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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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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办发〔20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3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5月17日




2013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



  2013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重点任务是,围绕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创新驱动发展的突出问题,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积极探索治本之策,为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一、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一)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继续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红盾护农、农资打假下乡等专项行动,加强种子、苗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等重点农资产品专项治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大经常性市场检查和生产经营企业整顿力度。对农资批发零售市场、种子苗木交易市场和集散地、邮寄快递渠道等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行为。
  (二)整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或使用非食品原料、饲喂不合格饲料、滥用农兽药、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肉类掺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黑窝点”,打击通过互联网、邮寄快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恶意制假售假、偷工减料、非法接受委托加工等违法行为。建设中药材追溯体系,治理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制假售假、掺杂使假、增重染色、以劣充好等问题。
  (三)开展生产流通环节治理整顿。深入开展生产源头专项治理,全面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活动,打击各类质量违法行为。围绕农资、食品、建材、汽车配件等重点产品继续开展“质检利剑”行动。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针对消费者反映集中的家用电器、手机、儿童用品、玩具和电动工具质量以及假冒有机产品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和质量监测力度。狠抓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执法打假。整顿报废汽车市场。打击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过度包装。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
  (四)开展进出口环节治理整顿。以食品、药品、汽车配件和对非洲出口商品以及邮寄快递渠道为重点,打击进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打击假冒检验检疫证书行为。做好进出口农产品风险分析,严控劣质农产品进出口。以婴幼儿护肤用品等为重点,做好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五)规范网络商品交易秩序。全面推进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建设,对网络交易平台落实自然人实名登记情况开展检查,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功能,推进实现对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动态监管。打击虚构、冒用合法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或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六)打击侵犯商标权违法行为。以驰名商标、涉外商标为重点,打击侵犯商标权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排查、提前审理、并案集中审理等措施,遏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或占用公共资源等抢注商标行为。开展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
  (七)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行为。继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针对网络文学、音乐、视频、游戏、动漫、软件等侵权盗版行为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对重点视频网站、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管工作。开展印刷复制发行监管专项行动。以教材教辅出版物、工具书、畅销书、音像制品为重点,加大出版物市场监管力度。打击假冒他人署名书画作品以及含有著作权的标准类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
  (八)打击侵犯专利权违法行为。集中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加大对涉及民生、重大项目及涉外等领域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好专利侵权调处和假冒专利查处工作。加强重要展会的执法维权工作。
  (九)打击其他领域侵权违法行为。依法重点打击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依法加大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十)加强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结合暑假、国庆等重点时段,开展网吧、娱乐、演出、艺术品市场监管专项督查行动。发布违法互联网文化活动“黑名单”,整治网络音乐、网络游戏市场。加强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的监管,重点打击非法视听节目网站。
  (十一)做好软件正版化工作。巩固中央和省级政府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效,完成市县两级政府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一并抓好同级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的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以中央企业和国有大型金融机构为重点,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加大新出厂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工作力度。发挥正版软件采购网作用,积极推进正版软件区域联合采购。督促软件开发商、供应商规范对政府采购的定价行为,明确授权模式,改善售后服务。加强软件正版化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制定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出台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置标准。
  三、保持刑事司法打击高压态势
  (十二)加强侵权假冒犯罪案件侦办工作。以危害创新发展、危害扩大内需和就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危害生产生活安全、危害粮食安全和农民利益的犯罪行为为重点,大力侦办侵权假冒犯罪案件。
