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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文正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55:08  浏览:84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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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宪政历程》

2000年10月30日 09:44 文正邦
内容提要

一个国家实行宪政的历史浓缩着这个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史和其法制建设的历史。新中国成立40余年的社会主义宪政史,既书写了她民主政治与法制建设的崭新历史篇章,也留下了发人深省的足迹。

本书以《共同纲领》和新中国四部正式宪法的酝酿、产生、发展及其历史作用和命运为主线,紧扣它们所处的各个时期的政治、经济发展变幻的历史风云,描绘出40多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政发展的曲折而豪迈历程,展示了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宪政的必由之路,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中国民主宪政的发展进行了大胆探索,在新的高度和视角上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若干重要经验和教训。全书内容新颖、资料丰富、体例清新、文笔生动、思辩深遂,是一部研究中国宪政史的上乘之作。

丛书前言

古老的东方有一条龙,她的名字就叫中国。

现时代的东方有一头醒来的睡狮,她的名字就叫中华人民共和国。

打从中国两字之间多了"人民共和"几个字,一个崭新的时代--人民掌握自己的命运的时代使开始了。

于是,便有了许多新的、曲曲折折的故事;便有了人们评说自己的创造的权利;便有了"本朝人不写一朝史"的历史惯例的结束;也便有了摆在读者面前的这套"当代中国国是反思丛书"。

在古老的罗马神话中,门神雅努斯的脑袋前后各有一副面孔,可以同时看着两个不同的方向。一面明察过去以汲取历史教训;一面展望未来予人以美好的憧憬。唯独无暇顾及最有意义的现在。结果,雅努斯未能屁护一度强大昌盛的罗马帝国,留下的只是断壁残垣。丛书立足今天,反思既往,"悟已往之不谏,知来者之可追"。从提示历史的真谛中探寻今天改革的道路和通向理解未来的途径。

当我们反思既往的时候,特别当我们带着沉痛的心情审视某些"荒唐事件"的时候,我们的耳畔经常响起中外哲人们的"箴言":

"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王羲之)

"就一切可能来看,我们正差不多处在人类历史的开端,而将来会纠正我们的错误的后代,大概比我们有可能经常以极为轻视纠正认识错误的前代要多得多。"(恩格斯)

由此,我们不敢以轻率的态度而以严肃的态度对待历史;我们不敢以戏谑的态度对待历史的过错。我们对一切创造历史而非戏弄历史的人们抱有深深的敬意。我们的丛书是献给一切在当代中国历史舞台上扮演过或正在扮演正剧或悲剧的角色的人们的。

刘德福

谢春涛

1993年1月

自 序

新中国宪政建设几十年来所走过的风雨历程是不平凡的,既曲折、艰辛,又豪迈、雄浑,而且总是在不停息地追寻,即不断追寻和探索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宪政之路,以便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创造最重要的条件。因为:宪法作为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人民的权利证书,是政府权力合法化的最高根据,所以法治国中的法律至上,首先就应表现为宪法至尊。因此,搞好宪政建设,对于搞好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具有首要和关键的意义;而人民共和国的宪政历程堪称是其民主和法制建设发展过程的一个缩影;同时,宪政作为宪法和宪政精神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和体现,乃是宪法的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综合反映。

所以,本书的写作动机和宗旨就是:以所展现的共和国宪政历程为聚集点,力求从一个新的高度和深度来总结和概括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经验及教训,以此作为纪念现行宪法颁布10周年奉献的一份礼品。

现行宪法(即"八二宪法")的颁行表征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新时期的胜利进程,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胜利,推动着中国社会从人治向法治的转折。虽然这是一个十分复杂而艰难的过程,但却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在当代,法治、民主和文明这股时代潮流,是世界各国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都不可回避的。然而现行宪法的诞生实属不易;它的有效实施和进一步完善也非等闲--前者已付出代价;后者正待努力。本书就是为此而作出的一种尽可能忠实的记载和理性分析,使之既不挠开其悲壮之处,又不减淡其奇功伟绩,同时努力以探索的眼光来进行反思和审视,包括对一些重大历史问题的评价。所以,本书并不是在作结论,而是想开辟一种"国是反思"的新领域和视角,而它有待于专家和读者们来认定。愿我们对共和国宪政的反思与回顾,能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提供若干有益的鉴戒和值得深省的教益。

