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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产于印发《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23:43:28  浏览:93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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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产于印发《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产于印发《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检〔1991〕274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于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八日至二十三日在江西召开了“全国出口纱线检验技术交流会”。现将会议通过的《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试行。试行中有何和意见,请及时上报国家商检局。

  附件: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        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种类表内的出口本色棉纱线、本色涤棉纱线、本色苎麻纱线(包括本色苎麻混纺纱线)、本色亚麻纱线(包括本色亚麻混纺纱线)的检验管理。

  2 检验依据

  2.1 贸易合同(包括成交样或确认样)、信用证及有关单证;贸易双方签定的质量标准。

  2.2 2.1条中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按现行最高标准检验(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若严于现行标准也可采用。

  2.3 2.1、2.2条中各款规定不明确的,按国家商检局的有关规定检验。

  2.4 预验按2.2,2.3条进行检验,出口前按2.1条进行核对相符后,方可出证或放行。

  3 检验方式

  3.1 凡需出具商检证书或国外对产品质量反映大的商品,商检局必须批批自验。

  3.2 商检检验人员与工厂检验员在工厂进行同检验。

  3.3 对质量稳定,不出具商检证书的纱线,在生产、经营部门检验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工厂(或经营部门)检验结果,按国家商检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抽验。

  4 检验要求

  4.1 审核单证

  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审核有关单证是否齐全。

  4.2 取样

  4.2.1 同一合约、同一发票、同一生产批号为一检验批

  4.2.2 本色纱线每批取样数量按下表:

  4.3 检验

┌───────┬─────────┬─────────┬──────┐

│全批货箱(包)数│公量样箱数,不少于│品质样箱数,不少于│品质样筒数,│

│       │         │         │不少于   │

├───────┼─────────┼─────────┼──────┤

│ 300及以下  │    10    │    10    │   10   │

├───────┼─────────┼─────────┼──────┤

│ 301~600  │    15    │    15    │   15   │

├───────┼─────────┼─────────┼──────┤

│ 901及以上  │    30    │    30    │   30   │

└───────┴─────────┴─────────┴──────┘

  合同、现行标准有规定的按合同、现行标准检验,合同、现行标准没有规定的按下面规定检验。

  4.3.1 外观质量

  棉纱线、涤棉纱线的外观质量按附件一《出口筒子纱线外观质量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其它纱线类品种可参照此方法检验或另行制订。

  4.3.2 麻棉混纺的定量分析按照《进出口麻棉混纺纱、织物的定量分析方法》进行检验。其它混纺产品按相应的方法进行检验。

  4.3.3 筒子纱线的一根到底

  合同要求检验,但没有规定检验方法的本色棉纱线、涤棉纱线按附件二《出口筒子纱线的一根到底的检验方法》检验,其它品种的纱线可参照上述方法检验。

  4.4 合同规定或国外确认低于一等一级(若现行品质标准要求评等的纱线,低于一等品)的纱线,出证或放行前必须在每箱(包)外上,标明实际等级。

  4.5 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

  出口棉、涤棉纱线检验换证凭单的具体检验项目内容填写见附件三、四,其它品种的纱线另行制订。

  5 统一检验目光

  为使标准掌握一致,减少目光差异,商检局之间,工、贸、检之间要定期统一检验目光,开展技术交流活动。

  6 复验

  报验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按国家商检局的《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和“国家商检局关于执行《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7 批次管理

  7.1 大批量以600箱(包)及以下为一批,超过600箱(包)分批检验。

  7.2 拼批或分批出口要批次分清,货证相符。

  8 产地查验和口岸局查验。

  8.1 产地查验

  8.1.1 经商检局预验合格的商品,换证前须逐批查验、查验内容包括:批次、唛头(标记)、数量、包装。预验时未进行检验的项目应补验。

  8.1.2 做好每批查验记录。

  8.2 口岸局出口前查验

  8.2.1 凡经内地商检局检验合格的纱线到达口岸时,口岸商检局凭内地商检局的换证凭单正本进行查验。如发现换证凭单的结果与合同(信用证)不符,或有漏验项目时,口岸局应及时与产地局联系,取得妥善处理后,方可放行。

  8.2.2 查验内容包括:商品检验的有效期、批次、唛头(标记)、数量、包装破损、污染、水渍等情况,对包装受损可能影响品质的,要开箱查验品质。

  8.2.3 做好查验记录

  9 商品检验的有效期

  9.1 纱线检验的有效期为半年或一年。各局要根据当地气候(湿度)不同情况应分别规定时间。

  9.2 对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纱线,要重新检验。

  10 样品存查

  10.1 成交样(确认样)均由生产、经营部门保存,必要时商检局签封,以便备查。

  10.2 商检对检验的样品一般要保留至商品商检有效期满,对外出证的纱线,还要保留至索赔期满。

  11 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

  每批检验做好原始记录 质量统计报表。认真做好半年一小结。全年一大结的统计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质量分析,半年和全年的质量分析及统计报表分别于7月底前和次年一月底前报国家商检局检验外。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五。

