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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甬台温铁路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8:16:12  浏览:87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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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甬台温铁路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甬政办发〔2006〕4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甬台温铁路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甬台温铁路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宁波市甬台温铁路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考核要求,狠抓落实,确保甬台温铁路宁波段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宁波市甬台温铁路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切实保障国家重点工程甬台温铁路宁波段项目的顺利建设,充分调动沿线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加快推进甬台温铁路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实现“四个确保”的工作目标,根据市政府《关于甬台温铁路建设项目宁波段出资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5〕83号)和市铁路建设动员大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及奖项设置
(一)甬台温铁路宁波段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考核奖项为“综合先进奖”。
(二)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市级有关单位。考核奖项为“甬台温铁路建设优秀服务奖”。
二、考核要素
(一)综合先进奖
1.组织领导(20分)
(1)建立政府研究铁路建设问题专题会议制度,且每年召开专题会议不少于2次,有明确的领导分工,有完善的年度工作推进计划,有工作目标考核措施。(7分)
会议制度建立且每年专题会议2次以上的得2分,会议制度建立但每年专题会议只有1次的得1分,没有建立会议制度或没有召开专题会议的不得分;有明确的领导分工的得1分,没有明确的不得分;有完善的年度工作推进计划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有工作目标考核措施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
(2)组织机构健全,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落实。(5分)
组织机构建立的得2分,没有建立的不得分;工作人员落实的得1分,没有落实的不得分;工作经费落实的得2分,没有落实的不得分。
(3)做好与甬台温铁路相关的地方配套工程(进站道路、停车场、仓储、地方与铁路同步建设的立交引道工程等)的规划和建设实施工作。(6分)
地方配套工程有规划的得3分,没有规划的不得分;建设实施工作落实的得3分,不落实的不得分。
(4)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铁路工程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的安全工作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每年按规定组织专项检查的得2分,没有按规定检查的不得分。
2.征地拆迁(40分)
(1)制定出台本地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拆迁安置等政策的得6分,没有出台政策的不得分。
(2)征迁差额资金按进度及时、足额到位的得10分。不能按进度足额到位的按比例得分,即到位90%的得9分,以此类推;到位不到10%的不得分。
(3)按进度要求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得14分;达不到进度要求,每推迟一个月完成的扣2分,扣完为止;进度提前,每提前一个月完成的加2分。
(4)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工作网络;落实工作责任制,及时排摸和掌握因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坚持依法征迁,按时足额兑现征迁经费,合理安置好被征迁群众及单位,杜绝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10分)。
建立三级工作网络的得4分,没有建立的不得分;工作责任落实、坚持依法征迁、按时足额兑现征迁经费、合理安置好被征迁群众及单位、且没有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得6分,因工作责任不落实或没有按时足额兑现征迁经费、合理安置好被征迁群众及单位而引发群体性越级(宁波市级以上)上访事件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
3.服务协调(20分)
(1)及时高效地做好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有关行政许可审批工作。(5分)
无故不予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被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投诉且经查实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2)协助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用电、用水、道路、借地等相关事宜。(6分)
因协助施工单位在施工用电、用水、道路、借地等相关事宜不及时,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视情扣分。
(3)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理铁路部门在施工中和地方的矛盾与问题,积极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不发生群体性事件,保证无障碍施工的得9分;因协调处理不及时、不到位引发群体事件的,根据影响程度扣分。
4.廉政建设(10分)
(1)制定保廉措施的得4分,没有制定的不得分。
(2)无违规、违纪、违法情况发生的得6分,每发生一起违规(违纪或违法)案件且受到查处的扣2分,扣完为止。
5.日常工作(10分)
(1)各指挥部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日常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得5分,每少报、漏报、迟报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2)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及时报送各类有质量的信息,每月不少于5条的得5分;每少报送一条扣1分,扣完为止;被市《铁路简报》每年录用20篇(含)以上的加2分。
综合先进奖考核方法: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评分,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二名,分别予以奖励。
对东钱湖旅游渡假区管委会的工作目标参照上述考核标准实行单独考核奖励。
(二)甬台温铁路建设优秀服务奖
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职能,主要考核在职能范围内服务保障工作是否到位;行政许可审批是否效能、精简、及时;在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是否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优秀服务奖考核方法:对照考核内容,采取定性考核方法,在市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中评选甬台温铁路建设优秀服务奖若干名,分别予以奖励。
以上综合先进奖和优秀服务奖的奖金由市铁路建设指挥部工
作经费安排,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甬台温铁路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适时予以表彰奖励。
三、考核原则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原则和民主考评原则。
四、考核程序
甬台温铁路建设工作目标考核由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市铁路建设指挥部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一次。沿线县(市)、区政府结合年终总结,对考核目标执行情况进行逐条自查、自评,于次年的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铁路建设指挥部。市铁路建设指挥部在充分听取建设、施工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沿线县(市)、区自评情况进行复评、核实,对市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进行综合测评,提出奖励名单,报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授奖。
本办法根据甬台温铁路工程建设进展情况,适时调整考核内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铁路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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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

