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中医发〔2006〕11号
各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厅(省)直有关单位、医学高等院校及附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提高中医药科技质量和水平,推进中医药科技进步,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省中医药科技发展及科技项目管理情况,特制订《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实施质量,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是指依据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山东省中医管理局遵循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中医管理局立项并组织实施的中医药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五条 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定期发布招标指南,面向全省进行招标。招标指南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立项原则,分设攻关项目和普通项目。攻关项目每5年招标一次,普通项目每2年招标一次。
第六条 全省有能力从事中医药科学研究的科研院所、高等医学院校、医疗卫生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均可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符合项目对申请者所在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等方面的要求;
㈡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技术、设备等基本条件以及健全的科技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㈢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㈣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基础。
第八条 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㈠符合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所确定的支持方向和要求;
㈡立项依据充分,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及合理的研究方案;
㈢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㈣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在规定的研究周期内预期可取得研究结果;
㈤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㈥研究经费预算合理。
第九条 申请者应填写《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由项目申请单位报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山东省中医管理局。省及厅直单位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山东省中医管理局。
第三章 评审和立项
第十条 由山东省中医管理局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 “综合评价、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的范围面向全省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和申请者。项目评审中,优先安排临床疗效确切、技术起点高、应用前景广的中医药临床应用项目及促进中药现代化发展的中药研究项目;适当安排一部分高水平的中医基础理论研究和有中医特色的高新技术研究项目;厅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研究室、重点实验室,在立项时可考虑优先安排; 山东省中医管理局也可以根据特殊需要直接委托有关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由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审定,确定立项项目。项目可以下设课题,课题管理等同于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专家在参加项目评审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㈠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
㈡坚持保密原则,妥善保存相关材料,不复制、不扩散相关内容;
㈢坚持回避原则,在涉及自身(或所在单位)利益时,必须主动向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㈣不接触、不收取、不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财物和活动。
第十四条 项目一经确定,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当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并与山东省中医管理局签订《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山东省中医管理局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同时,可以授权或委托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地区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职责:
㈠组织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㈡划拨《任务书》确定的经费,审核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㈢审定项目的调整和撤销;
㈣组织项目的鉴定。
第十七条 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职责:
㈠负责本地区项目的实施管理;
㈡协同山东省中医管理局检查或评估项目执行情况;
㈢按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监督经费的使用;
㈣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随时报告相关重大事项,提出项目调整、撤销的建议;
㈤协助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进行项目的鉴定。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职责:
㈠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
㈡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科研条件,如期匹配项目经费,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
㈢建立项目档案,定期检查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㈣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职责:
㈠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完成约定的目标任务;
㈡负责经费的合理使用;
㈢按规定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㈣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知识产权管理情况;
㈤鉴定时提供完整准确的研究报告和原始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㈠项目承担单位每年8月31日前应当向山东省中医管理局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填写《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各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山东省中医管理局,省及厅直单位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山东省中医管理局。
㈡山东省中医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拨付下一年度经费或调整、撤销项目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科技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实验记录、统计资料和原始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案,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系统。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有变更,如研究计划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等,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中医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省及厅直单位项目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省中医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及参与者应当保持稳定,一般不予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按下列规定报批或备案:
㈠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的,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同意,可以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届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报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审批。省及厅直单位项目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山东省中医管理局。项目负责人如与原单位协商,原单位不同意由其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则由项目原单位提出申请,报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将项目予以撤销。
㈡项目负责人遇有特殊情况(如病休、出国等)临时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所在单位必须及时安排合适人选(项目组中具有较高中医药学术及科研水平的成员)代理,并报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离岗超过一年以上,必须及时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承担单位报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审批。省及厅直单位项目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备案或审批。
㈢项目参与者应当保持稳定,一般不予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如病休、出国、调离等)需变更的,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原参与者与更换人签字,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中医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省及厅直单位项目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省中医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山东省中医管理局有权决定终止或撤销项目:
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㈡研究内容已落后于国内外同类研究成果水平;
㈢研究技术路线已不可行;
㈣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保障条件不能落实,或违反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㈤由于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决定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由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发文确认。项目承担单位应就终止或撤消项目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总结,经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查后,报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备案。省及厅直单位项目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 项目鉴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届时填写《结题报告》,并通过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向山东省中医管理局提出鉴定申请。省及厅直单位项目由单位审核后,直接向山东省中医管理局提出申请。项目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㈠《结题报告》;
