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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7:27  浏览:92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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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

商务部


商务部令2006年第2号 公布《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号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5月17日经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二○○六年九月一日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害,提请投诉受理机构进行协调解决,或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请求,由投诉受理机构依法进行协调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人投诉应遵循诚实、自愿、合法的原则,应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并对投诉受理机构进行调查工作提供积极协助。

  第四条 投诉受理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投诉。

  第五条 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和地方各级政府具有受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投诉受理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诉至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的事项,受理跨省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和影响重大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负责与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相关的培训、调研及管理、协调工作。

  地方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受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转交或督办的投诉事项。

  投诉被受理后,原则上由投诉事项发生地的当地机构处理解决。投诉受理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该调查情况,反馈信息,予以协调。

  第六条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负责处理由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提交的涉及部门和行业过多、需要召开部际协调会议加以解决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制订解决争议的政策原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向投诉受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其中应列明投诉事项基本情况、相关证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

  第八条 投诉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二)符合投诉主体资格;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四)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第九条 以下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进入或者完成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二)已由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受理的;
  (三)已经或正在由投诉受理机构受理的;
  (四)匿名投诉;
  (五)其他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

  第十条 投诉处理程序:
  (一)审查投诉材料。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人的投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投诉受理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受理机构应于5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投诉材料;对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投诉材料的,投诉受理机构应于5日内通知投诉人予以补充完善。
  (二)投诉受理登记。投诉受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办理受理登记,建立卷宗,并标明受理日期。
  (三)通知被投诉人。
  (四)处理投诉。投诉受理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受理的投诉事项,因争议或纠纷事实复杂、当事人不配合投诉受理机构工作或其他原因,导致投诉事项处理工作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应及时通知投诉人。
  (五)投诉处理完结后,将投诉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六)进行结案登记。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应采取以下方式:
  (一)出具意见书。投诉受理机构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诉人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促使投诉事项得以解决。
  (二)同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协调。
  (三)移交当地投诉受理机构或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处理完毕的;
  (二)经协调、调解,投诉事项由当地投诉受理机构或相关部门予以解决的;
  (三)当事人就投诉事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经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五)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
  (六)投诉人不予配合,并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

  第十三条 投诉受理机构应保守投诉人的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 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协调处理投诉事项。

  第十五条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设在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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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制订技术导则》等9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制订技术导则》等9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公告2012年第47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促进技术进步,现批准《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制订技术导则》等9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制订技术导则 (HJ 2521-2012)
  二、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紫外线消毒装置 (HJ 2522-2012)
  三、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通风消声器(HJ 2523-2012)
  四、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单螺杆泵 (HJ 2524-2012)
  五、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薄层色谱法车用汽油中清净剂快速测定仪 (HJ 2525-2012)
  六、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便携式饮食油烟检测仪 (HJ 2526-2012)
  七、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膜生物反应器 (HJ 2527-2012)
  八、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中空纤维膜生物反应器组器 (HJ 2528-2012)
  九、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电袋复合除尘器 (HJ 2529-2012)
  以上标准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上述标准实施之日起,《通风消声器》(HJ/T 16—1996)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制订技术导则
     2.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紫外线消毒装置
     3.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通风消声器
     4.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单螺杆泵
     5.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薄层色谱法车用汽油中清净剂快速测定仪
     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便携式饮食油烟检测仪
     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膜生物反应器
     8.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中空纤维膜生物反应器组器
     9.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电袋复合除尘器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208/t20120803_234333.htm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摘要:本文从宪法责任概念、正确认识宪法责任、宪法责任与违宪责任、宪法监督的区别与联系、宪法责任追究及其必要性和宪法责任在中国的现状及其建议五部分去试论宪法责任的重要性,旨在通过本文在中国建立宪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宪法的法律作用。

关键词:宪法;宪法责任;宪法责任追究;制度

引言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对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政府的权力行使与限制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目前,我国宪法为1982年制定,经历了五次修改,总体上符合国情,符合人民利益,为经济建设提供了法律指导性作用。但是,宪法作为一部法律,目前在我国更多的是具有象征性意义和政治性意义,却失去了它作为法律本身应有的作用。归根到底,我国宪法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是由于宪法责任的缺失,使得宪法几乎就沦为一纸空文。

宪法责任在国外已经有了具体的实施与执行,甚至已经有了许多成功经验的落实模式。可以看出的是,宪法责任是维护宪法权威,完整宪法法律作用,使公民权利得到真正落实的关键之一。因此,建立与完善宪法责任制度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更甚,这也是中国宪法发展迫在眉睫的任务。

一、宪法责任的概念

在阐述宪法责任概念之前,首先了解与宪法责任有着十分密切联系的法律责任。依据张文显所编著的第二版“红皮书”法理学教材,法律责任的概念为: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也即是由于违法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由上述概念看出,无论是何种法律责任的引起,原因都是因为属于这一法律范畴的法律事实所没有履行这一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因此依据法律责任的定义,可以将宪法责任定义为因违反宪法所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

对于宪法责任这一定义,我们要从两个个层次去理解:第一层次要理解理解宪法责任是要以宪法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法律义务就没有所谓的法律责任,宪法责任也是如此;第二层次是要理解宪法责任的主体要承担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等不利后果,即法律责任必然会导致责任主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必然结果,宪法责任也是一样。

