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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哈总理第一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43:19  浏览:93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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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哈总理第一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国 哈萨克斯坦


中哈总理第一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邀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卡里姆·马西莫夫于2012年3月30日至4月2日对中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3月31日,温家宝总理与马西莫夫总理在北京举行了中哈总理第一次定期会晤。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习近平与马西莫夫总理举行了会见。访问期间,马西莫夫总理出席了博鳌亚洲论坛2012年年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与马西莫夫总理举行了会见。

  两国领导人就发展中哈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深化务实合作,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双方满意地指出,中哈建交20年来,两国坚持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政治互信和务实合作不断深化。2011年两国元首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将两国关系提升到新的水平。

  发展中哈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也有利于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双方将认真总结20年来两国关系发展的成功经验,本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原则和精神,不断加强战略协调与配合,深化各领域互利合作,共同应对新威胁和新挑战,为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事业共同努力。

  双方重申尊重对方选择的发展道路,支持对方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将继续在涉及彼此核心利益的重大问题上相互坚定支持。



  双方一致认为,建立和启动中哈总理定期会晤机制,是两国关系步入新的发展阶段的战略举措。双方将充分发挥中哈总理定期会晤和中哈合作委员会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双边各级别、各领域的对话、交流与合作,不断充实中哈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内涵。



  双方高度评价中哈经贸合作取得的丰硕成果,表示将进一步挖掘合作潜力,丰富贸易种类,优化贸易结构,扩大贸易规模,努力消除影响双边贸易合作的不利因素,确保实现在2015年前将双边贸易额提高到400亿美元的目标。

  双方将鼓励两国企业加强在粮食贸易领域的合作关系,按照市场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贸易。

  双方认为,扩大投资合作对推动两国务实合作向更高水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进一步促进相互投资,优化投资环境,支持和鼓励本国企业赴对方国家投资兴业。优先落实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在非资源领域合作项目措施计划》。哈方愿吸引中方参与矿产资源、高科技和先进制造业等多领域投资合作。

  双方对两国能源合作的高水平表示满意,将继续落实两国在油气领域签署的政府间协议。双方将采取必要措施,为中哈油气管道的建设和运营创造有利条件。

  双方将继续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开展合作,包括扩大天然铀开发和贸易。

  双方愿继续加强金融合作,积极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与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人民币/哈萨克坚戈双边货币互换协议》,推动双边本币结算发展,继续支持两国金融机构在国际结算、贸易融资和项目融资等领域开展合作,鼓励两国企业使用本币相互贷款和投资。

  双方对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启动以及“霍尔果斯—阿腾科里”新跨境铁路通道开通给予高度评价,将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确保中心顺利运营。为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能力,双方将加快完成“霍尔果斯—阿腾科里”铁路口岸的建设工作,并推动“霍尔果斯—阿腾科里”跨境铁路通道尽快投入运营。双方表示将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尽快生效,尽早商签新的中哈边境口岸协定。双方将研究建立农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制度问题。

  双方积极支持推进两国道路运输、铁路和航空领域合作,以深化两国经贸合作、为双方合作提供便利。双方全力支持建设“中国西部-欧洲西部”公路。

  双方对两国科技合作稳定发展的态势表示满意,认为有必要继续加强在生物技术等高技术领域的互利合作,建立两国科技合作长效机制,推动两国地方科研机构、科学生产联合体和企业扩大相互合作。

  双方强调,中哈毗邻地区合作潜力巨大。双方将积极研究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毗邻省州合作规划纲要》,实现两国毗邻地区发展战略有序对接,为进一步开展合作奠定坚实基础。

  双方支持进一步加强两国实业界互利合作,同意确定中哈企业家对话机制,希望该机制成为加强和推动中哈务实合作的有效平台。



  双方强调,将以中哈建交20周年为契机,继续深化两国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广播影视等领域合作,鼓励两国高校建立直接联系,加强双方学生、学者的交流互访,以及商签新的人文合作协定。

  哈方欢迎中方将哈萨克斯坦列为中国公民组团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双方将加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动两国旅游合作有序开展。

