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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0:59:38  浏览:91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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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2月25日 财农[200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机局: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机补贴专项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组织落实。各级农机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机具目录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重点补贴: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 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国家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农业部、财政部制定并下达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确定国家年度补贴机具种类、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市)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确定实施县名单、资金配置、补贴机具种类、工作进度安排等,由省级财政部门、农机主管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农业部。
  第九条 农业部、财政部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复。财政部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各省、区、市按照农业部、财政部的批复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经批复下达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十条 年度补贴机具须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采取竞争择优筛选的方式确定,形成年度补贴机具目录。各省、区、市年度补贴机具目录需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的年度补贴专项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应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
  第十二条 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1)。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格式见附2),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3)。
  第十三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汇总结果,统一与供货方协商确定供货事宜,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购机者购机时应向供货方提交购机补贴协议,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供货方凭补贴协议和发票存根定期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与供货方结算补贴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
省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十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1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区、市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细则;中央直属垦区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精神,本着公开、公正、直补的原则,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农财发〔2004〕6号)同时废止。
  附:1.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505cainong0511f1_20050608.doc
    2.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505cainong0511f2_20050608.doc
    3. 年农业机械购置专项补贴资金申请汇总(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505cainong0511f3_200506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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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划分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行业风险分类见附件。

  二、关于费率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三、关于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各地要认真做好工伤保险相关数据的测算,合理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科学制定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要加强对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分析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保险制度运行的影响,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我们将定期了解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行 业 名 称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泸州市村卫生站公共卫生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村卫生站公共卫生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泸州市村卫生站公共卫生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 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泸州市村卫生站公共卫生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村卫生站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网底层,也是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五级 联动”机制的最基础一级,是农村实施初级卫生保健的基础,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基层 预防保健任务。为落实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对村卫生站实施公共卫生工作给予 补助的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村卫生站公共卫生补助应坚持以奖代补、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分 段实施的原则。补助经费由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实施,坚持任务考核合格兑现。
  第二条 补助经费用于村卫生站承担公共卫生工作的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用 于村卫生站完成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报告等任务,也可用于 为村卫生站统一提供设备、资料等。此经费专款专用,只能于村卫生站公共卫生工作,考核 兑现后的剩余经费应继续用于此项工作,不能用于其它。
  第三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调整村卫生站的布局与设置,结合农村卫生改 革政策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或确立一所村卫生站, 负责公共卫生工作,并达到标准要求。
  第四条 村卫生站主要履行下列公共卫生职责:
  按照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要求,协助村委会制定和实施本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并接受定 期检查考核。
  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责 任,按时完成预防服药和协助做好计划免疫接种任务。
  实施孕产妇、儿童系统保健管理,指导妇女“五期”卫生和劳动保护。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灭蝇、灭鼠及饮水和粪便管理等的技术指导和宣传动员工作。
  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
  及时、准确、规范地做好村卫生信息资料的收集、登记、整理、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五条 补助经费筹集办法。对全市村卫生站全年给予辖区农业人口人平0 50元补助,其中市政府给予村卫生站公共卫生补助经费为上年农业人口人平020元,区县 政府为年人平020元,乡镇政府为年人平010元。
  第六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补助经费进行专账管理,确保村卫生站补 助落实到基层。
  第七条 补助以村为计算单位,每年考核合格后兑现一次。由区县卫生行政 部门凭乡镇的考核情况对村卫  生站实行集中支付补助,确保补助经费落实到村。
  第八条 区县应制定村卫生站公共卫生补助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卫生、 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卫生、财政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抽查区县落实情况 ,区县检查乡镇兑现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