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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07:09  浏览:81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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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日期:2001-7-13
实施日期:2001-7-13
颁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容分类:城建环保
文号: 内政办发(2001)26号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区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要求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规定,按照2001年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确定的“整合工程、加强协调、下放权力、强化监督”的基本思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过自治区审批并安排国家投资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按照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模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成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全区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的生态环境建设的政策建议和工作报告;研究实施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协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办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事宜;提交需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重大原则问题报告;通报生态环境建设情况。
第六条 领导小组于每年年初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当年生态环境建设的工程布局及投资政策等重大问题。并且不定期地召开会议,及时研究生态环境建设过程中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
第七条 各盟市、旗县可参照自治区的办法建立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
第八条 计划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负责生态环境建设各项工程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并分工负责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的实施指导。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下达和监督管理,并参与各项生态建设工程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
第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制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审计办法,审计各项目区的工程建设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林业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草)、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四期工程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会同畜牧业和水利部门负责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并负责该项目农区、半农半牧区工程的实施指导。
第十二条 畜牧业部门负责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工程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参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并负责该项目牧区工程的实施指导。
第十三条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水保重点防治工程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参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并分工负责该项工程中各项水利工程的实施指导。
第十四条 自治区环保局负责生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生态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评估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自治区林业厅会同财政厅、农发行、粮食局负责退耕还林(草)补助粮食的发放。
第十六条 盟市负责协调落实自治区下达本盟市的生态建设任务;审核旗县实施方案;下达旗县年度投资计划;督查各旗县的组织施工、项目管理、资金拨付、财务管理、中期检查、竣工验收等项工作。各盟市可参照自治区的部门职责分工确定本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十七条 旗县是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基本建设单位,旗县政府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实施负全责并实施综合治理,旗县长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各旗县负责编制本旗县的总体规划,按规划和自治区的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按实施方案编制工程设计,按工程设计组织施工。年度实施方案的工程内容由自治区各项工程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各旗县政府要按照自治区各项工程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领导责任制、合同制、监理制、报帐制、竣工验收制和招投标制等制度,各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操作办法由自治区各项生态工程主管部门制定,按制度要求规范施工组织、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和项目区管护等各个建设环节,明确各有关部门和苏木乡、嘎查村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签定责任状。合格后发放林草权属证。