文正邦

1992年6月30日

引 言

毛泽东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而且,严格意义的宪法是与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制和法治同时产生;现代法治应与宪政同一涵义。因此,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与法治的集中、概括、联结部和统一体。法治是宪政之纲,民主是宪政之魂。在近现代社会,共和国首先是实行宪政的国家,正如卢梭所说:"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称之为共和国②"而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就是民主为本、法律至上、宪法至尊。然而世界各国所实行的宪政和法治在阶级基础,实际内容和实现过程上都迥然不同,其民主的性质和实现程度也有差别。一个国家实行宪政的历史既浓缩着这个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史,又浓缩着它法制建设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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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提高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管理。
本办法所称村卫生室是指集体或其他形式兴办的福利性农村公益医疗卫生机构。
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是指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村卫生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范,坚持预防为主,全心全意为村民搞好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切实保障农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管理。
乡镇卫生院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村卫生室的规划布局、财务管理、人员培训、药品代购分发、工作考核等实行统一管理。
村卫生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国家有关卫生法规,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
(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
(三)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
(四)负责有关卫生资料的统计。
第五条 村卫生室应当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因地制宜,科学设置。
第六条 村卫生室的设置,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由乡镇卫生院直接设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村卫生室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第七条 村卫生室的设置应按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标准执行。
第八条 村卫生室应当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及病床,不得开展医学检验、放射及功能检查。
第九条 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规程,必须做到诊病登记、处方取药、收款有据、收支立帐。
第十条 实行乡村医生执业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山东省村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证书》的,方具备上岗资格。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乡村医生由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聘任。
第十二条 乡村医生的报酬从医疗服务收入中支付,其从事的社会卫生服务活动由村集体予以补偿,总收入应当不低于当地村干部的收入水平。
第十三条 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在医疗服务中医德高尚、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诊疗活动超出许可范围或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2月12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调剂试行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调剂试行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金统一调度,调剂行际间资金余缺,增强资产的流动性,保证全行资金的合理运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资金统一调度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调剂是指各分行(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各行)之间、各行与总行之间转让和回购由总行统一认购、分配给各行的国库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等,可调剂的债券品种和具体调剂方式由总行确定。
第三条 总行统一认购的债券由总行集中管理。非实物券由总行集中向债券托管机构开立托管帐户;实物券由总行集中保管,需要托管时再向托管机构办理托管。
第四条 债券调剂业务归口总行资金计划部管理,管理内容包括制定、解释和修改债券调剂办法,办理调剂中介业务,仲裁调剂纠纷及对外办理债券交易等。
各行对系统内、外的债券调剂或交易业务均需通过总行办理。
第五条 建设银行系统内各分行均可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债券调剂。分行辖内因债券调剂而发生的资金调度,由分行自行负责。

第二章 调剂原则
第六条 债券调剂实行相互协商、自愿互利、恪守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每笔债券调剂业务的金额起点为100万元,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库存总额,严禁买空卖空。
第八条 调剂期限以日为基本单位。
第九条 调剂价格以百元为单位表示,调剂双方可参照同种债券的市值、同业拆借利率和调拨资金利率综合确定。
第十条 债券到期日前一个月停止调剂,清理、核对有关帐户,做好兑付准备工作。

第三章 调剂协议
第十一条 总行资金计划部根据会计部门开出的分行认购债券的资金收帐通知单,按债券的种类和期限分别开立债券托管帐户、登记台帐。同时向分行开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收款(托管)确认书”,分行据此登记债券帐目。
债券帐户设立以后,各分行即可进行调剂。
第十二条 调剂双方可以直接协商达成调剂意向,也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总行提出申请,由总行协助寻找调剂对象。必要时总行可以根据各行资金余缺情况,督促行际之间进行调剂。
第十三条 调剂双方达成协议后,按要求签订债券转让或回购协议。协议可采取现场签章或传真签章方式。两种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总行统一编发协议编号,并对协议内容的完整与有效性进行审核。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协议,通知调剂双方重新填写或修改。对在交割日债券帐户余额不足的交割协议,总行先以电话形式通知双方调剂无效,同时开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调剂无效通知单”。

