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日出口糙米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日出口糙米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检检〔1993〕395号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天津、上海、江西、湖北、江苏商检局:
日本国政府近期将从我国进口糙米和糯米。国家商检局为配合外贸部门完成紧急任务,于11月18-19日在北京召开紧急工作会议。由于日本对大米的卫生项目要求严格,共须检测四十七项农残重金属及真菌,其中有16个项目我国尚无检验方法,商检也从未做好检测,所以对商检机构在这么短时间内完成检验任务相当艰巨。
为配合外贸顺利完成出口大米任务,维护国家声誉和我商检信誉,请各局领导将此项工作作为特殊任务给予足够重视,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指定一位局领导负责统筹安排,协调各处室工作,对品质和卫生项目按会议布置的任务要求进行批批检验。同时,因任务紧,工作繁忙,各局领导在抓工作的同时,也请关心检验技术人员的劳动保护和身体健康。有关品质和农残检验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因此项工作任务艰巨,时间紧迫,技术要求复杂,国家商检局将组成技术工作组随时赴有关局进行工作质量检查。
附件一
对日出口糙米品质检验统一规定
一、各局要立即对所辖地区出口大米加工厂按有关规定考核并注册登记,以省、(地区)、工厂顺序编号,其编号清单于12月底前报寄国家商检局;
二、根据对日出口糙米所要求的生产储存规模,质量保证条件及交通方便情况,按适当集中的原则,协助做好选定承担糙米加工任务的大米加工厂;
三、认真做好向日方寄样的工作。
1、在产地,对1000吨以上的,以1000吨取样3公斤为基数,按加工厂或仓库为单元寄送混合样,如加工厂或仓库生产存放3000吨糙米,则寄混合样9公斤;不足1000吨可按1000吨办理寄样;
2、在口岸,每船寄送6公斤混合样,分成二份,每份3公斤;
3、寄样采用白布袋并按(87)国检务字第371号文中《进出口商品封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铅丸签封;
4、各局必须对寄样签发样品证书,用现行空白抬头证书制证,其付本随附样品中寄给日方,正本转交执行合同的外贸公司;
5、样品证书分为产地加工厂/仓库样品证书和装船样品证书,其统一格式和用语见附件1-1、1-2。
样品证书中,×××批包括省、(地区)、工厂编号及生产批号。
6、所有样品均寄送日本谷物检字协会,其收件人及地址为:
JAPAN GRAIN INSPECTION ASSOCIATION
C/O NIPPON EXPRESS CO., LTD. NARITA
AIRPORT BR.,
ATTN:Y.MIURA
M.SONODA
TEL:0476-32-8005
四、加强批次管理,所有糙米包装袋口暂规定统一缝制布标签,布标签由有关贸易方自行缝制并按如下格式标注:
┌─────────────────┐
│ 中国糙米 │
│ (省名) │
│ 工厂代号/生产批号) │
└─────────────────┘
五、严格按ZB9.2-83《出口大米检验操作规程》作批抽样。
1、在产地加工厂或仓库,每200吨取样不少于3公斤,其样品量中共包括品质检验用样及其留样、寄样和农残检测用样;
2、装船前,在口岸仓库每船糙米抽样不少于8公斤,其中6公斤寄样,2公斤由口岸局留存;
六、对日出口糙米必须坚决实行产地检验和商检批批自验的做法。未经产地检验的,口岸局一律不受理报验;
七、为保证检验任务的完成,各局可根据工作量,合理配置人员和仪器,必要时,可在其所属地区局之间对人员和仪器统筹安排;
八、凡属合同项目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并批平均计算;
九、每装运一船,口岸局负责填写“对日出口糙米船报表”(附后),并报国家局;
十、品质检验掌握:
1、黄变粒按ZB9.2-83检验,所需仪器设备请各局立即安排到位;
2、未熟粒按ZB22003-85国家专业标准的定义掌握;
3、要特别注意对鼠粪、玻璃、铁块等恶性杂质的检验,若抽样时发现个别上述恶性杂质,可在正常倒包的基础上,再扩大倒包(不少于3包),视其有无分别做不合格或合格处理;若在室内检验时发现个别上述恶性杂质可扩大抽样化比例复验一次,视其有无,分别做不合格或合格处理。
4、稻谷粒不归属杂质计算;
5、其他粮种粒均归属杂质计算。
附件1-1(略)
附件1-2(略)
附件1-3
对日出口糙米船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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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 装运港 装运日期 卸货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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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 厂编号 生产批号 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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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重量 发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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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合同规定│ 品质检验结果 │ 评定 │ 出库装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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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农残检验综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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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证书号│出证日期│检验员 │复核员│主任检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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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为解决对日出口糙米和糯米的农残、重金属、真菌检验问题,国家商检局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至十九日在北京召开紧急会议。根据本次对日出口大米检验任务量大,时间紧,检验项目多的情况,将全国涉及此次对日出口大米检验的商检机构(局、所)分成三个协作区,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完成检验任务。
具体划分是华北:天津商检局,河北商检局,商检研究所;东北:辽宁商检局,吉林商检局,黑龙江商检局;南方:上海商检局,江苏商检局,安徽商检局,江西商检局,湖北商检局。
此次农残、重金属、真菌检验项目共47项,除10项由日方检验外,其余项目全部由商检机构承担。
附 1、对日出口大米日方规定必须符合限量要求的47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检验项目
2、由日方检验的10项农残项目表
3、商检研究所承担检验的2项农残项目表
4、南方各商检局检验项目表
由日方检验的10项农残项目表
编号 农药名称
15 涕灭威
17 杀线威
19 草甘磷
22 比久(丁酰肼)
27 灭定威(抗蚜威)
30 恶虫威
32 拿巴勿
34 丙线磷
36 格巴西(格罗西)
40 赛克嗪(赛克津)
商检研究所承担检验的2项农残项目表
编号 农药名称 备注
31 烯虫酯(蒙五一五) 南方片样品
35 乙嘧硫磷 南方片样品
对日本出口大米日方规定必须符合
限量要求的47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检验项目
