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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1:10:33  浏览:97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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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6〕1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做好《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出版、发行和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通过《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发布规范性文件等活动,以及《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的编辑、出版、发行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政府部门,是指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是市政府主办的刊物,为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定要求需向社会公告的有关政府管理活动信息的发布载体之一,一般半月发行一期。主要刊载如下内容:
(一)市政府规章。
(二)市委与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与市政府办公室,以及市政府与其他单位或市政府办公室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定的文件。
(三)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市政府部门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选登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文件。
(六)选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特区法规、有关决议;市政府组成人员任免文件(名单)。
(七)按照法定要求需向社会公告的有关政府管理活动信息。
(八)市政府批准的需要公布的其他重要文件(信息)。
第四条 在《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所有文件(信息)均为非涉密文件(信息)。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要求办理、使用和保管。
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依照本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时,可以印制适量格式文件作为备案和归档使用。
第五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直接在《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根据市法制局的审查意见发布。
在《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市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机关在提请市政府办公室刊登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刊登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的格式文本和电子文档。
(三)市法制局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
发布机关提交的规范性文件的格式文本,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的格式要求。
第六条 设立《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委员会(以下简称公报编委会),负责《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出版、发行和管理工作。公报编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法制局局长和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部门分管领导、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办公室主任担任(可根据需要加以调整)。
设立《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为公报编委会办事机构,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设总编辑一名,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兼任,设副总编辑一名,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担任,工作人员由市政府办公室有关业务人员担任。
第七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编发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辑部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接收以《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为载体刊载的文件(资料),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查、编辑,完成初稿并进行校核后,填写《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编发审批表,呈送副总编辑。
(二)副总编辑负责全面审校公报文稿(包括公报体例、格式、内容等)。审校完毕后送市法制局审查。
(三)编辑部工作人员接到市法制局审查完成的公报文稿后,呈送总编辑审核。
(四)总编辑审核后,将公报文稿交由编辑部工作人员呈报公报编委会常务副主任签发。
第八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认真做好组稿工作,合理安排好每期公报的内容。同时,增强责任心,高度重视公报的编辑校对工作,避免出现差错,保证公报编辑质量。
第九条 参与公报编辑、出版、发行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公报编发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由市政府指定的具备资质的印刷单位印制,印刷单位应按编辑部的要求做好公报印刷工作。
第十一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发行暂时实行免费发送方式。免费发送的范围为:
(一)市五套班子领导。
(二)市委各工作部门。
(三)市政府部门。
(四)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大代表。
(五)市政协及其工作机构。
(六)各区、镇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村委会、居委会。
(七)珠海警备区,驻珠军警部队,口岸查验各单位,中央和省属驻珠海有关单位。
(八)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九)指定适当地点,免费赠送公报,供企业和群众索取。
(十)市政府办公室决定发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一)、(二)、(三)、(七)、(八)、(十)项公报发送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第(四)项公报发送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第(五)项公报发送工作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第(六)项公报发送工作由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第(九)项公报发送工作由指定免费赠送公报地点所在的单位负责。
负责公报发送工作的单位,要制定分发计划,落实名单和份数,按期领取公报,及时加以分发,并加强管理,确保公报发送工作到位、顺利进行。
各区政府办公室、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协助将公报发送至下属镇、街道、村委会和居委会。
指定免费赠送公报地点所在的单位要安排合适地方摆放公报,为企业和群众取阅公报提供便利,并加强管理,防止公报被恶意毁损。
第十二条 当期公报编发后,由编辑部工作人员提供电子文本,交由市档案局和市信息中心分别在珠海档案信息网和珠海信息网上转载。
第十三条 建立公报发放情况定期巡查制度。至少每半年要对各单位发放公报的情况检查一次,督促公报发放工作落实到位,及时发现问题,沟通情况,改进工作。
第十四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编发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因增加公报发行量等致使经费不足时,另行申请财政核拨不足部分经费。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市人民政府以往发布的公报编辑发行工作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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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个别考生为享受少数民族高考、中考加分等优惠政策,违反有关规定变更民族成分的现象。这种行为违背了党的民族政策,侵害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民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分确定。父母双方均不属少数民族成分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考生在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报名时填写的民族成分必须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二、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分,须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办理。申请变更民族成分,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分变更手续。

