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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9 14:03:38  浏览:87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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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教育事业发展,适应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教师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第四条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主管教师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技工学校和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人事、科技干部等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教师法》的规定,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教师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对实施规划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

  各级教育工会应当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七条 在本市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还应具有中级技术人员或者中级技工以上水平。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非师范毕业生取得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资格,应当接受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等教育基本理论的培训。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教师职务的除外。

  第八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市属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由认定部门授予教师资格证书。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应当有1年的试用期。

  第九条 教师受到开除公职处分或者其教师资格是通过不正当方式取得的,由教师资格认定部门予以撤销。

  丧失或者撤销教师资格的,由认定的部门或者学校收回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不具备合格学历又未取得教师职务的,由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有关办学部门和学校安排进修培训;5年之内仍未取得合格学历或者未通过国家资格考试的,调离教学岗位。(2010年12月23日删除)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聘任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教师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晋升工资和职务、续聘或者不予晋升工资、解聘、低聘教师职务以及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家标准,规划、建设师范院校,提高师范教育质量。

  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中接受师范教育的学生免交学杂费,享受专业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应当保障学生基本生活需要,具体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有关部门予以保障。

  本市实行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服务期为5年。鼓励师范毕业生终身从教。

  非师范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应当履行聘任协议规定的义务,工作满5年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师范生在校专业奖学金标准,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现有教师的学历水平,并有计划、有步骤地使新补充的高等院校教师具有研究生学历,高级中等学校教师具有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初中教师具有本科学历,小学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划拨专项经费,办好教师进修院校和培训基地。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进修、培训、接受继续教育,重点培养教育教学骨干和青年教师。教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教师的工资,使本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十六条 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享受教龄津贴,教龄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凡在本市山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工资在原有等级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档次,每满5年的予以固定,并再向上浮动一个档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从城镇地区到山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给予奖励性补贴。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教师住房建设,划拨专款建设教师住房,优先、优惠纳入“康居工程”计划,在1997年前解决好城近郊区教师中人均住房在5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逐步使教师家庭人均住房面积高于本市居民平均水平。

  对于住房困难的中小学特级教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拨专款专项解决。建设计划由市和区、县计划、建设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和驻军单位为职工分配住房时,夫妻一方为中小学教师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予以照顾。(2010年12月23日删除)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增加教师公费医疗经费,建立教师医疗周转金,教师医疗费应当及时予以报销,不得超过3个月,并逐步建立和发展社会保险制度,为教师提供医疗保障。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每两年至少组织教师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办学部门予以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特级教师提供特殊医疗保健。

