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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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1996]20号
1996-02-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0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8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52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13号)及有关文件对黄金、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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