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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45:11  浏览:83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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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危化字[2004]71号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现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六月八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1 适用范围

  1.1本导则规定了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引火线)生产企业安全评价的程序、内容。

  1.2本导则适用于安全评价机构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也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2004年5月17日)

  GB10631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10632 《烟花爆竹抽样检验标准》

  GB11652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GB50161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

  3 定义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特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判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程度。

  产品级别:是指《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中的A、B、C、D级。产品类别:包括喷花、旋转、旋转升空、升空、吐珠、小礼花、线香类、摩擦类、造型玩具、烟雾类、小礼花弹、爆竹、礼花弹、组合烟花、其它。

  资料审核:依照文件资料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审核。

  现场评价: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有计划、系统性的现场验证和检查。

  4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内容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4.2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烟花爆竹抽样检验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4.3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5 评价程序

  5.1 委托

  5.1.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规定资质的评价机构提出安全评价委托要求。

  5.1.1.1 评价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评价资质。

  5.1.1.2评价机构根据委托方的委托,依照本导则的要求,对委托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实施评价并作出安全评价报告。

  5.1.1.3评价机构应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5.1.1.4 评价机构应保守委托方的商业秘密。

  5.1.2委托方与安全评价机构签订安全评价委托书或合同,并提供下列相关的资料:

  a) 委托方的基本情况。

  b) 工厂平面布置图,安全设施名录。

  c) 产品范围(包括产品级别和产品类别)。

  d)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

  e) 相关人员培训资质证明。

  f) 安全管理制度。

  g) 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证明。

  h)特种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i)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j)主要产品烟火药剂安全性能检测报告。

  k)主要产品的技术文件(产品结构图、药物成份表、工艺规程、产品标准)。

  l)工房,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和工具,消防设施和设备、化工原材料清单。

  m)事故记录和隐患整改记录等其他相关资料。

  5.2 资料审核

  5.2.1 评价机构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求,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资料是否完整、准确。资料审核的内容见附录1。

  5.2.2 评价机构应将资料审核的情况反馈到委托方,以便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5.3 现场评价

  5.3.1制定现场评价计划。

  5.3.2 实施现场评价计划。

  5.3.2.1根据现场评价实际情况,辩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预测危险、有害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

  5.3.2.2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划分评价单元。

  5.3.2.3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总体布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见附录2。

  5.3.2.4根据评价单元的划分,对每个评价单元/车间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见附录3。

  5.3.2.5针对危险、有害因素及现场检查的结论意见,对现场设施、装置、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进行评价。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部分应采用其他定量评价方法进行针对性评价。

  5.3.2.6提出安全对策和措施建议。

  5.3.3 对提出的对策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

  5.4 提出安全评价结论

  5.4.1安全评价结论分为下列三种:

  a)符合安全条件;

  b)基本符合安全条件;

  c)不符合安全条件。

  5.4.2 提出安全评价结论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a)资料审核的结论意见。

  b)总体布局现场检查的结论意见。

  c)评价单元(车间)现场检查的结论意见。

  d)采用其他定量评价方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价的结论意见。

  5.4.3提出资料审核的结论意见、总体布局和评价单元(车间)现场检查的结论意见应遵循下列要求:

  a)类别栏标注“A”的,属否决项。类别栏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

  b)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为符合安全要求。

  c)A项中有一项不合格,为不符合安全要求。

  d)B项中有6项以上不合格的,为不符合安全要求;B项不合格的在6项或6项以下,为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e)对A、B项中的不合格项,均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必须由评价机构认定,能基本达到安全要求的,也视为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5.5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5.5.1安全评价概述。

  5.5.1.1安全评价的目的。

  5.5.1.2安全评价的原则。

  5.5.1.3安全评价的依据。

  5.5.1.4安全评价的范围。

  5.5.2企业的基本情况。

  5.5.3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辩识与分析。

  5.5.3.1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方法。

  5.5.3.2 原料、成品、半成品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5.5.3.3 重大危险源辩识与评价。

  5.5.3.4 工艺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5.5.3.5 主要设备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5.5.4 资料审核、总体布局和评价单元/车间现场检查情况。

  5.5.5综合分析评价。

  5.5.5.1 评价方法的选择。

  5.5.5.2 评价单元的划分。

  5.5.6 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5.5.7 整改情况的复查情况。

  5.5.8 安全评价结论。

  5.5.9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资料审核表、总体布局和评价单元/车间现场检查表。

  5.5.10安全评价报告还应载明下列情况:包括委托单位、评价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价机构负责人、评价人员、报告编制人、报告审核人、报告编制日期等。