第二十条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原则和要求,研究提出分盟市、旗县的安排意见,经自治区计委综合平衡后将投资分配方案通知到各有关盟市、旗县。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旗县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确定的投资规模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然后按照自治区的通知行文方式将年度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到自治区。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计委会同各有关部门对旗县年度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批复后,联合将投资建设计划下达到盟市、旗县。涉及一个业务部门的项目,由计划部门和该业务部门联合下达,涉及多个业务部门的项目由计划部门和多个业务部门联合下达,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政府与盟市、旗县负责人签定目标责任书,明确当年投资规模、建设任务和种树种草成活率、保存率等各项目标的完成。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今后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要坚持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重点抓好黄河上中游、松花江辽河流域、海滦河流域水土流失治理、京津风沙源治理、大兴安岭天然林资源保护、黄河上中游地区退耕还林(草)、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北防护林四期、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项目等七项工程。各地区生态环境建设都要纳入这七项工程中统筹考虑。
第二十五条 除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外,其它六项工程原则上不得在一个旗县内重复安排。
第二十六条 在搞好以上七项重点工程的同时,还要以部门为主抓好种苗基地、草籽基地、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森林草地病虫害防治以及森林草原防火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项重点工程每年要进行一次稽察和审计,重点检查是否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安排投资建设计划,是否按计划组织施工,是否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工程项目是否达到计划目标。对发现违纪违规及质量问题要坚决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停止投资,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领导小组制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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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近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针对资本项目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下发了若干文件,为贯彻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增强可操作性,现将有关政策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外债和对外担保审批
(一)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对外不得开具无贸易背景的远期信用证,对外开立期限超过1年的远期信用证,由开证行事先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境内中资机构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办理打包贷款、押汇等贸易融资业务,须事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境内中资机构向境外金融机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押汇等贸易融资业务,须事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进一步加强远期信用证管理,制定和完善系统内部管理办法,并于1998年10月31日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二)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航空公司一年期以上(含展期超过1年期)的飞机经营性租赁提供租金偿付担保,须事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境内航空公司进行回租业务,应视同对外融资租赁办理审批手续。
境内航空公司对外融资租赁形成的回扣款实行专户管理,其资金除当次融资租赁用款外,应全额调入境内。
境内机构办理飞机租赁的融资和担保须在对外签约30日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报批手续。
(三)外汇局应严格对外担保的审批标准,对达不到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要求的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不得批准其提供对外担保。
为境外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人应对担保项下的融资投向进行监督并保证所筹资金不挪作它用。
境内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期限超过一年(包括展期)的对外担保,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四)禁止利用商品交易、金融衍生产品、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固定回报率等一切形式的变相融资。
(五)境内机构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借款或担保,均属违规行为,其借款、担保协议无效;违规债务的清偿一律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二、关于登记备案
