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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度市政府直属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及2004年度市政府直属28个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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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度市政府直属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及2004年度市政府直属28个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4年度市政府直属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及2004年度市政府直属28个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的通知

丽政发〔2004〕33号



市政府直属各部门:
  《2004年度市政府直属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和《2004年度市政府直属28个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四年六月一日


2004年度市政府直属28个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加强市政府对市直各部门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充分调动各行政部门公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机关工作作风转变和行政效能提高,全面评价市政府直属28个部门工作实绩,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紧密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体现市政府对部门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要求。
  (二)重在体现各部门对市本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市本级工作指标和任务与全市性工作指标和任务在项目分解时,原则上按6∶4比例设置。
  (三)力求体现部门工作目标实现的难易、任务的轻重和完成实绩,鼓励部门工作创新和高标准完成年度任务。
  (四)考核结果评定采取部门自查自评、考核组实绩核查和市政府领导综合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考核兼顾各系统间的平衡和部门间的工作协作配合。鉴于各部门工作间存在一定的不可比性,将考核部门分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两类进行,优秀单位分别按一定比例从两类部门中推荐产生。
经济建设类部门:市农业局(农办)、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计委、市建设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市交通局。
社会事业发展类部门:市民政局、市计生委、市民宗局、市人劳社保局、市侨台办、市文体广电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防办、市体改办。
  (六)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制。部门在年度中出现班子成员被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取消该部门参加年度考核优秀单位评选资格。
  二、目标分类设置
  (一)一类目标(重点督查内容):是指关系市政府年度中心工作任务、指标完成的目标。主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和《政府工作报告》重要内容提出。
市直各部门一律安排2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各对口业务处负责筛选提出,经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分管市长审定后列为考核项目。
  (二)二类目标(日常工作内容):是指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和《政府工作报告》内容,结合该部门年度主要工作任务提出的目标。
市直各部门原则上安排6项,重点安排市本级工作任务。由部门先行提出,市政府办公室各对口业务处负责初审,报请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分管市长审定。指标必须参照上一年度的完成情况;凡由上级部门下达的指标要审核依据。
  (三)三类目标(共性工作内容):分8小项,即效能建设(含政令畅通、政务公开、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等)、廉政建设及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生态市创建工作、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建议提案办理和政务信息。
  三类目标设置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工作机构、市委政法委(综治委)、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市效能办、市文明委、市生态办、市计生委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列为考核项目。
  (四)四类目标(先进工作内容):一是各部门提出的所有要求加分的主要工作指标,须经市统计局核实。二是属省政府或上级部门考核范围,且指标在上一年全省同行排名前4名中位次前移的,予以加分。由上级部门单独提供的指标排名情况未经核实的,原则上不作先进加分依据。三是部门年度一、二类目标中的工作获国家、省部级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和推广的,予以加分。四是市政府临时布置的重要、紧急工作,视完成情况,予以加分。
  (五)设立单项工作奖:为鼓励部门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鼓励部门超额完成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市政府继续设立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单项奖。
  三、计分办法
  (一)一、二类目标实行扣分和超额加分制。一类目标总分50分,二类目标总分90分。
  1、目标项目分值按项目数平均计算。每一大项中含多个工作内容的,各内容分值按内容数平均计算。
  2、对未完成目标的项目,按该项目所占的平均值予以扣分。每项目标中含多个工作内容的,如果该内容没有完成目标,则按该内容在项目中所占平均分值扣分。具体扣分办法:完成目标80%以下的,扣除全部分值;完成80%(含)至90%之间的,扣除分值的50%;完成90%(含)以上不到100%的,按实际完成指标的比例计分。
  3、对一类目标内容中指标完成且超额达10%以上的,每超额一项加3分。二类目标内容中指标完成且超额10%以上的,每超额一项加1分。各类目标中,每一项目标包含多个指标且超额完成的,不重复加分。
  4、定性工作未完成目标的,按目标在该项目中所占条目数比例扣除分值。
  5、控制性指标降幅不作为加分的内容。
  (二)三类目标一般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其中:
  1、效能建设:满分10分,扣完为止。政务督查事项以及市政府议定事项、市政府领导批示事项未落实的,每项扣2分,未按时落实或反馈,每被书面催办一次扣1分。每被投诉经查实的,每次扣1分。被市委、市政府通报的,每次扣5分。市政府召集的重大会议、协调会议或商议事项,部门无故缺席或未按要求参加,每次扣1分。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2、廉政建设以及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市政府设定的考核办法,实行“一票否决”制,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市计生委、市委政法委(综治委)进行考核。该目标不设考核分值,作为考核评定的重要依据。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秀得8分,良好得6分,合格得4分,不合格不得分。考核办法由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负责具体考核。
  4、“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优秀得7分,良好得5分,合格得3分,不合格不得分。考核办法由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负责具体考核。
  5、生态市创建工作:优秀得5分,良好得4分,合格得3分,不合格不得分。考核办法由市生态办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生态办负责具体考核。
  6、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优秀得5分,良好得4分,合格得3分,不合格不得分。考核办法由市文明委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文明委负责具体考核。
  7、建议提案办理:优秀得5分,良好得4分,合格得3分,不合格不得分。(1)经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工作机构共同认定办理工作较好的单位为优秀。(2)有一方认定办理工作较好的部门为良好。(3)其他办理部门和没有办理任务的部门为合格。(4)被认定办理不好的部门为不合格。
  8、政务信息:优秀得5分,良好得3分,合格得2分,不合格不得分。按照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年度信息统计,总得分20分以下为不合格;20分(含)以上的单位按总分从高到底排序,前8名为优秀,9-15名为良好,16名及以下为合格。
  (三)四类目标实行加分制
  1、一、二类目标中涉及的主要工作指标增幅经市统计局核实,在全省同行上年排名前4位中,位次前移1位以上的,每项加1分;其中前移进入前2名的,每项加2分。继续保持第1名的,每项加2分。
  2、一、二类目标中提出的工作获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每项加5分。获省部级表彰奖励和推广的,每项加2分。独创性工作经验被国家有关部门表彰和推广的,每项加3分。被省有关部门表彰和推广的,每项加1分。非市本级工作成绩、各类学术论文、纯文艺作品、先进个人、上下部门间开展的局部工作先进评选,一般不列入加分范围。
  3、市政府临时布置的重大、紧急工作,如期保质完成的,每项加1分。
  4、上述加分项目如因时间原因未能在当年考核中加分的,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考核时予以追加。
  (四)市政府领导综合评价分。满分15分。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对市直各部门年度工作实绩实行综合评价打分。每档1分,扣完为止。
  (五)考核等级等级评定。考核满分为200分,总分超过120分(含)为合格单位。考核名列前9名的为优秀单位。单项奖名额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优秀单位名额分配及单项奖评定由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议推荐,提请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四、考核程序
自查自评—考核组实绩核查—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会议提出考核建议—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确定考核结果。
  (一)自查自评:各部门在全面总结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工作目标逐条总结并打出分数,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和主要领导签字后,将自评结果以正式文件(附自查材料表格)形式报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凡涉及到加分或扣分事项,均需说明理由。四类目标要求加分还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实绩核查:由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对各被考核单位的工作进行全面核查。
  (三)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会议提出考评建议:根据各被考核单位得分情况,研究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单位及单项奖获得单位建议名单,提请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确定考核结果:审议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会议提出的考评建议,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五、奖惩办法
  (一)在每年的第一次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其他重大会议上,表彰优秀单位和获得单项奖的单位,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考核结果通报全市。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部门,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分管市长负责对该部门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建议市委调整部门主要领导的岗位。
  (三)考核结果提供给组织部门作为奖惩、使用干部的依据。
  (四)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核查时,要及时向市统计局核对有关数据。考核数据以市统计局数据为准;考核时涉及到的非经常性统计数据也须经市统计局核实。要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做到考核数据真实准确,对在考核数据上作假或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经查实后,取消该部门评先资格,并予以处分。
  六、其他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政府直属28个部门2004年度
  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