宪法责任虽然是要求宪法责任主体承担不利后果,但不代表宪法责任就是一种消极责任,这是因为宪法责任具有预测性与指引性,宪法责任能够对宪法主体的行为给出预期判断,简单地来说,就是宪法责任给宪法主体行使某种行为是一种预先评价,能够凭借其强制性合理控制宪法主体的行为。所以,在此意义上,宪法责任既可以是积极责任,也可以是消极责任。

二、如何正确认识宪法责任

要正确认识宪法责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它们分别是宪法责任的性质、渊源、主体、形式。

1.宪法责任的性质

目前,在中国学术研究的范围中,宪法责任的性质有着不同的争议声音,但主要存在三种说法。

第一种是认为宪法责任属于政治性责任。其依据是由于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政治性和。例如:国家性质、国家机构的构成、权力机构的组成和公民选举和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都具有明显的政治性。除了宪法的内容具有政治性,学界还认为宪法的制定机关与制定目的都涉及了政治。首先宪法的制定是具有国家权力的政治人物或政治组织,其次宪法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某统治阶级的政治利益。所以,违反了宪法义务就意味着违反了统治阶级的政治利益,违背了具有国家权力的政治人物或政治组织得意愿。据此,宪法责任便是一种政治责任。

第二种是认为宪法责任属于道德责任。这种理论的依据是从宪法规定的义务抽象出宪法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的确,宪法包含了许多社会评价和期望,它的内容引导公民培养和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和社会风气,也引导政府怎样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政府,因此宪法涉及到了用社会公认道德去约束宪法主体的行为,违反了宪法义务就等于违背了社会道德。因此便有学者认为宪法责任是一种道德责任。

第三种是认为宪法责任是属于一种法律责任。这种理论的依据有两个:宪法首先是一部法律,宪法责任必然是在法律责任的范畴。其次,宪法责任符合法律责任的构成:(1)宪法责任有自己的法律责任主体;(2)宪法主体有违反宪法所规定的义务的情形,也即有违法法律所禁止的情形,属于违法行为;(3)宪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带来了一定的损害结果;(4)违反宪法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5)宪法主体主观上有过错。根据以上两个方面,大部分学者认为宪法责任是属于一种法律责任。

本文认为,法律本身就与政治、道德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不能因为有着密切关系,就能把法律与政治、道德等同,所以宪法作为法律,宪法责任属于法律内容范畴,宪法责任具有政治属性和道德属性是勿用否定的,但这两种属性是不能代替宪法责任的根本性质——法律责任。

2.宪法责任的渊源

宪法责任的实现源于宪法所规定的相关义务,可以肯定的是宪法责任的渊源必定与宪法有关,而各国宪法却有成文与不成文的形式之分,所以宪法责任的渊源就具有了不同类型。主要有:(一)宪法典,主要在成文法典国家;(二)宪法性法律,作为宪法的一种补充或展开性法律,也能成为宪法责任的依据;(三)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是对宪法更为精确的说明,因此它往往能够成为鉴别某一法律事实是否违背了宪法本身所追求的价值,因此也是宪法责任另一重要渊源;(四)宪法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宪法判例由于判例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而成为了宪法责任的重要渊源。

3.宪法责任的主体

在法学理论研究中,一般认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必须是在法律关系中要履行义务的一方。同样,宪法责任的主体也应该为在发生的宪法关系中要履行宪法义务的一方主体。由于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的最终法律价值是限制政府权力,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据此,政府和权力机关要履行的宪法义务就是合理合法行使权力,不得损害公民权利与自由。毫无疑问,政府和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都可以构成宪法责任主体,承担损害结果后的不利后果。

然而,公民能否成为宪法责任的主体往往是研究宪法责任主体问题的重点,其实大部分学者对这一问题上所持的观点都是赞成公民是可以成为宪法责任的主体。本文也同意这一观点,原因是:(一)宪法精神虽然赋予公民自由与权利,但同样表明了不能因自身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而干涉或损害了其他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这就是宪法所要求公民履行的最基本义务;(二)宪法为基本大法,它的法律精神必定为其他法律制定的法律精神,因此,当公民违反了刑法、民法等法律相关义务时,也就必然违背了宪法的法律精神或相关内容,只不过承担的法律责任因具体法律存在相关内容义务,而不得不以具体法律为该法律责任的依据,要不,具体法律就等于形同虚设了。(三)宪法或宪法解释能够弥补其他具体法律的不足,当具体法律因缺陷相关内容义务时,可以援用宪法精神、相关条款和宪法解释来追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要求当事人为没有履行法律的义务而负责。综上所述,公民是能成为宪法责任的主体的。

除此之外,根据宪法相关内容和法律责任的法学理论知识,本文认为,政党、司法机关及其成员和社会团体组织也能成为宪法责任主体。

4.宪法责任的形式

宪法责任的形式,也是指宪法责任实现的方式。依据法律责任的形式一般原理知识和宪法责任的特殊性,宪法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惩罚、补偿、取缔或不适用相关法律、弹劾和丧失基本权利。惩罚是指对宪法责任主体采取承担责任的一种强制措施,例如罢免官员、取消社团资格,解散政党或宣布其为非法政党等;补偿主要是指宪法责任主体对另一宪法主体造成的伤害给予一定比例的金钱的行为,例如国家补偿或司法赔偿等;取缔或不适用相关法律是指对违背了宪法的最高效力的法律予以取缔或不适用,例如撤销某某省行政法规或某某省人大代表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等;弹劾是指对国家高级官员的违反宪法行为进行追究的一种司法程序,多为英美法系国家所用;丧失基本权利是指对要承担宪法责任的宪法责任主体剥夺其宪法基本权利,例如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