  (十三)加强刑事犯罪案件检察工作。依法及时批捕、起诉涉嫌侵权假冒犯罪案件。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强化立案监督和审判监督。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坚决打掉侵权假冒犯罪的“保护伞”。
  (十四)加强案件审判工作。重点针对基础前沿研究、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和文化创意、动漫游戏、网络、软件、数据库等新兴文化产业等领域,以及假冒商标、“傍名牌”、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相关案件审理工作。
  四、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十五)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推进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种子法、食品安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加快修订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专利代理条例。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侵权假冒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规范。深入开展打击侵权假冒相关检验鉴定技术方法研究,探索建立成果共享机制,推进成果转化应用。
  (十六)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完善联席会议、案件咨询、走访检查、统计通报、监督考核等制度,规范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案件受理和证据转换等业务流程,采取专线互联、定期拷贝等方式,完善网上移送、受理和监督机制。2013年年底前完成打击侵权假冒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任务。
  (十七)健全考核与监督机制。完善打击侵权假冒绩效考核体系,推动地方政府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逐级纳入考核,强化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考评制度,做好2013年度打击侵权假冒综合治理考核工作。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开展案件移送和办理专项督查,指导和督促下级机关依法移送、受理、办理案件,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强化层级监督。
  (十八)推动案件信息公开。将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案件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打击侵权假冒统计通报内容。抓紧出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开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2013年下半年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出台本系统公开相关案件信息的实施细则,并及时公布打击侵权假冒案件相关信息。2013年年底前组织一次全面督查,检查案件信息公开情况。
  (十九)加快诚信体系建设。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加快质量信用征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加快推进国家重点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推动质量信用信息社会共享。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公布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相关责任人的“黑名单”,探索建立行业禁入制度。引导行业协会做好行业信用评价。举办“诚信兴商宣传月”、“质量月”等活动。
  五、加强基础工作
  (二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及时报道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进展和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互联网管理和舆论引导,积极推动舆论监督,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曝光大案要案。结合国际舆论关注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外宣传。利用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站等平台,加强政府与企业、消费者的互动交流。加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沟通。举办“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发布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制作发布打击侵权假冒公益广告。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二十一)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基层执法体系和现场快速检测能力建设,充实必要的人员、装备和设备。加强执法打假举报投诉处置指挥平台建设。做好侵权假冒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加强分类处理指导,保障销毁经费。加强对律师开展侵权假冒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规范执业行为,提供优质服务。
  (二十二)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加强与美、日、欧发达国家和有关新兴市场国家的执法信息交流和执法协作,打击跨境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健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海外维权。进一步做好涉外知识产权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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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防范信用卡犯罪行为内部掌握标准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防范信用卡犯罪行为内部掌握标准
建设银行



一、伪造信用卡
伪造信用卡是以骗取资财为目的,仿照发卡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的式样或非法获得有关技术数据,非法制造假信用卡,冒充真信用卡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即作为“伪造信用卡”处理。具体包括:
(一)仿照发卡银行发行的信用卡非法生产制造;
(二)非法获取发卡银行的空白信用卡,进行非法凸印、写磁的伪造信用卡;
(三)非法对发卡银行发行或尚未发行的真信用卡的凸印内容部分或全部烫平,然后重新凸印,或对磁条内容进行非法修改、重新写磁而制成的伪造信用卡;
(四)对他人信用卡的签名进行非法涂改、擦消,然后重新签名的假冒信用卡;
(五)利用作废的信用卡或其他带有磁条的卡片非法写磁,在ATM、POS等设备上进行诈骗的假冒信用卡。
二、作废的信用卡
下列情况之一,即作为“作废的信用卡”。主要包括:
(一)发卡银行委托信用卡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
(二)发卡银行对空白信用卡凸印、写磁时产生的废品;
(三)超过有效期限的信用卡;
(四)被发卡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包括持卡人挂失生效的挂失卡;发卡银行提出止付或紧急止付的止付卡等。
(五)持卡人销户、更换新卡时退回发卡银行的失效信用卡;
(六)各种样本卡。
三、冒用信用卡
冒用信用卡是指非法持卡人冒充、使用合法持卡人信用卡骗取资财的行为。下列行为之一即属“冒用信用卡”,包括:
