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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里藏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00:06  浏览:95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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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里藏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木里藏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2003年1月25日木里藏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木里藏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在自治县境内从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驯养繁殖、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等,适用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野生动物资源普查,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措施。

第四条 自治县的林业主管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是县人民政府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县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县境内的村、组、牧场、林业企业负有保护管理辖区内野生动物资源的责任。

第五条 自治县境内禁止使用下列工具和方法捕猎:

(一)各类枪支;

(二)猎犬;

(三)炸药、毒药猎杀野生动物;

(四)钢丝猎套、套绳、地弓、铁夹、陷阱、烟熏、水淹等;

(五)在天然河流湖泊炸鱼、毒鱼或电鱼;

(六)在天然河流湖泊用网眼小于6CM的栏网撒网和鱼兜捕鱼;

(七)用鸟网捕捉、轧板猎杀鸟类、捣毁鸟巢。

第六条 自治县依法重点保护境内属国家、省、州列为重点保护对象的野生动物。

自治县在乡镇、牧场辖区和林业企业管护区、重要天然水域内划定禁猎区、禁渔区,实行重点保护。

禁猎区、禁渔区实行全面封山和封江(河)湖泊,立牌标榜警示禁猎、禁渔办法,落实管护措施。

第七条 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建立驯养繁殖场,应具备驯养繁殖条件,并报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鼓励放生野生动物。

第八条 禁止非法出售和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换、赠送和其他特殊需要捕捉、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持有上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合法证件。捕捉野生动物,应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物种和手段组织人力进行猎捕。

第九条 自治县在条件成熟时依法建立野生动物狩猎场,将国家、省和州重点保护范围以外的野生动物作为开发猎捕对象。狩猎者应向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猎捕证;并按规定的猎捕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狩猎;狩猎完毕当日内交回猎捕证。

第十条 野生动物毁损农作物、伤害家禽家畜造成严重损失的,在驱赶无效的情况下,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捕杀。

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捕杀。事后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严禁追踪捕杀野生动物。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实施本补充规定成绩显著的;

(二)拯救和驯养繁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放归大自然的;

(三)发现违法捕猎行为,及时制止或检举有功,挽回损失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或由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非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非法出售、收购、携带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没收其实物和非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

(三)在禁猎区非法携带猎捕工具的,没收猎捕工具,并视情节轻重,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补充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补充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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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病故抚恤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病故抚恤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关于民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病故的抚恤问题,过去没有明确的规定。为了调动广大民政事业单位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现作如下通知:
一、民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残废抚恤的规定办理。由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审查批准,发给残废抚恤证。残废抚恤证由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统一印制。
残废金,由所在单位发给。残废职工,经组织批准在本系统内调动工作的,由调入单位发给残废金;调离本系统的,仍由原单位发给残废金。原单位撤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残废金。
二、民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牺牲病故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问题,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通知第一、二项提到的各项经费,均在民政事业费内开支。
四、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在此以前民政事业单位因公残废职工的评残抚恤和牺牲病故职工的遗属生活补助,也可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从批准之日起发给残废金和补助费。



