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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老乡村”商标侵权案看商标与商号冲突的解决/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17:47  浏览:90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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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老乡村”商标侵权案看商标与商号冲突的解决

原告刘××诉称:我于1996年开始经营济南市中老乡村餐馆,并于1998年获得“老乡村”服务商标。被告设立的老乡村酒店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给原告的经营带来严重影响,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被告辩称:我公司下属的老乡村酒店,于1997年7月10日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我公司注册时,原告的商标权根本不存在。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1997年申请注册“老乡村”服务商标,1998年获得商标权,被告老乡村酒店于1997年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经营范围为餐饮、烟酒零售。法院认为:原告申请注册的“老乡村”服务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为1998年10月7日,而被告设立的老乡村酒店早在1997年7月10日便依法成立,且仅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老乡村”字号。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欠当,与法律、相关政策规定的精神相悖,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这个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案件涉及到对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原告拥有商标权,被告也是合法登记的商号,被告注册这个商号明显没有故意傍原告商标的意思,因为被告登记之时比原告取得商标权要早,这种情况实际上是非常的多,因为词汇是有限的,而进一步细化到某个具体的行业,大家喜欢的词汇就更少,但是偌大的中国同一个行业的企业数量巨大,在商号的使用上难免会有相同,如果大家距离遥远,市场不构成冲突,可以相安无事,象“老乡村”经营的是餐饮业同处一城,自然水火不容。但是在这个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案例中,法院并没有支持原告,也就是商标权对于善意注册的商号无权禁止使用。

法律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在保护特定权利的同时,应当尊重和保护他人在先的各种民事权利,所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在本案中 “老乡村”字号的注册早于“老乡村”商标权的取得,“老乡村”商号权相对于涉案的“老乡村”商标权来说,应当是在先权利。因此,被上诉人合法的商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其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号。而且被上诉人又不存在突出使用字号、随便简化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等不正当使用行为,因此,判定被上诉人不构成商标侵权。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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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04〕72号)、《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04〕36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4〕269号)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主管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各城区房地产管理局土地行政管理职能。

(二)强化的职能

1、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2、严格实行对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

3、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草拟并组织实施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制定我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地籍测绘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选址、定点工作;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

(三)监督检查全市执行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负责全市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工作,依法保护土地、矿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土地和矿产查封、解封等事项。

(四)拟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筹集、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工作专项资金使用;负责集约化供地,承办农用地转用的初审和报批工作。

(五)统一管理全市国土资源和城乡地政、地籍工作,主管全市国土资源的调查、统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定级工作;定期组织土地级别调整;执行地籍管理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全市地籍测绘工作;建立健全国土资源调查统计、评价制度和国土资源动态监测体系。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土地估价标准;组织市区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指导县城建制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政府出让地价、拍卖底价的评估审核;负责全市地价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对中介机构评估的涉及政府收益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确认和备案登记管理。

(七)承办全市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依法管理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委托经营、转让和政府收购工作;组织承办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股票上市的土地资产处置;主管全市土地市场,承担全市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过程中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八)依法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负责矿区范围划定工作;培育矿业权市场;负责矿山企业年检工作;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承办采矿权转让审查、报批;统一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汇交,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

(九)对矿产资源勘察、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地勘项目的立项审查;保护地质勘探成果;负责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监督和治理;组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和防治,保护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拟定地质遗迹保护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评价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初审,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地质环境论证。

(十)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和宣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县国土局领导班子;负责系统内人员出国境审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国土资源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审核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承担局主要工作的协调、督办和综合;组织开展综合和专题调查研究;负责局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本系统政务信息、业务宣传、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基建、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管理;承担市局机关办公公示制窗口管理。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有关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的法规咨询和人大、政协有关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有关复议的审理事宜;负责国土资源听证和听证监督有关工作;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改革方案,研究制定改革措施;指导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综合检查。

(三)规划科技处

研究制定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开发利用规划、地质环境保护和监测规划;编制全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整理规划、土地复垦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负责各类规划的协调衔接和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各类建设用地规划预审;参与对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审核和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的可行性论证;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拟定全市国土资源科技规划、计划;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国内外科技交流的组织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管理工作。

(四)耕地保护处

负责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和农地转用、土地征用的有关管理工作;起草并组织实施农地保护、耕地特殊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未利用土地开发和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等有关规定;负责农地用途管制,负责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审查,组织基本农田的保护和耕地储备库建设;负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统一征地的组织指导工作,组织起草征地补偿办法;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验收,指导、监督建设用地。

(五)地籍管理处

统一管理城乡地籍工作;负责全市土地调查(地籍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条件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和土地动态监测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全市地籍工作计划和地籍管理技术规范;负责全市土地权属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的管理和土地登记的实施及管理;负责全市地籍信息系统和地籍测绘管理工作;依法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六)土地利用管理处