(一)所有外债、外债转贷款、自营外汇贷款和对外担保均须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二)自营外汇贷款的登记方式由分局视当地情况而定。
(三)改变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租赁公司的外债登记办法,变定期登记为逐笔登记。
(四)外汇局在为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时,应当认真审核债务人提供的借款合同,对借款期限在半年以下的,应当要求债务人提供律师事务所确认借款及借款用途真实性的法律意见书。
外汇局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债登记时,应当要求其提供投资合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对借款合同的法律意见书;要求其注册资本金按合同规定足额到位;对外借用中长期外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或章程中规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对外借款利率
原则上不得高于国际金融市场同类借款的利率水平。对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外汇局可以拒绝为其办理外债登记。
债务人申请补办外债登记的,外汇局应在依据外汇管理有关法规对债务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后,视情况为其补办外债登记手续,并要求债务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对借款资金的验资报告和律师事务所对借款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后未按合同规定提款的,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资本项目外汇收支及汇兑管理
(一)资本项目结汇、售汇和付汇及境内划转业务和专用帐户开立业务一律须经外汇局审批。
各外汇指定银行必须按外汇局的批准文件或核准件办理资本项目结汇、售汇和付汇及境内划转业务和专用帐户开立业务。各外汇指定银行县支行及县支行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再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结汇、售汇和付汇及境内划转业务和专用帐户开立、收支业务;对于已经开办上述业务的,必
须在1998年9月30日前将业务划归上级机构。
(二)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调回境内。已借入外债、融资租赁回扣款、发行境外股票的企业应在1998年10月1日前将资金调回境内。未经批准不按期调回的,按逃汇论处。
所有资本项目外汇支出须经外汇局批准,应当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不足部分才能购汇。境内资本项目外汇专用帐户间的资金划拨须经外汇局批准。
(三)对于需结汇的外资项目(包括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日起的30日内,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到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结汇备案登记核准;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到一级外汇管理分局进行结汇备案登记核准。对于不进行备案登记的
项目,外汇局不予批准结汇。
项目单位办理结汇时须事先持结汇备案登记证、支付清单和合同、资本金验资报告或外债、外债转贷款登记凭证,到外汇局逐笔办理结汇核准手续。
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发行B股和项目融资所筹资金结汇一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四)自营外汇贷款的还本付息须经外汇局逐笔核准。
(五)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租赁公司还本付息须经外汇局逐笔核准。
(六)外汇局办理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核准手续时,除原规定单据外,还应要求债务人提供该笔贷款资金入帐通知单和现有外汇帐户对帐单。
凡借款合同无提前偿还条款的,不得提前还贷;借款合同有提前偿还条款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自有外汇偿还,不得购汇偿还债务。
当前禁止用人民币购汇提前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和自营外汇贷款;1998年12月31日前禁止用人民币购汇偿还逾期自营外汇贷款;禁止异地购汇还贷。
(七)禁止购汇用于境外股权和债权投资;禁止购汇进行外币股票和债券的回购。以其它外汇资金进行的回购须经外汇局批准。
凡分局已经进行过外汇风险审查,并已领取了海外企业批准证书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分局将风险审查证明和外经贸部门的海外企业批准证书报总局,经确认后,方可办理购汇手续。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县支局不再办理购汇还贷审批业务。
(九)境内机构转让股份(股权)和境内机构依法清算后的资金,需购汇汇出的,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十)资本项目项下购汇支付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四、关于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检查、清理与统计
(一)各分局应对购汇偿还金额在等值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进行跟踪检查。对1998年审批和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进行逐笔复查,发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当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和本通知的规定,对1998年1月至7月为客户办理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和自营外汇贷款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本系统汇总自查报告于1998年9月30日前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各发行境外股票的境内机构(见附表1)应在1998年10月1日前,按附表2要求,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
(四)各境内机构应对境外债权情况进行清理,并按附表3的要求,于1998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
