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计委 等
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外经贸厅(局、委)、人民银行分行、外汇管理局分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将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一: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配额商品进口管理工作,理顺和明确进口配额管理程序,规范进口配额办理手续,除碳酸饮料外,对进口属于国家计委负责管理的25种配额商品,实施“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由国家计委统一临制,是用户进口配额商品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凭据。
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由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机关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配额审核签发,并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上加盖由国家计委统一制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专用章”。未经国家计委授权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其所属企业需进口配额商品的,由外经贸部按照国家
计委下达的配额,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三、“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一式五联。第一联(蓝色)作为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凭证;第二联(紫色)为订货凭证,交有该项商品经营权的外贸公司连同进口许可证对外订货;第三联(红色)留配额证明发放机关;第四联(黑色)交进口地海关;第五联(黄色)由配额证明发放机关
存档。
四、进口属于国家配额管理的商品,进口企业须持配额管理机关签发的、盖有专用印章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在有效期内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一律凭授权签发许可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对“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手续不齐全、或已超过有效期以及持其他文件申领
进口许可证的,外经贸部授权签发许可证机关不予办理进口许可证手续。
五、捐赠进口配额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接受捐赠单位按管理渠道,持批准文件到配额管理机关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六、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配额商品,按照国家规定,经审批部门批准后,项目承建单位按管理渠道,持批准文件到配额管理机关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七、对来、进料加工复出口和转口贸易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由海关按现行规定进行监管。
八、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自用进口及生产内销产品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海关按国家现行规定,凭外经贸部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
九、外经贸部授权签发进口许可证的机关,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进口配额数量,对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企业,严格审核“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及其所附订货卡片无误后,方可签发进口许可证,并作好配额核销工作。
十、“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在有效期内没有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进口配额一律作废。
十一、“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不得倒卖、涂改、伪造。对违反“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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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进口单位主管部门(地区): | |
| |4、配额证明编号: |
| …………………………………………| |
|2、申请进口单位: | |
| |5、有效期: |
| …………………………………………| |
|3、对外成交单位: | |
| | 年 月 日前办理进口许可证有效 |
| …………………………………………| |
| | |
| | |
|------------------|--------------------------|
| |7、贸易方式: |第
|6、进口目的: | …………………………… |一
| ……………………………|9、到货口岸(具体关名): |联
|8、外汇来源: | |
| ……………………………| …………………………………… |
| | |
|------------------|--------------------------|申
| | | | |13、金额|14、贸易国|15、商品编号|领
|10、产品名称|11、型号规格|单位|12、数量|(万美元)| 或地区| (H.S.)|进
|-------|-------|--|-----|-----|------|-------|口
| | | | | | | |许
|-------|-------|--|-----|-----|------|-------|可
| | | | | | | |证
|-------|-------|--|-----|-----|------|-------|凭
| | | | | | | |证
|-------|-------|--|-----|-----|------|-------|
| | | | | | | |
|-------|-------|--|-----|-----|------|-------|
| 总 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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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证机关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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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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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经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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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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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监制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64号
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绵阳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进一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是指将生活垃圾(生活和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装入垃圾袋,进行投放、集中收集和运输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绵阳建成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绵阳市建设局作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袋装生活垃圾的管理。
各区(园区)创建办、街道办事处、市环卫处配合市建设局做好城区袋装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袋装生活垃圾投放点及转运设施配置:
(一)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其自行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社区、业主委员会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办公楼、商场和各类市场、大型经营场所等,由其开办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五)市环卫部门在城区部分地段设置定时定点袋装生活垃圾投放点及垃圾转运设施。
第六条 袋装生活垃圾投放点设施的配置应符合环卫标准及安全作业要求,方便垃圾收运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
农贸市场应配置符合环卫清运车辆技术要求的密闭式、压缩式垃圾收运设施,并方便作业及管理。
第七条 单位和居民必须自行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中,扎封袋口,在各投放点指定的地点和时间投放。
第八条 提倡使用环保可降解垃圾袋。
第九条 禁止在袋装生活垃圾中混入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及液体垃圾。
第十条 生活垃圾投放点及转运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管理单位负责;无管理单位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应保持设施完好、整洁,未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封闭。
第十一条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取得许可。
第十二条 袋装生活垃圾清运作业必须使用密闭的专用车辆,保持车容车貌清洁,不得沿途撒漏或任意倾倒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 环卫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及时进行收集、运输,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实行有偿服务。按每户每月5元标准,交纳垃圾清运费。
第十五条 垃圾清运费收取应由单位或集体组织按规定与环卫管理部门签订《袋装生活垃圾清运合同》,缴纳清运费。
没有单位或组织的自治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与市环卫管理部门签订《袋装生活垃圾清运合同》,缴纳清运费。
门面商户由经营者向市环卫管理缴纳清运费。
第十六条 对违反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人个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绵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