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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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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令
第 6 号

《百色市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6月26日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刘正东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百色市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百色市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百色市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一)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及各类专项资金、转贷和贷款贴息等国家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补助资金等自治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第三条 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四)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申报方案的编制、审批或审查上报、工程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审核、项目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监察、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审批和申报
第五条 申请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建设资金投向;
(二)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
(三)符合本市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或当地发展规划;
(四)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行业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定;
(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六条
申报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审批程序依次包括: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基建项目是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中明确);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七条 项目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八条
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并依据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审批或审查上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三)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批准投资10%及以上。
第十条
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投资方向和重点,指导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视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组织编制投资项目申报方案。
第三章 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自治区投资计划下达后,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视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向申报单位下达或转达投资计划,并通知本级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要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预算。
第十三条 要求项目单位配套的资金应同步到位使用,严禁套取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同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实行拨款管理责任制。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拨付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资金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并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等因素分期拨付:
(一)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或国债转贷资金计划;
(二)本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或国债转贷资金计划;
(三)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表》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资金拨款申请表》(由项目单位填报);
(四)投资项目其他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的银行凭证;
  (五)《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六条
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要开设资金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投资计划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资金出现结余,不能擅自改变用途,须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财务处理,并将结余资金使用方案报请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审定。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条 对非经营性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应当推行代理建设制度,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包初步方案等须报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依法制定的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依法订立合同。投资项目中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项目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合同》须报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重大投资项目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应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按规定定期向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情况和重大事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由项目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正式开工前向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投资计划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报原批准部门审批。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要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报原批准部门审批。投资超概算的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邀请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七条
投资项目必须先审计后验收,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正式竣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竣工决算3个月前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竣工决算编出后,应当书面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审计机关作出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是投资项目下列活动的依据:
  (一)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工程造价;
  (三)财政部门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
  (四)工程合同各方结算工程价款;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登记。
  第二十八条 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三十条 投资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管理、执行投资计划情况、资金拨付情况、资金使用、招标投标、施工监理、工程进度、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等情况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的稽察,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重大项目稽察办法执行。财政、审v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视具体情节轻重,建议上级部门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违反法律法规的,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
  (二)未依法实行招标和工程监理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建设或竣工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五)未经审计擅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六)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资金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申报单位因管理不当或工作疏忽不履行职责,使投资项目出现上述情况的,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的投资项目。
  第三十三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项目评估、招投标等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的,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取消其承担投资项目评估资格,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二)违法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项目总投资概算的;
  (三)违法批准增加建设资金的;
  (四)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六)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审批许可的;
  (七)不依法行政或行政不作为、效率低下,导致项目未按计划建设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有具体管理办法的,与本办法一并执行。
  第三十八条
以工代赈项目按《百色市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执行,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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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有关国际贸易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清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202号


关于印发有关国际贸易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清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加强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指导的通知》(国法函[2001]273号)的要求,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经制定、修改和废止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的清单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附件:1、已经制定的环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清单

2、已经修改的环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清单

3、已经废止的环境与贸易有关的保护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清单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一

已经制定的环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清单:


已经制定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18项,即:


关于加强废物进口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1]120号)

关于规范废物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1号)

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

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1999]61号)

关于进口废塑料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80号)

关于申请进口废钢铁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1]81号)


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278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0]85号)

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的通知(环发[2000]10号)

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的通知(环发[2001]6号)

关于禁止企业突击进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四氯化碳的紧急通告(环发[2000]48号)

关于印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01]81号)


关于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通知(环发[1999]296号)

关于修订《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环发[1999]83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环发[1997]758号)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 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00]129号)


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的通知(环发[2001]97号)


附件二

已经修改的环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清单

已经修改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1项,即: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4月1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12月修改。)


附件三

已经废止的环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清单

已经废止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2项,即: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92年2月2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12月废止。)

关于安装汽车污染控制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7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12月废止。)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政发[2002]29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梧州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学习,熟悉责任制中的工作职责,明确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并按责任制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二年六月六日