(五)各分局应于每月8日前报送上月“资本项目外汇统计监测表”(见附表4),认真作好统计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将数据和重大异常情况上报我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对于违反资本项目管理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它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各分局接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表:
1.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名单(略)
2.境外上市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调查表(略)
3.境外债权调查表(略)
4.资本项目外汇统计监测表(略)



1998年9月15日

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部直属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部直属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7年10月5日,水利电力部

为加强统筹基金的管理,现将我部直属企业《离退休统筹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离退休统筹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离退休统筹基金预、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和统筹报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劳资司联系。

附1:水利电力部直属企业离退休统筹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一、为了管好用好离退休统筹基金,加强统筹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离退休统筹基金的规定,结合水利电力行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核算统筹基金的记帐方法,记帐规则及记帐程序应分别按部生产、基建、施工、事业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科目
在“专用基金”(基建施工企业在“特种基金”)科目下增设“离退休统筹基金”二级科目,并按统筹项目设置明细科目予以核算。
“专用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是资金来源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支用统筹基金的情况。
企业按规定提取离退休统筹基金时贷记本科目,支出时借记本科目。在办理缴拨后一般无余额,如贷方发生余额表示应缴未缴款,借方发生余额表示上级应补未补款。
本科目可采用借贷多栏式帐页进行明细核算,借方设“离休人员发生额”、“退休人员发生额”、“退职人员发生额”等栏。每栏可按统筹开支的项目分为:“离退休金”、“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补贴”、“宿舍冬季取暖补贴”、“离退休生活补贴”、“施工企业向地方缴纳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省(市、区)统一规定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等项。
贷方设“企业提取”、“上级弥补”等栏。
“专项应收款——离退休统筹基金”是资金占用科目,各统筹机构用来核算所属单位应缴、实缴的统筹基金,本科目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专项应付款——离退休统筹基金”是资金来源科目,各统筹机构用以核算应缴、实缴给上级统筹机构以及应弥补、实际弥补所属单位的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存款利息也在本科目中核算。本科目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勘测设计单位通过“其他应收款——离退休统筹基金”,“其他应付款——离退休统筹基金”科目核算。
“专项存款——离退休统筹基金”是资金占用科目,核算各统筹机构专项银行存款的增加和减少。
四、会计处理
1.按规定提取离退休统筹基金时
借:利润——营业外支出(生产企业、独立核算的施工附属企业)
借: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
借:盈余——营业外支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贷:专用(特种)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
同时:借:专项存款
贷:银行存款
2.按规定支用离退休统筹基金时
借:专用(特种)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
贷:专项存款
3.清算结转应上交款时
借:专用(特种)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
贷:专项应付款
4.清算结转应弥补款时
借:专项应收款
贷:专用(特种)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
5.上缴离退休统筹基金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专项存款
6.收到弥补的离退休统筹基金时
借:专项存款
贷:专项应收款
7.统筹机构收到所属单位的统筹基金年、季报后,核定应交款后
借:专项应收款——离退休统筹基金
贷:专用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
8.统筹机构收到所属单位统筹基金年、季报核定应补款后
借:专用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
贷:专项应付款——离退休统筹基金
9.统筹机构收到所属单位上缴款时
借:专项存款
贷:专项应收款——离退休统筹基金
10.统筹机构弥补所属单位统筹基金时
借:专项应付款——离退休统筹基金
贷:专项存款
五、会计报表:
1.按财政部文件要求并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制定我部离退休统筹基金报表格式,共四页
表一为离退休统筹基金年度预算表
表二为离退休统筹基金结(决)算表(分季报和年报)
表三为离退休统筹基金决算表补充资料表
表四为离退休职工变动情况表
2.基层单位会计报表应以“元”为金额单位。
3.会计报表的审核与核批。
基层单位报送报表之前要自审,上一级主管部门要对基层单位的报表作好质量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
(1)报表本身的数字审核。
A.表内项目的数字审核,包括数字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平衡关系等。
