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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见义勇为奖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6:14:28  浏览:94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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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见义勇为奖实施办法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见义勇为奖实施办法



(1992年12月1日 金政发<1992>87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了弘扬正气,表彰奖励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进一步动员和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共金昌市委、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设立金昌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内积极维护社会治安,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者,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奖励基金的来源及管理:

(一)财政拨款。

(二)接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三)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其他途径筹集。

(四)奖励基金通过投入保险的办法增殖,由金昌市保险公司支付,专款专用,接受财政监督。

第四条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有功人员;慰问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致伤残人员和英勇牺牲人员的家属。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一)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奋不顾身制止犯罪行为的;

(二)不顾个人安危,积极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财产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使之免受或减轻不法侵害,事迹突出的;

(三)积极向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揭发、检举、提供线索,破获重大案件的;

(四)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获逃犯或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

(五)不惧邪恶,不怕打击报复,经常坚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六)其他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中表现突出的。

第六条 对见义勇为有功人员的表彰奖外实行以精神鼓励为主,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财。根据事迹及表现,奖励等级分为:一等8000元-1200元;二等 4000一8000元;三等4000元以下。奖励等级由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对见义勇为有功人员的表彰奖励,所在地和发生地公安机关或单位及知情者都可向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申报。各级综合治理办公室收到申报后,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交综合治理委员会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对嘉奖、记功的见义勇为有功人员由批准机关颁发奖状或荣誉证书,也可同时给予一定的奖金或物质奖励。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城镇待业青年和农村青年,在就业、招工、参军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或照顾;荣立一等功的可晋升一级工资或适当增发奖金。

第九条 各县级以上政府,都要按本办法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表彰奖励的经费从各级设立的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十条 见义勇为、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致伤致残或牺牲人员,除按国家现行规定给予补助、抚恤外,根据其在斗争中表现一次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其中,牺牲人员发给直系亲属;无直系亲属的,发给与牺牲人员生前认定有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一条对见义勇为有功人员的表彰奖励,一般应公开宣布;受表彰奖励者若要求不公开的,也可以不公开宣布。

第十二条因维护社会治安或保护国家集体及个人财产同犯罪分子斗争负伤者,医疗单位应优先抢救治疗,不得拖延或推诿。抢救治疗费用,由其工作单位承担,或由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解决。

第十三条见义勇为致伤致残者,由其工作单位比照工伤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外)出具证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同级民政部门比照国家有关民兵的优抚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因见义勇为牺牲经审核符合烈士条件者,按规定程序报批追认。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积极支持、保护群众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打击报复或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公安、司法机关要及时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严惩。

第十六条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报道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先进人物和突出事迹。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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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 〔2003〕 9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埇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把宿州建成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范围内道路两侧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对其负责管理的责任区包卫生、包绿化(美化)和包市容秩序管理。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主管机关,并负责主干道“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埇桥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街巷道路“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建设、房管、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环保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做好“门前三包”工作。
第五条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划分:
(一)主干道两侧:从建(构)筑物的墙基至道路的路缘石,左右至邻墙。
(二)街巷道路两侧:从各自墙基至道路中心线,左右至邻墙。
城市道路两侧出租门面房的“门前三包”责任,由承租者负责。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内容和要求是:
(一)包卫生。责任区内门前无垃圾、果壳、纸屑等废弃物,垃圾按规定袋装并放入容器,定时定点投递或由环卫工人上门收集。保持室内清洁,物品摆放有序,卫生达标,墙面整洁美观,玻璃墙体明亮,楼顶、屋面无杂物,阳台、门窗保持洁净。冬季积雪和雨后淤泥及时清除。
(二)包绿化(美化)。责任区内绿化工作应严格按城市绿化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对花草树木要常年不断养护管理,无依树搭棚、践踏草坪和擅自占用绿地、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责任区内的建(构)筑物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安装、广告灯箱、店牌店招、遮阳雨棚设置、卷帘门样式、阳台封闭等符合城市容貌管理标准(主干道两侧建、构筑物严禁设置遮阳雨棚)。
(三)包市容秩序。责任区内无占道经营,无店外设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扯乱挂、乱写乱画、乱涂乱贴,无乱停放车辆,无乱倒污水、垃圾杂物,无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
第七条 沿街责任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建(构)筑物进行清洗、粉饰:
(一)玻璃、瓷砖、大理石(花岗岩)等贴面外装潢类墙体,每年清洗不少于1次;外粉类墙体每两年粉饰1次。
(二)金属类栅栏,每年清洗不少于2次,原则上每年油漆1次。
(三)遮阳雨棚,每年清洗不少于2次。
前款规定的各类建(构)筑物外表应保持常新,因故造成污损的,应及时清洗、粉饰。
第八条 “包卫生”的责任单位可以采取自包、代包、联包三种形式。采取自包的,必须有专职值岗员,自备清扫保洁工具。采取代包的,委托方应与环卫单位签订代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其“门前三包”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采取联包的,由相邻单位在平等的基础上,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出资自聘值岗员,自备清扫保洁工具。
代包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责任单位应与“门前三包”管理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门前三包”责任人,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条 “门前三包”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向责任单位印发《门前三包责任制考评手册》,由路段监督员定期检查考评,做到每周一检查,每月一考评,每季一奖惩。
第十一条 “门前三包”考评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一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对“门前三包”责任人进行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月考评不符合要求的,除对“门前三包”责任人进行批评、责令改正外,黄牌警告一次。
(三)连续三次月考评优秀的,由“门前三包”管理部门授予流动红旗。连续三次月考评不符合要求的,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四)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属经营单位的,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报请其上级部门取消其年度先进、文明单位评比资格。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在“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门前三包”规定的,应当加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门前三包”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有以下行为的,由“门前三包”管理部门给予责任单位(或违章者)批评、警告,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至10元罚款;
(二)在临街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扯乱挂、乱写乱画、乱涂乱贴的,处以10元至20元罚款;
(三)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5元至20元罚款;
(四)从事屠宰、加工、维修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活动的,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
(五)不履行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生活废弃物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六)损坏花草树木的,除按规定赔偿外,可处赔偿费2至5倍罚款;
(七)擅自在临街建筑物上乱立广告牌、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八)建筑物和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卫生标准,经责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九)其他违反“门前三包”管理要求的,其处罚按城市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及其人员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其他人员对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门前三包”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违法乱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税发[200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总局决定对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从2005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规定,下放至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2004年及以前年度发生、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也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