市农业局(农办)
  一类目标:
  1、全市产值超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达到100家以上,其中超5000万元的龙头企业达到10家以上。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达到200家以上,其中新发展15家,省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达到10家。新培育生产和销售大户100家。继续开展评选“十佳农业龙头企业”和“十佳专业合作组织”活动。
  2、继续抓好“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着力抓好遂昌长濂村、莲都金周村2个省级示范村的试点工作,启动40个市级示范村(含省级18个)、350个整治村的建设任务。重点做好高速公路沿线42个村庄及省道沿线重点村的整治工作。
  二类目标:
  1、大力发展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新增省级无公害农产品20个,新获得省级以上绿色农产品认证的10只以上。继续开展市级绿色农产品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新认定市级绿色农产品基地20个,市级绿色农产品20只。
  2、实施“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根据各地的区域和产业优势,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快专业化、规模化特色农业基地建设,着力构筑区域特色经济,提高农民经济收入。加快移民小区建设步伐,进一步推进下山移民进程,年内确保完成5400户、20350人的下山移民任务,促进欠发达乡镇农民异地致富。大力开展区域协作、“山海协作”和结对帮扶,组织欠发达乡镇劳动力向发达地区转移,引导发达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欠发达乡镇转移。
  3、实施十万农民技能培训工程,全年完成培训绿证人员5000人,跨世纪青年培训3000人,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1000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10000人的任务,其它各类培训12万人次。加大农业科技创新的力度。全年新品种引进30个以上,推广应用10个以上,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达到90%以上,新技术覆盖率达到85%以上。
  4、围绕绿色农产品行动计划,开展生产和流通领域的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禁售禁用工作,积极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切实解决好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对农产品及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问题,防堵结合,控制源头,打击违法行为。
  5、进一步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加大农业执法及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组织开展3次以上专项执法行动,抽检农业投入品及农产品100个批次。建立重大动物疫病的有效防控机制、种畜禽场、规模养殖场、畜牧小区的禽流感、口蹄疫免疫密度达到100%。抓好柑桔黄龙病防治。
  6、继续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与制度,确保不发生因农民负担引发的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深化农村财务公开工作,提高公开质量,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全面推行电算化。
市林业局
  一类目标
  1、完成造林更新面积36900亩(其中莲都区人工造林2000亩,建设速丰林1000亩),其中退耕还林15400亩。全面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义务植树尽责率达85%以上。
  2、全市完成林业产值72亿元(林业系统统计口径),其中竹产业产值14亿元。
  二类目标
  1、全市种苗花卉基地面积达到20000亩,产值1.5亿元。
  2、严格执行林木采伐限额制度,各类森林案件综合查处率95%以上。
  3、完成上级下达的60起山林纠纷调处任务。
  4、加强森林防火和森防检疫工作,开展有害生物调查,做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1‰以内,森林病虫害监测率达90%以上,成灾率控制在5.8‰以内,防治率达78%以上,产地检疫率达90%以上。
  5、做好笋竹基地、森林食品生产基地、乡土珍稀树种苗木花卉基地、竹木加工制造业基地、速丰林基地、森林生态休闲旅游基地、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基地和中药材基地等八大基地的规划工作。
  6、抓好“千里绿色长廊”建设,重点做好城镇周围绿化(其中市区周围500亩)。
市水利局
  一类目标
  1、抓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全市解决饮用水困难3.5万人,改善6万人。开工建设市本级城乡供水一体化玉溪引水工程。
  2、加快全市水电产业健康发展,续建水电装机31.4万千瓦,新开工水电装机18万千瓦,建成投产水电装机9.6万千瓦。
  二类目标
  1、全市续建城市防洪堤4.9公里,新开工防洪堤12.1公里,完成12.6公里,总投资16860万元,其中市本级续建防洪堤3.4公里,新开工防洪堤3.5公里,完成3.4公里,完成投资8000万元。除青田外其他八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基本达到设计防洪标准。
  2、抓好“千库保安工程”建设,续建上年度22座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新开工18座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3、全市完成河道综合整治54.5公里,其中市本级完成13.0公里。
  4、进一步做大水产产业,年水产总量达到1.59万吨,比上年增长10%。
  5、抓好江滨景观带建设,续建城防工程小水门至大众路段4.2万平方米的景观带,2005年春节前向市民开放。
  6、市管水利、交通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达到85%以上。
市国土资源局
  一类目标
  1、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努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证粮食安全。加大保护耕地投入,补充耕地6000亩,实现全市连续第九年耕地占补平衡。
  2、把资源利用和资源保护紧密结合,保障经济建设的用地需求,满足重点工程和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用地,总供地量12000亩。
  二类目标
  1、开展新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各业用地布局,合理安排用地时序。完成土地整理6万亩,建成标准农田5万亩。
  2、巩固土地市场整治成果,提升土地市场规范程度、调控能力和利用效率,全市土地出让金收入15亿元,其中市本级达到5亿元。
  3、深化以实施区片综合价和社保政策为核心的征地制度改革,保护和保证农民合法权益。市本级完成征地政策处理5000亩。
  4、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深化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推进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实行废弃矿山治理年度目标管理,治理完成率不低于总数的15%,实施2个重点废弃矿山治理示范工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面达到100%,征收率不低于80%。
  5、加大国土资源执法力度,国土资源新增案件查处率达到95%,结案率达到95%。
  6、进一步落实防灾责任和措施,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全市开展2个地质灾害生态环境勘查治理示范点建设。
市计生委
  一类目标
  1、全市年出生人口3万以内,计划生育率达90%,统计误差率控制在3%以下。
  2、转变干部群众婚育观念,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育龄群众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知晓率达75%。
  二类目标
  1、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以现居地管理为主的工作机制,并将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现居住地考核,外地人口办证率达80%,外来人口纳入现居地管理率达到80%。
  2、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继续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行村自管理、村民自治的行政村达45%。
  3、积极开展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创建活动,更新服务方法和设施,抓好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使70%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对象及时得到随访和送药具上门服务,85%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4、加强依法管理,无乱收费、乱罚款,无因违反“七不准”等行政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恶性案件和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行政处罚及时、公正、合法,法律文书规范,计划生育案件结案率达到85%。
  5、继续把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作为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在抓好已出台的优惠政策兑现落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落实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帮助致富、就医入学、社会保障、优教优育和社会地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6、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基层“示范协会”创建率达30%。
市民政局
  一类目标
  1、市本级在2004年成立慈善总会,依靠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救助活动。
  2、加快实施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2004年底集中供养比例达到年初预定的目标,试点乡镇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达40人以上。
  二类目标
  1、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抓好规范管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适时提高保障标准,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实现应保尽保。
  2、完成2003年度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3、完成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工作,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
