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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1:15:16  浏览:92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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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在每年发生的中小学生安全事故中,溺水是造成广大中小学生,尤其是农村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的主要杀手之一。随着夏季的来临,中小学生发生溺水事故又进入了高发期,近期已陆续发生多起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溺水身亡的事故,有的是学生在上学途中到池塘边捉鱼虾时失足溺水,有的是在双休日学生到桥上玩时不慎掉入水中溺死,有的是学生在放学路上到池塘游泳时溺水。这些溺水事故的发生,给死亡学生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无法弥补的损失。
各地要切实提高加强对中小学生游泳安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将安全工作重心切实转移到预防上来,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学生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坚决防止此类事故的再度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通过播放安全教育光盘、开展主题班队会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对学生深入开展一次预防溺水的安全教育。要教育中小学生不在无家长或老师的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到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
二、要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家长、社区(村)的联系,共同做好中小学生校外游泳安全工作。要通过印发《告家长书》、家庭访问、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学校与家长的沟通和联系,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使家长在中小学生上学放学路上,节假日期间等脱离学校和老师监管的时段,切实担负起监护人的责任,对孩子进行教育与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社区(村)在江(河)边、湖边、水塘边等设立安全警示牌,在事故多发地设立义务监督管理员,确保学生安全。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中小学生的生理特点,依法开展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增强广大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切实降低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率。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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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4年第1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4年第1期公报)

1964年1月4日
任命王幼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古巴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申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古巴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1964年2月1日
任命杨伯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典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董越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典王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1964年2月4日
任命:
王雨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肯尼亚特命全权大使;
王若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64年2月24日
任命刘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许建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1964年2月28日
任命张海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王国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1964年3月25日
任命孟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桑给巴尔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64年4月3日
任命柳雨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隆迪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1964年4月13日
任命陈志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干达特命全权大使。
1964年4月27日
任命黄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兰西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64年4月29日
免去何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干达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1964年4月30日
任命王国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王炳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1964年5月3日
任命姚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64年5月16日
任命周秋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特命全权大使。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30号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州长 吴泽刚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阿坝州辖区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公路涵洞、排水沟及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是指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应急抢险。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坚持“建路必养、建养并重,依法治路、安全畅通,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原则,县、乡(镇)、村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体。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分级管理、责权明确”的管养机制,逐步建立符合阿坝州实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农村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统筹安排上级补助批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指导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考核。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领导和组织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批准养护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落实好配套资金,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同时,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公路路政管理、路产路权及超限治理工作。

  第八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护管理工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配备3至5名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农村公路养护机构的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和业务指导,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建立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按时上报统计报表。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乡道的养护管理,建立健全养护责任制,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村道养护计划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对村道养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协助发放村道养护资金。

  第十条 行政村成立农村公路养护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和民主决策的原则,负责村道的养护管理,采用“一事一议”和民主决策的原则,落实日常养护人员进行养护。

第三章 养护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公路管养机制,采取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养护公司承包与个人承包相结合,全段承包与分段承包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并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管理并行的运行机制,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等技术性较强、投资较大的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或通过招投标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抢通保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公路应急抢通保通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用地、养护料场属永久性建设用地的按建设用地管理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划拨。

第四章 小修保养

  第十五条 小修保养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沿线附属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修补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使之保持原设计所要求的完好状态。

  第十六条 小修保养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规定组织实施,加强对路面、桥涵、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做好路面完好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构成“畅通、清洁、绿化、美观、安全”的公路交通环境。

  第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小修保养管理考核工作,实行定期检查、考核、评定,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行半年和年终检查、考核、评定。

第五章 大(中)修工程

  第十八条 大、中修工程是对农村公路极其沿线设施的较大破坏进行周期性综合修复和一般性磨损及局部损坏进行定期修复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于当年10月底前,组织交通运输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编制次年农村公路大、中修计划和方案,适时组织实施。州交通运输局根据全州情况作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工程设计应当遵循“客观、经济、适用”的原则,按照行业相关规定进行编制报批。

  第二十一条 县、乡、村道大、中修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交(竣)工验收 ,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办理工程和财务决算。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原则。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来源:

  (一)省划拨的燃油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要求,国家燃油税补助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按以下标准(2008年底建成里程数为基数计算):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进行补助。州、县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加大投入力度。

  (二)州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专项资金;

  (三)县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专项资金;

  (四)受益单位和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财务公开,民主监督,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州、县交通运输、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全过程监督,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时到位,安全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