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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40:43  浏览:97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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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各地根据我局《关于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工商广字〔1989〕第28号)的规定,对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核发了《广告经营许可证》,其有效期限到一九九三年三月底已
届满,应予换发新的《广告经营许可证》。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现根据我局工商广字〔1993〕第9号文件有关深化广告管理改革的工作安排,就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广告经营状况、从业人员以及贯彻广告管理法规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按照《广告经营单位资质标准》重新审核其广告经营资格。对于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准予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暂缓换发,并要求三个月内完
善有关条件。逾期仍没达到要求的,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
二、根据我局《关于印发〈广告司一九九三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工商广字〔1993〕第9号)有关实施广告代理制第一步的要求,参照《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对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范围作适当调整,即将媒介直接承揽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同类媒介
的广告业务(有的被批准直接承办外商来华广告),改变为直接承揽其设计、制作并发布国内广告和发布外商来华广告。
三、全国性兼营广告的事业单位核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经营许可证》,其余的事业单位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四、《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仍为三年。
五、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广告经营许可证》发给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对已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主营或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不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其广告经营范围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广告管理部门审核后,转企业登记部门核发《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现同时将《广告经营许可证填写规范》(见附件)一并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广告经营许可证填写规范》
1.单位名称:指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全称。例:×××电视台
2.单位地址:指事业单位所在地详细地址。
3.广告经营机构名称:指事业单位广告机构名称。例:×××电视台广告部
4.广告经营机构地址:指事业单位广告机构详细地址。
5.经济性质:指事业单位的所有制性质。
6.核算方式:指广告经营机构的核算形式。例:非独立核算
7.资金数额:指广告经营机构的资金总额。
8.法定代表人:指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9.广告负责人:指广告经营机构的负责人。
10.经营范围: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管理部门审核的广告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统称。



199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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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发布《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检察院:
《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试行。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案(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应予立案。
二、挪用公款案(刑法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应予立案;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予立案。
三、受贿案(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应予立案。
四、单位受贿案(刑法第387条)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五、行贿案(刑法第389条、第390条)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六、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1条)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七、介绍贿赂案(刑法第392条)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八、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3条)
1、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刑法第395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或者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刑法第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或者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一、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刑法第397条)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应予立案;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3、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十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刑法第404条)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达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刑法第405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406条)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以上数额、数量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在有些案件中不是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标准,在适用时应根据法律规定全面掌握。



1997年12月31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车辆出险后实际价值如何确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车辆出险后实际价值如何确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险车辆出险后实际价值如何确定的请示》(平保发〔1999〕084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签订保险合同并开始履行期间,主管部门对条款作了新的修订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应按原保险条款执行。
二、《请示》中的保险车辆出险后,应按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单背书中的“机动车辆盗抢保险特约条款”及“机动车辆保险特约条款”的有关规定,计算全车被盗后的实际价值,并予以赔偿。在计算实际价值时涉及的车辆已使用年限的问题,由你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
此复



199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