  4、倡导骨灰处理多样化,积极推行村级生态墓区建设。
  5、全市福利企业生产实现总产值5.8亿元,同比增加10%。
  6、积极参与撤村建居工作,进一步加强社区基础工作。
市环保局
  一类目标
  1、组织实施《丽水生态市建设规划》,督促各县(市)完成生态县(市)规划编制工作。召开全市生态市建设动员大会,根据省、市长生态市建设任期目标责任书要求,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一批生态市建设的工程项目和示范点,并把工程项目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市开展9个生态乡(镇)、15个生态村建设。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企业创建活动,全市有20个绿色学校通过省、市级命名。
  2、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确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开辟环保“绿色通道”,为企业发展做好服务工作。环保项目审批在二轮审改基础上提速20%。开展“马上就办”活动,指导帮助企业落实污染治理措施。严格执行告知承诺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优化发展软环境。
  二类目标
  1、督促完善市区污水处理管网配套建设,督促各县(市)加快污水处理工程及部分县(市)垃圾填埋场滤沥水治理系统建设。继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噪声达标区、烟尘控制区建设。加强危险固体废物的管理,积极探索危险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新路子。继续开展餐饮业油烟治理和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开展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确保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二级,其中力争达到一级180天。
  2、切实加强对达标企业的检查和监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达到90%以上。鼓励企业推广清洁生产,开展清洁生产审计。引导企业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年内有2家企业通过认证。认真受理环境信访投诉,及时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信访人基本满意率达到80%以上。及时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事故,赴现场调查处理率达到100%。
  3、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环评率和“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加强“三同时”项目现场监察,“三同时”合格率达到90%。继续实施污染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4、启动丽水市有机食品园区建设,推广生态农业技术,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大力发展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新获得省级以上绿色农产品认证的10只以上。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市本级直接抓好2个优美乡(镇)、村的创建工作。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积极推广生态养殖模式,本局抓好1个“猪—沼—果”生态养殖试点村。
  5、加强督促检查,落实责任措施,政府年度生态环保目标责任指标完成率达到阶段性要求的90%以上,省市环保局年度目标责任书完成率达到阶段性要求的90%以上。
  6、按时保质完成一年6次的地表水、饮用水源地表水质监测,完成监测数据5500个。市区空气质量实行24小时连续采样监测和降雨降尘监测,完成监测数据4000个。开展一年两次市区功能区等噪声监测,完成监测数据2000个。
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一类目标
  1、水阁工业区基本完成主要道路、给排水、排污、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新、续建道路14公里,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投入6亿元。新增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面积8万平方米。
  2、抓好水阁工业区入园企业开工投产工作,2003年底前入园的市外企业开工率达到90%以上,开工企业竣工投产率达到85%以上,实现工业产值15亿元。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实际利用市外内资任务。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合同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外资考核任务。
  二类目标
  1、进一步贯彻落实丽委办〔2003〕60号文件精神,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制订岗位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深化审批改革,实行并联审批,简化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准。
  2、加快推进水阁工业区有形市场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工新建水阁中学,迁建水阁小学,推出公共交通线路及水阁宾馆项目,市场化运作。
  3、加强规划管理,开展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检查和清违工作,规范水阁工业区基本建设秩序。
  4、改进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调整供地标准等控制性指标,完善供地机制和办法,严把企业入园关,提高投资密度和土地利用率。
  5、完成水阁东扩区块控制性详规的编制。
  6、加强水阁街道经济社会各项工作的管理,启动三产建设项目,进一步开展失地农民就业培训,推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加强对流动人口、计生、社会治安等的综合治理,抓好农业开发等工作。
市经贸委
  一类目标
  1、市直实现工业总产值68亿元,增长44.7%;全市实现工业总产值330亿元,增长22%。规模工业产值200亿元,增长28%。
  2、组织、指导、协调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全市合同利用市外内资和实际利用市外内资工作任务。落实“山海协作工程”签约项目,2003年入园企业的竣工投产率达到85%以上。落实开展与外省的协作活动。
二类目标
  1、指导完成全市园区完成基础设施投入10亿元以上。
  2、完成技改投入35亿元,其中市直工业技改投入8亿元,实施省级以上技术创新项目10项以上。
  3、抓好省市“五个一批”企业的培育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特色制造业基地120工程”,全市经济总量明显增加,质量明显提高。
  4、推广清洁生产,抓好“绿色企业”的创建,争取2家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加大企业加基地建设力度,重点培育3家农业龙头企业。
  5、加强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落实1-2家大型超市项目。
  6、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指标。
市交通局
  一类目标
  1、台缙高速公路缙云段2004年完成投资3亿元。
  2、金丽温高速公路丽水至青田段2004年完成投资18亿元。
  二类目标
  1、丽龙一级公路2004年完成投资3.6亿元。
  2、龙丽一级公路2004年完成投资3.6亿元。
  3、丽水绕城公路2004年完成投资1.136亿元。
  4、康庄工程完成通乡公路300公里,完成通村公路路基改造800公里、路面改造936公里。
  5、完成各项公路、水路规费征收任务。公路养路费10540万元,客货运附加费3750万元,港航事业费360万元。
  6、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死亡人数不突破7人,交通系统公路企业责任事故死亡率不超过0.3人/百万公里,一次死亡5-9人的重大责任事故不超过一次;企业职工死亡人数不超过15人;运输船舶和渡口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重大事故。
市外经贸局
  一类目标
  1、进一步培育外贸经营主体,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新增有自营出口业绩企业10家,全年外贸进出口达3亿美元,其中外贸出口增长10%。
  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组织开展多形式、宽领域的招商引资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完成合同利用外资1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4000万美元。
  二类目标
  1、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组织对日、韩招商活动。
  2、进一步研究反倾销、技术壁垒等问题,指导企业积极应对。
  3、争取市本级企业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20万元。
  4、组织100家(次)企业参加春秋广交会、华交会及境外参展洽谈活动。抓住广交会扩容机遇,争取广交会展位数比上年增长40%以上。
  5、组织外经贸人员培训120人次。
  6、组织并圆满完成参加第六届浙洽会、消博会活动。
市旅游局
  一类目标
  1、做好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整合优势资源,精心策划包装,加大招商引资,落实开发政策,创新机制体制,构筑有特色、个性化的旅游区域新形象。
  2、组织“丽水百姓生活游”主题活动,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努力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加大对仙都、龙泉山、畲乡风情等重点旅游产品的促销力度,打响“生态·休闲·养生”绿谷旅游品牌,实现全年接待国内旅游者人数300万人次,国内旅游收入12.5亿元,接待入境旅游者2.88万人次,外汇旅游收入5400万美元。
  二类目标
  1、积极参与市区南明山—东西岩、大港洲头旅游区、白云山等项目的规划包装、招商引资、协调关系等工作,努力做好服务。
  2、加强对已招商项目的协调服务和管理,指导和扶持仙都、龙泉山、景宁“山哈寨”等重点项目加快建设步伐,并使之成为我市旅游的新亮点。
  3、完善旅游接待设施,抓好市区四星级园林式宾馆、华侨饭店及县(市)高星级宾馆建设服务工作,扶持丽水旅游集散中心的建设,提高接待服务能力和水平。
  4、继续推进旅游区等级评定工作,全市新增等级旅游区1个。
  5、继续开展旅游行业创绿活动,新增2家以上“绿色饭店”。加强饭店业的行业规范管理,新评星级旅游饭店2家以上。
  6、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管理,计划组织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150人次,星级旅游饭店持证上岗培训100人次,组织1次导游员年检培训。组织1次旅游行业技术比武活动。
市教育局
  一类目标