  三、考生民族成分的确认,应坚持考生本人所填报的民族成分与考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相一致的认定办法。考生少数民族成分的审核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指定的考生报名点指派2名以上人员负责。考生报名时,必须出示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16周岁以上的考生还须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如发现考生所填报的民族成分与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不相符,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可转由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进行认定。

  四、各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的考生要认真把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民确定和变更民族成分的政策和规定,规范工作程序。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将汉族成分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的考生,一经查实,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五、各级民族、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规范程序,公开透明,监督到位。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政策咨询工作,切实维护民族政策的严肃性。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考生民族成分确认工作明确到部门,落实到人员,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违规将考生汉族成分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维护和使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数据库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维护和使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数据库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1084号

2002-12-1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全国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从1998年开始设计开发软件,1999年进行普查试点,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普查工作,到2001年完成普查数据检验汇总工作,历时四年,取得了重要成果。目前已初步建立了中央、省、地(市)、县四级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以下简称税源数据库),为加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和税源监控,为税收政策调整和税制的改革及完善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可靠的基础资料。为确保税源数据库的资料质量,充分发挥数据库的作用,落实依法治税、科技加管理的方针,进一步促进税收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技化,各地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核实、核对税源基础数字,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
(一)对于土地使用税基本税源指标,要做到税源数据库中所记录的数字与纳税人实际申报土地、纳税人实际拥有的土地相一致。要核实纳税人是否将全部应纳税土地如数申报,申报的土地面积是否真实,特别要核实纳税人是否将最近新占用的土地面积如实申报。在确保纳税人如实、准确申报的基础上,将纳税人申报的税源基本指标与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中的对应指标进行核对,及时对税源数据库中的有关数字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保证税源数据库数据的完整、真实性一定要与清查漏征漏管户工作相结合,要利用土地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的有关资料,以及报纸、杂志等媒体的公开信息,加大清查土地使用税漏征漏管户的力度。利用房产、土地密不可分的特点,将纳税人的房产税资料与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中的有关数据相互对照,从中发现漏管户。对于清查出来的漏管户,要及时纳入税源数据库的管理;对于新纳税人已经纳入地税机关正常管理,但有关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数据没有录入税源数据库的,要及时录入到税源数据库中。
(三)要规范税源数据库中纳税人名称、识别号等指标,做到税源数据库中所记录的纳税人名称、识别号等指标与税务登记证上所填写的一致。
(四)要充分利用外部信息,审核税源数据库的可靠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掌握着大量详细、准确的有关土地使用情况的信息,包括使用人、占地面积、座落位置、土地用途等。要主动与土地管理部门联系,定期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信息,及时与税源数据库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二、建立数据库定期更新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发展规模的扩大,企业户数和规模也会有所改变,要做到税源数据库能动态地反映最新的税源情况,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就必须建立税源数据库更新制度。根据税源数据库要动态管理和不断维护更新的需要,我们设计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变更申报表》,此申报表只适用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变化或新建的企业,各地可根据本地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和数据库管理的需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变更申报表》中增加项目,但不能减少项目。
基层征收管理机关应随时掌握土地使用税税源变化情况,包括纳税人的登记、变更、注销,及其税源变化情况,注意及时让纳税人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变更申报表》,并在规定期限将此表传送给县税务机关负责税源数据库维护工作的机构,县税务机关每年要更新本级税源数据库,并将更新后的税源数据库数据于次年3月15日前上报地(市)税务机关;地(市)、省税务机关应根据下级机关上报的最新税源数据,对本级税源数据库进行更新上报,省税务机关将更新后的税源数据库数据于5月30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
为了保证税源数据库的安全和这项工作的连续性,各级税源数据库应由专人负责维护,人员变动时要做好交接工作,同时,注意对新来人员的培训工作。要随时保存好税源数据库的备份,注意预防和查杀计算机病毒。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三、充分发挥税源数据库的作用
建立并维护好税源数据库的主要目的是摸清税源,利用现代化管理工具,做到强化征管,加强税源监控,量化征管指标,明确职责分工,及时准确分析各种纳税情况,找出收入增减变化原因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征管效能,实现税收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和效能化,全面落实“科技加管理”方针。因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一定要充分发挥税源数据库资料数据的作用,通过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进行深入的发掘、加工和分析,促进土地使用税税源控管能力和征管水平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地(市)、县税务机关要利用税源数据库进行土地使用税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重点纳税人的税源情况进行分析,还可对土地使用税税源规模、水平、结构等进行分析,对税源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实际收入与税源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从对比分析中找差距,提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理欠税的措施和办法,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
主要是利用税源数据库进行税源分析,对全地区范围土地使用税税源的规模、水平、结构等进行系统分析,对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和不足;可将税源数据作为下达征收计划的参数指导各地区征收工作,做到应收尽收,而不收过头税;同时,将实际收入与税源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出征收薄弱环节和增收潜力,提出整改措施,提高征管工作质量。
地(市)以上税务机关还可利用税源数据库为领导决策服务。在税制改革和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时,可利用税源数据库中的各种数据,对调整方案的实际效果进行模拟、预测、分析和对比,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税源数据库的维护更新、管理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安排、认真完成好这项工作,要结合本地税收工作实际,制定可行的管理办法,做到有专人管理,有制度保障,抓好抓实。
附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变更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变更申报表
原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现单位名称: 现地址: 原纳税人识别号
  原行业
 
