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转发兵团农业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机械设备报废更新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19:28:15  浏览:90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转发兵团农业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机械设备报废更新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转发兵团农业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机械设备报废更新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新兵办发(2000)109号




各师(局):
根据兵团领导指示,现将兵团农业局制定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机械设备报废更新暂行办法》转发你们。《办法》提出了农业机械设备报废标准、报废审批权限、报废手续及农业机械设备更新原则和使用年限,对指导兵团今后农业机械设备报废更新工作具有重要作用,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农业局 二○○○年十二月五日)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机械设备(以下简称农机设备)更新换代,提高农业机械装备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适应兵团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和农田基本建设的各种农机设备;小型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及农机维修设备。
第三条 凡在兵团范围内从事农机设备管理、使用及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机设备更新首先要严格执行其报废标准。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立足于农机化事业长远发展目标,把农机设备报废更新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战略措施来抓。
第五条 达到报废标准的农机设备,由农机设备所有者提出申请,按农机设备产权所在地,到团场农机主管部门办理。或由团场农机主管部门通知农机设备所有者,限期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团场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兵团农机设备报废标准》进行鉴定和审批,并上报师(局)农机主管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备案。报废农机设备的档案保存一年。
第六条 对已达到报废标准仍在继续使用的农机设备,由团场农机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强制报废。对报废再用农机设备所造成的事故,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严加处罚。
第七条 对已批准报废的农机设备,由当地农机监理部门收回牌照,并禁止使用和转卖。
第八条 已批准报废的农机设备,对有利用价值的零配件,经技术人员鉴定,可作为维修零配件使用,不可用的作为废品回收。其中引擎总成、大梁、变速箱、前桥、后桥总成原则上不能继续使用。
第九条 对使用年限达到《兵团农机设备使用年限》规定的农机设备,所有者要求继续使用的,要从严掌握。对设备状况良好,经技术人员检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符合要求,经师农机主管部门审批,可准予延缓报废期限,一般为1-2年,到期后应立即报废。
对进口农机设备,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延期报废2-4年。
第十条 农机设备更新应坚持“因地制宜、讲究效益,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立足国内、适量进口”的原则。农牧团场要有计划地进行农机设备更新换代,不断提高农机化装备水平。
第十一条 农机设备更新要慎重选型配套,优化机型组合。对国外农机设备的引进,必须进行测试和田间作业试验。引进、更新的拖拉机要有相匹配的农机具和良好的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农牧团场应根据农机作业市场及合理的作业层次,制定农机设备更新换代计划。更新机具数量要依据规模、条件和机型而定,对农机设备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 农机设备更新资金坚持以“职工个人自筹为主,团场适当扶持”的原则。团场要坚持实行农机更新基金制度,可从标准亩收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各师(局)和团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兵团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兵团农机设备报废标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都应予以报废:
1.农机设备技术状态恶化,车型淘汰或无配件来源不宜修复的。
2.农机设备在使用中,虽经检修或更换零配件,在正常作业条件下,耗油量超过规定标准值的15%或功率降低15%的。
3.因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农机设备主要零部件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一次性修理费用超过新设备价格50%的。
4.链轨式拖拉机累计工作量达15-20万标准亩;轮式拖拉机,100马力以上的(含100马力),累计工作量达25-45万标准亩;50-100马力的(含50马力),累计工作量达12-20万标准亩;50马力以下的累计工作量达8-10万标准亩。
5.自走式联合收获机:
(包括稻麦、玉米、棉花、牧草等收获机械)
100马力以上的(含100马力),累计工作量达5-12万自然亩;100马力以下的,累计工作量达4-8万自然亩。
6.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25万公里。
7.农机设备使用年限达到《兵团农机设备使用年限》规定标准的。
8.因国家政策规定或其它特殊原因应当淘汰的。

兵团农机设备使用年限

农机设备名称 使用年限(或工作小时)
一、拖拉机
1.链轨式拖拉机 10(10000)
2.轮式拖拉机
100马力以上的(含100马力) 14(16000)
50——100马力的(含50马力) 10(11000)
50马力以下的 8(8000)
二、自走式联合收获机
1.100马力以上的(含100马力) 12(4500)
2.100马力以下的 10(3000)
三、农用运输车(包括三轮、四轮) 10
四、配套农机具(包括挂车)
1.与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配套使用的农具 10
2.与100马力以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农具 8
五、排灌机械及大型喷灌机械 15
六、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5
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开沟机等。
(不包括推土机,推土机按链轨车标准计算)
七、谷物脱粒烘干机械 15
八、种子加工设备 15
包括:种子包衣机、种子清选机等
九、小型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20
包括:粮食、棉花和油料加工机械
十、修理专用设备及测试设备 20
(此件发至农牧团场)


2000年12月2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增设省人民代表大会农村经济委员会和将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更名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


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增设省人民代表大会农村经济委员会和将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更名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

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增设省人民代表大会农村经济委员会和将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更名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决定

(1989年3月5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增设农村经济委员会,并将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更名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1989年3月5日

水利部关于做好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协调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做好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协调工作的通知

2004年4月15日


  目前,水资源调查评价阶段汇总工作已进入评价成果的协调、完善及编写水资源调查评价报告阶段。根据2004年2月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阶段工作会议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的协调等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流域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依据《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任务书》、《技术大纲》和《技术细则》的要求,在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技术工作组的指导下,会同流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抓紧开展全国技术工作组复核协调后的本流域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的协调和审定工作,并于5月10日之前,将审定后的成果正式上报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技术工作组的指导下,认真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进行复核,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综合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行业指导,资料共享,共同负责”的原则,加强与各相关行业和部门的沟通,做好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的协调。并根据流域机构的工作进度安排,积极配合流域机构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向流域机构正式报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评价成果报告。
  三、各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全国协调平衡后的调查评价成果,编制流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评价报告,并于2004年6月10日前,根据经审查与复核后的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修订完善本流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正式报送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工作组要加强与各流域的相互沟通和协调,2004年5月底前,会同各流域机构完成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数据的最后核定工作,并于2004年6月底前,将协调、修改、完善后的水资源调查评价最终成果,经审查后报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的协调和形成,不仅关系到全国水资源信息基础平台的建立,而且直接关系到下一阶段水资源配置工作进度。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分工,认真组织好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协调工作,提出全面、真实、准确的水资源评价成果。
  六、为保证全国、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的一致性和成果发布的严肃性,各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资源评价成果,要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在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发布之后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