  1、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筹划召开全市教育工作会议。以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为突破口,加强农村中小学建设。完成市本级教育布局发展规划修编,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破旧校舍改造工程,完成农村中小学饮用水改造任务。进一步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券”制度。
  2、积极推进新一轮课程改革,切实抓好宣传发动、师资培训、试点县(区)课改经验总结与推广等工作,全面启动义务教育阶段新课程改革。积极探索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开发与管理。探索教育评价新方案。做好新一轮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准备工作。
  二类目标
  1、切实加强对幼儿教育的管理与指导,制定和落实幼教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增加幼教经费投入,加强幼教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保育教育质量。2004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80%以上,积极探索0~3岁教育。
  2、巩固提高“两基”水平,加快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进程。小学入学率、巩固率分别达到100%和99.9%,初中入学率、巩固率分别达到98%和99.3%以上,全市青壮年非文盲率达到98.8%以上。以创建教育强县、强镇为载体,以督导评估为手段,努力提升办学水平,努力缩小区域、城乡、学校之间办学差距,努力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3、通过多渠道筹资、多形式办学,扩大高中段办学规模,提升高中段学校办学档次。2004年,全市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段比例确保达到78%以上,力争达到80%,确保普职1∶1目标。着力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创建市级专业技能实验实训基地,创建市级示范专业10个,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实用人才,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一次性推荐就业率达90%以上,毕业生技能等级考证初级证90%以上,中级证35%以上,扎实开展“双证制”教育培训。
  4、深化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等内涵建设。积极配合做好2004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统筹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逐步构建社会化、开放式、多层次、多形式的终身教育体系。
  5、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支持和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民办教育。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特殊教育,2004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三残”儿童入学率达到90%。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努力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入学率,切实落实好少数民族学生杂费减免等有关政策。
  6、积极争取政府加大教育投入,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积极争取教育扶持资金,组织实施好教育对口支援工程。加快实施市区中小学新建、迁(扩)建工程建设,即丽水中学二期扩建、丽水二中扩建、市职业高中扩建前期,天宁中学、刘英小学扩建,新建后庆小学、天宁小学、水东小学和大洋中学(民办),迁建梅山中学。
市卫生局
  一类目标
  1、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以项目促发展,争取国债和省政府“五大百亿工程”建设项目2个。加快疾病预防控制、应急救治体系建设。抓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120急救中心改扩建项目、市传染病医院扩建项目。
  2、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建设,争取1个中心卫生院纳入省卫生厅农村集镇示范卫生院建设,争创2个省级免疫接种示范门诊、1个省级妇幼保健规范化门诊。
  二类目标
  1、继续开展信用医院建设,规范、完善住院病人收费“一日清单制”,市本级争取建成2个信用医院。开展药品、医疗器械招投标工作1次。根据省定标准组织1次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检查,得分率达85%,达到6个。
  2、围绕省级文明城市卫生工作指标,巩固各级卫生城镇创建成果。结合“千村整治,百村示范”活动,举办1次大型的卫生科普知识宣传活动,指导农村改水、改厕工作。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景宁、庆元、龙泉创建卫生县城。
  3、制定《丽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青田、遂昌两县继续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其他县(市、区)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全市乡村医生的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工作。
  4、加强卫生执法监督力度。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推进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争取30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创建5家A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HACCP(危害度控制)工作。
  5、加强血液质量监管,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无偿献血量占临床用血的比例达到90%以上。做好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工作,全年集中开展5次培训。继续积极推进农村中医药工作,全市争取推动5项新技术、新项目,大力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
  6、启动创建100个规范化村卫生室活动,力争50个达到规范化村卫生室标准。
市科技局
  一类目标
  1、制订并实施《2004-2010年科技发展规划和纲要》。
  2、坚持“四外二基地”,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组织2次重大科技合作洽谈活动,大力引进急需的技术、项目、成果60项。
  二类目标
  1、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导向作用,积极包装项目,争取上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1200万元,其中市本级300万元。
  2、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20期,制作多媒体课件20个。
  3、推进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增强企业技术原创能力。
  4、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新增省级高新技术企业2家、高新产品3个,高新产业增加值增长20%。
  5、规范、发展网上技术市场,规模以上重点骨干企业要有90%以上上网,收集技术难题400项,企业信息1000条。
  6、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专利申请量增加20%,专利授权量增长10%。
市文体广电局
  一类目标
  1、做好电视中心项目重新论证,争取动工。市体育场、中波台迁建项目开工建设。做好市体育中心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配合市国资公司做好文化艺术中心项目建设工作。
  2、按照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市政府事业单位改革的部署,进一步理顺局机关体制,推进公益性事业单位改革,加快事业单位内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政策性调研,开展文化资源整合的试点工作。
  二类目标
  1、组织元宵灯会、国庆55周年、全市首届舞蹈大赛、走进文明社区文艺会演、绿谷形象小姐大赛等五大群众文化活动,广场文艺演出全年10场以上。继续抓好文化“山花工程“建设,创建2-3个“山花乡镇”,1-2个“东海明珠乡镇”,推广农村文化示范户建设经验,加强基层文化工作。督促县(市、区)抓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建设。
  2、积极探索体教结合的体育业余训练新模式,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出台体教结合的有关方案和业训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体育总会作用,抓好“三边工程”, 规范健身气功管理,健全体育社团组织,全面推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承办全国老年人气排球赛、浙南第五届围棋天元赛。组队参加全省各类健身比赛(活动)和全省青少年田径、游泳、羽毛球、乒乓球等比赛13次以上。组织开展全市全民健身系列活动10次以上。
  3、按照市委、市政府“三市并举”战略,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广播电视宣传,组织好重大经济工作的宣传报道。按照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建设的进展,着重抓好创建文明城市建设的报道。按照广播电视宣传“三贴近”的要求,着重抓好再就业工程报道和关注弱势群体报道。组织抓好国庆55周年的成就报道,抓好节目创优工作,全年组织4次广播电视业务活动。健全完善各级宣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广播电视节目监测系统、评议网络,做好广播电视听评和广告播放管理、监测。
  4、做好第六批国保单位的申报基础工作和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申报工作。做好第三批市级文保单位的推荐公布工作。抓好《通济堰文物保护详细规划方案》的编制工作,抓好小水门城墙根遗址等2-3个文物保护工程的维修。配合城市建设,加强考古调查、发掘工作。
  5、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的监管平台,提高管理科技含量。实施市区音像市场计算机管理系统。进一步改善演出场所的监管手段。争取成立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
  6、积极推进广播电视的数字化发展,完成市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总体规划。完成丽水电视台陈寮山发射台的二期改造工程,完成丽水人民广播电台第二套节目下传至各县(市)台的工作,扩大广播电视的有效覆盖,争取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各增长1%。开展广播电视“百村维护”活动,巩固全市广播电视“入户工程”建设成果。
市侨台办
  一类目标:
  1、积极营造招商引资氛围,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邀请10批次以上侨领、侨商、新生代有潜力的华侨、华人来丽考察,力争使招商引资工作在数量、规模、层次和效益上有新的突破。