  5.5.11 安全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查出的问题准确,提出的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附录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资料审核表


  企业名称:

  审核结论意见:

  评价机构:

  评价人员:

  审核日期: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资料审核

序号
项目
审核内容
类别
审核记录
审核意见

1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A



原材料、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机构
B



应急救援组织
A



2







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上岗资格证
A



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工序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上岗资格证
A



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A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上岗资格证
B




3







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A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A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B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A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A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A



安全检查制度
A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A



安全操作规程
A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A



不合格产品处置和跟踪制度
B



技术管理制度、产品管理文件
B



烟火药安全性检测
A



原料购买、入库验收制度
A



余药、废药安全处置制度
A



设施和环境因素影响安全生产的规定
A



安全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
A



应急救援预案
A



危险工房和车间的安全管理制度
A



4
技术资料
设计说明书
B



厂房平面布局图
A



工房、库房施工设计图
B



化工原料、产品、半产品质量检测检验资料
B








  附录2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总体布局现场检查表


  企业名称:

  检查结论意见:

  评价机构:

  评价人员:

  审核日期: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总体布局现场检查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类别
实际情况
检查意见

1




选址是否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并应避开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重点建筑物、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输电线等(查外部距离)
A



2




是否分别设置非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销毁场或燃放试验场及行政区
A



是否在非危险区设立独立的操作人员更衣室
A



在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燃放试验场的外部距离范围内是否设置建筑物
A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是否设置密砌围墙,其高度是否低于2米,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是否小于5米
B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是否设在安全地带;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是否单独设在偏僻地带
A



是否有无关人员和货流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
A



危险品货物运输是否通过住宅区
B



是否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山坡陡峭的狭窄沟谷中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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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等7件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作如下修正:
  一、删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区主管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四)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0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

登高安全作业暂行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登高安全作业暂行规定 

杭政〔1983〕258号 

正文:
(1983年12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确保职工登高作业安全,根据《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针对登高作业坠落事故原因,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带安全帽。在安全设施不完备的地方进行登高作业时,必须系上安全带。安全带必须拴在主材或垂直上方牢固的结构上,不得拴在附件上。



  第二条 登高作业人员必须衣着灵便。禁止穿硬底鞋、拖鞋、高跟鞋和带钉易滑的鞋,或赤脚进行登高作业。雨天要及时清除鞋底积泥。



  第三条 严禁在井架和脚手架攀登上下。电工在攀登无爬梯的水泥杆作业时,必须使用登杆工具。竹架工在搭脚手架时要经常检查竹杆结扎的牢固和钢管架扣件的紧固程度。



  第四条 雨天、雪天或冰冻之气候条件进行登高作业时,必须采取防滑措施。遇六级以上大风和暴雨、大雪、雷击、大雾等恶劣气候影响安全施工时,应停止露天登高作业。



  第五条 登高作业所用的工具和材料,应放在工具袋内或用绳索绑牢。上下传递应用绳索吊送。严禁抛扔。



  第六条 参加登高作业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高度近视眼或经医生诊断有其他不宜从事登高作业的人员,均不得参加登高作业。



  第七条 在石棉瓦、木板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滑跌、踩空或因材料断折而坠落伤人。



  第八条 男职工年满五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经医生证明体质确实较差,不能适应登高作业者,不应登高作业。



  第九条 内、外脚手架、脚手片的绑扎及材料规格,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多层交叉作业必须张布安全网。对作业部位上的孔、洞、沟、平台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盖板、栏杆。



  第十条 暴雨、台风、汛期前后,要检查井架、脚手架、机电设备及电源线路,有否发生倾斜、变形、下沉或漏雨、漏电的现象。一旦发生,应及时修理加固。



  第十一条 登高用的梯子不能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三十厘米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要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六十至七十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脚下数第二档必须用绳子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十二条 夜间进行登高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楼梯空洞等处应设明显的标志示警。



  第十三条 货运电梯、吊笼等严禁乘人。钢丝绳及电气控制设备要定期进行检修。吊运工具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险装置。



  第十四条 气温(见气温预报数)在38℃以上时应调整作息时间,避高温或适当缩短露天作业时间。气温在-10℃以下进行露天登高作业时,施工场所附近应有取暖的休息室。



  第十五条 严禁酒后登高作业。



  第十六条 对临时性登高作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确定安全监护人后才能登高作业。



  第十七条 登高维修带电机械物件时,一定要切断电源,并经检验确实停电后,才能进行登高作业。



  第十八条 所有工矿、工地都必须遵循上述安全规定,不得违反。因违背上述要求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时,必须追究工矿、工地有关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如与今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时,应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