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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计证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10:47:52  浏览:87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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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计证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计证管理实施细则

1990年8月6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会计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试行范围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会计人员。
第四条 会计证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计划司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五条 取得会计证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遵守会计法规、制度;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
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第六条 已评定会计员以上(含会计员)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并符合第五条一、二、四项规定条件的会计人员可直接颁发会计证。
尚未评定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不具备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必须参加我局统一组织的专业知识考试,京外单位可参加当地财政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并经考核符合第五条一、二、四项条件的,才可为其颁发会计证。
第七条 取得会计证,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的财务、人事部门签署意见,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颁发。
第八条 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可以依法独立行使会计人员的职务范围以内的权力,可以参加会计专业职务的评审、聘任(任命)和优秀会计人员的评选,可以按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九条 对任用无会计证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的单位(包括新组建的单位,)有关银行不予办理留存印鉴卡,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中不得确认为达标单位。
根据国发〔1989〕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所取得的会计证、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均可作为其任职的资格证明。
第十条 会计证记载持证会计人员的奖励、处分、专业职务、行政职务、论著、工作业绩、培训等情况,作为评审、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以及评选优秀会计人员的主要参考依据。
会计证所列的各项内容,每年记载一次,由持证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财会机构负责填写,人事部门核签。
第十一条 各主管单位财会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会计证记载情况按人列报我局和相应的负责会计专业职务评审的部门核备。
第十二条 各主管单位财务机构应对本单位持证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业务档案。
第十三条 持证会计人员调离我局所属单位并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由我局向调入单位发证机关提供证明,并由主管单位转出业务档案,京外单位会计人员调离由主管单位代出证明连同业务档案转出,然后报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持证会计人员,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或弄虚作假骗取会计证的,将根据情节吊销或暂时收回其会计证并建议所在单位适当安排其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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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房屋租赁管理体制的通知

深圳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房屋租赁管理体制的通知
深圳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市区两个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对市房屋租赁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田、罗湖、南山、宝安、龙岗等五个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及其下设的房屋租赁管理站,受市规划国土部门和所在区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市管为主,业务上由市规划国土局派驻各区的国土分局直接领导,行政上接受所在区政府的领导。
(一)区租赁办以及下属租赁管理站的机构编制由市负责,区租赁办负责人的调配和任免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征求所在区的意见后,按权限和程序办理。除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员的调配管理,全体人员工资福利、党团关系及有关行政工作由区负责。
(二)房屋租赁系统政策法规、收费标准、人员培训等统一由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
(三)房屋租赁管理费除用于租赁系统的业务经费及三级管理人员经费开支外,其余全部上缴所在区财政。各区的租赁办要积极配合所在区做好与房屋租赁相关的流动人口、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等各项综合治理工作。
二、有关市、区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安排,仍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深编〔1994〕44号文执行。
三、为了市规划国土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避免因职能交叉造成混乱,罗湖区、南山区所设房管局予以撤销,按市编委《关于罗湖(南山)区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执行,恢复区住宅局;福田区所设的房屋租赁管理局予以撤销。



1996年1月19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依据世界卫生组织《国家健康促进行动规划框架》,以及当前国际国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发展和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需要,在组织农村、城市社区、工作场所、公共场所、学校、医院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七个方面健康促进应用性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以规范和指导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开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研究部署,加强领导,科学管理,贯彻执行。有关实施情况报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
附件: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

健康教育是公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为了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提高人口健康素质的客观要求,推进我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科学和规范地开展,依据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和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纲要。

一、背景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是动员全社会和多部门的力量,营造有益于健康的环境,传播健康相关信息,提高人们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倡导有益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促进全民健康素质提高的活动。
“九五”以来,我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紧密围绕卫生工作中心任务,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初级卫生保健、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及重点人群卫生保健等开展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特别是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相约健康社区行和控烟活动,在推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社会化、大众化和规范化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学科建设也得到进一步发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初步形成了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良好局面。
但是,目前我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发展是不平衡的,东西部地区、城乡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人群的健康知识水平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还较低,特别是在贫困、边远农村地区,农民自我保健意识淡薄,存在许多落后的生活习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比较突出。2001年全国6省农村健康教育现状调查显示:在农村15岁以上人群中,环境、饮水、营养、传染病、慢性病预防等8项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仅为36%。普及基本卫生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仍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城乡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工作网络不健全,业务经费投入不足,专业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这些问题和困难严重制约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事业的发展,急需尽快解决。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作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更加关注身心健康、社会适应和生活质量。许多老的传染病如结核病、血吸虫病还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艾滋病、SARS等新发传染病不断出现。心脑血管病、癌症、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导致疾病负担加重;精神疾病患病率和意外伤害增加;烟草危害日趋严重。这些重大社会卫生问题都要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在策略、内容、方法上要有长期规划。

二、总目标
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体系,提高专业队伍素质。围绕重大卫生问题针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倡导健康的公共政策和支持性环境,以社区为基础,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健康知识,增强人们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促进全民健康素质提高。