  2、加强“引资引智”,邀请50名以上有经济实力、有投资意向的华商参加省第六届投资贸易洽谈会。
  二类目标
  1、牵头侨台办、侨联会、海联会、人大民侨委、政协港澳侨台委等五个涉侨部门组成“五侨联席会议制度”,商讨涉侨工作。
  2、依法维护侨台胞合法权益,针对侨台胞关心的热点、疑难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进一步做好合作交流,加强联谊有关工作。积极筹建华裔青少年夏令营活动,开展侨务对外宣传和华文教育活动。
  4、做好建立市里党政领导挂钩联系重点侨台资企业制度的相关工作。进一步做好华侨要素回流工程课题调研工作,着手建立华侨投资咨询服务体系,为广大侨胞提供投资信息、法律政策的咨询服务。
  5、继续做好以筹建“华侨饭店”为重点项目的有关工作,做好“华侨饭店”招商时侨胞身份确认工作。
  6、全面开展侨情普查,继续做好有关华侨志编纂工作。积极挖掘华侨文化,协助有关部门举办国际摄影节等节庆活动,促使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文化产业优势。
市民宗局
  一类目标
  1、抓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扶持项目的包装上报工作,努力争取上级扶持资金260万元以上,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2、抓好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科技培训工作,在协调督促各县(市、区)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培训的同时,市本级改进培训办法。
  二类目标
  1、继续贯彻落实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开展全市少数民族情况调查,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督促和指导各有关县制订出台《贯彻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
  2、贯彻落实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做好全市民族村的认定工作。
  3、进一步做好民族文化教育工作。支持民族地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进一步丰富少数民族群众的业余生活。
  4、宣传党的宗教政策,组织2次宗教团体负责人学习培训会,宣传学习党的宗教政策和政府有关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引导宗教界自觉地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5、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宗教工作,做好全市463处宗教活动场所的年检工作。
  6、严格执行宗教活动场所非通常活动的审批和跨区域邀请教职人员参与宗教活动备案制度,做好审批、备案工作,尽量减少和控制地下、非法宗教活动。
市建设局
  一类目标
  1、全面开展各县(市)配套详规和专业规划的编制,全市力争控制性详规覆盖率超过70%。市区完成4项专业规划编制。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进一步深化城镇体系规划,合理确定中心镇、重点镇、中心村和村庄布局,完成“千村整治、百村示范”村庄规划50个,滩坑电站移民安置建设规划20个。
  2、全市完成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14亿元,其中市本级完成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6亿元。
  二类目标
  1、加快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步伐,完成紫金大桥主体工程和小水门大桥、水东大桥设施配套。全市新建成城市道路35公里,其中市区新建成城市道路12公里。
  2、市区着手万象山公园二期改造,动工建设人民公园和江滨景观带。全市新增城市公共绿地面积35万平方米,其中市区新增城市公共绿地面积15万平方米。
  3、理清事企关系,继续深化企事业单位改革,完成1家直属单位改制工作,稳步推进园林、环卫等事业单位的管、养职能分离。继续加大城市管理市场化力度,继续探索城市道路养护市场化、公交运行市场化、城市无形资产经营市场化的新路子,力求从机制、体制的根本上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整体效能。
  4、强化房地产中介、预售管理,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开发、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尽快制定出台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大力培育物业管理企业,不断规范和拓展物业管理市场。全市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28亿元,其中市本级完成11亿元。
  5、大力实施安居工程。市本级在加快续建9.38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和8.6万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解困房)建设的同时,动工新建经济适用房10万平方米,拆迁安置房(解困房)5万平方米。
  6、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强化招投标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完善工程监理制,严格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大建设、大发展过程中的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继续开展“钱江杯”、“九龙杯”和文明标化工地评比活动。全市完成建筑业总产值35亿元,其中市本级完成16亿元。
市计委
  一类目标
  1、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72亿元,比上年增长20%,其中市本级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5亿元,比上年增长25%。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中有50%的项目年内取得明显进展。
  2、全年安排重点建设项目57项,计划总投资额265亿元,今年完成投资70亿元,其中市本级28项,今年完成投资39亿元。
  二类目标
  1、加强对全市及市本级经济运行和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把握经济发展趋势,每月监测经济运行态势,每季形成经济运行分析报告。
  2、启动“十一五”计划编制工作的前期课题研究工作。颁布实施《丽水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
  3、深化价格改革,加大价格检查执法力度,全年专项检查5次以上,价格投诉案件办结率达90%以上。清费减负,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达到85%以上。
  4、依法规范项目审批和工程招标行为,工程招标率达到90%。建立无标底招投标机制,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和项目资本金制度,招投标投诉结案率达85%。
  5、加强对粮食流通的管理,建立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督促县(市、区)粮食收储公司改革。粮食仓储“一符四无”合格率达到90%。
  6、以建设“数字丽水”为重点,加快推进信息化进程,构建丽水市公用信息平台。以应用为核心,配合市政府办公室对市电子政务建设进行业务指导,进一步促进基于数据库管理的应用系统建设,完善“中国·丽水”门户网站建设。以教育信息化、城市智能管理信息化和社区信息化为先导,全面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推进社会发展领域信息化。
市统计局
  一类目标
  1、按照省统计局提出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完善GDP的核算体系,按照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搞好产业核算。进一步完善城乡住户调查,为城市化、小康进程的监测提供依据,试行省批工业园区的监测评价工作。
  2、开展全市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抓好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3月底前建立丽水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全市召开2次普查工作会议。开展2次大的宣传活动,完成2004年确定的普查任务。
  二类目标
  1、全年提供统计分析40篇、统计信息、动态40篇。及时发布《2004年丽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继续做好《2004年丽水统计年鉴》编纂工作。
  2、继续抓好《统计法》的宣传教育,开展统计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抓乡镇统计数出无据的问题,狠抓源头数据质量,把正常性统计稽查同专项检查相结合,及时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案件的查处率要达到87%,对市区30家单位开展统计稽查。
  3、加强对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统计监测与分析,每月监测经济运行态势,每季形成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做好对全市及市区半年和全年经济运行形势的分析与预测。试行新闻发布制度,向社会公布统计信息,争取召开1次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新闻发布会。
  4、加强调查研究,针对丽水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重点选定2个课题进行调查研究,写出有一定质量的调研报告,为市领导科学决策当好参谋。
  5、加强对GDP、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乡居民收入、价格指数等主要统计数据的评估,确保这些主要统计数据无趋势性差错。全年召开经济运行数据质量评估会4次。
  6、充实扩大“丽水统计信息网”信息量,及时进行网页更新。做好县、市、省三地广域网互联工作,完成8个县(市、区)与市局统计广域网联通,达到信息共享。继续抓好全市统计人员计算机知识培训,培训次数2次以上。
市财政局(地税局)
  一类目标
  1、全市完成财政总收入24.2亿元,地方财政收入15.2亿元,均比2003年同口径增长12%;市本级完成财政总收入7.74亿元,地方财政收入5.31亿元,均比2003年同口径增长12%。
  2、确保全市和市本级农业、科技、教育支出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和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市本级筹措财政预算内外资金6亿元,加大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公建项目的投入力度。安排市本级工业发展资金1500万元,支持工业经济发展。
  二类目标
  l、加强税收征管,全市组织地方税收收入12.5亿元,比2003年增长10%,市本级组织地方税收收入4.l亿元,比2003年增长10%。
  2、抓好160个市直部门(单位)2004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以集中核算和集中支付为基础,增强财政资金调度能力,实施专项资金跟踪反馈制,全年集中支付财政性资金3.5亿元(不包括单位往来款)。
  3、继续开展国资营运机构年度经营目标并组织考核。规范营运机构监事会管理。继续推行国有资本金预算管理,加强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全年评审工程资金15亿元。