拟定全市土地供应政策规定,负责全市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制定、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入股和抵押等的统一管理;组织和实施政府收购土地和国有土地储备库建设;负责全市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负责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企业改制土地资产的量化和处置工作;跟踪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负责组织全市土地分等定级,指导和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全市地价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对中介机构评估的涉及政府收益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确认和备案登记管理;负责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矿产资源管理处

负责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查,调处采矿权纠纷;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表及矿产资源年报的编制和矿产储量动态管理;参与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核准停采或闭坑矿山矿产储量;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承担全市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负责全市矿产储量评审机构管理,承办矿产储量审批认定工作。

(八)地质环境处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监督大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开发的地质环境论证工作;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工作;负责全市地质勘查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矿产资源勘查规划;配合相关处室制定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方面的地方法规。

(九)执法监察处(挂信访办公室牌子)

组织对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基层执法监察工作;拟定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查处偷逃规费行为;依法组织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土地和矿产查封、解封等事项;负责国土资源来信、来访的接待、调查、办理工作。

(十)财务处

编报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财务会计制度;指导下属单位财务工作,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和审计;负责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收费的征收管理;负责市国土资源工作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承办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工作和县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地矿等行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优秀科技人才的选拔、培养及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局系统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及职务评聘工作;负责系统内人员出国审查工作;拟定教育培训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有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立老干部处。

四、派出机构

1、市国土资源局第一分局。负责玄武区和白下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2、市国土资源局第二分局。负责秦淮区和建邺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3、市国土资源局第三分局。负责鼓楼区和下关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4、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台分局。负责雨花台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5、市国土资源局栖霞分局。负责栖霞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有关业务工作;负责编制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并做好各项规划的实施工作;办理辖区内供地和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初审工作,办理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年租金征缴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征地调查和征地批后实施工作。负责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负责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负责个人之间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负责辖区内地籍调查、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日常变更调查及土地权属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管理国土资源所。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1、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2名。行政附属编制10名,其中:老干部服务人员3名,后勤服务人员7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5名;正副处长(主任)20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7名。
另按有关文件规定设立纪检监察机构。

2、市国土资源局5个分局行政编制共59名,另核行政附属编制5名,各分局领导职数3名(1正2副)。

六、其他事项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重新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6名,支队领导职数3名(1正2副)。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建成区食品摊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建成区食品摊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2010〕68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建成区食品摊贩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铜陵市建成区食品摊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食品摊贩的管理,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街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餐饮服务、食品销售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户(含集中交易的食品摊贩,不包括销售初级农产品的农民个人)。

第三条 县、区政府对辖区内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摊贩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卫生、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工商、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食品摊贩监管工作。

第二章 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场所设置

第五条 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场所建设所需土地、资金由县区政府负责,按照统一规划建设、企业经营的模式运营,经营企业负责对进场交易食品摊贩经营行为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 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场所的设置应征求食品药品监管和环保部门意见,满足食品卫生和环保要求,并遵循方便群众、不妨碍城市交通、不扰民、不影响市容卫生的原则。其中铜官山区建设2处集中交易场所,铜陵县、狮子山区、郊区各建1处集中交易场所。

交易场所应当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远离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城市主干道两侧、校园周边100米内、新建小区、超市、农贸市场内不得设置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场所。

第七条 设置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场所应当为经营者提供必要的基本卫生设施、统一的经营设施。

第八条 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场所应设置标志牌,公示市场区域、开闭市时间、经营范围、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

第九条 集中交易的食品摊贩应当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登记的类别经营,未经许可不得变更。

第三章 食品摊贩经营卫生要求

第十条 餐饮类食品摊贩应当按其经营项目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食品摊贩凭备案登记材料向市容管理部门申请摊位证,取得摊位证后方可在指定的区域内持证经营。

第十一条 食品摊贩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经营用具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不得超出设定区域经营。

第十二条 食品摊贩不得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禁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三条 食品摊贩应当建立进货验收和索证索票制度,进货验收和票证台帐记录留存备查一年。

第十四条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依法取得健康证明。

第十五条 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备防晒、防雨、防尘设施,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进柜销售;

(二)有食品存放货架、食品应隔墙离地存放,不可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三)保持食品外包装的整洁,不得破损。

第十六条 食品摊贩从事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上下水通畅,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餐饮具应全部使用消毒餐具;

(三)经营场所应当放置垃圾容器,并做到密封;

(四)禁止随意倾倒污水、污物等餐余垃圾;

(五)控制噪声、油烟等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使用气、电等清洁型灶具,禁止使用煤炉等灶具;

(六)从事炸、煎、炒、烧烤等可能造成地面污染的,要铺设隔离层,并配备消烟除尘设施;

(七)配备必要的防蝇、防虫、食品保鲜等设备。

第四章 食品摊贩监管

第十七条 县区政府卫生、市容、食品药品管理以及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履行对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二)市容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场所规范经营和环境卫生,取缔未经许可的食品摊贩;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除餐饮类的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

(五)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食品摊贩在经营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各监管部门要依据相应条款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食品摊贩违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或者在食品经营活动中产生油烟、噪声等污染的,由市容管理和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食品摊贩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