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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09:59  浏览:81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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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国务院令第252号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1998年10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第九条
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间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实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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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部署落实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部署落实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

工商公字[2001]第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作用,切实做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工作

文化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既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全国推进社会文明进步重大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指导,以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全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把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工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之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将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坚持条件,严把市场准入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各级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音像制品经营场所,电子软件及出版物市场、印刷企业等进行全面检查。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企业前置审批的规定,坚持条件,严把市场准入关,对未经审批或者未取得许可证的,一律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三、强化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登记机关与工商所联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文化市场和印刷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地经营行为。

加大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经营的查处力度。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注册登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重新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重新审核登记。清理整顿期间,停止办理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清理整顿结束后,要按照规定从严审批。

严厉打击非法电子游戏经营活动。对查处的非法经营的电子游戏经营活动。对查处的非法经营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设备予以销毁,依法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要加强对玩具行业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渲染暴力、恐怖、色情、赌博等内容的玩具的生产和销售;继续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等非法经营场所。

依法严厉打击反动、淫秽、盗版、走私贩私等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坚决取缔走街串巷兜售非法音像制品的行为。停止办理城乡录像放映场所营业执照。

坚决清理电子软件、出版物市场。取缔和关闭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销售网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出版和经营行为。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监控。加大对城市街头和社区非法游商的治理力度,重点查缴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淫秽出版物、盗版出版物和宣扬伪科学类出版物。

全面检查印刷企业。严格执行“两证一照”制度,凡未取得印刷许可证的,一律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坚决取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无照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地下厂点;严肃查处从事非法印刷活动的印刷企业、单位和个人,坚决查封非法印刷工具、设备,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认真落实责任制,严格依法行政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促进守法经营。同时,经结合建立企业“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对文化市场监管的各项措施,明确辖区企业监管责任制,严格执法纪律,严格依法行政,对监管不力,失察、失职或者渎职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李岚清副总理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订具体的行动措施,积极行动,扎实工作,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印发《2010年医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印发《2010年医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

现将《2010年医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2010年医政工作要点

2010年,医政工作继续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2010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和2010年卫生工作要点,继续建立和完善医政管理法制体系、准入体系、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在体系建设的基础上推动医政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和信息化。全力做好与医改有关的重点任务,全面推进医政工作。

一、稳步推进与医改有关的各项重点工作

(一)继续组织制定临床路径。推进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在至少50家医院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开展112个病种的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临床路径管理制度、工作模式、运行机制和评估改进体系,为在全国推广积累经验。

(二)制定并推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组织开展医院电子病历试点工作。

(三)继续组织实施“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项目,为35万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加强对定点医院的技术指导和管理,通过项目带动县医院眼科服务能力和基层眼保健网络建设。

(四)指导试点地区稳步实施医师多点执业,探索医师多点执业的有效管理方式,促进医学人才合理流动。

二、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师管理

(一)加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分级分类管理。修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指导各地制定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开展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试点工作,制定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和评定管理办法;修订、补充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制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基本标准;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二)加强医疗机构科室建设和规范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医院临床专科建设管理办法》,指导医院加强专科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制定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办法;继续完善医疗机构科室管理,制定血液透析室、药学部门、感染性疾病科、麻醉科、心理门诊等科室或业务部门建设与管理指南,并组织实施;指导医疗机构短线学科建设,提高综合医疗能力;组织临床营养科设置设点工作。

(三)继续加强医师管理。组织做好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完善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修订医师执业范围有关规定;完善医师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制定港澳台医疗技术人员在内地(大陆)执业管理制度。

(四)进一步推进院务公开工作。开展第二批院务公开示范点评选工作,开展院务公开专项检查和评比,落实院务公开日常监督和定期考核制度;开展医院软实力建设和评估方法研究;组织建设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信息系统;完善医疗广告管理制度;加强临床检验机构管理。