编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限量(PPM)
1 镉 CADMIUM(cd) 1.0
2 异狄氏剂 ENDRIN N.D
3 狄氏剂(包括艾氏剂)DIELDRIN N.D
4 对硫磷 PARATHION N.D
5 六六六(αβγδ) BHC 0.2
6 滴滴涕 DDT(DDE,DDD) 0.2
7 苯硫磷 EPN 0.1
8 甲奈威(西维因) CARBARYL 1.0
9 二嗪磷(二嗪农) DIAZINON 0.1
10 杀暝松 FENITROTHION(MEP) 0.2
11 倍硫磷 FENTHION 0.05
12 稻丰散 PHENTHOATE 0.05
13 马拉硫磷 MALATHION 0.1
14 无机溴 INORGANIC BROMIDE 50
15 涕灭威 ALDICARB 0.02
16 克瘟散(敌瘟磷) EDIFENPHOS(EDDP) 0.2
17 杀线威 OXAMYL 0.02
18 灭螨猛(甲基克杀螨)CHINOMETHIONAT 0.1
19 草甘磷 GLYPHOSATE 0.1
20 氯蜱硫磷(毒死蜱) CHLORPYRIFOS 0.1
21 氯氰菊酯 CYPERMETHIRIN 1.0
22 比久(丁酰肼) DAMINOZIDE N.D
(N-DIMETHYLAMIN-
OSUCCINALMIC ACID)
23 溴氰菊酯 DELTAMETHRIN 1.0
24 敌百虫 TRICHLORFON(DEP) 0.20
25 蚜灭多(完灭硫磷) VAMIDOTHION 0.2
26 甲基对硫磷 PARATHION-METHYL 1.0
27 灭定威(抗蚜威) PRINMICARB 0.05
28 除虫菊酯 PYRETHRINS 3
29 二氯苯醚菊酯(氯菊酯)PERMETHRIN 2.0
30 恶虫威 BENDIOCARB 0.02
31 烯虫酯(蒙五一五) METHOPRENE 5.0
32 拿巴勿 INABENFIDE 0.05
33 抑死夫 ESPROCARB 0.1
34 丙线磷 ETHOPROPHOS 0.005
35 乙嘧硫磷 ETRIMFOS 0.1
36 格巴西(格罗西) GLUFOSINATE 0.50
37 氟罗托 FLUTOLUANIL 1.0
38 扫弗特(不利他) PRETILACHLOR 0.1
39 除草通 PENDIMETHALIN 0.05
40 赛克嗪(赛克津) METRIBUZIN 0.05
41 拿西脱 MEFENACET 0.1
42 咪路菌 MEPRONIL 2.0
43 磷化氢 HYDROGEN PHOSPHIDE
44 溴甲烷 METHYL BROMIDE
45 岛青霉 P.ISLANDICUM
46 黄绿青霉 P.CITREO-VIRIDE
47 桔青霉 P.CITRINUM
注:1.PPM百万分之一
2.N.D不得检出
南方片各商检局检验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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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检验项目 │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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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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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异狄氏剂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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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狄氏剂(包括艾氏剂)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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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硫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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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六六六(αβγ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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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滴滴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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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苯硫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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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甲奈威(西维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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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二嗪磷(二嗪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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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杀螟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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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倍硫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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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稻丰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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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马拉硫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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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无机溴 │× │× │× │× │× ┃
┠──┼────────────────┼──┼──┼──┼──┼──┨
┃15│涕灭威 │ │ │ │ │ ┃
┠──┼────────────────┼──┼──┼──┼──┼──┨
┃16│克瘟散(敌瘟磷) │ │ │ │ │× ┃
┠──┼────────────────┼──┼──┼──┼──┼──┨
┃17│杀线威 │ │ │ │ │ ┃
┠──┼────────────────┼──┼──┼──┼──┼──┨
┃18│灭螨猛(甲基克杀螨) │× │ │ │ │ ┃
┠──┼────────────────┼──┼──┼──┼──┼──┨
┃19│草甘磷 │ │ │ │ │ ┃
┠──┼────────────────┼──┼──┼──┼──┼──┨