B.各表之间数字的审核,包括勾稽关系有无串行、漏填,各表数字之间的对应与衔接等。
(2)同表外相关数字的审核
各生产、基建、施工、事业单位财务预、决算报表中有关离退休统筹基金的提取、支出和上缴数字是否和统筹基金报表的有关数字一致;统筹基金报表中工资总额、施工预算成本、离退休人数等数字是否同劳资、财务的预、决算报表中相应数字一致。
(3)报表内容的审核包括统筹基金是否按有关统筹文件规定基数和比例提取,开支是否符合规定等。
统筹基金决算报表由各级主管机构逐级审核汇总后报部,经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财政部批复后,由部对直属各单位行文核批,再由各单位逐级下批,需调整有关帐目数字的,企业对核批意见经查无误后,作调整处理,同时将调整决算的有关资料附入上年决算报告内。
统筹基金会计报表应与各单位财务报表同时编报,送上级主管机构审批。
六、本办法解释权属水电部,部属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部核备。
七、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2:水利电力部直属企业离退休统筹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以及财政部(87)财综字3号文有关退休养老基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部离退休统筹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离退休统筹基金作为专项收支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由各主管单位按年编制统筹基金预算和决算,由部汇总报财政部审定。预、决算办法另行下达。
三、离退休统筹基金的提取和开支要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得任意缩小统筹基金计提基数或擅自扩大开支范围。
1.提取的办法
生产企业按全口径工资总额的13%计提统筹基金,在利润——营业外支出列支。
施工企业按施工预算成本的1.35%计提统筹基金,水电施工企业在间接费列支,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在特种基金——劳保基金中列支。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全口径工资总额的13%计提,在盈余——营业外支出列支。
按施工企业管理的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均按全口径的工资总额的13%计提,按施工企业管理的独立预算的生产企业在利润—营业外支出列支,建设单位在待摊投放—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2.统筹基金的列支
(1)离退休金:指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发给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工资”。
(2)副食品价格补贴:指按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文件发给离退休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不得列入此项。
(3)粮(煤)补贴:指按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职工本人的粮(煤)补贴。
(4)宿舍冬季取暖补贴:指按国家或省(市、区)规定发给离退休职工本人的冬季取暖补贴。
(5)离退休生活补贴:指按国务院国发(1982)62号、国发(1985)6号、国发(1985)52号文件规定发给离退休职工本人的生活费补贴。
(6)施工企业向地方缴纳合同制工的退休养老金:指施工企业没有参加行业统筹的合同制工人向地方缴纳的退休养老金,不包括合同制工按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向地方缴纳的退休养老金。
生产企业参加地方统筹的合同制工人向地方缴纳的退休养老金不得列入此项支出。
(7)省、直辖市、自治区统一规定提高的退休职工生活补助费:指各地根据退休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工资按规定的比例或数额发给退休职工的补助费。
四、统筹基金必须专户存储,统筹基金利息收入要纳入统筹基金管理。
五、应上缴的统筹基金,必须及时办理上缴,不得报欠,更不得挪作它用,逾期不缴的按每日万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在本单位留利中列支,由主管部门核入下一期应缴款中,并同时上缴,届时仍不缴纳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从有关款项中扣缴。
滞纳金收入应纳入统筹基金管理,在离退休统筹基金结(决)算表中反映。
部对直属单位缴拨款均以千元为金额单位,千元以下金额计入下期缴拨。
六、统筹基金的管理应严格遵守财经制度,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办法解释权属水电部,部直属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部核备。
八、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3:水利电力部直属企业离退休统筹基金预、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以及财政部(87)财综字8号文有关退休养老基金预、决算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部离退休统筹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离退休统筹基金作为专项收支纳入国家预、决算管理,由国家统一计划,水电部按系统自收自支,财政进行监督。
三、各单位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度开始前,按有关文件规定的财务制度、办法和预算表式,在上年决算的基础上,根据劳资、财务有关计划,编制统筹基金收支预算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上一级主管单位逐级汇总上报,由各网局、直属省局、规划院、物资局、流域机构、水电工程局及其他部直属单位于当年二月底以前一式三份报部,部审核后按财政部统一表格填报财政部审批,同时抄报劳动人事部。
四、预算经批准后,各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分季向上一级主管单位编报离退休统筹基金结算表,结算表为累计数字。四季度报表为年终决算表。各单位编报决算表时应附完整的补充资料表。部直属单位应于每季终了后二十天内将离退休统筹基金季度结算表报部劳资司,年终决算应于每年终了后两个月内报部劳资司,均一式三份。
五、部对各直属单位每半年办理缴拨款手续。上半年应于八月底以前,年终应于次年三月底以前办理结清手续,部对所属各单位同时办理缴拨手续。