1983年6月4日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位于我省河西走廊西段的南北侧,是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民族的自治县。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认清形势,正确审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面对新形势,努力寻求突破与提高,彰显地方特色,才能给工作注入生机与活力,使少数民族地区检察事业跟上时代的步伐,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此,笔者结合本地检察工作实际,就如何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浅显的探究。
一、民族地区检察机关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一)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的期盼越来越高。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检察机关只有用科学发展观统揽、检验和衡量检察工作,不断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理念,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希望和重托,努力让党和人民满意。
(二)形势的发展对检察机关的要求越来越高。 稳定的社会环境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是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履行职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挑战,为此,如何立足检察职能,更好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已成为当前检察机关特别是民族基层检察院应当致力思考并勇于实践的重要课题。
(三)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对检察机关的要求越来越高。经过近几年的“严打”斗争和集中整治,少数民族地区的治安形势大为改观。但当前影响民族地区稳定的因素不容乐观,治安形势仍然严峻。近年来随着肃北经济发展提速,流动人口大副涌入,刑事案件有所抬头,“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居高不下,在一些偏远乡镇还有较大幅度反弹;职务犯罪也日渐呈现出高智能犯罪、集团犯罪的趋势;司法不公问题在一定范围依然存在,引发不和谐问题的消极因素仍然大量存在,发生在城镇乡村的主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退木还草,土地承包,拆迁安置,土地征用补偿,就业安置,矿山纠纷及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纠纷较多,有激化的可能,所以说影响和谐稳定的因素任然存在,切不可掉以轻心。
二、民族地区检察机关发展的瓶颈与制约因素
(一)检察机关基础业务薄弱。主要突出的问题是少数民族地区检察机关有相当数量的干警公正、高效监督意识不强,监督水平不高,监督手段不多,监督力度不够,严重制约了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职务犯罪查处力度不够,侦查水平低,科技含量少,惩治腐败工作徘徊不前。
(二)人才短缺。缺乏侦查、公诉、计算机方面的专业人才,由于受地方条件限制,引进高学历的法律专业人才十分困难;肃北县院现有编制19名,实有人数15名,虽然近五年来每年都有招录人员进入,但由于自然条件艰苦,每年都有流出人员,尤其是高素质人才进不来,留不住,具有办案资格人员逐年减少,办案力量严重不足。
(三)队伍整体素能不高。干警的文化专业结构不合理,肃北县院目前只有1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其他大多干警原有文化基础较差,没有系统受过专业技能教育。而进行多年的学历教育旨在拿文凭,文凭与水平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由于缺乏系统的专业培训,没有进行正规有效的教育和引导,导致执法手段单一,执法方法比较简单,经验化现象突出;个别干警思想空虚,不思进取,安于现状,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工作业绩平庸。
(四)管理机制不规范。在队伍管理、机关建设等方面仍然沿用行政管理模式,缺乏与检察官法相配套的改革措施;在办案、监督制约方面的运行过程中,人的主观因素较重,随意性较大,缺乏一套科学、严谨的规范化管理机制。
(五)基层检察机关保障不够有力。目前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的领导体制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作为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来讲,一方面严格要求不能吃“杂粮”,而另一方面又不能保证吃饱“皇粮”。办公条件差,装备落后,办案经费困难的现象十分突出。干警政治生活待遇落实差,不少中层干部因为受职数限制,无法解决职级待遇,与经历相似的其他行政干部相比职级待遇福利收入差了一截,影响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民族地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思路
按照“工作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举措、队伍要有新气象、管理要有新手段”的要求,立足于本地工作实际,勇于面对机遇 和挑战,有针对性地采取强硬措施,克服各种制约因素,着力实现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一)找准工作重心。院领导班子特别是检察长要带好头,增强履职能力、服务全党大局的政治责任感,以“不须扬鞭自奋蹄”的工作热情,把心思放到干实事,抓落实,解决实际问题上,要针对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寻找对策,高起点定位,高标准要求,从中理出既符合检察工作发展规律又适合本院工作实际并富有创新精神的工作思路,从而在全院构筑凝心聚力、开拓创新的工作平台。
(二)创出工作特色和品牌。将上级院的精神同本地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分析工作现状,在影响和制约发展的关节上做文章,寻求工作的突破与提高。肃北县院虽然院小案少,但按照“一院一优,一院一特”的工作原则,劣势也可以变为优势,做到业务工作的进步要在工作力度、办案质量上有所体现,要有几项工作取得明显进步,各业务条线的工作要有一到两个方面取得明显进步,在全市检察系统位次前移,争取使一两项检察工作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检察系统有影响力。如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是涉及到检察工作的整体、检察事业的全局的问题,我们可以针对案件较少的实际,在案件质量上下功夫,确保案件准确率100%,使所办理的每起案件捕的准,诉的出,判的了,成为“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近年来,我们在队伍建设、检务保障、科技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成绩显著,得到了县委和上级院的肯定,获得了不少荣誉,在这方面还有大量的潜力可挖。民族地区检察院只有结合本院实际,倾注心力“抓亮点、创特色、塑品牌、重效果”,使强项更优、弱项变强,以点带面,以难带易,推动业务亮点的树立,才能带动全院各项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三)全面实行规范化管理机制。规范化管理对于确保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力维护社会稳定,树立严肃的执法权威和执法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民族地区的检察机关一定要审时度势,在管理方法上创新,以管理促队伍,以管理促办案,以管理促效率。一是要把制度建设作为开展正规化管理活动的重要环节,对现有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总结,该坚持的要坚持,该修订的要修订,该完善的要完善,并针对当前检察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努力形成对检察队伍实行正规化管理的制度体系。要着力抓好制度的落实,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案管权,努力把规章制度转化为工作秩序。二是要认真抓好工作目标推进工作。要从工作实际出发,以上级院下发的绩效考核办法为主体,进一步深化工作目标考评制度,制定和完善具体的考评内容、考评标准和科学的考评办法,坚持日常考评和定期考评相结合,将考评结果作为评价检察干警工作的重要标准和提级任职的重要依据。三是要切实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检察干警执法档案和廉政档案,加强对检察干警执法活动和廉政勤政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干警执行工作纪律的考核。四是要通过认真总结近几年检察改革的基本经验,吸取先进兄弟县市院好的做法,对现有的工作模式、运行机制全面认真加以审视,从办案工作、队伍管理、机关建设、监督制约和保障机制六个方面进行规范化建设,从而全面增强检察工作的活力和发展后劲,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各项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能和管理水平。牢固树立“建院先育人”的思想,切实把创建“学习型”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对教育培训的投入力度,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活动,通过强化岗位培训、岗位轮换等方式培养专业骨干和一专多能的人才。充分调动现有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盘活人力资源,使不同的人才在绩效管理体系中合理流动,最终与最适合的岗位相匹配。提高“人才资源”的管理水平,认真总结和完善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机制,选好用好人才,增强干部队伍管理的活力,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人才资源的整体效能。
(五)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对检察实践中遇到的共性、疑难和热点问题进行专项调研和科学总结,把感性的实践经验上升到理性的科学思维。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带头做到,切实把思想工作寓教于平时,寓教于经常,在全院创造一种相互信任的氛围。同时,一方面提倡艰苦奋斗的精神,引导干警把艰苦奋斗等革命传统渗透到学习和工作中去,另一方面在对干警进行思想教育,提倡奉献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工作条件的改善,努力创造条件,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六)改革经费管理体制。积极建议在现有管理体制上建立最低检察经费保障机制,即采取“条块结合”的办法:地方保一块,上级检察机关补一点。具体讲人头经费、办公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但要保证检察经费预算在上年实际支出数的基础上,其增涨幅度高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涨幅度。省级院要提高对少数民族地区检察机关的办案补助和装备补助经费标准。
(七)积极争取关心与支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的监督,积极争取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是检察工作排除干扰,顺利开展工作的重要保障。要认真听取党委、人大的指示和要求,广泛征求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诚恳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把人民群众的意见落实到执法活动中,正视过去工作中存在的一切问题,以闻过则喜、闻过改之的态度,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作者:斯琴巴依尔,甘肃省肃北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