㈡《鉴定申请表》;
㈢项目研究技术资料及反映项目进展的典型照片、图片、图例等;
㈣项目研究的全部原始资料。
第二十七条 省中医管理局收到鉴定申请后,审核有关材料,对符合鉴定条件的项目组织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的鉴定由省中医管理局负责组织和主持。项目鉴定包括会议、书面两种形式。会议鉴定项目为省中医管理局确立的攻关项目;国家级、省、市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室项目;国家及省级科技部门委托省中医管理局鉴定的中医药科技项目;其余项目可采用书面鉴定形式。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中医管理局负责组织成立项目鉴定专家评审委员会。鉴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7至9位专家组成,按照相关鉴定要求,对通过鉴定的项目,提出鉴定意见。在鉴定意见中对项目明确做出“国际领先水平”、“国际先进水平” “国内领先水平”、“国内先进水平”“省内领先水平”“省内先进水平”等综合评价结论。
第三十条 鉴定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鉴定:
㈠提供的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㈡擅自修改《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的;
㈢擅自更改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
㈣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㈤超过《任务书》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得到审批的;
㈥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一条 未通过鉴定的项目,由承担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在半年内可再次提出鉴定申请,如仍未通过鉴定,由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山东省中医管理局设立的任何项目。
第三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研究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所在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报山东省中医管理局批准后结题。省及厅直单位项目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山东省中医管理局。
第三十三条 项目研究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原则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省中医管理局有权组织保护、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四条 项目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报奖励时,均应当标明“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费由山东省中医管理局拨款、地方和承担单位配套等多渠道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㈠科研业务费;
㈡消耗性实验材料费;
㈢消耗性临床材料费;
㈣仪器设备使用费;
㈤科研协作费。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中医管理局根据项目《任务书》及年度执行情况评估结果定期拨付专项经费。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经费预算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或挤占。项目完成后,需进行经费决算。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山东省中医管理局有权停止拨款、撤销项目直至追回已拨经费。
第四十条 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上报经费决算情况和审计报告,同时退回剩余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国家及省级科技部门委托山东省中医管理局管理的中医药科技项目,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经费管理按照立项部门所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省中医管理局负责解释。
金华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金华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20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徐加爱
2012年8月3日
金华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废弃食用油脂(俗称泔水油、地沟油),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当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科学合理。
第五条 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应当遵循“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的原则。
第六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具体办法由市行政执法局会同市财政、发改(物价)等部门另行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通过倡导净菜上市、文明用餐和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的开发、利用,促进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委托环卫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市城管办负责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监督、协调工作。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对市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行为实施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农业局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销售的违法行为。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食品安全及食用油脂的使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开展餐厨废弃物管理宣传工作,鼓励、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倡导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市发改、财政、建设、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九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应当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决定,并向中标单位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行政执法局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
第十条 中标单位在市区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应当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协议,并办理餐厨废弃物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真实、完整地记录餐厨废弃物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工作台账,真实、完整地记录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去向、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市行政执法局应当定期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它固体生活垃圾混合;
(二)必须使用由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统一提供的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废弃物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字样;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配套建设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四)及时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日至少收运一次餐厨废弃物,及时将餐厨废弃物运送至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
(二)配备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洁;
(三)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市行政执法局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项目招标、审批要求配备处置设备、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其工艺路线和设备设施须经法定程序审批,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处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四)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依法报市行政执法、建设、质量技监等部门备案;
(五)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应急预案,并报市行政执法局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处置或者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
(四)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直接饲养畜禽;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市行政执法局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市建设、农业、环保、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采取法定方式,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可由各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
第十七条 市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市建设、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
(二)核发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
(三)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四)废弃食用油脂的资源化利用情况;
(五)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的违法情况;
(六)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行政执法局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
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市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二十条 市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市建设、环保等部门制定市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行政执法、农业、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未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县(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市排水、排污等公共管道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地沟油)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