  第二十条 教龄满30年(女满25年)的中小学退休教师享受100%的退休金待遇;有条件的其他学校也可以对退休教师在原有退休金的基础上给予补贴。

  第二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图书馆、科技馆、体育馆、艺术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对教师实行减免费或者其他优待。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人民教师”称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理的,依照《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师范毕业生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完成服务年限的,由教育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缴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拖欠教师应予报销的医疗费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指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按照《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接受教师申诉。申诉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4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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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清
产核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北京、重庆营业管理部,国务院有关部门:
当前,全国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进展比较顺利。现对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问题。此项工作是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重要基础,对下一步信托投资公司的分业、合并、重组、撤销具有重要作用。鉴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极为复杂,清查和评估的难度较大,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协调,支持配合中介机构做
好工作。中介机构要克服困难,保证必要的人力,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审慎监管的要求,尽量挤掉资产评估中的“水份”,确保工作质量。各地财政部门(清产核资机构、资产评估主管机关)收到中介机构报送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报告后,要抓紧时间,集中人力,尽快完
成确认、审查工作。在确认和审查时,凡不符合有关文件及本通知规定的,应要求有关中介机构进行调整。
二、关于信贷资产损失评估统一量化标准问题。信托投资公司信贷资产损失判定是资产评估中极为重要的内容,评估机构应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的补充通知》(财债字〔1999〕86号,以下简称财债字86
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302号,以下简称财评字302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对信贷资产的具体情况和对影响贷款价值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有条件的地方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办法进行贷款质量等级
分类,并对各类信贷资产的损失做出职业判断。各中介机构对单笔50万元以上的贷款,要逐笔核实,不能以抽查方式确定资产质量。对拆出资金、应收账款、租赁资产、其他应收款、证券回购等资产,也要分别情况,评定损失。
三、评估机构对信贷资产等债权类资产评估后,无论使用何种评估方法,除按照财评字302号文规定的格式填报有关资料外,还应根据资产损失率填报债权类资产质量分类统计表(表格见附件)。
四、对撤销的信托投资公司,中介机构要比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海南发展银行资产负债清理核查和损失评定标准〉的批复》(银复〔1999〕151号)进行资产评估和损失评定。
五、关于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问题。清产核资结果由财政部门会同清产核资机构认定,资产评估结果由资产评估主管机关进行合规性审查。其中,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由财政部确认或审查;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由省级财政部门(清产核资机构、资产评估主管机关)负责确认
或审查。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结果,在报送财政部门审查认定的同时,应抄备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六、中介机构将资产评估与清产核资的差额列“待处理资产评估差额”,并按资产类别列明细送有关部门审查。经审查批准后的,由信托投资公司按财债字86号文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未经批准的部分调回原资产价值。凡已提取准备金的资产,资产评估值低于清产核资结
果的差额首先冲减提取的各项准备金;不足的,再依次冲减公积金、资本金。
七、关于呆账贷款的确认问题。中介机构要按照财债字86号文件规定确认呆账,对不能取证确认但有可能形成损失的贷款,应作为特别事项予以披露。
八、关于长期投资损失的核销问题。长期投资损失的核销要以事实为依据,只能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能核销。对长期投资中虽未实现损失、但资产评估的结果与清产核资有差异的,按财债字86号文件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处理。
九、关于损失冲销的列账问题。清产核资过程中清理出来的损失应列入1998年度损益,其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税收问题,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办理。
十、关于利息的计提问题。考虑到信托业整顿的特殊性,适当放宽应收利息的计提标准,允许清产核资期内没有计提应收利息的逾期贷款不补提应收利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进入损益。
十一、关于抵债资产的评估问题。经法院判决生效、并已构成信托投资公司财产的应纳入评估范围,并由中介机构独立作出价值评估。
十二、关于“商誉”的评估问题。对资产评估基准日前已经形成的“商誉”应纳入评估范围,并由中介机构独立作出价值判断。
十三、关于自营证券评估问题。考虑到资产评估基准日后证券市场的变化,中介机构对自营证券按评估基准日市价评估后,可对被评估公司自营证券的实际情况以“期后事项”予以披露。
十四、关于资产权属问题。评估机构在评估中若发现有资产权属不清的事项,暂不纳入评估事项,并在特别提示中加以说明。如时间允许,可由委托方提出报告,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进行界定后再决定是否纳入评估范围。
十五、关于证券营业部席位费的归属问题。信托投资公司已发生的交易机构席位费统一列入“无形资产”,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
十六、关于函证问题。函证是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为准确、全面地查实资产,客观作出评估,中介机构要尽可能提高函证率。确实无法函证的,须通过其他手段进行验证。
十七、评估机构对一些取证困难,依据不充分,确实难以作出客观、准确评估的资产,在评估报告中应逐项作出说明。
十八、关于利率问题
(一)法定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按同期同档次的利率实行浮动。
(二)“客户保证金”执行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和银行有关计息、结息办法。
(三)应收、应付利息按法定利率计入损益。如果没有按法定利率计入损益,则按法定利率进行调整。
(四)法定利率已多次调整,对应收利息和罚息是否分段计算和调整问题,各地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文)第四章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十九、关于委托业务和其他账务调整后准备金存款缴存问题。经清产核资、账务调整后按规定应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在清理整顿期间,信托投资公司一时难以及时缴存的,可采取信托投资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视同缴存的办法处理

二十、关于财债字86号文附表有关内容的补充说明
(一)关于附表一“不良资产”范围。不良贷款指“一逾两呆”贷款;不良拆借资产指逾期拆出(含买入返售)和存放同业逾期部分;不良租赁资产比照不良贷款的规定确定;不良投资指无收益的投资;不良应收账款比照贷款相应的办法确定;其他不良资产指清产核资后尚未处理的损
失和资产潜亏等。
(二)关于附表一“证券资产”内容。“证券资产”指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资产。
以上各项,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债权类资产质量等级分类统计表(略)



1999年11月30日

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重点培育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助和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重点培育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助和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1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重点培育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助和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五年五月七日


