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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食品小作坊小企业开业歇业申报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31:53  浏览:88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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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食品小作坊小企业开业歇业申报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食品小作坊小企业开业歇业申报制度》的通知
(马质技监[2006]216号)《2007年第3号》



各有关单位、部门、相关企业:

《马鞍山市食品小作坊小企业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已经马鞍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前置审查通过(马府法函[2006]5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马鞍山市食品小作坊小企业开业歇业申报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开展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小作坊是指7人以下(属个体工商户)组成的,有固定场所,以手工制作为主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直接销售给本村或本乡消费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品小企业是指15人以下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第三条 对全市季节性、临时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

第四条 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的食品小作坊小企业应在开业或歇业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填写开业或歇业登记表,一式二份。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食品生产小作坊、小企业的开业报告后,应在5日内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乡镇产品质量监督协管员对该小作坊小企业的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等方面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第六条 对开业申报核查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小作坊、小企业要责令整改、直至符合要求方可准许开业。

第七条 食品生产小作坊小企业在填写开业歇业登记表时要先向所在乡镇政府报告或街道办事处报告经同意后报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八条 本制度由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附件:⒈马鞍山市食品小作坊小企业开业登记表

⒉马鞍山市食品小作坊小企业歇业登记表



附件1:

马鞍山市食品小作坊小企业开业登记表

企业

名称


企业

地址


负责



联系

电话









































乡镇



街道

意见












质监

技术

监管

部门

意见













附件2:



马鞍山市食品小作坊小企业歇业登记表

企业

名称


企业

地址


负责



联系

电话









































乡镇



街道

意见












质监

技术

监管

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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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立即停止集贸市场税收分成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等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立即停止集贸市场税收分成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995年2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财预字(1995)65号《关于取消集贸市场税收分成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取消城乡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所征税款全部交入国库。…如有的地区今年仍按原规定分成的,要全部按原退库科目补缴入
库。”据了解,目前部分地区至今尚未转发部、局文件;有的虽已转发,但并未落实,仍在继续提取集贸税收分成。这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必须立即纠正。为此,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坚决贯彻和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预字〔1995〕65号文件通知,一律不许再提取集贸税收分成。各级国库也不得再办理集贸税收分成退库。
二、今年已提取退库的集贸税收分成,要立即用原退库科目补交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国税和地税分别提取使用的,由国税、地税分别补交;国税提取后分给地税使用的部分,由地税返给国税后补交。拒不补交者,要从核定的税务部门的经费中如数扣回。有的地方税务部门擅自设立税
收过渡户,要立即取消。从过渡户中提留的集贸税收分成,要立即补交入库。拒不执行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各地国税、地税部门和分金库,要逐级统计今年以来各月税务部门已提取的集贸税收分成的数字和补交入库的数字(按退库的税种和科目统计)。1至4月的数字,请在6月底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央总金库。以后月份发生的有关数字,要逐月上报。
四、集贸税收分成取消后,国税系统的经费已经落实。对地税部门经费尚未落实的地区,各地财政部门要抓紧解决,妥善做出安排,以保证税收征管所需经费的开支。
五、对今后不按规定而继续提取集贸税收分成的,要以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六、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组织力量,深入基层税务部门和国库,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并于6月30日前将当地有关部门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告财政部。



1995年5月25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42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服务大厅(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服务活动,维护中介服务大厅秩序,保障中介服务大厅正常运行,进一步优化绵阳投资环境,确保行政审批高效便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进驻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机构为行政审批项目提供配套的检验、检测、评估、论证、代理等各项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 进驻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机构的中介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进驻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机构由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

第五条 进驻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机构必须亮证经营,独立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进驻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规范、高效、廉洁、便民、诚信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中介服务

第七条 凡在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可在中介服务大厅及中介服务信息平台上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 进驻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机构,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其中介服务事项及其办事指南。

第九条 中介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当注明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进驻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中介服务事项时,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并签订委托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 纳入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应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报告,但办理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与委托人有合同约定办理期限的除外。

第十二条 进驻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银行窗口开设帐户。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服务应当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对进驻中介服务大厅中介机构派驻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统一协调、监督管理、考核和投诉受理工作。

第十五条 派驻中介服务大厅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大厅各工作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中介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帮助、通报批评,直至责令退出中介服务大厅并按照《绵阳市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及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一)对消费者进行引诱、欺骗或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二)不按执业规程或合同提供服务,及隐瞒可能对执业报告结论或委托方的交易行为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的;

(三)以回扣等商业贿赂形式、低价恶性竞争、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四)索取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收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明知委托方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仍出具虚假报告及其它证明文件的;

(六)其工作窗口擅自无人值守的;

(七)派驻中介服务大厅的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的;

(八)受到两次有效投诉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之一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