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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予北京市所属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21:27  浏览:95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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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予北京市所属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予北京市所属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授权我市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7〕73号)和《关于授权我市城八区工商局对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监督管理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7〕36号)收悉,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
罚程序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原则同意你局意见。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授权北京市所属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工作的开展。
二、北京市所属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时,凡遇不属于监督管理权限范围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未作出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三、北京市所属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各项基础监督管理工作,相应改善办公条件,充实外资监督管理人员力量,提高素质,以适应外资企业的需要。
四、北京市所属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若有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视情节予以纠正,通报批评直至收回授权。
五、北京市所属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行政监督管理的具体权限、开始时间以及你局与各区、县局工商行政管理的管理权限划分和相关制度的制订等有关事宜,由你局决定,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199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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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方案(2001-2005年)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2]5号




关于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方案(2001-2005年)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积极推动全国清洁生产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引导地方政府和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方案(2001-2005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01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时参考。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方案(2001-2005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01号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

厅水字[2008]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根据《关于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8]192号)的工作安排和9月11日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现将《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参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


下载网址: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0810/P02008101736132796845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