(五)推进专科医师准入管理。
三、继续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制和体系,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

(一)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制定下发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规划,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办法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医疗质量控制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单病种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继续组织、深入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推行手术安全核对制度,落实病人安全目标。

(二)改善医疗服务管理。探索建立志愿者医院服务制度,组织推行志愿者医院服务工作;延长医院门诊服务时间,建立医院全年365天门诊服务制度;推行医院门诊服务“先诊疗,后结算”模式;推进医疗机构医疗资源精细化管理。

(三)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第一、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手术分级管理制度;继续做好心血管介入诊疗技术规范化管理和培训工作,完善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开展内镜诊疗医师的培训工作;推行肿瘤规范化治疗,建立肿瘤患者登记制度和治疗质量控制系统;规范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人工关节植入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四)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推进临床合理用药。组织开展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完善药事管理相关制度,修订下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规范临床用药,推行《国家处方集》,制定《肾上腺糖皮质激素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心血管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血液和血液制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建立临床药师制;做好临床药理基地、医疗器械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五)继续做好甲型H1N1流感和其他重大疾病医疗救治、重大事件医疗保障工作。

(六)进一步规范临床检验和院前急救工作。

四、强化血液管理,保证血液安全

(一)继续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加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和固定自愿无偿献血队伍建设,提高采供血机构服务水平,巩固自愿无偿献血比例,继续开展“世界献血者日”宣传活动,举办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活动。

(二)完善采供血机构网络建设,加强质量体系建设。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采供血服务网络建设,以血液供应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为目标,研究制订《2010-2015年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在偏远地区设置储血点,逐步完善采供血服务网络建设;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规划修订工作,进一步强化采供血机构质量体系建设,开展质量万里行-血液安全督导检查工作。建立采供血机构评审工作制度,开展血站绩效考核工作。积极推进血站实验室集中化检测工作,逐步实施血液核酸检测试点工作。

(三)制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完善临床用血的评价体系,提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贯彻落实《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和《单采血浆站操作规范》,促进单采血浆站质量体系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的建设。

(五)加强血液管理信息化建设。制订《血站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促进血站管理信息化;完善重大疾病-血友病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血友病患者基本信息、治疗信息及用药信息的血友病病例信息统一管理制度,规范血友病诊疗和凝血因子类药物应用;做好献血相关数据分析、统计工作。

(六)做好全国采供血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护理管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一)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制定《医疗机构护士管理规范》,明确医疗机构在护士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完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建立全国注册护士信息库,加强全国注册护士队伍的信息化管理。规范外籍护士来华执业管理工作。

(二)继续贯彻实施《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并总结评估,研究制定“十二五”时期护理事业发展的规划目标和重点工作。

(三)大力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强化基础护理,切实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在全国实施“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点建设,树立一批典型,发挥示范作用;将医院临床护理质量特别是基础护理服务纳入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提高护理服务质量,提升患者和社会的满意度。

(四)贯彻落实《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完善临床护理服务规范和标准,研究制定医院护理管理有关规范,进一步规范病房临床护理服务,保证护理质量。

(五)进一步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继续开展医院感染专项检查,建立医院感染暴发信息上报系统,对重大医院感染事件的瞒报、缓报、漏报要加大处理力度。

(六)继续完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六、进一步做好医疗康复、戒毒和防盲工作

(一)继续推动康复医学建设,促进康复医学发展。制定康复医学事业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提高学科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快《康复条例》的立法进程。

(二)贯彻落实《禁毒法》和《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范戒毒治疗机构的建设、管理和戒毒医疗服务行为,对文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技术培训,提高戒毒治疗水平。

(三)贯彻落实《全国防盲治盲规划(2006-2010年)》,做好规划总结工作。继续开展“视觉第一中国行动”三期项目,着手解决沙眼导致的可避免盲。统筹防盲资源,逐步完善、提高基层防盲网络建设和服务能力,全面推进防盲治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