第四章 债券转让
第十五条 债券转让指调剂双方根据协议价格买卖债券,交割完成后,债券所有权即由卖方转归买方。
第十六条 债券转让业务程序:
(一)签订转让协议,并传真或通过计算机网络报送总行资金计划部。
(二)总行收到发来的转让协议,经审核无误后,按协议指定的成交日期同时调增、调减买、卖双方债券帐户余额,并开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调剂交割结算通知单”,通知转让双方。
(三)买方按协议指定付款日期将资金划出后,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于当日下午3时前传真给卖方。
(四)如买方未能按协议指定日期划款或未及时向卖方发出付款凭证(复印件),卖方应填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调剂终止交割申请书”,注明具体理由,签章后于指定付款日下午4时30分前以传真形式报送总行。总行收到并确认后,开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调剂无效通知
单”给买卖双方,如债券已经过户,即全额划回卖方帐户,并追究买方违约责任。
(五)如买方按约付款并将有关凭证传真给卖方,卖方仍向总行发出终止交割申请书,则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六)买卖双方因不可抗力(如电讯中断等)难以按规定传送凭证,须及时主动与对方联系,求得谅解。

第五章 债券回购
第十七条 债券回购指调剂双方在转让债券的同时,约定于未来一既定日期以既定价格实行相反方向二次转让的调剂方式。回购期内债券专户冻结,双方均无处置权。
第十八条 债券回购业务程序:
(一)首次转让的业务处理程序是:
1.调剂双方首次转让成交后的业务处理程序同第十六条。
2.总行收到双方签定的回购协议,经审核无误后,即在协议指定成交日调增买方、调减卖方(指首次转让时买入或卖出债券方,下同)债券帐户余额,转入专户予以冻结,并开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调剂交割结算通知单”,通知双方。
(二)到期回购(即二次转让)的业务处理程序是:
1.由卖方按协议将资金划给买方,同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传真给买方。
2.总行于协议指定交割日将买方的债券解冻后,调减买方债券帐户余额,同时调增卖方债券帐户余额,并开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调剂交割结算通知单”,通知双方。
3.如卖方未能按协议指定到期日划款或未按规定向买方发出付款凭证,买方应填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调剂终止交割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传送总行。
4.总行收到并确认后,将债券继续保留在买方帐户上。
5.卖方超过回购到期日3日不能划款时,买方有权按协议规定将回购债券转为投资,填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转户通知单”,通知卖方及总行调整有关帐户余额。也可委托总行按当时的市场调剂价将债券卖出。