  双方高度评价中哈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联合委员会的工作成果以及在环境保护方面开展的合作。双方将本着互利共赢原则,继续完善相关法律基础。



  双方认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和加强国际合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双方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开展了良好合作。双方支持对联合国安理会进行合理、必要改革,以更好地履行《联合国宪章》赋予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职责。双方认为,应该通过广泛民主讨论,争取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一揽子”改革方案达成最广泛一致。

  双方一致认为,在过去的10年里,上海合作组织成为维护地区安全、促进经贸和人文区域合作发展的有效机制。哈方支持并愿配合中方办好2012年6月在北京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例行会议。双方愿共同努力,认真落实各成员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推动联合项目,以增进成员国团结互信、深化务实合作。

  中方将与哈方继续加强在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框架内的合作,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哈方主办阿斯塔纳经济论坛、世界和传统宗教领袖大会等大型国际活动。

  双方商定,中哈总理定期会晤每两年举行一次,在中国和哈萨克斯坦轮流举行。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举行非例行会晤。

  中哈总理第二次定期会晤将于2014年在哈萨克斯坦举行,具体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

温 家 宝                   卡·马西莫夫

(签字)                    (签字)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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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8〕2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协助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问题,为高层次专业人才解决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3号)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

  第三条 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四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问题由市、区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协助解决。

  第五条 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六条 国家级领军人才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市、区人事部门根据个人情况,统筹安排到我市相关部门或事业单位。

  (二)属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市、区人事部门根据个人情况协调安排到企业。

  (三)参加我市事业单位选聘的,可不限身份、专业技术资格和学历条件。

  第七条 地方级领军人才配偶和后备级人才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市、区人事部门根据个人情况,按照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岗位任职条件,帮助协调解决。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参加我市事业单位选聘: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技师资格的;

  2.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

  第八条 按第六条或第七条所列方式仍不能解决就业问题的,可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职员、雇员的,可报考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考的职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我市就业援助体系,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协助其解决就业问题:

  1.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

  2.因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3.因技能水平不足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4.连续失业半年时间仍未能就业的。

  第九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程序:

  (一)高层次专业人才或其配偶按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国家级领军人才配偶申请协助就业的,可直接向市人事部门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地方级领军人才配偶和后备级人才配偶申请协助就业的,属公务员身份的,向市人事部门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属非公务员身份的(纳入我市就业援助体系的除外),按照其所在单位行政区域,向各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并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纳入就业援助体系的,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区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人原就业情况,选择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方式为申请人提供就业协助。

  第十条 鼓励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


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公务员局


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公局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城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二OO八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6号),国家公务员局研究制定了2008年下半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公务员局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下半年工作要点



下半年,公务员管理工作总的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公务员局的组建为契机,围绕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建设队伍、规范奖励和加强局机关自身建设等重点,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努力把公务员局建设成为“政治强、作风正、工作出色”的机关。主要任务是:



一、继续做好公务员法实施有关工作



(一)继续加快公务员法配套法规政策建设。抓紧修改完善公务员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日常登记办法等配套法规,力争早日出台。研究建立公务员交流与正常退出机制,修改完善辞退规定,着手研究起草辞职、回避规定。做好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配套的相关政策和专项处分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着手起草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研究建立公务员法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已出台法规的宣传指导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务员管理依法办事。(各司负责)



(二)做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集中审批的收尾工作。督促有关省(区、市)尽快完成市县以下参照管理集中审批和备案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国务院部门所属新批准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做好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尽快下发《参照公务员法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明确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管理有关政策。(综合司负责)



(三)启动公务员统计和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研究公务员基本情况统计指标体系,组织开展2008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基本情况统计工作。启动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做好需求调研、方案设计、申请立项等工作。(综合司负责)