六、各单位在编报离退休统筹基金预算及结(决)算表时应严格执行部有关离退休统筹文件规定,如实反映统筹基金收支情况,不得任意缩小统筹基金计提基数或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各单位编报的离退休统筹基金预算及结(决)算表,应与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和结(决)算表以及劳资报表的有关数字相一致,财务收支计划和结(决)算表中应如实反映离退休统筹基金的收、支、缴、补情况,统筹基金报表中的施工预算成本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等数字要严格按财务收支计划收支计划结(决)算表及劳资报表中有关数字计算。在编报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
门反映,不得拖延。
七、本办法解释权属水电部,部直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定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部核备。
八、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4:离退休统筹基金报表及编报说明
离退休统筹基金报表中主要指标均以八五年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和部有关规定为准,现仅对部统一印发的离退休统筹基金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说明如下:
统表1离退休统筹基金预算表
一、年末职工人数:应包括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不包括参加地方统筹职工,即:劳动统计报表中年末职工人数减参加地方统筹职工人数。
职工平均人数:劳动统计报表中职工平均人数减参加地方统筹的职工平均人数。
合同制工平均人数:指参加行业统筹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平均人数。
二、年末离退休人数:指参加行业统筹的离退休人数,此项应与劳资统计报表数字相一致。
三、计提基数:
1.施工企业施工预算成本:暂按财务报表中施工预算成本作为施工企业的计提基数。水电十三局、基础处理公司等按对外承包的工程成本和对外提供服务(承包)的产品作业预算成本之和计提。
2.工资总额:本报表中工资总额均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际支付给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的劳动报酬,不包括参加地方统筹的职工工资总额。即:劳动统计报表中工资总额参加地方统筹职工工资总额加全民支援集体职工工资总额(指由集体企业直接支付全民职工的工资)。
3.施工企业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工资总额:指按施工企业管理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口径按独立纳税单位)的工资总额(如修配厂、预制件厂、运输队等)。
生产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建筑单位的工资总额均按上条规定计算。
四、离退休统筹费用支出:按部离退休统筹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计算。
五、人均离退休统筹费用支出:按报告期离退休统筹费用支出减施工企业向地方交纳的合同制工退休养老金后除以离退休平均人数计算。
六、按规定计提离退休统筹基金:指施工单位按财务报表中施工预算成本(不含法定利润、营业税及其附加)的1.35%,生产企业、按施工企业管理的独立核算的施工附属企业建设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按劳资报表中工资总额的13%计提统筹基金。
七、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初按部离退休统筹有关文件规定和统筹基金财务管理、预决算管理办法编报本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逐级汇总上报,于每年二月底以前一式二份报部劳资司。
统表2离退休统筹基金结(决)算表
一、本表的编制应按部离退休统筹有关文件和统筹基金财务管理、预决算管理及统筹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利息收入:指各统筹机构专户存储的统筹基金存款利息收入。在“专用(特种)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科目下设明细科目予以核算。
三、滞纳金收入:指下级单位,按逾期每天加收百分之三缴纳的滞纳金在“专用(特种)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科目下设明细科目予以核算。
四、应上缴其它收入:指专户存储的统筹基金利息收入和所属单位上缴的滞纳金收入。
五、本期应缴(补)统筹基金:指应缴(补)统筹基金加应上缴其它收入再减上期已缴(补)统筹基金数。
六、本表分为季度结算表和年度决算表,各单位应按统筹基金预决算办法中规定时间上报。报送年终决算表时应附补充资料表。
七、本表各栏均填年初至本期末的累计数字。
统表3补充资料表
一、离退休统筹费占劳保支出%:指离退休统筹费用支出除以劳保支出合计(不包括上缴的统筹基金差额和施工企业向地方缴纳的合同制工的退休养老金)。
二、上缴统筹基金差额:指按规定提取的离退休统筹基金加应上缴其它收入、再减退休统筹费用开支后应上缴主管部门的统筹基金。
三、医疗费:指离退休职工按规定报销的医疗费开支。
四、困难补助费:指发给离退休职工的困难补助费。
五、抚恤、丧葬费:指按规定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的抚恤、丧葬补助费。
六、生育补助:指按规定发给女职工的生育补助费。
七、六个月以上病假工资:指按劳保条例的规定发给病休六个月以上职工的病假工资。
八、劳保支出占工资总额比重、劳保支出占施工预算成本比重、人均劳保出三项指标计算时,劳保支出数均不包括上缴的统筹基金差额和施工企业向地方缴纳的合同制工的退休养老金。
九、人均全部离退休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全部离退休费用(包括未统筹部分)除以离退休平均人数。
十、离退休人员的其他费用不得计入劳保支出,不作为计算依据。
十一、本表随年终决算表一并报部。
统表4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变动情况表(半)年报表
一、单位名称:指由填报单位管理的单位名称,要分列并有合计数。
二、合同制工:指已参加行业统筹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人数。
三、1971年底以前的临时工:按实际数统计。
四、全口径工资总额指按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指标解释为准。
五、本报表数字均为累计数。各直属单位报部时,应附下一级统筹报表一份。
六、本表于每年八月次年二月报部劳资司。
注:施工企业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独立纳税单位)包括:
1.山西省电力建设修造厂;
2.山西省电力制杆厂;
3.山西电力保温材料厂;
4.上海电力建设修造厂;
5.上海电力机械厂;
6.上海电力建设机械化总站;
7.上海电力建设保温制品厂;
8.安徽省电力建设修造厂;
9.湖北省电力线路器材厂;
10.湖南省电力线路器材厂;
11.郑州电力修造厂;
12.西北电力建设局电力建设器材厂;
13.西北电力建设局线路器材厂;
14.西北电力建设局宝鸡铁塔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