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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战部、调查部、公安部、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总政治部关于落实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若干问题的说明(摘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37:04  浏览:91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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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战部、调查部、公安部、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总政治部关于落实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若干问题的说明(摘录)

统战部 调查部 公安部 等


统战部、调查部、公安部、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总政治部关于落实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若干问题的说明(摘录)
1980年1月5日,统战部、调查部、公安部、民政部、最高法院、总政治部

说明
…………
三、关于安置问题
…………
4.复查纠正后安排工作或做退职退休处理的,一律自批准复查结论之月起计发工资或退职退休费;被错判错处理期间应连续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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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


(一九九0年三月三日)


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八日第10号令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是对污染源治理实行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促进污染源治理,改善环境。对深入开展污染源治理工作,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
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省设立省、市、县三级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基金从依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的超标排污费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资金中提取,提取比例为30%。国务院部属、省属(包括外省、市属)排污单位排污费的征收,仍按省政府苏政发〔1983〕83号
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金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管理,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贷款计划。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计划按季从解缴入库的超标排污费中拨入环境保护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
三、申请贷款的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填写《污染源治理专项贷款申请表》及《还款保证书》,并附经企业主管部门预审过的治理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二)环境保护部门对贷款单位的申请表和治理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
(三)环境保护部门委托银行对申请贷款的单位偿还能力和担保单位的担保能力进行核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经会商财政部门后,批准贷款项目;
(五)贷款单位凭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文件与银行签定协议,办理贷款手续;银行根据协议按时如数发放贷款。
企业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预审各所属企业的贷款申请后,统一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使用基金,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后按批准的贷款数额安排使用。
四、贷款项目完工后,贷款单位必须向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污染源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由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银行等部门,对贷款项目进行验收。
当年未完工的贷款项目,贷款单位应于每年一月十五日之前填写上年度《贷款项目进度情况表》,报送原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并抄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银行部门。
五、贷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要求使用贷款,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制止无效,原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有权通知银行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
(一)贷款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项目未动工的;
(二)贷款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投产的;
(三)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
六、贷款的财务管理,按国家环境保护局、财政部关于环境保护贷款基金核算的方案执行。
以上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0年3月3日

印发《广州市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促进军民团结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人事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级党政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按规定做好安置工作。
第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是我国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穗单位)应按规定接收并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
第五条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必须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热情欢迎、妥善安置、认真培训、合理使用”的原则,使转业干部各得其所,人尽其才。
第六条 各单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须执行本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有关规定和市统一下达的安置任务。因工作需要,要求接收专业人才的,必须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列入市统一分配计划。
第七条 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应坚持统筹兼顾、分散安置、共同承担的原则,强化指令性计划分配。在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前提下,实行推荐、选用相结合的分配办法。
第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去向,应结合本市经济形势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情况确定。其中,县级市入伍的转业干部,原则上回原籍安置。
第九条 尚未满编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优先接收安置转业干部;已经满编而需要接收转业干部的,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其编制可由接收单位在以后的自然减员指标中解决。
第十条 本市重点工程项目和新建、扩建单位所需的转业干部应给予保证;转业干部自愿到司法、民政、水电、林业等系统边远单位工作的,进入本市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职务和生活待遇可以适当照顾,有条件的,户口可在本市市区。
第十一条 接收安置单位对转业干部的工作安排,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德才表现,参照其在军队所担任的职务分配适当的实职。对符合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国转联字〔1990〕3号文件规定的团职转业干部,应尽量安排好相应的职务。对暂时不能安排相应职
务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应按市委办公厅穗办〔1988〕34号、市公医办市医办〔1989〕21号文件的要求,落实其政治、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转业干部,应分配在县城以上的单位,其工作岗位应给予照顾:
(一)在国防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荣获二等功以上的英雄、模范;
(三)因公因战致残的;
(四)长期驻守边远、高原、海岛、沙漠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边远地区类别按人事部〔1983〕人劳科字第06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长期从事飞行、舰艇部队工作的。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干部应尽量对口安排。因指标限制聘任转业干部专业技术职务确有困难的,可报有关职改部门批准,适当增加专业技术职务的指标。专业技术干部要求改行分配其他工作的,可根据其专长和工作需要分配适当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选拔和聘任行政领导和管理人员时,应参照转业干部在部队的职务优先予以聘任,并给予两年的适应期,在适应期内不得随意解聘和辞退。
第十五条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应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随意辞退。
第十六条 积极引导转业干部从事第三产业,鼓励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对自愿到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作或自办企业的转业干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我安置的有关规定办理,其行政、组织关系可挂靠在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广州市转业军官安置服务中心或市
、区、县级市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七条 除对口安排的专业技术干部外,转业干部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专业培训。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由市统一规划,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培训办法。并以学以致用、按需施教、注重实效为原则。转业干部在培训期间,享受与本单位相应职务人员同等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贯彻以地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方针,解决好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在分配住房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转业干部与本单位的同级干部同等的待遇。对急需解决住房的转业干部,应优先给予照顾。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按照干部由人事部门安置、工人由劳动部门安置的原则,对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工作,应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第二十条 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工作安排,应结合本市实际,原则上对口就地就近安排,并不受所有制限制。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原工作安排的,应服从有关部门的安排。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对安排有异议的,可自谋职业。自谋职业期间,可将行政关系挂靠在市、区、县级市人事部门的人
才交流中心或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中心,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挂靠手续,享受转业干部自行就业的有关待遇,挂靠时间可作为连续工龄计算。
第二十一条 转业干部随迁子女系中、小学生的,可凭原学校的转学证明,到本市户口所在地就近上学,有关学校应积极接收,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作为“拥军爱民、拥政爱民”(简称“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评先项目之一。对不能按时完成安置任务或推诿、拒绝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不能评为“双拥”标兵和先进单位。
第二十三条 推诿、拒绝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或没有按时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人事(组织)、劳动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接收安置。经教育无效的,市人事、劳动部门可暂停办理其录用及人员的调入工作。
第二十四条 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应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即公开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公开分配计划,公开安置政策,公开分配结果,接受群众及转业干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安置工作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对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