二、健全公务员选用机制



(一)坚持“凡进必考”。精心组织实施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09年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机关)工作人员的录用工作,做好全国部分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发公务员录用信息系统,建立全国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人员信息库。规划建立全国区域性人才测评基地,开展公务员考试试题库建设调研。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落实公务员录用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进行作弊活动的办法,坚决杜绝考试作弊违规行为。抓紧建立公务员考试监督委员会和公务员考试专家委员会,并起草相应的管理办法。(考试录用司负责)



(二)完善任用机制。规范竞争上岗的程序,完善竞争上岗制度,研究建立笔试、面试题库。加强公务员登记备案管理。贯彻落实公务员调任和职务任免升降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员调任条件和程序等,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职位管理司负责)



(三)推进分类管理。合理界定各类职位的范围,着手研究公务员分类管理办法。进一步总结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推进和适时启动国家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研究起草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力争年内形成初稿。完善证监会聘任制试点工作方案,加强对上海市浦东新区、深圳市、温州市聘任制试点工作的指导,研究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职位管理司负责)



三、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一)大规模培训行政机关公务员。贯彻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精神,全面部署推动新一轮大规模培训行政机关公务员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务员依法行政培训和基层公务员培训工作。加强师资培训,抓好公务员突发事件应对法全员培训工作。加大对地震灾区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为灾区重建提供智力支持。贯彻落实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全面落实2008年公务员对口培训计划。做好中央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研究加强中央机关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政策措施。启动培训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研究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加强培训施教机构建设。研究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教材框架,加强培训教材建设。(培训与监督司负责)



(二)加强公务员监督约束工作。深入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坚持从严治政,强化责任追究,严肃处理违法违纪的公务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新录用公务员宣誓暂行办法》,集中组织中央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宣誓活动。继续深入开展公务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不断创新活动方式,探索制定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指导性意见。(培训与监督司负责)



(三)抓好公务员考核奖励和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做好2008年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公务员考核规定。以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为主题,指导各地深入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做好拟于2009年开展的第七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的前期筹备工作。积极推进《公务员申诉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抓紧组建申诉案件处理机构,推动公务员申诉制度入轨运行。(考核奖励司、培训与监督司负责)



四、积极做好奖励表彰工作



(一)做好重点表彰奖励工作。做好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名义开展的全国抗震救灾英雄集体和全国抗震救灾模范的组织评选、英模接待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继续做好出席奥运会残奥会开闭幕式的抗震救灾英模代表的组织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突出贡献集体和突出贡献者评选表彰工作。做好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前期筹备工作。(考核奖励司负责)



(二)建立健全国家和政府奖励制度。研究修改《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草案)》,争取尽快上报国务院,并适时上报《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办法(草案)》。研究修订《关于加强对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部级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关于实行部级荣誉称号评审表彰计划申报制度的通知》。继续做好政府绩效评估的有关工作。(考核奖励司负责)



加强调查研究,与公安部、安全部等有关部门做好《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国家安全机关组织管理条例》配套法规的起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加强与法制办的沟通,修改完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的意见》。(综合司、职位管理司、考核奖励司负责)



五、加强局机关自身建设



(一)大力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强化全局人员的党性意识、品行意识、团结意识和服务意识,形成追求卓越、严格管理、团结和谐的良好风气;带头弘扬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的公务员精神;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公务员的表率,提高为大局服务、为各地各部门服务、为群众服务、为公务员服务的水平,努力把公务员局建设成 “公务员之家”。(综合司牵头)



(二)扎实推进“三基一化”建设。抓好新局的建章立制工作,完善权责明确、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局、司工作规则、会议制度等各项基本制度,实现局机关工作的规范运行。加强基本资料、基本数据的管理工作。搞好基本功训练,开展公务员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活动,引导全局同志尽快提高业务能力,完成角色转变。建立和完善局门户网站,推进内部局域网建设,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综合司牵头)



(三)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活动。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活动,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引导全局同志充分认识改革开放的伟大意义,增强全局同志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坚定性,继续弘扬改革创新精神,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努力开创公务员管理工作新局面。(综合司牵头)



(四)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完善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维护团结,促进和谐,工作中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密切与群众和基层的联系,严格落实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努力把局、司班子建设成为善于领导科学发展、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坚强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