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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55:09  浏览:82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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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2]19号



印发《潮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六月十八日



潮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要求租赁或已租赁公有住房的居民。

家庭最低生活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当年度公布的标准确定。

第三条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包括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制定城镇廉租住房的具体方案,并负责廉租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腾退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产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廉租房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租住公有住房;

(三)市人民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市人民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市人民政府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二项确定。

廉价租金标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00元计收。以后随着家庭最低生活标准的调整作相应变动。

第七条 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住房面积和装修标准。

最低收入家庭每户只能租住一处廉租房。其租用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

廉租住房装修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已租住公房的,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群众证明书》向公房所在地的房管所(属单位自管房的到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再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或产权单位)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经批准后,签订租赁合同书,享受廉价租金。

未租住廉租住房的,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群众证明书》,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核实,并在其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范围内(或单位范围内)公示10天后没有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办理廉租房租赁手续。

第九条 职工租用单位自管廉租住房的,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审核后报市房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廉租住房实行审验制度,廉租房住户应于每年1月底前凭民政部门的《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群众证明书》到所属房管所接受审验。房管部门应将审验结果公布,接受监督。对情况属实、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租用廉租住房。对不符合条件的,按正常租金标准纳入公房管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廉租住房管理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的廉租住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02年 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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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9]5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管理,实现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强农惠农资金,是指全省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资金投入,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管理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强农惠农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等资金管理工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强农惠农项目的立项申请、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适当集中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将重要的强农惠农资金用途、补助标准、补助对象以及其他要求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告。  


第二章 申报与分配

第七条 强农惠农资金坚持逐级申报原则。资金申报部门,为申报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申报部门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或财务关系,以正式文件逐级申报,不得越级申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对上报资金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八条 对直接补贴类资金,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相关数据的调查、统计和核实工作;对工程类项目资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在立项时应实行公示公告制、现场核查制和专家评审制,提高立项环节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避免暗箱操作;对其他非工程类项目资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资金管理要求,综合各项因素,科学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制定定额或定项补助标准。

第九条 强农惠农资金实行规范化分配,采用公式法、因素法等科学分配方法合理分配资金。强化资金分配的内部制约机制,实行集体研究制度,增加资金分配与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第十条 充分利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以物代资、奖补结合等有效的资金投入激励引导手段,完善强农惠农资金分配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发挥资金规模效益。


第三章 拨付与到位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年初商主管部门提出强农惠农资金分配计划时间表,按计划进度下达资金。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调度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三条 上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强农惠农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根据进度或年度自查验收情况,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对农民个人的直接补贴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直接补贴资金抵扣农户的任何税费和债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措施到位,责任到人,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五条 下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分配下达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追加强农惠农资金的指标文件,必须同时抄报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省直管试点县应同时抄报设区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由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某一具体的强农惠农项目资金要求,制定专项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或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对符合招投标条件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强农惠农项目资金,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执行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使用、管理强农惠农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建立专账,专人负责,加强核算。对大额项目资金应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二十条 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任何部门、单位自行将上级部门下达已指定专项用途的强农惠农资金,挪用于非扶持对象及项目,变更资金用途。由于情况变化,确需调整项目,需报请立项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正式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规将强农惠农资金通过所属单位转给其他部门使用,不得将资金通过下级部门或有关企业转回本单位使用,严禁以任何形式将强农惠农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

第二十二条 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加大对强农惠农政策的宣传。同时,大力宣传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效果,树立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的先进典型,扩大强农惠农资金的影响力。  


第五章 验收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建立总结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反馈、报告强农惠农资金到位、使用、项目建设进度、项目效益等情况,作为对次年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制定相应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考核强农惠农资金的使用效果,建立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效益的经常性反馈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竣工验收制度。工程类项目完工后,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或签定的合同、协议组织验收,作出验收综合评价。对验收不合格的,除要求限期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外,酌量调减现有投资或不予追加新的投资。项目验收后,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建立健全各项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六条 实施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与分配挂钩的办法。对强农惠农资金管理好的单位和部门,给予资金、项目、增加投资规模等奖励;对于强农惠农资金管理差,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单位和部门,除按规定处理外,视情况终止对项目的支持,收回或抵减资金。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建立检查监督制度。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采取自查、抽查、重点检查等多种检查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强农惠农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专设的监督机构、各级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各项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在强农惠农项目检查和资金审计中,发现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和其他违规支出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同时如实将处理情况向上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决算与档案

第三十条 强农惠农资金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年度终了必须按时、准确、完整地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支出决算。
第三十一条 工程类项目完工后,强农惠农资金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工程决算;形成的资产要逐项进行登记,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保证资产完整、保值。

第三十二条 强农惠农资金使用单位和同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强农惠农资金项目档案,并逐步形成项目档案库,为分析强农惠农资金的使用效果,规范强农惠农资金管理提供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对某一具体强农惠农资金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充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吕梁市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吕政发〔2008〕25号



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吕梁市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七月九日

吕梁市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管理,搞好市直机关用房规划、建设和维修,便于协调、解决市直机关内部房屋和自用土地使用矛盾,保证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合理分配和使用,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机关,是指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有行政职能的其它机构和组织的统称。

第三条 编制市直机关自用土地利用计划和房屋建设规划,进行房屋建设、改造、维修、分配、使用和管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直机关使用国家划拨、出让的土地和财政性资金以及以市直单位名义自筹资金投资兴建、购置的房屋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市直机关资产的房屋及土地,均属市直机关公有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毁损、改变权属和利用其获得非法利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直机关房屋所有权和自用土地使用权均属吕梁市人民政府所有。吕梁市人民政府授权吕梁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为市直机关房屋所有权人和自用土地使用权人,统一对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调配、使用进行管理。市直机关各单位负责对所占用的房屋和土地实行日常使用管理。

