3)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这些记录;及
(4)确保这些帐目和记录已包括在本节(b)段所提及的年度审计中。审计报告应包括上述审计师的独立意见,以说明该财年提交的费用清单,包括其准备过程中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可用来证明有关的提款。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h)段的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任何《项目执行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第7.01节(d)段的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发生本协定第5.01节规定的情况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仍持续达60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所有的《项目执行协议》已由有关方面签署;
(b)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本协定。
(c)为德国提供的赠款所作的必要安排均已就绪。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一份或数份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执行协议》已正式得到各有关方面的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各有关方面产生法律的拘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规定,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100820
电报挂号:FINANMIN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1818H街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197688(TRT)
248423(RCA)
64145(WUI)
或 82987(FTCC)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亚洲地区副总裁
朱启祯 卡劳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