  12 质量分析和商品档案

  每个品种纱线要分别作出每月质量统计报表作为检验资料积累。对重大的质量案例或国外反映要随时核查上报。有关检验情况、质量分析、统计报表及生产厂的质量情况等,应建立商品档案,并使之成为一种制度,作为加强检验管理的一种形式。

  13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出口筒子纱线外观质量检验方法(试行)

     二、出口筒子纱线的一根到底的检验方法

     三、出口棉纱换证凭单内容填写样本

     四、出口本色涤棉纱线换证凭单内容填写样本(本色气流棉纱线参照此凭单)

     五、出口纱线类质量统计报表(略)

 


附件一      出口筒子纱线外观质量检验方法(试行)

 

  1 适应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纯棉、涤棉环锭纺出口筒子纱线外观质量,筒重偏差检验。

  2 取样

  结合品等品级样品的抽样,从所开箱数中按表1规定随机抽取外观检验筒子数



 

                                表1

──────────┬────────┬────────┬───────

  全批货物筒子数 │ 外观检验筒子数 │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判定数

     N    │    n    │   Ac   │  Re

──────────┼────────┼────────┼───────

   ≤3600    │    50    │    2    │   3

   3601-10000  │    80    │    3    │   4

   10001-35000  │   125    │    5    │   6

   >350001   │   200    │    7    │   8

──────────┴────────┴────────┴───────

  3 出口筒子的外观检验

  3.1 筒子外观检验条件

  在北向自然光或500±50LX青色或白色日光灯下进行检验。检验强案高

80cm,台案大小适合放置50个筒子。

  3.2 检验方法

  对所取样品进行逐个检验,并以最能显示疵点程度的角度进行观察,筒重偏差

在所抽样品中进行称重。

  4 筒子外观的质量要求:

  4.1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疵筒计

  4.1.1 小头攀长度4cm以上者、2.5-4cm超过一根者或2.5

cm以下成网状者(三根以上成网)。

  4.1.2 大头攀:细支不论长度及根数、中粗支2.5cm以上者。

  4.1.3 侧面重叠;端面反边、卷边长度超过5cm或宽度超过0.3c

m者。

  4.1.4 小辫子纱、绕管攀。

  4.1.5 生头纱长度短于13cm或有结头、油、污渍者。

  4.1.6 商标、支别票签错贴、漏贴、重叠贴。

  4.1.7 筒管、筒身、有油、污渍、筒身有浆糊。

  4.1.8 筒子纱内包装夹带飞花、回丝及其它什物。

  4.1.9 菊花芯:程度掌握:细支纱小头距管壁1cm,中粗支纱距管壁

1.5cm。

  4.1.10 筒子表面明显凹凸者。

  4.1.11 筒管用错、筒管破损、筒管明显变形者。

  4.1.12 轧断头。

  4.1.13 平头筒子(指距筒管壁1cm内纱线与筒管平齐)。

  4.1.14 煤灰纱;色纱。

  4.1.15 明显压印。

  4.1.16 凹槽。

  4.1.17 松筒。

  4.2 筒重偏差要求按表2执行,称重筒子数量不少于外观抽样数的50%



                               表2 

──────────┬────────┬────────┬───────

   装箱情况   │每箱公定重量100 │每箱公定重量50公│ 允许偏差

   (只/箱)   │磅时,单只筒重 │斤时,单只筒重 │

──────────┼────────┼────────┼───────

    18     │   2520g   │   2778g   │ ±100g

──────────┼────────┼────────┼───────

    24     │   1890g   │   2083g   │ ±75g

──────────┼────────┼────────┼───────

    30     │   1512g   │   1667g   │ ±75g

──────────┼────────┼────────┼───────

    36     │   1260g   │   1389g   │ ±75g

──────────┼────────┼────────┼───────

    48     │   945g   │   1042g   │ ±50g    

──────────┴────────┴────────┴───────

  4.2.1 超过允许偏差者作疵筒计

  4.3 对外销合同中有特殊规定按合同规定执行。

  5 筒子外观合格的判定

  5.1 累计疵筒数≤Ac时,全批合格。

  5.2 累计疵筒数≥Re时,全批不合格。

  5.3 霉变纱、黄白纱、错规格、包装材料纤维纺入一经发现,全批不合格



 

附件二:      出口筒子纱线的一根到底的检验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环锭纺纱线。

  1 检验设备:1332型倒筒机。

  2 倒筒机工艺要求:

  2.1 车速:2400R/m±200R/m

  2.2 予加张力:根据各厂实际情况自定。

  2.3 隔距:以纱线直径的4倍为基础,平板隔距适当放宽0.05mm。

  2.3.1 纱线直径为0.037号数

  2.3.2 隔距公差×0.05mm。

  2.3.3 数字计算至小数点后三位,四舍五入至二位。

  2.3.4 正常结头的断头,不计断头。

  2.3.5 凡经电子清纱器的筒子,不应在装有电子清器的机台上倒筒。

  3 考核指标:

  3.1 检验指标:(见表三)

  3.2 检验股线时,行折算成单纱再计算。

  3.3. 筒子不论一次或二次成型,均按本方法考核。

                               表三

┌───────┬────────┬────────┬────────┐

│检验数量(筒)│号数(英制支数)│ 棉纱线不断头率 │T/C纱线不断头率 │

│       │        │ 不小于(%) │不少于(%)  │

├───────┼────────┼────────┼────────┤

│   10   │  32号-192号  │    60    │    70    │

│       │  (18/1-3/1)  │        │        │

├───────┼────────┼────────┼────────┤

│   10   │  30号-20号  │    50    │    60    │

│       │ (19/1-28/1)  │        │        │

├───────┼────────┼────────┼────────┤

│   10   │  20.4-10.7  │    40    │    50    │

│       │ (129/1-55/1) │        │        │

├───────┼────────┼────────┼────────┤

│   10   │  10号及以上  │    30    │    40    │

│       │ (56/1及以上) │        │        │

└───────┴────────┴────────┴────────┘

 

附件三:出口棉纱换证凭单内容填写样本

 

             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

                正  本          字第  号

                              年 月 日

┌───────┬──────────┬─────┬─────────┐

│  报验单位  │          │ 批  号 │         │

│       │          ├─────┼─────────┤

├───────┼──────────┤ 生产日期 │         │

│  品  名  │规格及名称     ├─────┼─────────┤

│       │          │ 生产单位 │         │

├───────┼──────────┼─────┼─────────┤

│  产  地  │省或直辖市     │合同总金额│         │

├───────┼──────────┼─────┴─────────┤

│报验数量/重量│×××件(箱,包) │标记及号码:         │

│       │×××磅(吨)   │               │

├───────┼──────────┤               │

│抽样数量/重量│×××件(箱,包) │               │

│       │×××磅(吨)   │               │

├───────┼──────────┤               │

│  检验依据  │×××合同及国际  │               │

│       │GB×××-××  │               │

├─┬─────┴──────────┴───────────────┤

│ │包装情况:内包装塑料,××只/箱,外包装纸箱,×道塑料腰,“#”│

│ │型打包完好。                          │

│检├────────────────────────────────┤

│ │品质指标:      回潮率:                 │

│验│重量不匀率:     公量偏差:                │

│ │重量偏差:      筒子外观成形:符合国家商检局的规定。   │

│结│黑板条干:                           │

│ │棉结杂质粒数:××粒/克                    │

│果│                                │

│ │                                │

├─┴────────────────────────┬───────┤

│评定意见:符合×××合同及国际GB×××-×× ×等│主任检验员  │

│     ×级                   │       │

├──────────────────────────┴───────┤

│检验有效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检│          │备│                   │

│验│          │ │                   │

│方│          │ │                   │

│式│          │注│                   │

├─┴──────────┴─┴───────────────────┤

│上列商品经预验合格,有关商检机构凭此单正本所列检验结果查验核对予以放│

│行或换发检验证书。                         │

├────┬──────┬─────┬────┬─────┬─────┤

│    │分批出口数量│ 结存数量 │    │ 分批出口 │ 结存数量 │

│    │      │     │    │  数量  │     │

│换证日期├───┬──┼──┬──┤换证日期├──┬──┼──┬──┤

│    │ 件数 │重量│件数│重量│    │件数│重量│件数│重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四:出口本色涤棉纱线换证凭单内容填写样本(本色气流棉纱线参照此凭单)

 

             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

               正   本          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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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鄂地税发〔1994〕049号《关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划分不清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对来文所提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批复如下:
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营业税额。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特此批复。



1994年11月12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总公司:
现将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最近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监发〔1995〕3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此《规定》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部直属各总公司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加强对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尽快建立本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的制度。
二、各总公司行政领导每半年要向本公司职代会据实报告一次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报告的简要情况和职代会的意见要及时报部计财司、驻部监察局和部直属机关工会。
三、各总公司党组织、工会组织要及时督促公司行政领导按期和据实向职代会报告本公司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如公司行政领导不能按期或据实向职代会报告有关情况,公司党组织、工会组织要及时向部直属机关党委、部工会或驻部监察局反映。
四、对于不按期或不据实报告的,由部计财司和监察局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纪律处分。
五、部计财司和监察局要按照职责权限,定期对各总公司贯彻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部党组。


监发〔19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加强企业管理和民主监督,保持企业领导干部清正廉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的各种费用。
第三条 企业使用业务招待费应当加强管理,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四条 企业厂长(经理)应当每半年一次向职代会据实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并由职代会向职工传达。
第五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招待费支出项目、金额,开支是否符合制度、使用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对于不按期或者不据实报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纪律处分。
第七条 企业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行业、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