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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7:07:16  浏览:99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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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询问:外国投资者由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投资公司)及其他形式的公司集团重组,将其或其集团内企业持有的中国境内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至境内投资公司,是否可以按股权成本价进行转让。对些类问题,经研究,现
明确如下:
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的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可按股
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199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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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驻京监[2008]2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工作,规范北京专员办征管工作程序和行为, 按照《财政部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解缴入库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3]176号)、《财政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缴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237号)、《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专员办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专员办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北京专员办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做好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三峡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征管工作程序和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解缴入库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3]176号)、《财政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缴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237号)、《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三峡基金是指国家为筹集三峡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三峡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授权,北京专员办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两公司以下简称华北电网企业)三峡基金进行就地征收管理,并直接缴入财政部为北京专员办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此专户由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代理(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四条 北京专员办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就地征收,确保华北电网企业三峡基金于每月10日前及时、足额入库。
第五条 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实行申报审核制。华北电网企业要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完整。
(一)华北电网企业在每月5日前向北京专员办报送以下资料:
1.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申报表;
2.月份电力销售情况明细表;
3.北京专员办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北京专员办受理申报材料后,对材料报送不全的,应当及时退回并要求其在3个工作日内补报。
(三)北京专员办收到华北电网企业申报材料后,应于每月8日前完成对资料的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
1.申报的免征范围和金额是否正确。包括:(1)是否是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量;(2)是否是县及县以下集资建设自行管理的孤立电网;(3)是否是“趸售电量”中扣除合理的线损电量;
2.申报材料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3.申报资料的基础要素是否齐全;
4.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北京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应根据审核结果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华北电网企业一般采取支票缴库的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一)北京专员办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第1-3联交华北电网企业;
(二)华北电网企业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当日,以转账支票的形式,将款项缴入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收款后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加盖银行收讫章并将第1联退北京专员办,第2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3联由代理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
(三)北京专员办接到代理银行退回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后,经审核无误,在第4联加盖印章后交华北电网企业,第1联、第5联由北京专员办留存。
第七条 华北电网企业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缴纳的,北京专员办根据其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延期缴纳事项,并定期催收。对未经批准延期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八条 代理银行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承诺履行相应责任,及时足额办理入库。
(一)缴款企业以现金或转账支票方式向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款,需同时提交北京专员办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代理银行准确录入相关信息,经审核无误后,将款项缴入财政部为北京专员办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每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将所有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包括已确认信息的和未确认信息的资金)全额自动汇划到中央财政专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日终余额为零。
第九条 北京专员办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对账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准确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一)对代理银行报送的《代理银行非税收入旬(月)报表》进行核对。
(二)每月终了后4个工作日内与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账务进行核对。
(三)通过财政国库管理外围平台查询票据等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核对。
第十条 北京专员办应按规定对三峡基金进行清算和征缴,并及时向财政部报送相关资料和报表。
根据华北电网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北京专员办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华北电网企业全年应缴三峡基金的清算和征缴;在4月5日前,将上年度三峡基金征管工作总结报告上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企业司。
第十一条 北京专员办应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印制发放流程》等要求,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领用、保管、使用的管理工作。
(一)领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对已领票号段申请认证,经财政部国库司确认后方可使用。
(二)领到票据后要进行登记,作废票据的各联次均应完整保存,不得丢失票据。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存根联(第5联)应保存5年,存档备查。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专员办登记造册,报财政部国库司统一核销。
第十二条 北京专员办建立和完善征收管理台账,登记三峡基金征收、入库、票据管理、专项检查等情况。
第十三条 北京专员办应加强对三峡基金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加强与华北电网企业的信息沟通。
第十四条 北京专员办应根据财政部要求,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工作按《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三峡基金征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三峡基金征收计划执行情况;
(三)三峡基金收缴及入库(专户)情况;
(四)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第十六条 北京专员办在征收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处理依据不确定的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对擅自改变三峡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基金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湘潭市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开发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文件

潭政发[2001年]5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开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开发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五日


湘潭市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开发的若干规定

  为认真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规范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开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全面规范管理市城区房地产开发市场作如下规定:
  一、规范市场,严格管理
  1、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严禁“四无”企业和挂靠企业进入开发市场。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法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强化规划管理,严禁随意改变、违反审批规划设计图。违者,除责令改正外,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对规划设计未经审批和越权审批的建设项目,依法按违法建设处理。城区开发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做到留足绿地,保证空间,设施配套,美化环境。
  3、强化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杜绝房屋买卖的“地下”和“私下”交易行为。实行公开、公正、公平交易,以维护和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小区开发,配套建设
  1、从2001年4月1日起,所有住宅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和计划要求统一纳入住宅小区定点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克服和杜绝零星分散建设。
  2、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建设的零星及设施不配套的商品住宅不得向社会出售,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必须坚决按照规划设计执行,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原则,确保住宅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齐全。
  三、并轨开发,激活市场
  1、从2001年4月1日起,实行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两种建设开发方式并轨。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并轨后,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可后,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规定,给予购房者一定数量的补贴,变间接补贴为直接补贴。
  2、并轨后的住宅开发和房屋建设均按核定的统一标准60元/平方米交缴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和房屋建设报建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减免。在此之前下达的经济适用房指标,凡没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的一律作废。
  3、所有住宅开发用地,一律用竞投竞价的方式获得。
  四、健全制度,依法经营
  1、从2001年4月1日起,市城区所有住宅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报建手续不全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违者依法处理。
  2、简化手续,完善报建程序。由市建委本着各自把关、共同负责、统一收费、一次办理的方式,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一门式方便、快捷的报建服务。
  3、抓好质量监督,实行建设开发全过程监管。对住宅小区实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的才能销售。未经综合验收的,一律不准销售,违者依法处理。
  4、搞好权证发放,依法办理各项手续。在房屋建设开发全过程中,建委系统各部门要实行联动,坚决克服部门利益驱动,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各项手续。
  5、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缴纳的税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