梧州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工作管辖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各类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驻梧中央、自治区属单位和市属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外来企业,必须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直属单位安全生产负指导、检查、督促、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和管理职能。
事故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2001〕30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文关于行政领导追究责任办法》处理。
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市长、县(市)长、区长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事故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方面的分管领导负责抓好分管行业和系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1.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将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安全技术项目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
(2)落实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设备,保证安全生产机构正常运转。
(3)督促检查本辖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完成情况。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会议,对本辖区安全生产的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策。发现重、特大安全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5)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听取汇报,了解情况,检查、督促本辖区防范安全事故工作。
(6)本辖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7)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的好人好事。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
2.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职责
(1)负责抓好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措施。
(2)指导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以及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和控制目标的执行情况。
(3)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成员会议或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工作汇报,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督查督办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4)辖区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时,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协助其他分管该项工作的副职领导,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5)积极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检查督促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以及相关工作的落实。
(6)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
(7)按照上级要求和本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不定期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督查,并督查隐患的整改落实。
3.其他副职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抓好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所分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2)对所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组织制定防治重大隐患整治的方案和整改措施,督促检查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3)认真部署、检查和总结分管部门和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表彰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
(4)分管部门、行业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全权负责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5)支持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的工作,检查督促所分管部门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和目标的落实与完成。
具体分工如下:
公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炸物品、警用枪支弹药、剧毒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运输、储存以及文化娱乐场所、运输学校、幼儿园、医院的危险排查和整改防范、学生和幼儿等安全管理,由分管公安消防、教育和卫生的领导负责。
防洪、水库大坝安全、天气灾害,乡镇企业、森林防火、农机、粮食和水产等安全管理,由分管农业、水电和林业的领导负责。
山地灾害、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管线铺设、设备安装、市政工程施工以及城市燃气、旅游景点等安全管理,由分管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市政、旅游的领导负责。
工矿企业、邮政、电信、防爆电器、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游艺设施等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管理,由分管工业、邮电、通信的领导负责。
石油化工、烟草、外贸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等行业安全管理由分管工商、外贸的领导负责。
公路交通、水上交通、物资运输、交通建设、道路桥梁、电力供应的安全管理,由分管交通、电业的领导负责。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1.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召开一次专题安全生产会议,听取汇报并主持研究和解决辖区内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督促检查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的整改落实工作。
(3)对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实施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重点抓好乡镇车船、乡村建筑、农村用电、易燃易爆物品、农村防火、森林防火、山地灾害、街道民宅等各项安全管理。
(4)辖区内发生死亡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和调查处理。
(5)落实好乡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设备等相关问题。
2.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乡镇长、副主任职责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体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对管辖范围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事故具体负责。
(2)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3)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督促辖区范围内的厂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5)辖区内发生死亡和重伤事故以及重大火灾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3.其他副乡镇长、副主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一责任人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农机、农电的安全管理,特别是乡镇矿山、山地灾害、乡镇船舶、车辆(三轮车、报废车等)、民爆、烟花爆竹等的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把好“三同时”审查关,督促所辖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逐步改善劳动条件。
(三)各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能,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负相应责任。
1.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事故负全面责任。
(2)组织并落实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主持制定和完善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文件档案制度,研究制定解决本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3)每月组织一次本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落实经费和人员,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督促本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和执行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和企业的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并落实劳动安全生产措施。
(6)本行业发生死亡事故或重特大事故时,应尽快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追究事故的责任者。
2.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职责: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主持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和措施。
(2)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3)组织本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督促本行业的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并落实劳动安全生产措施。
(5)本系统发生死亡事故或重特大事故时,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3.部门其他副职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部门其他领导要对分管工作内的安全工作负全责,并向第一责任人负责。
4.对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行业,进一步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1)道路交通(含农用运输车、机动三轮车、摩托车)由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负责。
(2)水上交通由交通部门负责。
(3)危险化学品运输由交通部门负责。
(4)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
(5)消防安全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6)山体滑坡险段安全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7)学校及学生的安全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8)电力的供区电网安全由电业部门负责。
(9)农村电网施工、江河水库大坝、防洪堤施工、城市防洪的安全由水电部门负责。
(10)锅炉压力容器、电梯、游乐设施、起重机械、防爆电器的安全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11)医疗卫生、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12)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和农机设备的安全由农机部门负责。
(13)加油点、油库的安全由经贸部门负责。
(14)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由林业部门负责。
(15)防雷安全由气象部门负责。
(16)打火机厂安全由所属部门负责。
(17)矿业安全由国土资源局负责。
(18)建设项目“三同时”把关督促落实由计委、经贸委、建规委负责。
(19)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由人防办负责。
(20)“三资”企业安全生产由外经局负责。
(21)旅游景区及经营单位的安全由旅游部门负责。
(22)园林防火安全和城市民用燃气、石油液化气经营站(点)的安全生产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
(四)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事故负全面责任。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并严格执行。完成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自觉接受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
3.每月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同时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自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在案。重大安全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4.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5.抓好职工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做到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经常对职工开展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6.本单位发生各类事故,要立即到达现场迅速组织抢救,并准确上报情况,主动做好事后抢险、调查、善后处理工作和落实处理决定。
(五)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执行安全生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检查企事业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建档、评估、制定预案、整改、监控落实情况检查;单位法人代表、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3.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督促、责令其整改。
4.考核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5.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6.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检验、销售、使用和报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其改正。
7.本行政区内发生死亡事故或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参加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
8.监督检查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预防伤亡事故的技术措施计划实施情况。
9.做好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和协调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务。
10.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