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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外经贸一条街”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31:30  浏览:91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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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外经贸一条街”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穗府办〔2001〕32号

印发《广州市“外经贸一条街”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广州市“外经贸一条街”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外经贸一条街”管理规定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外经贸一条街”服务功能的通知》(穗府〔1999〕67号)和《关于“广州市外经贸一条街”窗口单位及联络员单位工作会议纪要》(穗府会纪〔2001〕81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外经贸一条街”的管理,促进“外经贸一条街”内各单位优质、高效地为外商服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窗口单位是指直接在“外经贸一条街”设立服务“窗口”,为外商服务的政府职能部门;联络员单位是指不直接在“外经贸一条街”设立服务“窗口”,通过联络员与“外经贸一条街”的联络员办公室联系,为外商服务的政府职能部门;其他服务机构是指政府职能部门之外的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服务机构。以上统称驻街单位。

  二、广州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外经贸一条街”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派驻“外经贸一条街”的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和联络员的工作,跟踪、评价服务质量。对驻街的其他服务机构的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和统一管理。

  三、服务中心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广州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协助服务中心对“外经贸一条街”的窗口单位、联络员单位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对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四、窗口单位要将在服务窗口受理的事项、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和具体的办事要求交服务中心备案,并在服务窗口办公场地的显眼位置对外公示。

  五、联络员单位要将受理的事项、办事程序、具体要求、服务承诺以及联络员名单和具体的联络办法等送交“外经贸一条街”联络员办公室,由联络员办公室统一对外公示,并报服务中心备案。

  六、其他服务机构设立的服务点要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交服务中心备案,其经营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由服务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后,统一对外公示。

  七、服务中心依据驻街单位送交备案的受理事项、办事程序、具体要求、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进行检查和督促,每半年将服务窗口和联络员的工作情况向市政府汇报一次。

  八、“外经贸一条街”的工作时间由服务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驻街单位因故需要调整工作时间的,必须报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作合理调整。需要临时变更工作时间和暂停服务的,须提前两天知会服务中心并提前一天对外公布。

  九、各单位派驻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和指定的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和联络员的进驻和调换,其所在单位应开具介绍信给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年终应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和联络员作出工作表现评述,作为派出单位对该工作人员考评、使用、奖惩的依据。

  十、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服从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认真负责、热情诚恳、廉洁高效、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十一、服务中心定期对驻街单位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评比,评选出文明服务窗口和个人,并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服务差、外商投诉多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和联络员,服务中心向派出单位建议撤换的,派出单位应予以撤换。

  十二、窗口单位之间、联络员单位之间或窗口单位与联络员单位以及与其他服务机构之间,因外商投资服务工作需要协调的,由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协调。

  十三、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及时交流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工作例会由服务中心主持,服务窗口工作例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联络员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服务窗口、其他服务机构的服务点应将当月工作情况于下月5日前报送服务中心汇总。

  十四、其他服务机构需要进驻“外经贸一条街”设立服务点的,应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服务中心按实际需要,择优选择。驻街的其他服务机构必须是信誉良好、经营有序,在近三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违章行为的服务机构。

  十五、驻街其他服务机构的服务点必须服从服务中心的检查、监督、协调、考核和统一管理,遵守“外经贸一条街”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依法经营,遵守行业道德规范,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有违法、违规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服务中心责令其限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外经贸一条街”。

  十六、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广州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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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14个沿海港口城市中三资企业的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放宽14个沿海港口城市中三资企业的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
1984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

(一)适当扩大外币计价结算的范围
“三资”企业产品内销,原则上应收人民币,对以下范围,可适当扩大,收取外汇:
1.“三资”企业生产属于国内紧缺、计划内需要大量进口的产品,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以产顶进”的方式,以“三资”企业生产的“洋货”代替进口的洋货,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按质论价,以外币计价结算。
2.“三资”企业确实提供了先进工艺、技术、设备而生产的产品,按照项目批准权限规定,经批准,卖给国内商业部门或收购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和比例范围内,可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按质论价,以外币计价结算。商业部门或收购单位所需外汇,属于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批准的项目,分别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落实解决,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监督执行。必要时,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有权从其留成外汇帐户中拨付。
3.“三资”企业产品卖给经济特区,以及“三资”企业之间买卖,参照国际市场价格,以外币计价结算。所需外汇,由购货方用自有外汇支付。
(二)解决“三资”企业的人民币利润汇出问题
“三资”企业的产品应以外销为目标,外汇收支一般应保持平衡,有困难时,主要靠上述第(一)项办法的三条渠道解决,汇出人民币利润仍有困难的,可采取以下辅助方式解决:
1.允许“三资”企业外方将其所得人民币利润转为本企业或本地区其它企业的增资或新投资,可享受以外汇投资的同样待遇。
2.经经贸部门批准,允许“三资”企业使用人民币利润在市场上收购国家收购以外的商品出口。
3.“三资”企业卖给银行的外汇,外汇额度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名义开立专户保留,专款专用,作为“三资”企业外商汇出人民币利润的批汇额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拟订(此条不对“三资”企业宣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含有“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对含有“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2]第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在全国“打黄”、“打非”工作中,发现个别企业打着“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的招牌,利用信息咨询和会员制的方式吸纳订户,编辑、印发非法出版物,严重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含有“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带有意识形态性质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凡企业名称中含有“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字样的,登记机关应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责令企业十五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二、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带有意识形态性质的字样,不属于企业经营行为的用语。今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核准“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字样的企业名称。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认真做好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示汇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清理结果于8月30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

二OO二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