民政部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

民发〔2005〕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自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以来,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福利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社会办福利机构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社会办福利机构的重要意义

社会福利社会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必经之路,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必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层次参与福利事业、兴办福利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系列化服务。目前,我国由社会力量兴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项目的福利机构已经发展到1403家,床位总数达10万余张。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出现和发展,改变了传统福利事业投资主体和机构种类单一的局面,推动了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并极大地促进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福利机构为骨干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到1.4亿,占人口总数的10.98%,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为1300多万。今后一个时期,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我国的老年人数量和社会化的养老需求将持续增长。目前,我国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传统的家庭养老服务功能正在逐步弱化,养老机构的床位数量严重不足,居家养老服务还只是处在起步阶段。因此,鼓励和支持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发展有利于较快地增加福利服务设施数量,扩大福利事业的覆盖面,对于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和城市化发展进程所带来的日益突出的社会福利服务供需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社会福利服务对象历来是慈善事业帮助的主要对象。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需要大力弘扬全社会的慈善意识,为包括慈善资金在内的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投资环境;同时,社会福利事业也是慈善事业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之一,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既是慈善事业的有效实现形式,又可以充分体现慈善事业由政府倡导、社会监督、民间组织运作的特点,因此,鼓励和支持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发展是推进慈善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支持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基本原则

1.坚持非营利的原则。各地要根据国家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鼓励和支持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发展。社会办福利机构应当坚持非营利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2.坚持统筹规划的原则。各地要按照建立以国家办福利机构为示范、以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机构为骨干、以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以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的总体要求,对于社会力量根据当地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依法兴办的非营利性福利机构给予政策和资金的支持。

3.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各地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和福利事业的发展水平及政府的财力状况,结合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研究制定支持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具体政策、条件和程序。

4.坚持政策支持与资金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各地要大胆探索,勇于实践,采取多种形式从政策和资金等方面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促进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健康、有序、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三、制定优惠政策,抓好政策落实,支持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发展

国家的政策扶持是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保证。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中的优惠政策,保证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并从实际出发,积极研究制定新的优惠政策。

1.各地要将包括社会办福利机构在内的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

2.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当适当降低。

3.对社会办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执行。

4.对社会办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对社会办福利机构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要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5.对社会办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办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6.老年福利服务机构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要抓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中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规定的落实工作。

四、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支持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发展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打破所有制界限,加大对社会办福利机构的资金投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同时,要广开渠道,充分利用彩票公益金、慈善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发展社会办福利机构。

1.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并加大彩票公益金投入力度,扶持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发展。对于处在建设阶段的社会办福利机构,可以按照规模、投资额等,给予相应的资助;对于正式开业的社会办福利机构,可以按床位数和实际收养人数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也可以在社会办福利机构内安置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并按当地标准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费用。

2.各类慈善机构通过社会募捐所筹集的慈善资金,可用于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社会办福利机构改善设施设备条件和补贴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的生活、照料服务等费用。

3.社会办福利机构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对受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没有明确使用意愿的,应当用于改善设施设备和服务对象的生活,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4.要鼓励和发动社会各界对社会办福利机构开展捐赠,并对捐赠人予以政策优惠。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五、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

民政部门要根据政府宏观管理、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做好指导、协调、扶持和管理工作,促进社会办福利机构健康发展。

1.要坚持社会化的发展方向,将社会办福利机构纳入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发展规划,引导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并严格按照社会福利机构发展规划和设置标准依法审批社会福利机构,使各种所有制的社会福利机构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2.要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加强对社会办福利机构的管理;要指导社会办福利机构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规章制度,开展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定期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

3.要主动发现和培育典型,对于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的社会办福利机构给予表彰,大力宣传和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同时,也要对社会办福利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受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投诉,对未达标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视情予以处罚。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民政部


成都市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公益性项目)的管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项目,是指用本市市级财政、市专项基金、政府担保的国外政府贷款、国家或省以拨款安排本市的公益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公益性项目按投资规模分为:
(一)小型项目三千万元以下(不含三千万元);
(二)中型项目三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不含五千万元);
(三)大型项目五千万元以上。
第四条 小型公益性项目由市计划行政部门审核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决策;大、中型项目由市计划行政部门审核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后,由市计划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公益性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由市计划行政部门根据当年的财政预算,提出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益性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定额及有关规定编制投资概算,不得高估冒算、漏项低算。经审定的公益性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应包括征用土地的费用、拆迁安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置及安装费、水电气公用设施配套费等,全部进入总投资。
第八条 市计划行政部门对公益性项目的立项、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进行全过程监控。可委托成都市工程咨询公司会同使用单位组成建设期间的项目法人,负责从项目筹建、施工到固定资产移交的全过程实施和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国有资产使用权移交使用单位。
第九条 公益性项目全面实行招投标制,项目的设计、施工、工程承包、建设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必须通过招投标择优确定。
第十条 市财政行政部门按市计划行政部门下达的计划,根据工程进度安排资金,确保资金供应。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对工程建设质量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公益性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