第六条 市管理局负责对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和合理调配,对市直机关房屋所有权和自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和吕梁市有关房地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负责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权属登记申领,建立健全产权管理档案,负责档案资料的保管。

(三)根据吕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和市直机关区域建设的需要,拟订市直机关区域具体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拟订报市计划部门审批的市直机关所用房屋基建建设计划和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维修经费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核定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面积,统建房屋的分配和现有房屋的调整,与各使用部门、单位签订使用协议并制发《市直机关内部房屋使用证》,负责市直机关房屋拆除、权属转移的内部审批。

(六)负责监督、指导市直机关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宅的开发建设。

(七)拟订市直机关房地产物业管理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直机关各单位对所占用房屋和土地日常使用管理的职责是:

(一)配合市管理局完成对本单位房屋和自用土地的权属登记。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并按年度上报使用情况。

(二)配合物业公司对所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保养、维护和修缮,保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受损害。

(三)协助市管理局做好房屋和土地的建设规划、维修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设、维修等改造意见。

第八条 市直机关各单位应配合市管理局共同做好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权属登记和管理

第九条 市直机关房屋所有权及自用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国土和房产部门直接受理和办理。

(一)市直机关房地产权属已登记的,由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市管理局名下。

(二)市直房地产权属尚未登记的,由市管理局进行初始登记。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房地产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置换等形成的房地产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将房地产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变更登记至市管理局名下。

(四)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的,管理局出具权属来源证明或说明,并加盖“吕梁市市直机关房地产产权产籍专用章”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房产管理局以该证明或说明为依据予以办理。

(五)在产权移交、变更中,涉及单位的债权债务问题,由原单位按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妥善处理,不得以此为由,消极抵制权属的变更登记。

(六)对设定的抵押等他项权利尚未终止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市直机关房地产,有关单位须到市管理局申报备案,并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待他项权利终止或结案后进行权属变更登记。

(七)市直机关单位因机构合并、分立、撤销等涉及的房地产,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房屋可继续使用的,由市管理局统一接收调配使用,房屋陈旧、破损不符合使用条件的,由市政府予以收回,纳入土地储备管理,另行安排使用。

(八)市直单位已立项取得建设手续的拟建、在建项目须申报市管理局备案,市管理局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市管理局进行权属登记统一管理。

第十条 市管理局要加强房地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定期复核房地产的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及时掌握市直机关房地产增减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并与市管理局签订房屋使用协议,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依据市管理局制定的《房屋使用管理制度》,在核定的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市直各单位房地产的处置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属报废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属资产转移交易的,应进行评估。

第四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市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时,应做出具体的规划建设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建设手续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利用市直机关自用土地进行建房,应按批准机关限定的期限开工建设。超过限期不能开工建设的,可以根据市直机关用房建设的需要提出调整使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市直机关不得擅自将占用的土地和房屋出租、出借,本办法出台前已形成事实的须报市管理局登记备案,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收入须上缴财政。

第十六条 市管理局新建房屋,必须按批准的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进行建筑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验收合格的房屋由市管理局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市直机关使用房屋的单位颁发市直机关内部房屋使用证书。

第五章 使用调配管理

第十七条 市直机关各单位均需领取市直机关内部房屋使用证书。市管理局应加强市直机关内部房屋使用证书的制发管理工作。凡使用的房屋调整和变动后,应及时变更或收回房屋使用证书。

第十八条 市直机关因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或迁址等原因空出的办公用房须交回市管理局统一安排使用。未经市管理局批准,不得继续留用、擅自转让或安排下属企业事业单位占用。

第十九条 市直机关下属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需使用市直机关房屋的,由市管理局统一协调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市直机关房屋的出租、拍卖处置收益,要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一条 市管理局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规定及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结合我市办公用房实际情况统一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并张榜予以公示。

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的具体分配方案由市管理局制定。办公用房超过分配标准的部分,市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回,统一调配使用。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由市管理局临时租房过渡。

第二十二条 市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应当由市直机关提出申请报市管理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公房出售收入应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收入”专户,专项用于住房维修和职工住房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售房资金收入的使用,由市管理局统一编制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按计划向使用单位拨付。

第六章 房屋维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对所使用房屋的质量、安全情况,每年书面报告市管理局。市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单位房屋的使用、质量、安全、装修装饰等情况定期全面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市直各单位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改造和专项维修工程,由市管理局统一按规定组织实施。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市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直机关房屋确需进行维修改造和专项维修的部门、单位,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市管理局提出下一年度维修改造和专项维修项目申请。市管理局根据维修项目数据库对项目方案申请进行实地勘察、鉴定评审,统筹研究维修项目,确定年度维修改造和专项维修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直机关房屋的维修,主要是恢复和完善其使用功能,不得破坏和改变原建筑结构,要坚持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

第二十七条 大型维修工程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由市管理局会同施工、设计、质量监督等部门联合验收。

第二十八条 维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的职责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三十条 市直机关房地产物业管理计划由市管理局制定,并根据住宅和办公区的不同情况经公开招标确定具备资质的物业公司对市直机关房地产进行物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管理局应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市直机关房屋使用部门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分离,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结算制度,制定管理标准,加快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

第八章 责任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直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公有房屋,对擅自处置公有房屋,违反规定使用造成公有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政府及各部门有关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