  4、继续抓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工作,全市及市本级征集率达92%以上。做好医疗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等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不断提高政府对社会安全网的保障能力。全市征收养老、医疗等社保基金4亿元,其中市本级1亿元。
  5、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对政府采购资金逐步试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全年全市政府采购金额2.75亿元,市直政府采购金额6000万元。
  6、落实农业税减免政策,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制定《丽水市种植粮油农户免征农业税实施意见》,确保全年全市减轻农民农业税负担1000万元以上。
市体改办
  一类目标
  1、完成市直生产经营类和社会中介类事业单位改制5家,到年底,市直经营类和中介类事业单位改制达到50%以上,指导、帮助莲都区和其他县(市)出台事业单位改制政策,做好各县(市、区)改制的试点工作。
  2、挖掘和培育上市资源,完成上市公发企业1家。积极培育产权交易市场,完成产权交易额3000万元。
  二类目标
  1、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妥善处理市直企业改革遗留问题,重点抓好浙南药业有限公司、市建筑工程公司、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和处州大酒店的改制后续工作。
  2、补充完善事业单位改制相关政策,注重事业单位改革,特别是在中介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培育竞争主体。
  3、加快市区卫生资源优化配置和产权制度改革。协调和指导第5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积极探索农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农村卫生院改革的新路子。
  4、加强对小城镇综合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协调和督促。选择部分基础较好、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建制镇作为经济强镇对象来培育,研究制定促进经济强镇改革和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5、培育和规范产权交易市场,将产权交易活动融入“长三角”,构筑产权交易新平台。与省产权交易所建立业务信息渠道。
  6、加强调查研究,选择2-3个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开展调研,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市审计局
  一类目标
  1、组织完成县(市、区)政府负债审计调查和土地出让金同步审计。
  2、市本级完成重点投资审计项目4个。
  二类目标
  l、市本级完成省定项目12个(其中全市同步8个)。
  2.市本级完成市定项目24个。
  3、市本级完成交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13个。
  4、组织督促县(市、区)完成指令性审计项目71个、指导性审计项目154个。
  5、提交重大审计调查报告5篇。
市人劳社保局
  一类目标
  1、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完善《市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意见》,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2、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全年全市企业养老保险扩面3000人(市直500人),基金征缴收入2.3亿元,其中市直2000万元。基金支付能力保持在7.5个月以上,其中市直14个月。企业养老金社会发放率达到100%。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11.5万人,其中市直1.75万人。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达到2300万元,其中市直390万元。
  二类目标
  1、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全市净增城镇就业岗位1万个,其中市直1200个;加强再就业培训,帮助5000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其中市直500名,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2、深入实施新世纪人才工程,加大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健全人才工作机制。深化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村人才资源开发,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3、加强公务员能力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按照市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进度,基本完成在职公务员电子政务培训考核,逐步开展外语等级、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试,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建立和完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强化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
  4、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作用,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3.5万人,有组织劳务输出3万人。
  5、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15.5万人,其中市直2.77万人。
  6、全面加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全市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70%,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着重抓好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市公安局
  一类目标
  1、对盗抢等重点类型犯罪及犯罪高发区域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强化经常性打击工作,凶杀案件破案率达80%以上。劫持、绑架、爆炸、强奸、纵火等五类案件破案率达85%以上,力争使本地的刑事发案数不出现大的波动。
  2、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严防“***”等邪教组织和非法宗教势力进行非法活动。严防暴力恐怖活动。“***”煽动性、破坏性案件查处率达80%。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
  二类目标
  1、坚持派出所主业是防控的职能定位,积极推进派出所等级化建设。严厉打击黄赌毒犯罪,加强涉毒场所的管理。学习、创新“枫桥经验”,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强化实有人口、归正人员和高危流动人口的管理。
  2、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经济活动秩序,全市及市区经济案件破案率达到80%以上。
  3、继续开展创建“平安大道”和实施“畅通工程”活动,努力减少和预防交通、消防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4、以创建“低案社区”为目标,做大做强派出所,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与城市社区警务工作相适应的警务机制,推行社区民警全日制工作模式,推进社区警务向农村延伸,统筹城乡警务发展。
  5、以推进和应用打防控主干应用系统为重点,加快公安三级网和四级网的改造,加强交通信息网络建设,完成派出所综合信息系统建设。
  6、坚决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和“局规六十条”,严肃查处民警违法违纪案件,深化警务公开,虚心接受社会监督。
市司法局
  一类目标
  1、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强化法律援助工作能力,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争取全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20件(其中市本级办理85件),提供法律咨询4000人次。
  2、大力抓好公务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普法培训工作。进一步推进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农村“民主法治村”建设和城镇“法律进社区”活动取得新的进展,实现50%的村开展“民主法治村”建设和70%的社区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继续指导做好对“***”痴迷者的帮教转化工作。
  二类目标
  1、抓好公证事业的改革与拓展,及时健全完善公证人员诚信档案,促进公证行业诚信执业。拓展公证证源,公证办证实现新的突破,全市办证45000件,其中市本级办证4500件。严格确保公证办证质量,全市公证错证率低于3‰。
  2、健全律师行业诚信档案建设和定期诚信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投诉案件查处力度,有效促进律师行业的诚信建设。认真组织好本市2004年度国家司法统一考试。
  3、继续做好对归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归正人员安置率达75%。刑释人员五年内重新犯罪率低于5%。解教人员三年内重新违法犯罪率低于6%。
  4、开展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活动,建成的规范化司法所率占10%。继续开展每季一次的全市民间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各类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成功率达93%以上,重大疑难纠纷调解率达95%。
  5、进一步规范和拓展政府法律服务工作,为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6、不断强化司法行政法制建设,不断推进法制工作达标工作,有60%的县(市、区)法制工作完成达标任务,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市人防办
  一类目标
  1、“2026”工程建设年内完成被复并竣工验收,完成投资额600万元。市人防应急指挥中心年内建成竣工并投入使用,完成投资额290万元。
  2、年内完成应急指挥中心人防指挥大厅指挥自动化设备建设并投入使用,完成投资额200万元。
  二类目标
  1、严格结建审批制度,完成应建数95%的人防工程修建任务。
  2、完成2877平方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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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通化市人民政府令【 2012 】13号


