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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31:57  浏览:83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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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等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和中级人
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中国农业银行: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财公字〔1999〕406号)的规定,为了确保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彻底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地将诉讼费用纳入财政专户,加快资金调拨速度,加强省级财政和高级法院对诉讼费用的监督和管理,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现将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收取、汇缴、划拨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各级地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收取、汇缴、划拨,以及各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人民法院的经费等事宜,统一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办理。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在当地农业银行省级分行开设省级财政专户,并在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开设诉讼费用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统一办理诉讼费用的收取和汇缴。
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当地省级财政专户或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所在的农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账户,专门用于管理和核算财政专户核拨的经费。
四、诉讼当事人持人民法院开出的诉讼费用交费通知,到当地农业银行缴纳诉讼费用。农业银行经办机构根据其省级分行与省级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签订的协议,按省级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及时将当事人缴纳的诉讼费用划入省级财政专户和当地财政专户。具体管理方式,由省级财政部门与高级法院共同研究确定。
五、按照上述要求,各地省级财政部门、高级法院要与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签订协议,明确规定农业银行应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人民法院提供包括报表、对账、网上查询等服务事项,并保证资金安全和及时划转。协议连同本通知一并下发执行。
六、各级农业银行要高度重视代理诉讼费用工作,按照“就近缴费,专柜办理”原则,配备政治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专门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七、计划单列市法院诉讼费用的代收、结算等事宜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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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府〔201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2年3月14日市政府五届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2年3月14日五届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第五届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高效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含参与市政府分工的其他市领导,下同)、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主任。各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访问或参加上级统一安排的较长时间的学习培训活动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其他市领导代行市长职务。

十、各委员会、各局、各办公室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定、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贯彻中央和省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市预算,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市级政府投资计划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应该经过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一、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十二、提请政府讨论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涉及其他主管部门共同业务的,由各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起草,并交政府法制机构审核。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或主管部门负责。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政府的规章及省、市政府的规定、决定、命令,并应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涉及下级政府职权或多个部门职能或罚款、收费等内容的,还应征求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十四、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再行发布,并应定期清理,确保合法有效。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做好备案规章工作;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征询和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处理有关信访反映的问题。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省政府、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五)通报市委、市人大有关工作情况和市政府各项工作情况。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先由与议题有关的市政府协助分管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其他领导核实,再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催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送新闻媒体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五、各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会议协调解决。

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核报分管副市长签发。

四十六、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召开全市性会议,必须严格报批。

贯彻省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到会讲话,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全市性会议应按照高效节约原则,尽量精减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县(市、区)及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简要说明协商情况,将各方理据列出,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四十八、各县(市、区)及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除有关拟订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办理呈批外,其他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四十九、市政府制定的规定、决定,发布的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五十、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也可授权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函件,可授权副秘书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如确有必要,必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十一章 公务活动安排制度

五十一、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市、区)、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县(市、区)、各部门确有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背景资料)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统筹安排。

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港澳事务、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外事、侨务、涉港澳活动,归口由市外事侨务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市台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事侨务局、市台办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五十三、境内外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其中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归口由市外事侨务局、市新闻办、市台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而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市出访、出差,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同意后方能出行,并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

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接到出席通知,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须提前向市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十三章 附 则

六十三、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国家缴纳税款,同国内各企业或个人之间结算使用货币的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


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国家缴纳税款,同国内各企业或个人之间结算使用货币的规定

1983年2月24日,外经贸部等

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现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向国家缴纳税款以及同国内各企业或个人之间办理结算使用货币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合营企业向国家缴纳税款和法定的各项费用一律使用人民币,不得向合营企业收取外币或外汇兑换券。这些税费包括:
1.进口和出口关税;
2.工商税(或工商统一税);
3.企业所得税和附征地方所得税、外国合营者利润汇出所得税;
4.城市房地产税;
5.企业场地使用费;
6.企业登记费或变更登记费;
7.商品检验费;
8.车船使用牌照税;
9.养路费、港务费;
10.在合营企业中工作的外籍职工个人所得税。
(二)合营企业同国内各企业或个人之间的结算都应使用人民币,不得向合营企业收取外币或外汇兑换券。这些包括:
1.水费、电费、暖气费;
2.国内电话、电传、电报费及其他通讯费用;
3.国内交通运输费用(包括车、船、航空)及其他劳务、服务费用;
4.合营企业向国内的企业或个人购买所需原材料、燃料(煤、油、气)、配套件及其他商品应付之货款;
5.合营企业向国内企业或个人出售其成品、半成品等应收之货款。
(三)合营企业同银行、保险公司和外贸公司之间的结算,可视不同情况,分别使用人民币或外国货币。
1.合营企业向国内中国银行借用人民币贷款,则以人民币偿还贷款本息,借用外汇贷款,则以外币偿还贷款本息。
2.合营企业的保险,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如以外币投保,保费交付外币,如以人民币投保,保费交付人民币。保险公司则根据收入的货币进行理赔。
3.合营企业直接向外贸公司或其他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购买所需原材料、辅料、配套件及其他商品应按对外经济贸易部出口商品分类管理的规定,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由双方商定用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按外币计价,用人民币支付;合营企业向外贸公司或其他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出售其成品、半成品如属外贸主管部门批准的我国进口的商品经双方商定,可用外币结算,也可以按外币计价用人民币支付。
合营企业向民航局、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中国远洋轮船公司或其他批准经营进出口商品运输业务的企业支付进出口商品运输费用可以外币计价结算。
(四)国内基建单位承建合营企业的建筑工程,除利用外资建造旅游饭店可按外币计算承包外,其他合营企业的基建工程均应以人民币计算承包。
除上述规定范围外,合营企业同国内的机关、企业(包括合营企业、侨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内)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还有许多结算项目不可能全部罗列,但总的原则是,凡在国内的交易和结算除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者外,都应使用人民币。不得向合营企业收取外币或外汇兑换券。
以上规定适用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开发项目和设在我国的华侨资本企业、外国资本企业。
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厦门4市经济特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特区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