原行业代码
 

现纳税人识别号
 
现行业
 
现行业代码
 

原注册类型代码
 
原注册类型
 
原占地面积
 

现注册类型代码
 
现注册类型
 
现占地面积
 

原土地价值
 
现土地价值
 
土地证号码
 

土地等级
土地用途 原应税面积
现应税面积
单位税额
原应纳税额
现应纳税额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
   
 
 
 
 

合计
 
 
 
 
 

注意:
1.此申报表只适用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变化或新建企业填写。如上表中有些项目企业没有变化,可不填,但原情况必须填写。新建企业情况填在带“原”的空格,并在表的右上角注明“新建”。
2.“单位名称”按纳税单位全称填。
3.“纳税人识别号”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填写。没有税务登记证的按技术监督部门确认证书号码或身份证号码填写。
4.“行业”、“行业代码”和“注册类型”、“注册类型代码”,按后表内容填写。
5.“占地面积”按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土地面积填写。以平方米为单位,保留整数。
6.“土地价值”有评估的,按评估价填写,无评估的,按企业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乘以基准地价的积填写。单位为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7.“土地证号码”以土地管理部门发放的土地证号码填。
8.“土地用途”按地上物用途填。
9.“应税面积”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土地面积,单位平方米,保留整数。
10.“单位税额”按市、地、县核定的土地等级单位税额填。单位元/平方米,保留两位小数。
11.“应纳税额”按应税土地面积和单位税额乘积填。单位为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注册类型
注册类型代码

国有企业
110

集体企业
120

股份合作企业
130

联营企业
140

有限责任公司
150

股份有限公司
160

私营企业
170

事业单位
710

行政单位和社会团体
720

个体
400

其他
900

行业 行业代码
农林牧渔业 0100
采掘业 0200
制造业 0300
电煤气水生产供应业 0400
建筑业 0500
地质水利业 0600
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业 0700
批发零售和餐饮业 0800
金融保险业 0900
房地产业 1000
社会服务业 1100
科教文卫业 1200
其他行业 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