三、主要工作任务和具体目标
(一)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发展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体系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起以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动员、群众参与、法律保障为特点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体制和协调、高效的运行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纳入目标管理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督考核。
加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2010年,县及县以上的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要配置健康教育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设备。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社会动员、倡导、传播与教育、计划设计、实施、监督与评价等基本技能。
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至2010年,社区、医院、学校、企事业单位等有直接面向目标人群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服务设施和网络。
完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信息网络。至2010年,建立国家级人群健康素质监测网络和信息库;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中心数据库;建立完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家库、传播材料库。
保证常规经费。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经费不少于当地当年卫生事业经费的5%。各级卫生部门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调整卫生经费投入结构中,要保证健康教育经费在优先领域的投入,并随公共卫生经费投入比例而增加。
(二)做好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各级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计划,积极开展预防控制传染病、地方病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重点做好防治性病、艾滋病、结核、乙肝、血吸虫病及重大传染病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普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预案与实施计划,对公众开展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增强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三)广泛开展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积极推进“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
贯彻执行《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县及县以上政府要将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纳入当地《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和《农村卫生发展规划》。
建立在政府领导下多部门合作的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机制,落实“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工作规划。加强国家、省级“行动”示范县区建设,总结推广不同经济发展地区的成功经验。
以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为农民送医药、送知识。加强农村流动人口和乡镇企业工人就业前健康教育培训。
结合农村生态文明村镇建设,大力普及农村改水、改厕知识和技术,改善农村饮水和环境卫生状况。
至2010年,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农村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0%、70%、60%;人群健康相关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70%、60%和50%。
(四)深入开展城市社区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健康教育专业机构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骨干,社区居委会为基础的城市社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网络。
积极推进“健康促进社区”建设,促进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全国卫生城镇和世界卫生组织健康城市创建工作。大力开展“相约健康社区行”等卫生进社区活动。针对影响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开展社区综合干预。至2010年城市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80%和60 %以上。
(五)开展以场所为基础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1.学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及相关规定,城乡各类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健康行为养成教育,重点做好心理健康、控制吸烟、环境保护、远离毒品、预防艾滋病、意外伤害等健康教育工作。
在各类学校中开展健康促进学校创建活动。
至2010年,中、小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城市、农村分别达到90%、80%;中、小学生健康行为形成率城市、农村分别达到70%、60%。
2.医院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整体护理等工作,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向患者及其亲属提供面对面等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服务。至2010年,患者及家属相关疾病自我保健知识知晓率达到80%。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纳入卫生技术人员医学继续教育内容。积极开展健康促进医院创建活动。
3.工矿企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进以“安全-健康-环境”为中心的“工矿企业健康促进工程”,倡导有益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减少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及职业相关疾病的发生。
对工矿企业管理者和各种作业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与健康培训,新职工、女工、接毒接尘工人的岗前、岗位安全与健康培训率达到100%;2010年,大型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相关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80%以上。
4.公共场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知识培训、复训,考核合格上岗。
按照《科普法》,各类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有责任在所辖范围内对公众开展卫生科普宣传。禁烟、安全标志明显,消防疏散通道通畅,应急措施健全,积极营造健康环境。
(六)重点人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妇幼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促进生殖健康的全面发展。至2010年,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普及率在城市达到100%,农村地区达到80%以上。
适应老龄化社会的健康需求,加强城乡老年人群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开展老年健身、老年保健、老年病防治与康复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提高老年人群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七)控制烟草危害与成瘾行为
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加强控烟能力建设。
普及烟草危害相关知识,开展吸烟行为干预,降低吸烟率。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各类公共场所有明显的控烟标志、有管理人员。
积极开展创建无烟单位、无烟家庭活动。到2010年,90%的中小学校、90%的医院成为无烟场所。继续开展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工作,到2010年,无烟草广告城市占地市级以上城市总数的30%。
将预防吸毒、酗酒等成瘾行为纳入公众健康教育、社区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公民道德意识教育。

四、策略与措施
(一)加强领导,规范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加强规范管理,组织落实《规划纲要》的各项目标和措施。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政府投入与多方筹集相结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规律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以点带面,推动《规划纲要》的落实
各地按《规划纲要》的任务和目标认真抓好社区综合试点建设,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应用性研究,吸取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与技术,探索和总结试点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
(三)加强部门协调,动员社会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倡导健康的公共政策,加强多部门协调,发挥各级健康教育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和大众媒体的作用,引导和培育社区群众广泛参与健康教育活动,构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社会网络,营造健康的支持性环境。
(四)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学科发展
加强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建设,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工作需要的设备,发挥其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作用。
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培训,提高各级各类卫生人员的健康教育工作能力与水平。将人员培训纳入单位考核机制,定期进行考评。
加强不同省市、不同区域间的交流,建立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协作区与年会制度,加强理论研究及新理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学科发展。
建立健全国家、省(区、市)、地(市)、县健康教育信息网络,规范健康信息发布制度,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收集、交流国内外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信息。
加强国际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督导监测,考核评价
卫生部制定《规划纲要》评价指标体系,对《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规划纲要》及评价指标体系,每年进行督导考核。
对各地在实施《规划纲要》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