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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华能发电公司所属电厂电力生产计划编报和燃料供应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38:53  浏览:90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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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华能发电公司所属电厂电力生产计划编报和燃料供应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华能发电公司所属电厂电力生产计划编报和燃料供应办法的通知

1990年12月31日,能源部

根据国务院批转能源部、国家计委“关于改进现行电力分配办法请示的通知”精神,为加强行业管理,搞好电力生产的统一调度,增加电网统配电资源,从1991年起将华能发电公司所属电厂(机组)的发电量及所需燃料纳入各所在电网电管局(省电力局)的指导和指令性计划内,实行统一安排,但在上报和下达计划时专项列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华能发电公司所属电厂(机组)的发电量指导及指令性计划任务,由该公司和有关电管局(电力局)根据签订的委托经营协议,商定建议意见报能源部(同时抄报华能集团公司)。经能源部综合平衡后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划确定后下达给各所在电管局(省电力局)的同时,下达给华能发电公司。上报的建议意见和下达的正式计划,对华能发电公司的发电量指标戴帽列出。黄埔电厂中属华能发电公司的发电量也按此原则办理,在广东省电力局电量计划中单独注明。包二等电厂属华能发电公司的发电量可列入所在省(市、区)的电力局内。
2.上述华能发电公司所属电厂(机组)发电量计划相应的所需燃料,纳入各电管局(省电力局)的燃料需要总量中向部申报(广东省及内蒙古自治区等仍按现行的办法申请办理),能源部电力调度通讯局负责归口并统一向国家计委申请纳入国家分配与运输计划,统一组织订货,在国家订货分配量不能满足发电量计划所需数量时,按与直属电厂等比例分配的原则计算订货量。
3.各电管局(省电力局)对华能发电公司所属电厂(机组)的燃料应与直属电厂一样进行催交和验收等工作,其燃料到货率也按等比例原则进行核算。当计划内燃料不足,各电管局(省电力局)在组织计划外燃料时应同时考虑华能发电公司所属电厂(机组)的需要。供应水平也应与局属电厂相同。
4.部电力调度通讯局归口经办的华能发电公司燃料工作,可按华能发电公司与部调度通讯局商定的协议办法办理,并通知各有关电管局(省电力局)执行。
5.各电管局(省电力局)在向部报送上述有关报表的同时抄报华能发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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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法院应原告变更被告之请求而恢复诉讼,变更后的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法院应原告变更被告之请求而恢复诉讼,变更后的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问题的答复
1993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经(1993)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意见。人民法院对原中止诉讼的案件应原告之请求,变更被告,恢复诉讼后,变更后的被告应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诉讼权利,包括在答辩期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裁定,不能以回函形式处理被告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河北省经济信息保密办法(1998年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经济信息保密办法(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5年12月1日省计委、经济信息中心、保密局发布 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信息的保密工作,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经济信息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信息,是指反映经济活动的变化特征或者直接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信息。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经济信息的工程建设以及采集、加工、存贮、传输、开发利用经济信息和信息服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信息管理部门在同级保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经济信息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经济信息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或者参与制定经济信息保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对经济信息应用的设施和技术进行保密性能认证;
(四)负责对从事经济信息保密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五)对经济信息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六)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 经济信息保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有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执行。
第六条 进行涉密经济信息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填写保密技术报表。报省经济信息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和保密部门审批。
第七条 涉密经济信息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申请原审批部门进行保密性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领取经济信息保密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其经济信息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已建有经济信息建设工程的单位,需要增设信息设备和引进信息应用技术的,应当在设备和技术使用前,向省经济信息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申请办理设备和技术保密性能认证手续。
第九条 采集、传输、加工、存贮和开发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经济信息,必须采取加密和防辐射等措施。
第十条 从事采集、加工和开发利用经济信息的单位,应当对接触国家秘密经济信息的人员进行有限授权。未经授权,任何个人不得接触国家秘密经济信息。
第十一条 存贮国家秘密经济信息的磁盘、磁带、光盘等电子媒体,应当按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规定进行传递、保存、使用和销毁。
第十二条 从事经济信息保密的工作人员必须由省经济信息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会同保密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从事采集、加工、传输和开发利用经济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接受经济信息管理部门和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经济信息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经济信息保密设施年检手续。
第十四条 发生经济信息保密设施毁损或者国家秘密经济信息泄密事件后,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当地经济信息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在经济信息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经济信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保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进行涉及国家秘密的经济信息工程建设、未取得经济信息保密合格证书即投入使用经济信息建设工程和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经济信息保密设施年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经济信息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罚款。
第十七条 在采集、加工、存贮、传输和开发利用经济信息活动中,违反保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保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收缴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经济信息保密合格证书,由省经济信息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施行)


一、第十六条修改为:“未经批准进行涉及国家秘密的经济信息工程建设、未取得经济信息保密合格证书即投入使用经济信息建设工程和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经济信息保密设施年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经济信息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9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