《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2月6日市政府2012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田玉林

           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我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市政府可根据建设项目和拟征收地块的具体情况,确定由本级政府或拟征收地块所在区政府负责征收。市政府负责征收的,征收补偿方案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区政府负责征收的,征收补偿方案经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同意后,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是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市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监督;
(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政府;
(三)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四)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
(五)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六)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确定的,报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七)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规划、国土资源、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公用(住房保障)、公安、城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承包方式承接房屋征收任务。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房屋征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房屋征收计划,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二)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四)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拟定工作方案。
(五)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存入房屋征收部门指定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六)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以公告形式发布。
(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年)。
(八)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九)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房屋拆除。
(十)建立房屋征收档案。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征收补偿方案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区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时间及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补偿方式、征收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奖励标准等内容。
(二)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市、区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进行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的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举行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超过800户以上(含800户)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据;
(二)征收的地点和范围;
(三)征收补偿方案;
(四)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处理办法;
(五)被征收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
(七)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市、区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收回。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对市、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区政府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被征收人多数决定或以公开抽签、摇号方式选定评估机构,抽签、摇号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选定后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有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的房地产价格机构不得参与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对被征收房屋及房屋所占土地使用价值一并评估,室内装饰装修、房屋附属物的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分别评估。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房屋评估工作、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情况。
对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区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用于产权调换安置多层楼房最小户型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用于产权调换安置高层楼房最小户型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标注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对公有住宅房屋,合法承租户可在征收前后自愿进行房改。不办理房改的,产权调换后可继续保持租赁关系。
第二十三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最小户型房屋建筑面积(多层楼房建筑面积45平方米;高层楼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差价。
补助部分具体如下:
(一)平房安置多层楼房,每户无偿增加5平方米,享受5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再增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差价;平房安置高层楼房,每户无偿增加8平方米,享受5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再增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二)多层楼房安置多层楼房,每户无偿增加3平方米,享受5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再增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差价;多层楼房安置高层楼房,每户无偿增加5平方米,享受5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再增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三)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70平方米需分户安置的,上述两项标准只享受一户。
第二十四条 持有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征收人,仍继续领取保障金的,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经房屋征收部门核对确认后,安置多层楼房45平方米内或安置高层楼房50平方米内不结算差价,再增加面积,按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一)、(二)项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住宅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为相同建筑结构的,原面积部分不结算结构差价;不同建筑结构的,原面积结算结构差价。
(二)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第二十七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征收住宅房屋,按照每户100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室内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迁移费及报停费,按照行业相关收费标准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临时安置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标注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标注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需要越冬的,每户每冬季按1000元标准发放越冬补助费。
(三)过渡期限:安置多层楼房的为18个月,安置高层楼房的为30个月。
(四)过渡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日期结算,安置多层楼房的结算时间为12个月,后6个月在办理安置房屋手续时结算;安置高层楼房的结算时间为24个月,后6个月在办理安置房屋手续时结算。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且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从第15天算起)。过渡期限内安置房屋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五)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尚未安置房屋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费。逾期安置补偿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九条 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在过渡期限内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过渡费和停产停业损失:
过渡费=被征收房屋附近同类性质同类用途的房屋每月每平方米的租金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过渡期限(月)
停产停业损失=上年度应纳税后所得额÷12(月)×3个月
(二)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后所得额凭证的,或者提供的应纳税后所得额凭证不能真实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过渡费和停产停业损失:
过渡费=被征收房屋附近同类性质同类用途的房屋每月每平方米的租金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过渡期限(月)
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房屋附近同类性质同类用途的房屋每月每平方米的租金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个月
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出租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承租人,过渡费支付给被征收人。
非住宅房屋征收时闲置的,只给予过渡费,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三十条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补偿;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免税的应有免税凭证),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补助:
(一)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助。
(二)从事办公、生产等经营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助。
(三)从事仓储等其他经营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助。
(四)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房屋附近同类性质同类用途的房屋每月每平方米的租金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个月。
房屋用于出租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承租人。
第三十一条 征收房屋对被征收人实行奖励制度。对按照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集中统一安置或异地(同一类地段)统一安置。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签订协议时间先后公开排序,优先选择户型、楼层、楼号。签订协议后在规定的搬迁时间内不搬迁的,不再享有原优先选择的安置房号。
第三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临时安置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临时安置用房面积、地点,以及提供临时安置用房或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材料。
第三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6月28日市政府公布的《通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7年6月18日市政府公布的《通化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包括正在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执行,但有关部门不得强制拆迁。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007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分别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签订;

