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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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税地[1989]81号
1989-08-07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三(1989)489号《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使用的房屋及土地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局意见,对中、小学校办企业应比照(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中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非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原则上也应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给于适当的减税或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八月七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名优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名优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7〕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阿坝州名优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奖励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阿坝州名优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商标品牌意识,鼓励企业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发展经济,增加企业竞争实力,保护知识产权,发展支柱产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所位于阿坝州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名优商标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获得阿坝州知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商标。
地理标志商标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获得地理标志注册证的商标。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下列名优商标奖和地理标志商标奖:
(一)中国驰名商标奖;
(二)地理标志商标奖;
(三)四川省著名商标奖;
(四)阿坝州知名商标奖。
第五条 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负责名优商标奖和地理标志商标奖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获得名优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持名优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的有关证明和材料到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奖励。
第七条 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申请奖励的证明和材料严格审查,提出奖励意见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期限为6个月,以名优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获得注册证批准之日起计算,逾期不予办理。
本办法颁布之前获得名优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的,商标所有人申请奖励的期限为本办法颁布之日起的6个月以内,逾期不予办理。
第九条 对名优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所有人按以下方式和标准予以奖励:
(一)中国驰名商标奖,每件奖励150000元;
(二)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奖,给注册人奖励100000元;
(三)四川省著名商标奖,每件奖励50000元;
(四)阿坝州知名商标奖,颁发证书或奖牌;每件奖励5000元。
第十条 名优商标称号期满后,经重新认定为名优商标的,对著名、驰名商标所有人分别奖励20000元、50000元。
被首次确认为阿坝州知名商标的商标称号期满后,再次被确认为同档次名优商标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上述获得名优商标和地里标志商标所需奖励经费由州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名优商标奖的,由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州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审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对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8日起施行。
邮电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1年3月25日,邮电部
国务院第75号令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现将国务院规定转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好对《规定》的学习和宣传。各单位劳动部门、工会要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大力进行宣传,并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深入理解《规定》的内容及所体现的党和国家对广大职工安全健康的深切关怀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从而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原邮电部发布的《邮电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凡与《规定》有不同之处,应按《规定》执行。
三、发生职工死亡事故,即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邮电管理局亲临现场调查处理。发生重大职工死亡事故,即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含三人),由邮电部派人参加调查处理。
四、为便于《规定》的实施,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邮电管理局劳动部门可配备必要的安全监察车、摄像、通信等设备。
五、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规定》中遇到任何问题,有何要求和建议,请及时报部劳动工资司。
附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