  杭州市重点培育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助和奖励实施细则
 (市经委 市财政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工业企业的扶持力度,促使我市一批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提高效益、加快发展,成为全市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工业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重点培育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的确定范围
  杭州市重点培育的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培育企业),年销售额应在5000—30000万元(高新技术、高附加值中小工业企业可适当放宽限制条件)的范围内,由各区、县(市)推荐,市政府择优确定。2005年,杭州市重点培育企业暂定200家(原杭州市优强中小企业100家按条件调整归并),具体名单另行发文明确。
  二、资金来源及用途
  资金来源为杭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生态补偿、环境保护、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或企业,主要用于重点培育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财政资助和最具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的评选与奖励。
  三、重点培育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财政资助
  重点培育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财政资助是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2〕30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专、优、特、新”中小工业企业以及高新技术类中小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给予财政资助的完善与补充。
  (一)资助对象:经市政府确定的200家重点培育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项目申请条件
  1、在杭州市组织实施,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按规定立项,为当年在建或上年完工的项目。
  2、有地区产业优势和杭州市城镇特色工业功能区优势的产品项目。
  3、为大型企业或重大装备提供配套产品以及为油、电、煤、运所需装备提供配套产品的技术进步项目。
  (三)资助标准对杭州重点培育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财政资助,按实际完成投资额(项目中的土建部分按不超过总投资的30%进行计算)分段累计资助,企业实际完成投资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3%给予资助;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按4%给予资助。进入最具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评选范围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享受上述资助外,再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增加资助。
  市属重点培育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安排资助;城区、开发区和萧山区、余杭区及5县(市)重点培育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资助。各城区、开发区和萧山区、余杭区及5县(市)可按市安排的资助资金额,以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助资金。
  (四)享受本条款资助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其他已出台的技术改造项目资助。
  (五)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等按杭政办〔2002〕3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最具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的评选与奖励
  (一)评选范围
  在市政府确定的200家重点培育企业中,企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和应交税金增幅分别达到15%、10%和10%及以上的企业。
  (二)评选原则
  1、连续性原则。对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在一个时间跨度(一般为3年期)内的指标具有可连续的观察性。
  2、规模成长原则。企业规模、总量行业排位靠前,对高新技术型和高附加值的中小工业企业放宽评选条件。
  3、效益成长原则。企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应交税金连续3年增幅较快,企业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4、定量和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兼顾定性考核原则。即通过定量评选出的企业,对其进行产业政策、行业前景、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企业经营者素质等相关定性指标综合考察评选。
  (三)评选标准和条件
  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社会贡献、综合信用等级等四个方面9个指标进行定量评选(见附件)。
  1、财务状况:包括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技术改造投资额占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比率等。
  2、经营状况:包括销售收入、利润总额。
  3、社会贡献:包括应交税金、出口交货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4、综合信用等级: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15号)评出的企业信用等级。
  定性评选主要包括行业前景、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经营者素质等。其中,企业近3年内发生一次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如偷漏税款、坑蒙拐骗等)的、企业被投诉有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均予一票否决。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1、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评选采取月度报表跟踪,每年评奖一次的方式。建立200家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月报制度,报表采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表号:B202表)和《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号:B201表)。
  2、每年年末,由各区、县(市)及相关部门根据中小工业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按照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的评选要求,推荐本区域(部门)最具成长型的中小工业企业报市经委。
  3、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通过综合考核,按照得分的高低,依次评选出本年度最具成长型的中小企业10家和最具潜力的中小企业10家,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额分别为10万元和5万元。市经委在确定评选名单后,报市政府审定并予以公布和奖励。评选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的行为,除撤销有关荣誉和追回相关奖励外,还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重点培育企业资格,今后不得参与最具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评选活动。
  五、本实施细则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杭州市最具成长(潜力)型中小工业企业评选标准

附件

杭州市最具成长(潜力)型中小工业企业评选标准


  计算方法:1、单体指标得分=单体指标权重(%)×分值(A或B或C或D),如,资产总额得分=资产总额所对应的权重30%×100或89或79或69(分)。2、分项指标得分=各单体指标得分总和×分项指标权重(%),如,财务状况得分=(资产总额得分+资产负债率得分+技改投入率得分)×30%。3、成长型中小企业综合得分=财务状况得分+经营状况得分+社会贡献得分+综合信用等级得分+报表上报情况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