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及工作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文件
安监管技装字〔2002〕 21
关于调整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及工作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1号)和国家经贸委发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30号),为加强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力地推动、促进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鼓励企业通过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管理模式,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研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一并简称国家安全监管局)决定对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员会)和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以下简称注册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详细名单附后。
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及认可委员会办公室、注册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监管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3.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人员名单
主 任:
张宝明
国家安全监管局局长
副主任:
赵铁锤
国家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委 员:
钟群鹏
中国工程院院士
何凤生
中国工程院院士
汪旭光
中国工程院院士
范维澄
中国工程院院士
谢和平
中国工程院院士
于 吉
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副司长
吴 吟
国家经贸委行业规划司副司长
迟 计
科技部办公厅副主任
张嘉浩
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吴慧娟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
丁圻堮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司长
刘功臣
交通部海事局局长
赵英民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副司长
张成富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
方 晓
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副主任
从慧玲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安全环保质量办公室主任
付 威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科研开发生产部副部长
董 强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张国顺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生产经营与安全部副主任
董国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副部长
翟 齐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局长
宋立崧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安全环保部总监
金克宁
国家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吴晓煜
国家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
杨 富
国家安全监管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司长
付建华
国家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一司司长
梁嘉琨
国家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二司司长
刘云昌
国家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督管理一司副司长
韦国海
国家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督管理二司司长
任树奎
国家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督管理三司司长
黄玉治
国家安全监管局人事培训司司长
孙华山
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
赵 红
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
崔慕皛
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
王树鹤
国家安全监管局经济运行中心主任
刘铁民
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窦庆峰
煤炭信息研究院院长
秘书长:杨富(兼)
副秘书长:刘铁民(兼)
附件2:
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人员名单
主 任:
杨 富
国家安全监管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司长
副主任:
向衍荪
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秘书长
崔慕皛
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
委 员:
周北驹
国家安全监管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处长
刘 永
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长
张用智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处长
许 义
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处长
唐宝振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处长
周凤保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处长
周吉安
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处长
徐仲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部处长
吴苏江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副总工程师
李正钰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处长
李 燕
国家ISO14000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副秘书长
冯志斌
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任:周北驹(兼)
办公室副主任:冯志斌(兼)
附件3:
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人员名单
主 任:
杨 富
国家安全监管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司长
副主任:
吴宗之
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
赵 红
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
委 员:
郑 卉
国家安全监管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调研员
丁传波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处长
曹德胜
交通部海事局处长
牛东农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科研开发生产部副处长
张海峰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工程研究院院长
俞 华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安全环保部副总监
王兆林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质量安全部部长
张小丹
国家ISO14000审核员注册委员会副秘书长
樊晶光
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副处长
祝超伟
中国环境研究院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中心主任
朱立本
北京久仟标准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徐 涛
北京世标认证中心主任
办公室主任:郑卉(兼)
办公室副主任:樊晶光(兼)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率,我部2010年扩大了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现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中央财政按照贷款平均余额一定比例给予的定向费用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是指根据银监会统计和认定所确定的西部偏远地区乡(镇),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
商业运作,是指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风险可控,是指金融机构在加大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指标,控制相关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地方补贴资金,加大补贴政策力度,更好地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第二章 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中央财政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第六条 中央财政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七条 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三章 补贴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全国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预测和规定的补贴标准,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列入下一年度中央财政预算。
第九条 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拨付。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补贴资金后,及时编制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报告,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补贴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规定的补贴比例,计算贷款平均余额和相应的补贴资金,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县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金融机构法人为单位申请;其他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申请。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金融机构应当于下一年度2月20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当年贷款发放额、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申请补贴资金金额、村镇银行年末存贷比等数据,并对自身是否达到银监会监管要求等情况进行说明。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贷款情况表,包括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情况,作为今后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本机构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各网点的当年贷款发放额、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申请补贴资金金额等数据,并附银行业监管部门对该机构在当地设立网点的批复。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县贷款发放和补贴资金情况表(见表2)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
(五)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省级财政部门在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和各县贷款发放和补贴情况表(见表1及表2),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七)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八)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拨资金。
(九)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机构贷款发放和余额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的补贴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专员办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贷款和各项监管指标完成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专员办应当加强对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规范审核拨付程序,保证补贴资金专项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不定期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作为调整政策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补贴资金,取消金融机构获得补贴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补贴资金,或者挪用补贴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补贴资金管理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补贴情况表
表2:_______县(市)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补贴情况表
财政部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下载:
表1.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602/001e3741a2cc0d7063b501.xls
表2.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602/001e3741a2cc0d7063b90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