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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修正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36:35  浏览:90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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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建立经营性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99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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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成立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的议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成立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的议案

(84)国函字8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海南岛是我国的第二大岛,海域广阔,资源丰富,战略地位重要。为了加速海南的开发建设,国务院和广东省已给予海南行政区较多的自主权,并规定了若干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特殊政策。考虑到海南的开发建设需要加强统一领导,目前海南行政公署作为省的派出机构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建议成立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管辖海口市、琼山、琼海、文昌、万宁、定安、屯昌、澄迈、临高、儋县和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及其所属的三亚市、东方、乐东、琼中、保亭、陵水、白沙、昌江县以及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设主席、副主席,由行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归广东省人民政府领导。请审议决定。
国务院总理 赵紫阳
1984年5月23日

关于成立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的议案的说明

  民政部部长 崔乃夫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关于成立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海南岛是我国的第二大岛,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之一,海域广阔,资源丰富,雨量充足,是一块热带、亚热带宝地,发展潜力很大。它地处南海前哨,战略地位重要。海南各族人民有着光荣的革命传统,为我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经过三十多年的建设,海南的经济、文化和其他各项事业都有了一定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发展速度加快。但是,同目前全国许多地区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海南的优势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在贯彻党的十二大精神,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中,加快海南的开发建设,对于改善当地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支援全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南海国防,都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加快海南的开发建设,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已给予海南行政区以较多的自主权,放宽政策,改革体制,发展联合,让海南行政区按照中央的方针政策,发挥地方、企业和群众的积极性,尽快把经济搞上去。同时,确定海南岛作为对外开放地区,在对外经济合作方面也已给予较多的自主权,使其积极稳妥地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发展进出口贸易和旅游事业,以对外开放促进内部开发。
目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在海南岛设有海南行政公署,代表省人民政府领导海口市、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和琼山、琼海、文昌、万宁、定安、屯昌、澄迈、临高、儋县、三亚市、东方、乐东、琼中、保亭、陵水、白沙、昌江等17个县、市,以及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考虑到海南岛的开发建设是一个整体,必须加强统一领导。目前的行政体制,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建议撤销广东省海南行政公署,成立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其行政区域即原海南行政公署代管的行政区域,归广东省人民政府领导。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仍继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归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领导。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驻海口市。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设主席、副主席,由行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海南行政区人民代表大会和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的职权以及选举办法,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具体规定。
鉴于成立海南行政区这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宪法中没有规定,国务院建议作为一个特殊问题,请大会作出决定。
特此说明,请予审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革命军人婚约等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革命军人婚约等问题的答复

1951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
8月17、30日以文字第105、109号两呈并附抄件一件均悉,兹将所提问题,合并解答于后:
一、对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的婚约问题,经与中央军委政治部及法制委员会研究结果,认为仍应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保护现役革命军人婚姻的原则,予以适当的保护,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订婚的女方提出取消婚约应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二、关于婚姻法所规定之“现役革命军人”范围的问题,查山东省人民政府司法厅曾请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解释,由司法部转送法制委员会,经解答如下:
“现役革命军人是指脱离生产,参加人民军队(按共同纲领第二十条应解释为人民解放军与人民公安部队)的所属组成部分,担任工作,取得军籍而作为其中的成员之一者而言。……凡仍在军队工作、未脱离军队职务及负伤后转入医院休养,暂时脱离工作职务而未脱离部队组织者,均应视作现役革命军人。”至于起义军队的指战员,从起义改编为人民解放军之日起以及敌军指战员被我解放过来经整训后继续在我军服务取得我军军籍者,亦即同为现役革命军人。
三、一般人民间的婚约问题,如有一方不愿履行婚约者,只要向对方表示不愿履行,即为有效。但如因婚约问题发生纠纷涉讼到法院时,法院仍应以判决准予取消婚约,判决仍用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附: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关于现役军人婚约问题的请示 文字第105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一、近来各地发生革命军人婚约案件不少,一般都是男方在未参加革命前由家中父母或自己订的婚约,现在男方在军队上,女方要求解除婚约。男方有的是以前自己参加革命的,有的是起义军人,也有的是解放过来的军人。女方有的已超过结婚年龄三岁,有的超过结婚年龄五岁。
二、新婚姻法对于婚约没有规定,按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离婚保护革命军人的规定的精神,婚约似亦不能与一般群众同视,但究应如何予以保护或保护至如何程度请钧院连同新婚姻法第十九条一并详予解释。
此致敬礼
195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