第六章 资金清算
第十九条 债券调剂的资金由调剂双方直接清算。分行之间的清算必须通过人民银行实汇资金。总行与分行之间的清算采取调拨资金抵扣或实汇资金方式,即能够在调拨资金中抵扣的以转帐形式进行抵扣,抵扣时由资金计划部开出转帐通知单;不能抵扣的,通过人民银行实汇资金。
第二十条 采用实汇资金清算的分行,必须在调剂协议指定划款日的上午9时以前将资金从人民银行汇出。
第二十一条 债券调剂按协议金额实行逐笔清算,一次结清。
第二十二条 债券调剂的具体会计核算,按《建设银行债券调剂会计核算细则》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行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债券调剂业务,加强信息交流工作,及时向总行报送有关债券调剂需求情况,总行也要及时向各行反馈信息。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协议规定的,除协议另有规定者外,根据不同情况,对违约方进行如下处罚:
(一)每日按万分之三至五计收罚金。
(二)因一方过错导致债券调剂无效的,由总行向违约方计收违约金400元,因双方过错导致债券调剂无效的,由总行向调剂双方各收违约金200元。
(三)其他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日内”、“日满”、“期满”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星期日(含大星期日)或其他法定休息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总行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调剂会计核算细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银行债券调剂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为了正确反映债券的调剂情况,各行的资金计划部门要按债券的种类和期限分别设立债券台帐。为使资金计划部门的债券台帐与会计帐户余额一致,资金计划部门对回购业务要分别设立“回购收券户”和“回购付券户”,用于反映各行在回购调剂时的收券、付券情况。
第三条 债券转让是投资行为,在“长期投资”会计科目中的“债券投资户”核算。债券转让的会计核算如下:
(一)买入方的会计核算。买入方的会计部门根据资金计划部门提供的成交协议以及划款凭证(采用电汇,下同),并将成交协议作为附件调整帐户余额。即增加“长期投资”有关帐户(即“债券投资户”和“应计利息户”,下同)余额,同时减少在中央银行存款。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投资——债券投资户——××债券户
借:长期投资——应计利息户——××债券户
贷:存中央银行存款
资金计划部门根据成交协议及回单登记台帐,增加本行债券帐户余额。
总行作为买入方,如确定用分行超占总行的调拨资金抵扣时,由总行资金计划部开出“建设银行调拨资金转户通知单”一式四联:两联寄分行计划处,由其转送本行会计部门一联;另两联一联连同成交协议以及划款凭证送总行营业部,一联自留。总行营业部收到后增加“长期投资”有
关帐户余额,同时减少该行“调拨资金”帐户余额。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投资——债券投资户——××债券户
借:长期投资——应计利息户——××债券户
贷:调拨资金——业务资金户
总行资金计划部根据成交协议和“建设银行调拨资金转户通知单”登记台帐,增加总行债券帐户余额。
(二)卖出方的会计核算。卖出方的会计部门收到电汇凭证,与本行资金计划部门提供的成交协议核对无误后,按本金、利息金额分别填制“建设银行特种转帐凭证”,并开出资金收帐通知单给资金计划部门。具体核算如下:
1.本金核算。实汇资金的,根据本金数额增加在中央银行存款,同时减少“长期投资”帐户余额。会计分录为:
借:存中央银行存款
贷:长期投资——债券投资户——××债券户
资金计划部门根据会计部门的收帐通知单登记台帐,调减本行债券帐户余额。
总行作为卖出方,如确定用总行欠分行的调拨资金抵扣时,由总行资金计划部开出“建设银行调拨资金转户通知单”一式四联:两联寄分行资金计划处,由其转送本行会计部门一联;另两联一联连同成交协议以及划款凭证送总行营业部,一联自留。总行营业部收到后,增加该行“调拨
资金”帐户余额,同时减少“长期投资”帐户余额。会计分录为:
借:调拨资金——业务资金户
贷:长期投资——债券投资户——××债券户
总行资金计划部根据成交协议和“建设银行调拨资金转户通知单”登记台帐,减少总行债券帐户余额。
2.收益核算。按有关财务会计规定,债券收益在“投资收益——债券收益户”中核算。已计算利息的冲减“应计利息户”其差额列投资收益。转帐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中央银行存款
贷:长期投资——应计利息户
贷:投资收益——债券收益户
第四条 系统内的债券回购视同资金调剂行为。为便于核算,在“调拨资金”科目下设“债券调剂户”,反映系统内行际之间回购债券业务的资金往来;系统内通过债券回购调剂资金的活动,属调拨资金性质,其买入方(首次转让时买入债券的一方,下同)二次转让与首次转让的资金
差额,即利息收入,在“金融企业往来收入——调拨资金利息收入户”中核算,卖出方(首次转让时卖出债券的一方,下同)的利息支出在“金融企业往来支出——调拨资金利息支出户”中核算。债券回购的会计核算如下:
(一)回购首次转让的核算
1.买入方的会计核算。实汇资金的,会计部门根据资金计划部门提供的成交协议以及划款凭证,并将成交协议作为附件调整帐户余额。即减少存中央银行存款,同时增加“调拨资金——债券调剂户”余额。会计分录为:
借:调拨资金——债券调剂户
贷:存中央银行存款
总行作为买入方,如分行超占总行的调拨资金能够低扣时,就在调拨资金中抵扣。会计分录为:
借:调拨资金——债券调剂户
贷:调拨资金——业务资金户
资金计划部门根据成交协议及回单登记台帐,即增加本行债券:“回购收券户”余额。
2.卖出方的会计核算。会计部门收到电汇凭证,与本行资金计划部门提供的成交协议核对无误后,增加在中央银行存款和“调拨资金——债券调剂户”余额,并开出资金收帐通知单给资金计划部门。会计分录为:
借:存中央银行存款
贷:调拨资金——债券调剂户
资金计划部门根据会计部门的收帐通知单登记台帐,调减本行债券库存券户余额,增加“回购付券户”余额。
总行作为卖出方,如确定用总行欠分行的调拨资金抵扣时,由总行资金计划部开出“建设银行调拨资金转户通知单”一式四联:两联寄分行资金计划处,由其转送本行会计部门一联;另两联一联连同成交协议以及划款凭证送总行营业部,一联自留。总行营业部收到后,相应调整帐户余
额。会计分录为:
借:调拨资金——业务资金户
贷:调拨资金——债券调剂户
总行资金计划部根据“建设银行调拨资金通知单”和成交协议登记台帐,调减本行债券库存券户余额,增加“回购付券户”余额。
(二)回购二次转让的会计核算
1.卖出方能够按约付款时的核算。
(1)卖出方:
会计部门根据资金计划部门提供的成交协议及电汇凭证,将本金及利息通过人民银行(或按规定通过调拨资金抵扣)汇给买入方,并按本金、利息分别核算。
本金的会计分录为:
借:调拨资金——债券调剂户
贷:存中央银行存款
或:调拨资金——业务资金户(原理同上)
利息的会计分录为:
借:金融企业往来支出——调拨资金利息支出户
贷:存中央银行存款
或:调拨资金——业务资金户(原理同上)
资金计划部门根据会计部门的收帐通知单登记台帐,增加本行债券库存券户余额,减少“回购付券户”余额。
(2)买入方:
会计部门收到电汇凭证,与本行资金计划部门提供的成交协议核对无误后,按本金、利息分别核算。
本金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中央银行存款
或:调拨资金——业务资金户(原理同上)
贷:调拨资金——债券调剂户
利息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中央银行存款
或:调拨资金——业务资金户(原理同上)
贷:金融企业往来收入—调拨资金利息收入户
资金计划部门根据会计部门的收帐通知单登记台帐,减少本行债券“回购收券户”余额。
2.卖出方不能够按约付款,由买入方将债券作为投资时的会计核算。
(1)买入方。由资金计划部门分别本金、利息填制特种转帐凭证送会计部门记帐。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投资——债券投资户
借:长期投资——应计利息户
贷:调拨资金——债券调剂户
资金计划部门根据成交协议及回单登记台帐,增加本行债券库存券户余额,同时减少“回购收券户”余额。
(2)卖出方。由资金计划部门按上述手续分别填制特种转帐凭证送会计部门记帐。会计分录为:
借:调拨资金——债券调剂户
贷:长期投资——债券投资户
贷:长期投资——应计利息户
资金计划部门根据成交协议及回单登记台帐,减少本行债券库存券户余额,同时减少“回购付券户”余额。
以上差额通过调拨资金利息收入、支出户调整。
3.卖出方不能够按约付款,由买入方将债券卖出时:
(1)买入方的会计部门收到资金后,扣除应得的本金、利息外,结余部分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具体如下:
本金核算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中央银行存款
贷:调拨资金——债券调剂户
利息核算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中央银行存款
贷:金融企业往来收入——调拨资金利息收入
贷:其他应付款
并将结余的利息汇给卖出方,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
贷:存中央银行存款
资金计划部门根据成交协议登记台帐,减少“回购收券户”余额。
(2)卖出方的资金计划部门按原出券金额填制特种转帐凭证,通知会计部门调整“长期投资”和“债券调剂户”余额。会计分录为:
借:调拨资金——债券调剂户
贷:长期投资——债券投资户
会计部门收到买入方汇来的利息后,作为投资收益记帐。会计分录为:
借:存中央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债券收益户
资金计划部门根据成交协议登记台帐,同时减少“回购付券户”余额。
第五条 为便于了解债券调剂情况,各行的资金计划部门要及时将债券台帐与会计部门的“长期投资”帐户核对,其平衡公式为:
会计部门“长期投资”科目的某种债券余额=资金计划部门台帐(该种债券库存券户余额+该种债券回购付券户余额)
资金计划部门的“回购收券户”余额不参与对本行会计部门“长期投资”科目的对帐,只与总行资金计划部的有关债券帐户对帐。
第六条 为了保持总、分行之间债券帐户余额的正确性,总行资金计划部于每月的5日向各行发送对帐单。
第七条 本细则与《建设银行债券调剂试行办法》同时施行。



1995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