┃20│氯蜱硫磷(毒死蜱) │× │× │× │× │× ┃
┠──┼────────────────┼──┼──┼──┼──┼──┨
┃21│氯氰菊酯 │× │ │× │ │ ┃
┠──┼────────────────┼──┼──┼──┼──┼──┨
┃22│比久(丁酰肼) │ │ │ │ │ ┃
┠──┼────────────────┼──┼──┼──┼──┼──┨
┃23│溴氰菊酯 │× │ │× │ │ ┃
┠──┼────────────────┼──┼──┼──┼──┼──┨
┃24│敌百虫 │× │ │ │ │ ┃
┠──┼────────────────┼──┼──┼──┼──┼──┨
┃25│蚜灭多(完灭硫磷) │× │ │ │ │ ┃
┠──┼────────────────┼──┼──┼──┼──┼──┨
┃26│甲基对硫磷 │ │ │ │ │× ┃
┠──┼────────────────┼──┼──┼──┼──┼──┨
┃27│灭定威(抗蚜威) │ │ │ │ │ ┃
┠──┼────────────────┼──┼──┼──┼──┼──┨
┃28│除虫菊酯 │× │ │ │ │ ┃
┠──┼────────────────┼──┼──┼──┼──┼──┨
┃29│二氯苯醚菊酯(氯菊酯) │× │ │× │ │ ┃
┠──┼────────────────┼──┼──┼──┼──┼──┨
┃30│恶虫威 │ │ │ │ │ ┃
┠──┼────────────────┼──┼──┼──┼──┼──┨
┃31│烯虫酯(蒙五一五) │ │ │ │ │ ┃
┠──┼────────────────┼──┼──┼──┼──┼──┨
┃32│拿巴勿 │ │ │ │ │ ┃
┠──┼────────────────┼──┼──┼──┼──┼──┨
┃33│抑死夫 │ │ │ │× │ ┃
┠──┼────────────────┼──┼──┼──┼──┼──┨
┃34│丙线磷 │ │ │ │ │ ┃
┠──┼────────────────┼──┼──┼──┼──┼──┨
┃35│乙嘧硫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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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果、花卉、中药材及牧草检疫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加强水果、花卉、中药材及牧草检疫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牧渔业)厅(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
自1983年1月3日国务院颁布《植物检疫条例》以来,农业植物检疫部门按照分工,在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保护了上述植物的安全生产。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农业、林业部门对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交叉检疫的问题
。为了保证《植物检疫条例》的贯彻实施,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办公厅于1997年3月以国办函(199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分工问题的函》,对上述植物的检疫分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下发以后,大多数省、自治区、
直辖市都积极地进行了贯彻落实,但也有一些地方贯彻落实的进度不快,有的地方甚至还存在模糊认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精神,加强水果、花卉、中药材和牧草(含草坪草)的检疫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农业植物检疫部门的管理职责。有关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的检疫问题,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在给林业部办公厅的复函(见附件)中,进一步重申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中药材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负
责检疫的分工规定,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法制局的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协调工作,认真履行农业植物检疫部门的职责。
二、认真做好水果、花卉、中药材和牧草(含草坪草)的检疫工作。各地要按照植物检疫操作规程,严格进行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工作,切实防止检疫对象的传播蔓延。
三、加强对国外引进上述植物种苗的检疫工作。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国外引种检疫规定的有关程序和权限,认真做好国外引进种苗的检疫审批和引进后生长期间的疫情监测工作。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要加强对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单的审核和引进种苗的检疫工作,对不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检疫分工规定的越权审批单不予接受报检,并请引种单位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检疫中发现问题的种苗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要坚持既把关又服务的原则,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并加强同林业检疫机构和动植物检疫机构的配合,切实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
林业部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请我局研办你部《关于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分工问题的函〉的意见的函》(林护呈字〔1997〕6号)。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和监督管理,并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但并未明确规定水果、花卉、中药材归林业部门检疫。林业植物的检疫,还应当依照1992年5月国务院
颁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职责分工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工作分工问题的函》(以下简称国办函〔1997〕19号)符合《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并考虑了农业部、林业部过去协商一致的检疫分工,不存在违反《森林法》的问题
。
二、国办通〔1993〕29号关于“‘茶、桑、果’的行业管理原则上由农业部负责,其中山区的部分由林业部管理,并纳入林业统计范围”的规定,主要是根据现状,明确茶、桑、果的行业管理分工和统计口径,并不涉及茶、桑、果的检疫问题。不能据此认为“茶、桑、果”的检
疫由林业部负责。
三、国办函〔1997〕19号文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已经规定由林业部门植物检疫机构对水果、花卉、中药材检疫的,可按其规定执行,因此不会造成各地在执法中新的矛盾和困难。
四、林业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办函〔1997〕19号文的规定,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199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