  (三)监督、检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履行;

  (四)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

  (五)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均等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劳动能力等,均依法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承包土地权利的,应当在土地承包方案公布后15日内书面告知发包方。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村村民的新出生子女且户口未迁出的;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由本村村民依法收养的子女,且其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四)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

  (五)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将户口迁回本村的;

  (六)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以放弃土地承包权为条件将户口迁入本村的,不享受涉及土地承包方面的权利,也不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 统一组织家庭承包时,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二)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正在服刑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发包。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一份;由村民小组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报送一份。

  第十三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当依法向承包方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样式印制,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人民政府领取,发放给承包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发放、建档、保管、查询以及变更、注销等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的,可以申请发包方对分户前的承包土地进行分户承包,并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相关证书。

  第十六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发包方除遵守《土地承包法》第三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5日;

  (二)将竞标、竞价、协商结果,以及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承包方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十七条 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按照农业用途,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八条 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所承包的土地,在承包地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挖砂、取土等破坏土地耕作条件的;

  (二)建房、烧窑、开矿、建坟等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

  (三)抛荒耕地的;

  (四)破坏原有的灌溉、排涝、道路等生产设施的;

  (五)违反土地保护和利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十九条 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成员在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不得侵害家庭其他成员合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的权益。

  第二十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经商、升学、服兵役以及服刑、死亡等情况,致使承包方家庭成员实际未从事土地承包经营活动或者承包方家庭成员减少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第二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其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自愿交回的除外。同时,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应当继续履行与土地承包经营有关的义务。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市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自当季农作物收获后30日内,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并与发包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交回的,应当自户口迁移之日起1年内交回;承包方逾期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添置的生产设施以及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或者委托具有认证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二十三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作适当调整:

  (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承包方自愿放弃部分安置补偿,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土地承包法》实施前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和土地开发整理等方式增加的土地;

  (三)承包方依法或者自愿交回的土地;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

  前款所列土地尚未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发包给新增人口前,经本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或者流转,其期限不得超过3年。发包或者流转收益应当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事业,其收益及收益使用情况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第二十五条 征收、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征用手续,并依法对被征地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予以补偿、安置。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应当公布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就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事项举行听证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在报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附具听证笔录。

  属于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青苗、附着物以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应当如数付给承包经营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和分配由村民会议根据有关规定讨论决定。

  征地补偿费用中依法属于被征地承包方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经财政部门会同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发放给被征地承包方,也可以由被征地的单位发给被征地承包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或者扣缴被征地承包方的征地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经批准征收、征用的土地交付使用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征收、征用批准文件及被征承包地的面积和位置等情况书面告知本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土地整理需要占用承包地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依法向承包方支付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失去土地的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 承包方、发包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等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四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相邻土地权利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方式,或者代耕、入股、合作经营等其他方式流转。

  流转当事人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1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涉及多个承包方的,受让方应当分别与每个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流转合同应当送发包方一份。

  第三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给予答复,同意转让的,在流转合同上签署意见;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退回原承包户。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一)违背承包方意愿的;

  (二)依法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其同意的;

  (三)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

  (四)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承包方或者第三方要求发包方提供协助的,发包方应当提供协助,指导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不得违背承包方的意愿,不得截留、扣缴承包方的流转收益。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并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对林地的流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等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位置、面积与实际承包地不符的,应当组织核实,依法办理更正手续。

  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依法征收、征用、占用致使承包方部分承包地丧失的;

  (二)经依法对承包地进行调整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积发生变动的;

  (三)因互换、转让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

  (四)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申请办理权证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变更的书面申请、已变更的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其他证明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等材料。

  符合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承包方在办理社会保障、领取征地补偿费时,应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发包方统一办理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原发证机关收到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15日内将拟变更内容在承包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另发新证,并在承包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变更情况。

  第四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损毁、遗失的,承包方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换发、补发。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换发或者补发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并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二)依法征收、征用、占用致使承包方全部承包地丧失的;

  (三)承包耕地和草地的农户消亡的;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全部承包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 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印与其承包地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为承包方查阅、复印提供方便。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的颁发、变更、收回、注销等具体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等调解解决。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调解请求、调解事由和协议结果,分别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调解机构或者组织的印章。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不得破坏纠纷土地的现状和生产条件,不得损毁纠纷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对生产季节性强的种植业、养殖业等土地承包纠纷,可以裁定或者决定先行恢复生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发包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二)违法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地的;

  (三)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未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或者不公示承包方案的;

  (四)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五)违背农户意愿截留、扣缴或者抵扣土地流转收益的;

  (六)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

  (七)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涉土地承包,擅自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或者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二)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三)不依法登记、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

  (四)不依法处理有关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的;

  (五)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其他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依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案件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条 承包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在承包土地上进行挖砂、取土、建房、烧窑、开矿、建坟等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活动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制止无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占用耕地的,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用的2倍以下罚款;造成承包地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者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1季的已垦滩地以及宽度小于1.0米的沟、渠、路和田埂。通常分水田、旱地、菜地。

  (二)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者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

  (三)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驻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四)草地,是指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五)养殖水面,是指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专门用于水产养殖的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五十二条 辖有农村土地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国有垦殖场、国有林场、国有园艺场发包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发包方与承包方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继续有效,但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合同约定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法修订。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补签。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