(一)盗窃他人信用卡、密码;
(二)盗窃发卡机构尚未发出的新卡、密码;
(三)拾取他人信用卡并冒充他人名义进行使用;
(四)拾取发卡机构遗失的信用卡进行非法使用;
(五)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及密码,在POS机或ATM机上冒充他人使用;
(六)借用他人信用卡,冒充他人签字进行使用;
(七)非法获得《领卡通知》和/或身份证明,冒领使用;
(八)利用工作之便和其他非法手段,以伪造或修改记帐凭证、更改电脑帐户资料等手段直接冒用持卡人信用卡帐户资金;
(九)商户收银员、银行工作人员或不法商户利用各种持卡人的有效信用卡非法复制签购单或非法在POS机上操作冒用。
四、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发卡银行资金为目的或明知自己无力偿还仍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的行为。持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即属“恶意透支”,具体包括:
(一)恶意办卡。以伪造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和其他信用资料,或非法私刻、偷盖公章,伪造本人或担保人等资信证明文件,骗取发卡银行给其发卡,并使用骗得的信用卡进行透支;
(二)持卡人串通商户,对同一笔交易采取分单压印、差额付现等手段,逃避银行授权监管而形成信用卡透支;
(三)蓄意逃避银行授权,在同月或同周(日)内多次利用免授权限额进行取现和消费而造成的信用卡透支;
(四)超过发卡银行规定的透支最高限额和最长期限仍继续透支;
(五)经发卡银行催告,未及时偿还全部透支款项和利息的行为;
(六)明知自己已透支,却未将已迁移(变动)的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通知发卡银行,企图逃避银行追讨的行为。



1995年10月16日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生猪税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生猪税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现将《巴中市生猪税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巴中市生猪税费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生猪产业持续稳定发展,激发广大农民的养猪积极性,依法规范生猪流通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特制定巴中市生猪税费管理实施办法。
一、生猪税费收取标准
(一)生猪增值税收取标准
1、从2005年5月1日起,按应征范围每头生猪销售额的4%征收增值税,由经营者依法缴纳。
2、农民销售非自产生猪或个体工商户销售生猪,2005年8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农民和个体工商户在销售生猪等农产品的同时销售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50%以上的,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
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生猪,不缴纳增值税;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生猪,如税务机关无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生猪的,不缴纳增值税;严禁在生猪非销售环节征收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及教育费附加收取标准。
1、每头生猪征收个人所得税5元。
2、每头生猪征收教育费附加0.6元,省地方教育费附加0.2元。
3、农民自产、自销、自食的生猪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及教育费附加;市场内无据证明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生猪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严禁在收购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生猪集贸市场管理费收取标准
对进入集贸市场交易的猪只(猪肉),按出售商品金额的1.2%收取管理费。
(四)生猪防疫检疫消毒收取标准
1、防疫费。对生猪的口蹄疫、猪瘟、猪肺疫、猪丹毒等规定疫病,每头每份次收取1.5元。
2、检疫费。生猪因出售或迁移离开饲养地时,每头猪收取产地检疫费2元;对上市交易的仔猪每只收取产地检疫费1元;屠宰生猪每头收取屠宰检疫费3元;为扶持规模经营,对年屠宰10万头以上的企业,每头收屠宰检疫费2元,年屠宰50万头以上的企业,每头收屠宰检疫费1元;农民自宰自食的生猪每头收产地检疫费2元,免收屠宰检疫费3元。
3、消毒费。对养殖、屠宰、加工场(厂、点)、台案及运输工具的消毒费,车(船)每平方米收0.5元(含药品费);屠宰、加工场(厂、点)、台案、规模养殖场每平方米收0.4元(含药品费);农村圈舍每平方米收0.2元(含药品费);皮张每张收0.5元(含药品费)。
(五)生猪肉品品质检验服务费收取标准
对批准设置的定点屠宰场每头上市生猪,收取肉品品质检验服务费2.5元。
二、生猪税费征收方式
(一)生猪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财务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猪经营或加工的,一律实行查帐征收;帐务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经营或加工生猪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临时经营生猪的业户,以销售额按次征税;固定业户贩运生猪到境外销售的,严格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规定执行,不得预征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及教育费附加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对收购和经营生猪的个人,在流通环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帐务健全,核算准确的企业,实行查帐征收。
(三)生猪集贸市场管理费由工商部门负责征收。凡进入集贸市场的生猪,其管理费由生产经营者按收费标准缴纳。
(四)生猪防疫检疫消毒费由畜牧部门负责征收。实行免疫生猪的防疫费由饲养者缴纳,未实施免疫和服务的不得收费;生猪出售或迁移的产地检疫费、上市交易的仔猪产地检疫费,由饲养者缴纳;屠宰检疫费由生猪屠宰经营业主缴纳;消毒费由受益的饲养者或经营业主缴纳。
(五)生猪肉品品质检验服务费由商务部门负责收取。定点屠宰厂(场)在猪肉品出厂(场)上市前,向经营业主收取;未实施检验服务的,不得收费。
三、规范生猪税费管理
(一) 强化市场意识,搞活生猪流通。按照建立市场经
济体制的要求,树立大市场、大流通意识,坚持依法公平竞争,反对垄断经营,打破地区封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生猪市场流通体系。
(二) 强化法制意识,规范税费征管。各级国税、地税
部门要抓好生猪税源普查,摸清“家底”,使生猪税收计划符合税源实际,依法据实征收。进一步规范税收委托代征行为,对违反规定委托代征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各级工商、税务、畜牧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并建立行之有效的生猪税费管理体制,规范生猪市场秩序。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乡(镇)生猪产销服务中心收取生猪税费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纠正压级压价、转嫁负担、擅自收费等做法。
(三) 强化防疫检疫意识,确保肉食品安全。动物防疫
是政府行为,各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把手要亲自抓动物防疫工作,要实施强制免疫和依法检疫,落实好经费、人员,保持防疫队伍稳定,支持畜牧部门完善动物防疫体系,解决好防疫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畜牧部门要完善防疫操作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必须坚持“先服务,后收费,不服务,不收费”的原则,坚决纠正重收费,轻服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